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内河水运网(江西内河水运网)

2022-12-13 01:33 点击:259 编辑:邮轮网

1. 江西内河水运网

上饶市内的河流是信江

信江,水名,江西省境内较大河流之一,鄱阳湖水系五大河流之一,又名上饶江,古名余水,唐代以流经信州(今江西上饶)而名信河,清代称信江。

发源于浙赣两省交界的怀玉山南的玉山水和武夷山北麓的丰溪,在上饶汇合后始称信江。干流自东向西流向,流经上饶、铅山、弋阳、贵溪、鹰潭、余江、余干等县市,在余干县境分为两支注入鄱阳湖,沿途汇纳了石溪水、铅山水、陈坊水、葛溪、罗塘河、白塔河等主要支流。全长313公里,流域面积17600平方公里。

信江以上饶和鹰潭为界,分为上游、中游、下游三段。上游沿岸一带以中低山为主,地形起伏较大。中游为信江盆地,其边缘地势由北、东、南三面渐次向中间降低,并向西倾斜。下游为鄱阳湖冲积平原区,地势平坦开阔。

信江流域已建成各种灌溉设施共约5.5万座,控制水量23亿立方米,信江盆地中心的铅山、上饶一带农业富饶,有“赣东北粮仓”之称。流域内森林资源丰富,重要矿产有铜、铅、锌、蛇纹石、钨、铀、金、银、稀有金属和稀土等。信江流域风光秀丽,名胜古迹众多。位于信江上游的三清山和支流白塔河中、下游的龙虎山均为道教圣地。

2. 内河船运货物运输平台

INCOTERMS2000和INCOTERMS2010中的解释都是FOB是仅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但在1990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的解释就不是这样。

3. 内河运输信息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内河交通安全管理,维护内河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停泊和作业以及与内河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内河交通安全管理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群众、依法管理的原则,保障内河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四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负责全国内河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在中央管理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中央管理水域以外的其他水域设立的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对所辖内河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内河交通安全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行政村和船主的船舶安全责任制;

(二)落实渡口船舶、船员、旅客定额的安全管理责任制;

(三)落实船舶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专门人员;

(四)督促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有关内河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船舶、浮动设施和船员

第六条 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船舶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船员;

(四)配备必要的航行资料。

第七条 浮动设施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从事有关活动:

(一)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

(二)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持有登记证书;

(三)配备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

第八条 船舶、浮动设施应当保持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船舶、浮动设施的配载和系固应当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

第九条 船员经水上交通安全专业培训,其中客船和载运危险货物船舶的船员还应当经相应的特殊培训,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方可担任船员职务。严禁未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船员上岗。船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严格依法履行职责。

第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相应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并对船舶、浮动设施的交通安全负责;不得聘用无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担任船员;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第十一条 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根据船舶、浮动设施的技术性能、船员状况、水域和水文气象条件,合理调度船舶或者使用浮动设施。

第十二条 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取得相应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并随船携带其副本。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变造、买卖、租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第三章 航行、停泊和作业

第十四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按照国家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不得航行或者作业。

第十五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保持瞭望,注意观察,并采用安全航速航行。船舶安全航速应当根据能见度、通航密度、船舶操纵性能和风、浪、水流、航路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等主要因素决定。使用雷达的船舶,还应当考虑雷达设备的特性、效率和局限性。船舶在限制航速的区域和汛期高水位期间,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规定的航速航行。

第十六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上行船舶应当沿缓流或者航路一侧航行,下行船舶应当沿主流或者航路中间航行;在潮流河段、湖泊、水库、平流区域,应当尽可能沿本船右舷一侧航路航行。

第十七条 船舶在内河航行时,应当谨慎驾驶,保障安全;对来船动态不明、声号不统一或者遇有紧迫情况时,应当减速、停车或者倒车,防止碰撞。船舶相遇,各方应当注意避让。按照船舶航行规则应当让路的船舶,必须主动避让被让路船舶;被让路船舶应当注意让路船舶的行动,并适时采取措施,协助避让。船舶避让时,各方避让意图经统一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避让行动。船舶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的具体规则,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内河港口,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

第十九条 下列船舶在内河航行,应当向引航机构申请引航:

(一)外国籍船舶;

(二)1000总吨以上的海上机动船舶,但船长驾驶同一类型的海上机动船舶在同一内河通航水域航行与上一航次间隔2个月以内的除外;

(三)通航条件受限制的船舶;

(四)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引航的客船、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

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

第二十一条 从事货物或者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消防和救生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或者载客条件。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或者旅客。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必须在装船或者拖带前24小时报海事管理机构核定拟航行的航路、时间,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船舶载运或者拖带安全。船舶需要护航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护航。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海事管理机构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疏导交通的措施,并予公告:

(一)恶劣天气;

(二)大范围水上施工作业;

(三)影响航行的水上交通事故;

(四)水上大型群众性活动或者体育比赛;

(五)对航行安全影响较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船舶应当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在其他水域停泊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停泊,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不得妨碍或者危及其他船舶航行、停泊或者作业的安全。船舶停泊,应当留有足以保证船舶安全的船员值班。

第二十五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在进行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进行前款所列作业或者活动,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经其他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审批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对航道进行修复或者对航道、码头前沿水域进行疏浚的,作业人可以边申请边施工。

第二十七条 航道内不得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和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划定航道,涉及水产养殖区的,航道主管部门应当征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设置水产养殖区,涉及航道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求航道主管部门和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二十八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应当在进行作业前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一)气象观测、测量、地质调查;

(二)航道日常养护;

(三)大面积清除水面垃圾;

(四)可能影响内河通航水域交通安全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时,应当在作业或者活动区域设置标志和显示信号,并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保障通航安全。前款作业或者活动完成后,不得遗留任何妨碍航行的物体。

第四章 危险货物监管

第三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范要求,并征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禁止在内河运输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危险货物。

第三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持有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依法检验并颁发的危险货物适装证书,并按照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

第三十二条 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应当将危险货物的名称、特性、包装、装卸或者过驳的时间、地点以及进出港时间等事项,事先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和港口管理机构,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装卸、过驳作业或者进出港口;但是,定船、定线、定货的船舶可以定期报告。

