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修改决

2021-12-01 04:02 点击:211 编辑:邮轮网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交通部令2004年第7号)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中国籍船舶配备外国籍船员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在中国籍船舶上工作的外国籍船员,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取得就业许可;
(二)外国籍船员持有合格的船员证书,且所持船员证书的签发国与我国签订了船员证书认可协议;
(三)雇佣外国籍船员的航运公司已承诺承担船员权益维护的责任。”
此外,对条文的序号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2014年9月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规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发布。

现在川江及三峡库区行船严格执行标准船舶主尺度,请问集散两用船是否是标准船型?

大概看了下川江及三峡库区行船标准,简单回答一下

集散两用船不是标准船型;

5000吨级干散货船 长 105-110 / 宽 19.2 / 型深 4.0-4.3

5000吨级集装箱船 长 107-110 / 宽 17.2 / 型深 3.5-4.0
//最大箱位 300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下一篇:2015年10月1日以后船舶进出港签证怎么签
上一篇:船舶进港电子签证申报超过24小时该怎么办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