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哪些问题?

2022-07-24 01:54 点击:126 编辑:邮轮网

一、企业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

目前,我国很多企业中,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到位屡见不鲜。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形同虚设,致使企业在生产中存在较多问题或隐患。企业生产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没有很好的协同合作,仍然存在一些时候把生产放在前,忽导致一些被常提起的安全问题,被企业忙碌的生产所掩盖。

二、企业忽视风险评价

现阶段,很多企业在没有合理的安全认证和安全评估后,就擅自进行生产。在安全生产项目审批滞后的情况,依然我行我素。

一些企业还没有真正重视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忽略了对员工安全健康和对设备安全的关注,对危险危害因素认识的深度不够,并且对运用于自动化生产的设备的安全运行缺少足够的关注,恰恰是这些忽视的问题,会给企业的生产和经济效益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企业员工素质不高

工业企业有时会雇佣大量的农民工、施工项目改造相关人员或派遣工。由于他们在企业工作很短的时间,所以一些工业企业在开始进入作业前没有对他们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而且他们自身也缺乏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技术和文化素质较低的情况下,在实际的生产过程中,经常出现冒险蛮干、违章作业的现象,部分企业还让临时工不经培训直接投入危险作业和复杂操作的作业,在缺乏足够的安全生产知识和操作技能,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大大增加,很可能因此而搭上自己宝贵的生命。

四、安全生产管理意识不强

在生产过程中,安全意识薄弱,思想认识不到位,这也是安全事故频发的主要原因之一。主要体现在:一方面工人在生产过程中自我保护意识差,或者是经常违章操作、违章指挥,单纯凭借工作经验,一意孤行,总是存在侥幸心理。

另一方面工人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熟视无睹,制度意识淡薄,被动应付安全生产工作,甚至可能在开展安全会议时,没有针对性,只是简单地照本宣科,不能很好运用到实际的生产管理之中,有些安全规章制度只停留在口头上,没有落到实处。

并且有些地方政府的监管力度不足,对企业安全生产不够重视,导致当地工业企业普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五、工业企业安全文化管理滞后

部分工业企业只管生产过程中的利益,既没有定期开展安全知识培训也没有建立合理的安全规范制度。企业安全管理文化十分落后,没有形成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因此工人很难养成自我保护意识,很难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来实施。

安全生产管理的现状如何?

山东栖霞市“1.10”事故反思:安全生产管理依旧道阻且长-工保网临近春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再次迎来高发、频发期,各地政府机关相继发布政策严抓安全生产,确保节前安全生产持续稳定。如煤矿、非煤矿山、金属冶炼、工程建设等高危行业企业,无疑都是政府安全生产监管的重点。

尤其2020年4月,国务院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安委【2020】3号),工作部署将2021年作为全国安全生产的“集中攻坚”阶段;2020年11月25日,国务院刚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草案)》。从整体上来看,全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形势呈现强监管、严执法的特点。

但就在这样一个特殊的时间阶段,一个长期备受关注的风险行业领域,却发生如此重大、性质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痛心之余,我们更需要反思全国“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究竟还存在哪些问题?为何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安全生产事故依旧频频发生?涉事企业瞒报长达30小时,是怎样的原因令其如此漠视生命,无视监管?

1、安全生产管理监管执行问题

瞒报、迟报素来是安全生产救援工作的大忌,我国《刑法》、《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事故的上报机制,并对瞒报、迟报制定了严厉的处罚措施,构成犯罪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规定: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安全生产法》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依据《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事故发生单位,对主要负责人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如此高压的安全生产监管环境下,依旧发生性质如此恶劣的安全生产事故,显然,当下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一些环节与机制上仍然存在问题。

监管执行

依据救援技术专家判断,事故外因是由于在离井口240米的一中段炸药发生了爆炸,导致井筒内的通风、安全出口、通讯等设施遭到破坏,22名处于井下600多米的作业员工被困失联。但在不到一个月前,曾有媒体报道当地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深入700米矿井作业一线进行现场检查,与事故发生时间十分接近。客观上,在有效的检查与整改前提下,事故发生几率应该很小,那么究竟是现场检查存在形式主义问题,还是企业整改不到位?

