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出租人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船舶还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用途。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出租人必须保证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用船舶。如果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出租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如果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人带来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融资租赁船舶运力认定政策 有什么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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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公告所指融资租赁船舶是指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后,以融资租赁方式回租的船舶。
二、融资租赁出租人应依法取得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融资租赁经营资格。
三、航运企业将已取得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格的船舶出售给融资租赁企业,应在交通运输部公布的船舶交易服务机构办理船舶交易手续。
四、航运企业办理认定融资租赁船舶为自有运力手续时,应提交下列有效证明材料:
1.融资租赁船舶的《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国籍证书》、《船舶检验证书》以及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安全和防污染、入级要求的证书。
2.融资租赁合同及出租人的融资租赁资格证明文件。
3.《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及船舶交易机构出具的交易证明文件。
五、认定融资租赁船舶为企业自有运力的权限,与国际、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资质的管理权限一致。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