第三十三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装卸或者停泊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信号;其他船舶应当避让。

第三十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装卸的码头、泊位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必须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五章 渡口管理

第三十五条 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前,应当征求当地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 渡口的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的地点,并远离危险物品生产、堆放场所;

(二)具备货物装卸、旅客上下的安全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渡口经营者应当在渡口设置明显的标志,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渡口安全管理责任制,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渡口和渡运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渡口工作人员应当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颁发的合格证书。渡口船舶应当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

第三十九条 渡口载客船舶应当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并在明显位置标明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渡口船舶应当按照渡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并不得超载;渡运时,应当注意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遇有洪水或者大风、大雾、大雪等恶劣天气,渡口应当停止渡运。

第六章 通航保障

第四十条 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航标和其他标志的规划、建设、设置、维护,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通航安全要求。

第四十一条内河航道发生变迁,水深、宽度发生变化,或者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影响通航安全的,航道、航标主管部门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使航道、航标保持正常状态。

第四十二条 内河通航水域内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其所有人和经营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在海事管理机构限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没有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打捞清除或者采取其他相应措施,保障通航安全。

第四十三条 在内河通航水域中拖放竹、木等物体,应当在拖放前24小时报经海事管理机构同意,按照核定的时间、路线拖放,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障拖放安全。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下列情况,应当迅速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一)航道变迁,航道水深、宽度发生变化;

(二)妨碍通航安全的物体;

(三)航标发生位移、损坏、灭失;

(四)妨碍通航安全的其他情况。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当根据情况发布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并通知航道、航标主管部门。

第四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划定或者调整禁航区、交通管制区、港区外锚地、停泊区和安全作业区,以及对进行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作业或者活动,需要发布航行通告、航行警告的,应当及时发布。

第七章 救 助

第四十六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应当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进行自救。船舶、浮动设施发生碰撞等事故,任何一方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积极救助遇险的他方,不得逃逸。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必须迅速将遇险的时间、地点、遇险状况、遇险原因、救助要求,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以及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经营人报告。

第四十七条 船员、浮动设施上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发现其他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或者收到求救信号后,必须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遇险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收到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求救信号或者报告后,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救助遇险人员,同时向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上级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遇险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到海事管理机构的报告后,应当对救助工作进行领导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

第四十九条 船舶、浮动设施遇险时,有关部门和人员必须积极协助海事管理机构做好救助工作。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人员,必须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

第八章 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十条 船舶、浮动设施发生交通事故,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立即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第五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接到内河交通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派员前往现场,进行调查和取证。海事管理机构进行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和取证,应当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十二条 接受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取证的有关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证据,不得谎报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第五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在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结束后30日内,依据调查事实和证据作出调查结论,并书面告知内河交通事故当事人。

第五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调查处理内河交通事故过程中,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航路畅通,防止发生其他事故。

第五十五条 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做好内河交通事故的善后工作。

第五十六条 特大内河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七条 在旅游、交通运输繁忙的湖泊、水库,在气候恶劣的季节,在法定或者传统节日、重大集会、集市、农忙、学生放学放假等交通高峰期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维护内河交通安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十八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建立、健全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并组织落实。

第五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必须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船舶、浮动设施、船员和通航安全环境的监督检查。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有关单位和个人不立即消除或者逾期不消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必须采取责令其临时停航、停止作业,禁止进港、离港等强制性措施。

第六十条 对内河交通密集区域、多发事故水域以及货物装卸、乘客上下比较集中的港口,对客渡船、滚装客船、高速客轮、旅游船和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必须加强安全巡查。

第六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根据情况对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船舶,采取责令临时停航、驶向指定地点,禁止进港、离港,强制卸载、拆除动力装置、暂扣船舶等保障通航安全的措施。

第六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在内河通航水域对船舶、浮动设施进行内河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挠。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接受海事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的安全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照本条例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十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应当报废的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并对船舶、浮动设施予以没收。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或者船舶未持有必要的航行资料,擅自航行或者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航行或者作业;拒不停止的,暂扣船舶、浮动设施;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考试合格并取得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人员擅自从事船舶航行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立即离岗,对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对聘用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必须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的保险文书或者财务保证书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损害责任、沉船打捞责任保险文书或者财务担保证明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船舶进出港口或者责令停航,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的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悬挂国旗,标明船名、船籍港、载重线的;

(二)未向海事管理机构办理船舶进出港签证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申请引航的;

(四)擅自进出内河港口,强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航行条件受限制区域或者禁航区的;

(五)载运或者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的物体,未申请或者未按照核定的航路、时间航行的。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在码头、泊位或者依法公布的锚地、停泊区、作业区停泊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强行拖离,因拖离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有关作业或者活动未经批准或者备案,或者未设置标志、显示信号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从事危险货物作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作业或者航行,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未编制危险货物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的;

(二)船舶装卸、过驳危险货物或者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港口管理机构同意的。未持有危险货物适装证书擅自载运危险货物或者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进行配载和运输的,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置或者撤销渡口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因强制拆除或者恢复发生的费用分别由设置人、撤销人承担。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船舶未标明识别标志、载客定额、安全注意事项的,由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内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内养殖、种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设置永久性固定设施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清除,因清除发生的费用由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内河通航水域中的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标志或者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打捞清除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海事管理机构强制设置标志或者组织打捞清除;需要立即组织打捞清除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组织打捞清除。海事管理机构因设置标志或者打捞清除发生的费用,由沉没物、漂流物、搁浅物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遇险后未履行报告义务或者不积极施救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的,除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调查结论,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遇险现场和附近的船舶、船员不服从海事管理机构的统一调度和指挥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

第七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转借、冒用船舶检验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员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没收有关的证书或者证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停泊或者作业,不遵守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3个月至6个月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不具备安全技术条件从事货物、旅客运输,或者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6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并对超载运输的船舶强制卸载,因卸载而发生的卸货费、存货费、旅客安置费和船舶监管费由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承担;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浮动设施发生内河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对责任船员给予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证书或者证件吊销后,5年内不得重新从业;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交通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阻碍、妨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或者谎报、隐匿、毁灭证据的,由海事管理机构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船员的,并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12个月以上直至吊销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的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取证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不依据法定的安全条件进行审批、许可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审批、许可的安全事项不实施监督检查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发现船舶、浮动设施不再具备安全航行、停泊、作业条件而不及时撤销批准或者许可并予以处理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海事管理机构对未经审批、许可擅自从事旅客、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不实施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内河交通安全隐患不及时依法处理,或者对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处罚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不同情节,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渡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不同情节,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重大内河交通事故或者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刑法关于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渡口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二)对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设立的渡口不予以查处的;

