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2、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3、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机构申请;
4、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5、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出港时);
6、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出港时);
7、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出港时);
8、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出港时);
9、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