事故瞒报

此次事故企业瞒报时间长达30小时,在意识到无法凭借企业救援力量救出井下人员后,才向市应急管理局报告有关情况。但据当地居民表示,事故发生时有明显的声音与震感,而在事故发生后的30小时内当地乡镇政府却并未上报任何异常。

新华社时评点出,在一道道“高压线”面前,总有个别企业和地方政府部门存在侥幸心理,事故发生后不是抢时间争取救援力量,而是“争取时间”将事故“大事化小”,企图逃避处罚。直到藏不住了,才向上级政府部门“求救”。这些犀利评论尤为意味深长。

近年来,国内安全生产管理在立法建设与政策指导上取得了显著成果,各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稳步推进。但此次事故却不得不让人反思,目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落地执行与常态监管方面可能存在的一些问题。

2、安全生产保障机制构建仍待完善

为加强安全生产事故预防,提高事故救援与救济补偿,近年来国家相继建立了多项机制措施。其中,引入保险力量参与安全生产管理,在实践中被证明是健全“事前风险防范”,提高“事后风险补偿”的有效手段。同时,由于保险机构与第三方安全风险管理服务机构独立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之外,其提供的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更加公正、客观,有利于进一步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从事后风险补偿来看

早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普遍损失赔偿较大、责任追溯较难。最终的事故赔偿,往往由政府部门为涉事企业、责任人“买单”。

1

一方面,数额巨大的事故赔偿增加着政府财政负担;

2

另一方面政府赔偿发放具有一定的滞后性,事故人员、家属无法得到及时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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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每次事故救援所涉的事故救援费用(人员出勤、交通、燃料、物资、设备损耗等)也数额不小,最终也往往由各地政府及救援队伍自身承担,存在严重的不公平,严重挫伤救援队伍的积极性。

在事后风险补偿环节引入保险机制,保险公司能够在保险责任范围内,通过保险赔偿的方式代替责任人向事故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及时赔偿,支付相应的事故救援费用,改变以往政府“买单”的尴尬情况。

从事前风险防范来看

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事前风险防范,主要即通过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形式完成。但以此次事故为例,事故爆炸、长达30小时的瞒报,暴露出企业自检自查与监管机构检查都明显存在失效问题。甚至若不吝以最坏的情形假想,一旦地方监管机构与企业达成利益、责任共同体,那么各类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执行、安全生产事故上报与救援,都将彻底失效失声。

近年来,国家通过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借助保险机构与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力量,为各类安全生产活动构建全新的事前风险防范机制。这种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有着较高的独立性:

1

安全生产风险管理服务机构受聘于保险公司,且服务内容、标准、管理受到国家与行业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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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为避免出现理赔损失,将竭力识别、评估、防范各类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不存在与相关主体、机构利益一致情形。

因此,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当于在现有监管机制之外单独建立起一层风险保障机制,以此保证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客观、公正。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已证明“保险机制能够健全完善现有安全生产保障机制”,但客观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自身发展时间较短,在市场应用推广、保险赔付力度、风险管理服务实施等方面还亟待进一步完善发展,因而限制着其安全生产保障作用的发挥。

以保险赔付力度(海南省)一项为例:

作为国内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最早试点地区之一,海南省自2011年开始即在省内若干重点行业强制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企业在保险期间享有每起事故200万到2000万不等的保险赔付限额。但实际上2011年-2019年间,海南省平均每起事故获得的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2万元。

同时,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虽然包括事故救援一项,但在实际赔付中,事故救援赔偿在“赔偿顺位”中往往是较为靠后的。换句话说,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赔付额度主要消耗在对事故人员、家属的经济赔偿上。若加上事故鉴定、法律诉讼等费用,实际用于事故救援的赔偿费用是很少的。综上,高危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管理与保障工作依旧任重而道远,务必警钟长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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