(三)对渡船超载、人与大牲畜混载、人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危险品混载以及其他危及安全的行为不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的。

第九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内河通航水域,是指由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等水域。

(二)船舶,是指各类排水或者非排水的船、艇、筏、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移动式平台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

(三)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四)交通事故,是指船舶、浮动设施在内河通航水域发生的碰撞、触碰、触礁、浪损、搁浅、火灾、爆炸、沉没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件。

第九十二条 军事船舶在内河通航水域航行,应当遵守内河航行、避让和信号显示规则。军事船舶的检验、登记和船员的考试、发证等管理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三条 渔船的检验、登记以及进出渔港签证,渔船船员的考试、发证,渔船之间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以及渔港水域内渔船的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另行规定。

第九十四条 城市园林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但是,有关船舶检验、登记和船员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2年8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1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4. 江西内河水运网站官网

     国家投入了大量的资金,重点改建、扩建了南昌、九江、樟树、吉安、赣州、鄱阳等六大口岸,同时新建、扩建了景德镇、彭泽等数个中小口岸。

      至2004年底,全省有内河口岸53个,其中,长江干线6个,赣江水系38个,信江水系9个。拥有各类生产性泊位1372个,码头岸线长度47755m,年综合通过能力货运5785万t、客运1235万人次、集装箱通过能力2万TEU。

      在江西省为数众多的口岸中,九江港、南昌港是江西省基础设施最好、运输规模最大的港口。总体上看,全省港口吞吐量规模较大的港口都集中分布在长江沿线和赣江沿线。

5. 西江内河航运

广西内部河流很多,主要是西江和西江的支流,如郁江、柳江、桂江等,这些河流的通航条件都很好。广西的内河航运里程位居全国第一。地形上,广西的平原占据26%,山地占据39%,丘陵占据10%。未来,平陆运河如果能够实现通航,广西的地理条件将进一步提高一个层次。

6. 内河航运网

内河航运是现代综合运输体系中重要组成部分,是水资源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的主要内容之一。近几年来,内河沿线的公路加快建设的步伐。内河沿线综合运输网将进一步完善,多种运输方式并存且相互竞争的局面正在形成。内河沿线铁、公路网的发展在一定时期内无疑会分流内河航运的货源,但是,现代经济对运输的需求是大量的,也是多种多样的:各种运输方式各有其优点和缺点,各有其存在和发展的货源基础。

7. 西江水运网 实时水情

1.主要外流河。我国主要外流河的上游几乎都在民族地区, 流向除东北和西南地区的部分河流外,受我国地形西高东低的总趋势控制,干流大都自西向东流。外流河的干流,大部分发源于三大阶梯隆起带上:第一带是青藏高原的东部、南部边缘。这里发育的都是源远流长的巨川,如长江、黄河、澜沧江、怒江、雅鲁藏布江等。这些河流不仅是我国著名的长川大河,而且也是世界上的大河,许多国际性河流,如流经缅甸入海的萨尔温江(上源怒江);流经老挝、缅甸、泰国、柬埔寨、越南而入海的湄公河(上源澜沧江);流经印度的布拉马普特拉河(上源雅鲁藏布江)和印度河(上源狮泉河)也都发源于此。第二带是发源于第二阶梯边缘的隆起带,即大兴安岭、冀晋山地和云贵高原一带,如黑龙江、辽河、海河、西江等,也都是重要的大河。第三带是长白山地,主要有图们 江和鸭绿江,它们临近海洋,流程短,落差大,水力资源丰富。

(1)黑龙江。黑龙江蜿蜒在我国东北的边境上。 是一条国际河流。由于水中溶解了大量的腐殖质,水色黝黑,尤如蛟龙奔腾,故此得名——黑龙江,满语称萨哈连乌拉,即黑水之意。

黑龙江有南北两源,南源额尔古纳河,北源石勒喀河。两源于大司洛夫卡河口汇合后称黑龙江,蜿蜒东流,最后在前苏联境内尼古拉耶夫斯克(庙街)附近注入鄂霍次克海鞑靼海峡。从海拉尔河河源起算,黑龙江全长4370公里,流域面积162万平方公里,是世界上十大巨川之一, 额尔古纳河流域属黑龙江的河源地区。海拉尔河自东向西横贯蒙古呼伦贝尔盟,河长620公里,至阿巴盖堆下称额尔古纳河。额尔古纳河的干流长900公里,其右岸属内蒙古自治区,较大的支流除海拉尔河外,还有根河、贝尔茨河等。流域面各约11.6万平方公里。

黑龙江的支流有200多条,其中以松花江最长。松花江也有南北二源,南源发源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的长白山天池;发源于延边牡丹岭的牡丹江,经敦化市,最后在黑龙江省依兰县汇入松花江。

松花江的北源嫩江,为内蒙古东部最大的河流,南北纵贯呼伦贝尔盟及兴安盟东部边缘,发源于大兴安岭支脉伊勒呼里山的南坡。全流域面积28.2万平方公里,在内蒙古境内的流域面积近15万平方公里,而且大部分位于嫩江西岸。嫩江是内蒙古境内水量仅次于西部黄河的过境水量,多年平均径流量为219.6亿立方米。

(2)黄河。黄河是我国第二大河,也是世界上著名的大河之一。 黄河发源于青海省巴颜喀拉山北麓各恣各雅山下的卡日曲,流经青海、四川、甘肃、宁夏、内蒙古、陕西、山西、河南、山东等九个省区,在山东垦利县流入渤海,全长5464公里,流域面积75万平方公里。

黄河从源头到内蒙古托克托县河口镇是上游;从河口镇到河南省孟津是中游;从孟津到入海口是下游。黄河上游长3472公里。黄河上游大部分地区位于民族地区,与中下游相比,上游河道和水文特征与中下游有很大差别。

