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指出的三高行业是:一是矿山开采。除小部分工作以外,主要是在井下作业,井下作业条件差,作业场所狭小、阴暗、潮湿、多变,生产环节多、过程复杂,导致灾害的因素多。井下作业受到各种灾害,包括顶板、水、火、有毒有害物质的危害,以及瓦斯、煤尘的严重威胁。另外,矿工大多来自农村,职工素质都比较低,安全教育和培训不到位。因此,每年矿山企业发生伤亡事故很多,造成大量人员死亡。
二是建筑施工。施工作业大多数是高空作业,危险性很大。施工出场设备和材料又多,施工场所相互交叉作业比较严重,事故隐患比较多。每年建筑施工发生的事故也不少。
三是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不论是危险物品的生产,还是危险物品的经营和储存,从事这种工作的本身,危险性就很大。一旦发生事故,不仅影响自身的安全,而且影响周围人群的安全,社会影响大。近几年发生了多起这类重大、特大事故。正是出于上述考虑,针对这几类危险性比较大的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活动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多少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