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船和加水船有什么区别?

2022-04-24 05:58 点击:279 编辑:邮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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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正在为您打解决问题,需要大约五分钟左右,请您耐心等待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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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船和加水船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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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船是给停靠港口的船舶分别供应淡水的小型液货船

加水船接上管道给目标船供水

中国饮水标准及饮水现状

秦钰慧

(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环境与健康相关产品安全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7号,100021,中国)

1 饮水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

(6)城市供水条例。

(7)饮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8)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9)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0)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2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1)该法1997年开始实施,包含的内容有:

(2)供水企业必须具有:①卫生许可证;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

(3)饮水水源水和管网水的检验监测。

(3)直接从业人员体检合格。

(4)介水传染病和化学中毒事故的报告制度。

(5)涉及饮水安全产品的规定:饮水生产、供应过程中与水接触的管材、防护涂料、化学处理剂、水质处理器、新材料等;涉及饮水安全产品需经批准,获得“卫生许可批准文件”,方可生产和销售;进口产品需经审批后,方可进口。

(6)二次供水的规定:集中式供水再行加压、储存,再送至用户的供水设施,包括船舶、火车等供水系统必须具有卫生监督、消毒、管理和报告制度。

3 生活饮用水卫生规范

该法2001年发布,内容包括:

(1)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

(2)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3)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

(4)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包含3类装置:①一般水质处理器;②矿化水器;③反渗透处理装置。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6)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

3.1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发展历史

1955年卫生部发布实施《自来水水质暂行标准》,在北京、天津、上海、旅顺(大连)等12个城市试行;

1956年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发布实施《饮用水水质标准》,共15项指标;

1957年由国家建委及卫生部发布实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则》;

1959年由建筑工程部和卫生部发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规程》。它是对《饮用水水质标准》和《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及水质评价暂行规则》进行修订,并将其合并而成的,共17项指标;

1976年由国家建设委员会和卫生部发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TJ20-76),共23项指标;

1986年由卫生部发布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共35项指标;

2001由卫生部发布实施《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共96项指标。

3.2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现行《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于1985年颁布实施,已长达16年之久;二是国际上饮用水水质标准(准则)有新的进展。

3.3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编写过程

(1)第一次会议:2000年1月20~21日,确定了制定《水质规范》的原则,会后编写了《水质规范》(第一稿)。2000年2月中旬,《水质规范》(第一稿)征求意见,修改后完成《水质规范》(第二稿)。

(2)第二次会议:2000年3月21~22日,讨论《水质规范》(第二稿),会后对《水质规范》(第二稿)进行修改,并完成(第三稿)。

(3)第三次会议(定稿会):2000年5月17~18日,审议《水质规范》(第三稿),参加会议专家26名,来自政府部门、自来水公司、卫生防疫站、科研单位、有关大学,会后对《水质规范》(第三稿)进行修改,并完成(第四稿)。

(4)上报审批:于2000年6月10日将《水质规范》(第四稿,即报批稿)上报卫生部审批。

(5)发布实施:卫生部于2001年6月7日发布了《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自2001年9月1日起实施。

3.4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制定原则

确定水质指标和限值的主要原则:

(1)生活饮用水系指人类饮用和日常生活用水,包括个人卫生用水,但不包括水生物用水以及特殊用途的水。

(2)制定的水质指标限值是根据人们终生用水的安全来考虑健康防护的。

(3)在《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规定了水质指标限值和要求,是为了确保人对水质感官印象良好,防止水性传染病的暴发和急慢性中毒以及其他健康危害。

根据下列条件选择在饮水中需确定限值的水质指标:①对水质能造成明显不良影响;②具有足够能确定限值的科学基准资料;③已知在水中含有一定浓度,并且经常检出;④具有可行的检测方法。

在确定限值时,需依据多种因素进行综合评价,主要因素为:①经调查和研究所获得的科学基准资料,包括毒理学和流行病学资料;②化学物质在饮水中的检出频数和浓度范围;③是否具有适宜的处理技术,以及所需费用可接受的程度。

3.5 编写《生活饮用水水质规范》的基本考虑

一是以原标准为基础。二是应尽量与世界接轨。以WHO水质准则(1993年版和1998年补充版)为接轨的主要依据,并参考美国、日本、欧共体等国和地区的饮水标准。将尽量把WHO水质准则中具有可行检测方法的指标列入我国的《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中。三是需符合国情和有可操作性。为便于实施,将饮用水水质指标分为常规检测项目和非常规检测项目。

3.6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修改内容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的修改内容见表1。

表1 《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修改内容一览表

续表

4 中国城市饮水水质现状

基于24个省会市和直辖市的调查。合格率:市政供水93.7%,出厂水91.1%~95.5%,末梢水89.9%~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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