黄河上游根据河道特性的不同,又可分为河源段、峡谷段和冲积平原等三部分。河源段从卡日曲开始,经星宿海、扎陵湖、鄂陵湖到贵德龙羊峡。河源段大部流经于3000--4000米的高原上,河流迂回曲折,两岩多湖泊、沼泽,草滩,河水较清,水流稳定;这一段水分消耗很少,产水量很大。

龙羊峡到宁夏青铜峡为峡谷段,河道流经山地丘陵,因岩性不同,形成峡谷和宽谷相间的形势。其中小峡谷19个,大部分分布在民族地区,主要有龙羊峡、积石峡、刘家峡、八盘峡、青铜峡等。峡谷两岸均为悬崖峭壁,河床狭窄、河道比降大、水流湍急。在贵德、兰州之间,是黄河支流三个集中段之一,有洮河、湟水等重要支流汇入,使黄河水量大增。

黄河出青铜峡后,向东北沿鄂尔多斯高原边界流动,后向东直抵河口镇;沿河所经区域河床平缓,水流缓慢,干流两岸有大片冲积平原,为著名的河套平原。河套平原是著名的引黄灌区,灌溉历史悠久,自古就有“天下黄河富宁夏”、“黄河百害,唯富一套”的说法。

黄河上游河道弯曲大,由于受阿尼玛卿山、西倾山、青海南山的控制形成“S”形弯曲;兰州以下至潼关呈马蹄形弯曲,其中兰州至河口镇河道是这个弯曲的一部分。黄河河床纵剖面是由五级“斜坡——平地”组成的阶梯,其中有三级在上游:第一级,从河源到星宿海是斜坡,从星宿海到鄂陵湖是平地;第二级,从鄂陵湖到玛曲是斜坡,玛曲到贵德是平地;第三级,从贵德到青铜峡是斜坡,青铜峡到托克托是平地。

黄河流域位于干旱、半干旱和半湿润地区,多年平均径流总量为574.5亿立方米,相当长江的1/17。黄河径流量的90%来源于上、中游。 黄河在兰州以上流经青藏高原,地高天寒,冰雪融水补给较多,植被覆盖率较高,蒸发量小,干流径流量较大。兰州至河口镇水量减少,这是由于引黄灌溉,蒸发旺盛,耗水过大,同时又无支流加入等原因造成的。

黄河水源以雨水补给为主。 一般来说, 冬季水量占全年径流总量的10%左右,春季水量约占15--18%,夏秋季水量占70--80%。 夏水往往大于秋水,8月是大水月,夏秋季的暴雨常常造成洪水灾害。 但河套地区的黄河段秋水大于夏水,最大水月为9月。上游暴雨量小, 区内又不有少沼泽草地和森林调节洪流,洪水涨落速度较平缓,兰州历史最大峰流量7500秒立方米,包头最大流量4310秒立方米。

黄河流域降水量年际变化大,导致黄河径流年际变化也大,但上游河段的径流年际变化小于中下游。

黄河含沙量居世界大河之冠。据陕县站记录,平均每立方米的河水含沙量达37公斤,多年平均输沙量约16亿吨。黄河泥沙主要来自黄土高原,这个地区年输沙量占整个干流的90%。在黄河上游,龙羊峡以上水流很清,到了贵德以下流域内渐渐有黄土分布。黄河出青铜峡到河口镇段,水流平稳,泥沙有所沉积,宁夏平原和河套平原就是黄河泥沙冲积而成的。

黄河上游从兰州到内蒙古临河河套一段和下游山东境内几乎每年都有凌汛发生。新中国建立以来,党和政府领导人民进行防冰凌斗争,取得很大成就,使陵汛危害基本上得到控制。

治黄的关键是泥沙问题搞好中游黄土高原水土保持工作是治黄之本。黄河上中游落差很大,有丰富的水力资源。干流上已经建成龙羊峡、刘家峡、盐锅峡、八盘峡、青铜峡等大型水利枢纽工程。其中龙羊峡水电站是黄河干流上最大的水电站,设计能力为160万千瓦,坝高178米,是目前国内最高的大坝,总库容247亿立方米,是我国目前最大的人工湖。

(3)长江。长江发源于唐古拉山主峰——各拉丹冬,流经青海、 西藏、云南、四川、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苏和上海等10个省(区)市,在崇明岛流入东海,全长6300公里,是我国第一大河、世界第三大河。流域面积180万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入海总径流量9793.5亿立方米。

长江从河源到河口,可分为上游、中游和下游,宜昌以上为上游,宜昌至湖口为中游,湖口以下为下游。上游河段又可分为沱沱河、通天河、金沙江和川江四部分,其中沱沱河、通天河和金沙江位于民族地区,流域面积50多万平方公里。

沱沱河向北切穿祖尔肯乌拉山形成长约30公里的峡谷;至葫芦湖附近折向东流,经沱沱河与当曲河会合。沱沱河从发源地到当曲河口全长 375公里。

通天河从当曲口到青海省玉树县直门达村,全长813公里。 通天河流经在海拔4500米左右的青藏高原上,地面起伏平缓,流速缓慢,河谷宽坦,多湖泊沼泽,两岸草滩茫茫,是良好的高山牧场。

直门达以下到宜宾这一段称金沙江,全长2308公里。金沙江又称绳水、淹水,泸水,因江中沙料黄色而得名,也有说因盛产沙又称绳水、淹水,泸水,因江中沙料黄色而得名,也有说因盛产沙金而得名。金沙江是一条典型的峡谷河流,穿行在川藏之间的横断山峡谷地带,被沙鲁里山和宁静山脉紧紧夹峙着,顺地势自西北向东南流去。从石渠至金沙街1174公里范围内,峡谷连绵不断,河谷深切,江水湍急,一些地方江面宽不到50米,谷坡陡达40°--70°。金沙江流至云南石鼓,流向突然由东南折向东北,进入形势极为险峻的虎跳峡。虎跳峡位于玉龙雪山和中甸雪山之间,全长约16公里,最窄处不足30米,岭谷高差3000多米。金沙江进入峡谷连续从七个陡坎跌下,江面从海拔1800多米陡降到1600米,在很短距离内猛降约200多米,成为世界上最雄伟、最深的大峡谷之一。

