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结合法条和判例的总结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一百六十九条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碰撞造成的船舶以及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依照前款规定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
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超过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
2.《关于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第七条船载货物的权利人因船舶碰撞造成其货物损失向承运货物的本船提起诉讼的,承运船舶可以依照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主张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援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承运人抗辩理由和限制赔偿责任的规定。
3.《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
第六条船舶碰撞或者触碰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应予赔偿。
4.《第二次全国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第一百三十条船舶所有人对船舶碰撞负有责任,船舶被光船租赁且依法登记的除外。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船舶碰撞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影响责任主体之间的追偿。
船舶所有人是指依法登记为船舶所有人的人;船舶没有依法登记的,指实际占有船舶的人。
法信 · 相关案例
1.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利比里亚易迅航运公司与巴拿马金光海外私人经营有限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碰撞双方在航行中均存在违反安全规则的情形的,即互有过失的,应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对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天津海事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3年第3期
2.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吴来洪诉海南中海鸿兴盛船务有限公司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因船舶碰撞发生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因此互有过失的船舶,对造成的船上人员的人身伤亡,负连带赔偿责任。
案号:(2009)广海法初字第317号
审理法院:广州海事法院
来源:《中国审判案例要览》
3.碰撞船舶互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与芜湖长江轮船公司、安徽省皖江轮船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案
本案要旨:1.多艘船舶碰撞的事故中,各船在航行和避碰过程中均存在航行和避让不当的行为,应当根据避碰规则的规定,确定导致碰撞紧迫局面的根本诱因,并以此认定造成碰撞的主次责任。2.碰撞船舶互有过失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相互之间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船舶所有人对请求其承担责任的有关海事赔偿请求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主张限制赔偿责任,但应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案号:(2001)民四提字第3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法信 · 专家观点
1.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
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该款吸收的是《1910年碰撞公约》确立的依过失比例承担责任的原则。在该公约之前,英国和美国等主要海运国家主要采用的是“平分过失”原则,即只要碰撞的双方均有过失,则不论双方的过失程度,一律按各方50%的比例承担责任。这种原则对过失比例小的船舶是不公平的。上述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碰撞,又称为责任难定的碰撞,此种碰撞与原因不明的碰撞的区分是:原因不明的碰撞无法确定导致碰撞的原因,包括是否有过失也不能确定,因而在处理上视同不可抗力的碰撞,产生的损害由受损方自负。而责任难定的碰撞则已确定了有过失的存在,只是不能判定过失的程度,于是依法由过失方平均分担责任。
(摘自《海商法学》,张丽英著,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出版)
2.相碰船舶均有过失的,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过失程度(extent of faults),是指相碰船舶中每船的过失对于碰撞以及损害的发生所产生的作用程度。过失程度的比例,是指相碰船舶之间各船的过失对于碰撞的发生所产生的作用程度的大小。确定相碰船舶过失程度的比例,是基于对每一船舶过失程度的确定。关于船舶过失程度的确定,详见后述。
实践中,相碰船舶过失程度的比例的最小单位为5%。过失程度的比例大于或者等于55%,表明该船承担主要责任,反之则承担次要责任。
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适用于碰撞造成的相碰船舶及其所载货物和其他财产的损失,以及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其中,相碰船舶的其他财产的损失,是指不包括在船舶价值之中的其他财产,如定期租船或者光船租赁情况下船上属于船舶承租人所有的燃料。该其他财产既可以是本船所有人的财产,也可以是他人的财产。
(摘自《海事法》,胡正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3.有过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有过失船舶碰撞是指由于当事船的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按照“过失责任”规则,这类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应当由过失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具体到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和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中,其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各有不同。
1.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是指由于一方当事船的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船舶发生碰撞,是由于一船的过失造成的,由有过失的船舶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8条)。例如,在航船舶与锚泊船舶发生碰撞,如果不能证明锚泊船舶有过失的,就应当认定在航船舶单方过失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
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是指因各方当事船的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对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各国海商法和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一般规定按照各方的过失比例或过失程度分担损害赔偿责任;若各方的过失相当或不能确定各方过失比例的,应平均分担责任。我国《海商法》以同样的精神处理互有过失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问题:“船舶发生碰撞,碰撞的船舶互有过失的,各船按照过失程度的比例负赔偿责任;过失程度相当或者过失程度的比例无法判定的,平均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169条第1款)。在此,各船分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涉及碰撞造成的船舶损害、船上货物损失和船上其他财产的损失等。
如果互有过失的船舶碰撞造成了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根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船舶碰撞中互有过失的各船对因此造成第三人的财产损失承担按份债务责任,即按照各方在船舶碰撞中的过失比例确定的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比例”(《海商法》第169条第2款);对因此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亡,互有过失的各船则应当承担连带债务责任,即均应根据受害人的请求,对于全部人身伤亡损害结果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如果一船连带支付的赔偿数额超过了其依法应承担的责任比例的,有权向其他有过失的船舶追偿(《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
(摘自《海商法》,贾林青著,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出版)
4.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适用于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
连带赔偿责任适用于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其目的是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关于第三人的范围,根据《审理船舶碰撞纠纷案件规定》第5条,相碰船舶上人员的人身伤亡属于《海商法》第169条第3款规定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因此,相碰船舶的船员、旅客和其他人均属于第三人。并且,即使该船员、旅客或者其他人是船舶的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因而是船舶碰撞损害赔偿法律关系的主体,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当其遭受人身伤亡时,也作为第三人。这种解释不符合民法中第三人的含义,但有助于保护人身伤亡受害人的利益。船舶碰撞造成相碰船舶之外海上或者陆上其他人的人身伤亡时,此种人也是第三人。
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意味着对于船舶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人身伤亡,受害人可以向相碰的任一船舶索赔全部损失,而不考虑该轮过失程度的比例,或者要求所有船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被索赔的船舶实际赔付受害人的损失超过其过失程度的比例时,有权向其他船舶按照其过失程度的比例追偿。
(摘自《海事法》,胡正良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年出版)
5.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碰撞船舶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
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对船舶碰撞有过失的,与船舶所有人或者光船承租人承担连带责任,但不影响责任主体之间的追偿。这里的船舶经营人是指依法对船舶享有使用、收益和管理的权利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均可视为船舶经营人。对于船舶管理人,是指受船公司委托对船舶的技术状况、安全监督、船员调配与管理等负有责任的人。
(摘自《海商法理论与实务》,张念宏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出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