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资格证书

2022-06-15 03:36 点击:204 编辑:邮轮网

安全人员考核
A 是企业负责人 这个企业的总经理/董事长
B 项目负责人 某个项目的经理
C 专职安全员 项目上最基层的安全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

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提高安全生产专业技术人员的素质,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生产经营单位中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国家对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
注册安全工程师英文译称Certified Safety Engineer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工程技术工作等岗位及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三十一条 凡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工程师或经济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四章 职 责

第二十二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可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安全工程技术检测检验、安全属性辨识、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等岗位和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等范围内执业。
第二十三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在执业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坚持原则,恪守职业道德。
第二十四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享有下列权利:
(一)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监督检查、安全技术研究和安全检测检验、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估、危害辨识或危险评价等工作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所在单位上报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报告。
(三)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停止作业并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
(四)参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并签署意见。
(五)参与重大危险源检查、评估、监控,制定事故应急预案和登记建档工作。
(六)参与编制安全规则、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提出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的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五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执业,不弄虚作假,并承担在相应报告上签署意见的法律责任。
(三)维护国家、公众的利益和受聘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保守在执业中知悉的单位、个人技术和商业秘密。
第二十六条 注册安全工程师应当定期接受业务培训,不断更新知识,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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