雅砻江是金沙江最大的支流,藏胞称之为尼亚曲,意为多鱼之水。雅砻江发源于巴颜喀拉山南麓,于攀枝花市三堆子入金沙江,全长1375公里,具有崖陡谷深,河床狭窄,弯多水急的特点。

长江流域的民族地区除金沙江流域外,还有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的迭部、舟曲二县,四川省大渡河流域民族地区、阿坝藏族自治州(不含黄河流域)和黔江地区,贵州省的大部分地区,湖北省鄂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五峰、长阳两个土家族自治县,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和另七个自治县,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的东北部,面积总计315722平方公里,主要的支流有大渡河(属二级支流)、乌江和清江。

(4)珠江。珠江是我国南方的一条大河,流域面积约44万平方公里。珠江包括西江、北江和东江三大支流,其中西江最长,通常被称为珠江的主干。

珠江是我国第四大河。主干西江发源于云南省沾益县乌蒙山脉中的马雄山,流经云南、贵州、广西、广东等四个省区,在磨刀门入南海,全长2217公里,流域面积占珠江流域面积的77.8%,约35万平方公里。 西江主源为南盘江,至册亨县与来自黔西南的北盘江汇合后称江水河;向东南流至广西石龙镇三江口与柳江汇合后称黔江,到桂平与郁江相会;郁江在南宁一带称邕江,上游为右江和左江,到桂平与郁江汇合处以下又改称浔江,直到广西、广东交界处的梧州汇桂江后始称西江。西江源地至石龙为上游,长1574公里(包括南盘江长915公里,红水河长659公里); 西江的上中游为云南、贵州的一部分和广西的大部分,均为民族地区,约32.9万平方公里,占珠江流域总面积的74.9%。

西江上游流域内石灰岩广布,河谷深切。北盘江上的黄果树瀑布水头高达70米。中游河段与东北——西南向山脉相交,形成平坝与峡谷相间的河谷地貌,主要峡谷如黄茅峡、大藤峡等为石灰岩峡谷,河窄水深,形势险要。梧州以下河面增宽至1500米,但一些峡谷处如羚羊峡又紧缩至 300——400米左右。

珠江流域雨量充沛,是河川径流量特别丰富的典型雨型河。据统计,多年平均流量为11070秒立方米,年径流总量达3492亿立方米, 约占全国径流量的13%,仅次于长江,居全国第二位,为黄河的6倍。

珠江流域夏季风登陆早,秋季还有台风雨,雨期很长,汛期可达半年以上(4月—10月),冬季水量很少。在暴雨的影响下, 西江干流的洪水多发生在6—8月。由于南北支流发洪日期不同,洪峰先后错开,故洪水量并不很大,洪水过程较长。但在少数年份,流域雨量大,历时长,南北支流洪峰相遇,就会形成特大洪水。西江流域有一大面积喀斯特区,地下水参与径流调节,洪水历时延长,特大洪水不易发生,全年水位流量变化和缓,对灌溉航行比较有利。西江集水面积大,支流分布比较均匀,降水年际变化小,上游又有较丰富的地下水补给,所以径流多年变化很小。总之,西江的水情变化比北江和东江更为和缓。

珠江含沙量小,多年平均年输沙量为8336万吨。珠江水系以红水河含沙量最大。

珠江水系常年通航里程达12000公里, 水运量仅次于长江居全国第二位,其中西江干流常年通航里程为868公里, 在广西境内内河航道以梧州为总汇,广泛联系区内各主要城镇。

珠江水系水力资源蕴藏量约2485万千瓦,南盘江、红水河是全国十大水利发电基地之一。

(5)雅鲁藏布江。雅鲁藏布江是世界最高的河流。 发源于冈底斯山的主峰——冈仁波齐峰的南坡,马法木错以东,上游称马泉河,从阿里地区向东,流经藏南谷地,到墨脱地区转向东南,入印度称布拉马普特拉河,在孟加拉国境内汇入恒河,注入孟加拉湾。其重要支流有拉喀藏布河、年楚河、拉萨河等。雅鲁布江在西藏境内全长2050公里,流域面积24.16 万平方公里,河床海拔平均在3000米以上,两岸有狭小盆地和平原。由于受西南季风的影响,使这里的年降水量达400—500毫米。雅鲁布江谷地冬季不受寒潮影响,比较温暖,西藏的重要粮食作物——青稞的产地就分布在这里。雅鲁藏布江水力资源丰富,水能蕴藏量仅次于长江。

西藏有史以来规模最大、历时最长的农业综合开发工程——“一江两河”中部流域开发,于1991年开始建设。

“一江两河”(雅鲁藏布江及其支流拉萨河、年楚河)中部流域的综合开发项目,主要集中在农业、工业、交通三个方面。到本世纪末,一个现代化的商品粮、矿产、副食品、轻纺工业综合基地,将在“世界屋脊”的心脏地带崛起。

2.主要内流河。内流河往往源出冰峰雪岭的山区,以冰雪融水为主要的补给来源。河流上游位于山区,支流多,流域面积广,水量充足,流量随干旱程度的增减而增减。河流下游流入荒漠地区,支流很少或没有,由于雨水补给小,加之沿途蒸发渗漏,流量渐减,有的河流多流入内陆湖泊,有的甚至消失在荒漠之中。塔里木河、伊犁河、格尔木河是内流区域的主要河流,对民族地区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1)塔里木河。塔里木河是我国最长的内流河,上源接纳昆仑山、帕米尔高原、天山的冰雪融水,流量较大支流很多。“塔里木”,维吾尔语就是河流汇集的意思。塔里木河的主源叶尔羌河发源于喀拉昆仑山主峰乔戈里峰附近的冰川地区,若从叶尔羌河上源起算, 至大西海子, 全长约2000公里,流域面积为19.8万平方公里。塔里木河上游支流很多,几乎包括塔里木分国地中的大部分河流,主要有阿克苏河、和田河和叶尔羌河,长度分别是110公里、1090公里和1037公里。

