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船舶在捕捞生产过程中一定要以安全为重,规范操作,保证 不出现安全生产事故。以山东省制订的《海洋渔业捕捞生产安全操 作规程》为例,渔船从事生产捕捞作业时应遵守下列一般性规定。
渔业船舶必须经批准建造或购买,按规定办理检验、登记,取 得相应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登记(国籍)证书、航行签证簿和渔业捕 捞许可证等船舶证书,方可从事渔业生产,并随船携带。未经许可,严 禁私自更新建造渔船。
渔业船舶必须按标准定额配备合格船员。职务船员须持有 合格职务证书;150千瓦以上渔船的船员须经相应的专业训练,并取 得四项专业训练合格证书;其他渔船的船员须经相应的专业训练,并 取得基础训练合格证书。船员证书应随船携带。
怎样给自己的渔业船舶起名?
根据农业部发布的《渔业船舶船名规定》要求,凡具有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籍的渔业船舶均应依法标写船名、船籍港和悬挂船名牌。 渔业船舶名称如同每一个人的名字一样,是区别于其他渔业船舶的标 志,申请登记的船名不得与登记在先的船舶同名或同音。渔业船舶船 名由以下4部分依次组成:(1)省、自治区、直辖市名称的规范化简 称。(2)渔业船舶所在县(市、区)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取第一个汉字, 如果第一个汉字与本省其他县(市、区)名称相同,则取前两个汉字。 (3)船舶种类(或用途)的代称:捕捞船用渔;养殖船用渔养;渔 业指导船用渔指;供油船用丨'渔油;供水船用渔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