塔里木河干流水量全部依赖支流供给,近年由于上中游灌溉用水增多,加之渗漏和蒸发,使下游水量锐减,逐渐消失在沙漠中。

(2)伊犁河。伊犁河上游有特克斯河、巩乃斯河和喀什河三大支流,主源特克斯河源于汗腾格里峰北侧,东流与巩乃斯河汇合后称为伊犁河;西流至雅马渡有喀什河注入,以下进入宽大的河谷平原,在接纳霍尔果斯河后进入前苏联,流入巴尔喀什湖。

伊犁河在我国境内长441公里,流域面积约5.7万平方公里,是我国西北地区水量最丰富的河流,年径流量达123亿立方米, 占新疆径流总量的1/5,其中特克斯河占63%。伊犁河最大流量多出现在7、8月份,最小流量出现在冬季,这和冰雪融水和雨水补给有密切关系。伊犁河从巩乃斯河会合处以下170公里,水流平稳。伊宁市附近河宽1公里以上,每年5-10个月可通行180—250吨级船只。伊犁河径流有着丰富的水力资源,利用农业灌溉,“七五”期间在喀什河上建有装机容量5万千瓦的托海水电站。

8. 江西内河港口

一、苏州港

苏州组合港地处长江入海口的咽喉地带,背靠经济发达的苏、锡、常地区,东南紧邻上海,由原国家一类开放口岸张家港港、常熟港和太仓港三港合一组建成的新兴港口。

2、南通港

南通港区东濒黄海,西南临长江,处于海、江、河联运的枢纽地位。南通口岸是对外开放的一类口岸,下属吕四一类口岸。

3、南京港

南京港是亚洲最大内河港口之一、主枢纽港和对外开放一类口岸,是我国沿海主要的港口,也是长江流域水陆联运和江海中转的枢纽港。

4、东莞港

东莞港是在1997年,国务院批准东莞沙田港与太平港合并,建设国家一类口岸,定名为虎门巷。

5、芜湖港

芜湖港,是我国内河主枢纽港之一和国家一类口岸,以及安徽省重要的水陆交通枢纽,素有“皖南门户,长江巨埠”之美誉。

6、铜陵港

铜陵港位于铜陵长江大桥下游1.5公里处,是古铜都铜陵的南大门。铜陵港交通便利,公路方面:港区公路可达省内各市县,外通华东、华南等地区的大中城市,铜陵长江大桥更沟通江淮,苏北与皖南经济腹地的联系。

7、马鞍山港

马鞍山港是长江十大港口之一,是我国重要的钢铁流通基地,距长江入海口仅320公里,通航条件好。在马鞍山地区具有明显的区域优势和良好的港口条件,沿江近海,集疏运便利、承东启西、经济腹地广阔,是安徽的东大门,皖江的第一站。

8、九江港

九江港,即江西省九江市长江码头,是江西省最大的水运码头港口,为江西省第一大码头,是长江十大码头之一。

9、徐州港

徐州港,全国28个主要内河港口和内河十大枢纽港之一。

10、杭州港

杭州位于中国东南沿海的浙江省东北部,副省级城市,浙江省省会,我国华东地区重要的交通枢纽,长三角地区重要的航空客运中心。

9. 江西省水运

南昌可以看不到长江,只能看到赣江。

九江是在长江边上而赣江是在南昌穿城而过的九江是下游赣江在九江汇入长江的。

赣江

长江主要支流之一,江西省最大河流。位于长江中下游南岸,源出赣闽边界武夷山西麓,自南向北纵贯全省。有13条主要支流汇入。长766公里,流域面积83500平方公里。自然落差937米,多年平均流量2130立方米每秒,水能理论蕴藏量360万千瓦。从河源至赣州为上游,称贡水,在赣州市城西纳章水后始称赣江。贡水长255公里,穿行于山丘、峡谷之中。赣州至新干为中游,长303公里,穿行于丘陵之间。新干至吴城为下游,长208公里,江阔多沙洲,两岸筑有江堤。赣江通过鄱阳湖与长江相连,是江西省水运大动脉,也是远景规划赣粤运河的组成河段。

10. 广西西江水运网

  昆明港是滇池沿线规划建设的码头、停靠点的总称,拟在滇池沿岸主要风景区大观楼、海埂、斗南、昆阳、海口及郑和宝船停靠点规划建设6个码头,在碧鸡镇、呈贡乌龙堡、晖湾、新街、上蒜乡和大湾山规划建设8个停靠点,疏浚斗南进港航道、海晏进港航道、昆阳进港航道、新街团山进港航道、大湾山进港航道、福保进港航道、海口码头进港航道。滇池水运发展定位为旅游交通,即集交通与水域景观于一体,通过在风景区设立码头(停靠点),使航线连通环滇池各景区。  以昆明港为主要内容的滇池航运规划,将严格保护生态环境。通过严格执行国家《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管理规定》,实现船舶对水体“零排放”;通过在码头建设污水处理站和人工湿地,收集船舶污水和岸上生活废水进行处理。  滇池航运历史悠久,王升(1284-1353年)曾在《滇池赋》中描绘了当时昆明城东南云津码头的繁盛景象:千艘蚁聚于云津,万舶蜂屯于城垠,致川陆之百物,富昆明之众民。  上世纪60年代以前,昆明大量的农副产品及建材都依靠水上运输。环滇公路建成后,滇池航运主要以旅游为主。自从上世纪90年代水质恶化以后,滇池水运客运量大幅度下降,年客运量从1990年的60.7万人次下降到1996年的最低点22.8万人次。随着滇池水质恶化势头被控制,水运客运量逐步回升到2004年的40万人次。现滇池上共有各类船舶2000多艘,航运企业7个,水运从业人员1500人,2005年客运量达40万人次。  水富港位于云南省水富县金沙江畔,占地面积81.16亩。于1992年4月建成,总投资1565万元,设计客运量50万人次,货运量(件杂货20万吨,煤10万吨),有500吨泊位3个,客运码头一个,岸线长度1100米,港区公路1707.71米,堆场17389平方米,停车场2860平方米,房屋11164.91平方米。水富港2004年货物实际吞吐量为80万吨、客运量32万人次,2005年实际吞吐量为75万吨、客运量38万人次。目前,水富港二期扩建工程正在筹建当中,扩建后的水富港年货运吞吐量将提升到200万吨,进出港轮船将由现在的500吨级扩大到1000吨级,并可直抵重庆、武汉、上海等长江沿线城市,货船最大载重量达到1500吨,枯水期货船最大载重量为800吨,枯水期为每年10月到次年4月。水富港不能装卸液体危险品,也不能建设液体危险品码头。  据《盐津县志》记载,从盐津以东至水富县滚坎坝的航道,西称石门江即横江,约100多公里,可供木船行驶。古代转运"京铜"和盐,皆由这里启运。现在,从水富港口起航,沿金沙江而下,由长江直抵上海,全程长2900公里,是云南省最长的一条内河航线。水富港是云南省物资出滇的北大门。1989年,长江上游、金沙江下游最大的港务楼--水富港务大楼建成,面积为5467平方米,高10层,雄伟壮观,与水富港相配套。楼内功能齐全,设有售票厅、侯船厅、办公厅、舞厅、餐厅、招待所;导航通讯设备齐全,无线电通讯可与全国各地联络。  根据2005年11月28日长江沿线七省二市党政主要领导和交通部在北京召开的“合力建设黄金水道,促进长江经济发展”座谈会精神,交通部的长江干线航道规划将长江干线延伸至水富,水富港成为万里长江第一港。  水富港一期工程于1986年动工,1992年1月建成。港区总面积150.6亩,岸线长1700米,拥有300吨级杂件码头2个,煤码头1个。库场17000余平方米,其中仓库2214平方米,堆场15000平方米,另建有港务大楼、管理房等设施,工程总投资1567万元。云南的烟、煤、矿石、木材等经水富港转运到长江中下游各省区,船舶返航装运机器设备、钢材、粮食等物资经水富港流向全省各地。  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内昆铁路的全线贯通,昆水高等级公路即将建成,为云南全省物资与长江经济带的进一步流通创造了条件。加之金沙江下游国家大型水电站溪洛渡和向家坝开工建设必将有大量物资及设备经水富港进出,港口现有30万吨吞吐量已经不能满足现状。随着宜宾至水富航道纳入三级航道开发,千吨级船舶将长年进出水富港,扩建水富港、完善港口功能势在必行。  在大量调查研究工作的基础上,2002年6月交通部水运规划设计院对扩建水富港进行了可行性论证;2006年2月省发改委组织对《云南省金沙江水富港扩建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并获得通过;2006年6月省发改委以云发改交运〔2006〕627号文对《报告》予以批复,同意扩建水富港;2006年9月中交二航院完成水富港扩建工程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的设计任务;2006年10月省发改委以云发改交运〔2006〕1238号文批准设计方案。  水富港二期扩建工程将建设千吨级重大件、散货泊位各一个,运期增加件杂货泊位一个。工程总投资14991.64万元,吞吐量63万吨。水下施工部分在2007年汛期前完成,工程项目计划在2008年底完工。目前,水保、地质灾害评估、地勘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环评工作正在完善过程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已进场开展工程前期准备工作,筑岛工作即将结束,桩基工作已开始进行。  水富港扩建后,千吨级船只沿重庆、武汉、上海等城市可直航大海。在云南实施沿江大开放战略中,开辟金沙江——长江直达运输,水富港口必将成为云南对外开放的主要枢纽港。  洱海航运历史悠久,航行条件好,但原有的所谓码头与洱海和日益发展的大理经济及旅游事业极不相称。  州市政府对改变码头的现状,建设一个良好的旅游环境十分重视,早在1982年就提出并安排有关部门对码头进行论证和筹划。由大理市航运公司牵头,委托省交通厅水运规划设计所进行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于1993年10月计划立项列入重点建设项目,并成立了大理港下关码头建设领导组。大理港下关码头设计客运量近期102万人次,中期187万人次,货运量近期1.85万吨,中期3.56万吨,建设200吨级客货泊位10个,并疏挖西洱河6.827公里,总投资概算为1993万元。1995年2月成立了大理港下关码头建设工程指挥部,由大理市交通局副局长董学聪任指挥长,并于 1995年4月26日正式破土动工。在此期间,工程建设得到了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和协助,特别是在拆迁征地工作中得到了单位和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大理港下关码头占地66亩,拆迁了几十户国营、集体和个人的财产,拆迁赔偿30.6万元。  大理港下关码头建设工程分为水工工程,港务大楼、陆域设施三部分,分别经招投标由南海工程建设局和大理市建筑一公司负责承建,并由大连港口监理公司和大理市建筑工程监理公司负责监理。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及指挥部密切配合,精心施建,派出最具实力的施工队伍和技术人员,确保了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大理港下关码头作为大理旅游的窗口,是99世博会的配套工程,州市政府领导十分重视,多次亲临施工现场作指导和现场办公,加快了码头建设工作的步伐。并积极向上争取资金补助,经多方而努力,争取到国家交通部补助资金997万元和省投资100万元,投入建设,为工程增加了新的活力。  由于施工受洱海水位限制,施工期较短,加之地质情况复杂,设计变更较多,物价上涨等因素,导致投资增大,工程资金一度陷入困难紧张,影响工程建设进度。州市政府知情后十分关心,马上筹措资金250万元投入建设,确保了工程的顺利进行。特别是 1998年大理市先后被评为全国卫生先进城市和全国优秀旅游城市后,乘着这一春风,工程建设进展日新月异,施工单位更是铆足劲头,决心创优良、出精品,为99世博会献上一份厚礼。大理港下关码头各部分工程相继竣工,水工工程经阶段性验收,评为合格工程,港务大楼工程和陆域设施工程经大理市质量监督部门验收评定为优良工程,三项合计完成投资1584.6万元。  1999年4月28日,大理港下关码头建设工程在99世博会和三月街民族节的前夕,进行了总体竣工交验工作,经国家交通部水运司、省交通厅、省航务管理局、州巾政府等各级各部门领导共同评定,大理港下关码头建设工程总体评定为合格工程。  大理港下关码头气势雄伟、浑然一体、独具民族特色,完成了750米重力式护坡码头及13个泊位,使游客、货物上下井然有序,安全方便。港务大楼为船型设计,建筑面积3366平方米,集古朴、大方、美观、实用为一体。并请省人大主任尹俊题写“大理港”三字。陆域设施道路广场建设更是视野开阔,一片片绿地、一丛丛鲜花,为中外游客提供了一个优美舒适的旅游休闲环境。  珠江航运富宁港地处珠江干流西江支流郁江的上游右江上,右江是广西的主要通航河流之一,历史上是云南省对外交往的主要通道,也是连接滇、黔、桂三省区的主要交通运输线,是珠江航运规划中珠江航运主通道的南通道。  百色水利枢纽工程建成后,在云南库区形成了600多公里的库岸线和300多公里的深水线,为富宁港建设创造了机遇。富宁港港址位于富宁县剥隘镇百娥至小河口、临那马河右岸、甲村河左岸河段,整个港口水、陆域规划面积大约5.67平方公里。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珠江航运富宁港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中称,随着西江水运渠化开发的发展,百色至广州将建成千吨级航道,富宁港将成为云南通达两广、港澳的必经水运出海门户。富宁港的建设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将促进云南省的对外开放和经济贸易往来,尤其有利于文山州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少数民族地区脱贫致富,对促进“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即将施工的富宁港建设规模为:新建500吨级客运泊位2个,1000吨级集装箱泊位6个,1000吨级件杂货泊位11个,1000吨级散货泊位2个,满足近期吞吐量280万吨、30万人次,远期吞吐量560万吨、60万人次的需要。工程建设总投资为12亿余元,其中省级财政投资80%,州财政投资20%。工程建设分为一、二期,一期工程建设一个500吨级客运码头和一个1000吨级多功能码头以及相关的生产生活设施,总投资1.8亿元,设计施工期为18个月。工程完工后,一度被紧锁于内陆的云南船舶将取道富宁港,经珠江水运主通道右江直抵港澳。  为加快中国连接东南亚、南亚水路大通道基础设施建设。云南省将推进富宁港、金沙江水富港、澜沧江景洪港和大理港四大航运港口的建设。力争新增航道里程1000公里,使全省通航航道到“十一五”末达到3764公里。  1993年7月,经国务院批准,思茅地区有了一个国家一类口岸,这就是澜沧江一泪公河中段思澜公路之间,距思茅市88公里的思茅港。这里是澜沧江上的第一港,是澜沧江一湄公河国际航道的水陆联运枢纽,已初具现代化港口的规模和功能,集商贸、造船、航运、加工、旅游为一体,港区面积6平方公里,有小橄榄坝、虎跳石、腊撒波、南德坝4个码头,思茅港成功举办过第一届边境商品交易会,吸引了众多中外客商前来考察、洽谈、交易,从这里沿江而下,可以抵西双版纳州府允景洪,下通泰国、老挝、缅甸三国交界的"金三角",仅420公里.是云南及大西南地区通向东南亚最便捷的水路通道,货物从这里出入境入东南亚、南亚,比绕道华南沿海出境可缩短运距3000公里,节省运费6成。旅游者从这里乘船出境,不但能饱览澜沧江两岸奇丽的自然风光,还可领略多姿多彩的民俗文化及地域风情。思茅港对岸即是澜沧县雅口乡下面况寨,在巨大的岩壁上,有元代整控渡摩崖;屑省级文物保护单位。游人可从港口乘船渡江上岸观赏。  1995年2月,省诗词学会百余位诗家来思茅开诗词年会后,赴思茅港参观游览,写下了不少吟颂思茅港的诗词检联,有一首游澜沧江思茅港的七绝诗曰:"整控崖前港口雄,滇乡泰老一江通。往来边贸繁华地,友谊殷殷万古同。"另一首五律观思茅港曰:"曾知沧水险.惊此却波平。山伏云开阔,风微浪失声。神舟今渡客,元戍古屯兵,明智建新港,西南播胜名。"又一首思茅港之晨曰:"沧江孕育万年春,霞染浪花吻巨轮。喜我港湾升旭日,醒来酣梦是良晨。"已故云南省楹联学会陈桐源会长游览后题思茅港楹联曰:  无量山前各燕舞, 澜沧江畔卧龙腾。  另有一副题思茅港的楹联曰  思茅港。吞畦云山万里, 整控摩崖廓清雾瘴千秋。  自古以来;这澜沧江整控渡口,便是思普区通往西双版纳及缅甸、泰国的交通要道和军事要地。《新纂云南通志》载:"整控江即澜沧江,一名九龙江,流经思茅西南。" 思茅港即是昔日的戍兵扎营地整控渡口,今日换了新姿,成了船舶来往的新港湾,添了思茅新一景。  沧江流经思茅市西部,距思茅市区90公里,可游览区域南北长32公里,东西宽1.5公里,面积48平方公里。澜沧江是澜沧县、勐海县与思茅市的界江,自腊撤渡口入境,经四齐、糯扎、小橄榄坝流入景洪市。  此区域属低热河谷地带。区内景观主要以江河峡谷的雄、险、奇、秀著称。其间森林茂密,具有原始丛林的神秘。江面平静如镜,但也不乏峡谷暗礁,激流险滩,更有千亩橡胶,万顷竹林,怪石流瀑,历史镌刻,是一处难得的旅游景区。  思茅港是澜沧江上的第一港,位于澜沧江一湄公河中段,距思茅市区88公里,被誉为澜沧江上的明珠。港区面积6平方公里,含小橄榄坝、虎跳石、腊撒渡、南得坝4个码头,是集商贸、造船、航运、加工、旅游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区,目前已初具现代化港口的规模和功能。沿江而下抵版纳首府景洪,距泰老缅交界的"金三角"仅420公里。旅游者从这里出境,不但能饱览两岸旖旎的自然风光,而且还可以领略多姿多彩的民俗文化及异域风情,令人流连忘返。  2002年,云南思茅港进出口货物总量1.26万吨,比上年增长8.3倍;完成进出口货值389万元,比上年增长6.6倍;计征进口税801万元,比上年增长9.9倍。  思茅港于1990年开工建设,2001年4月正式对外国籍船舶开放。它位于澜沧江中下游,有小橄榄坝、虎跳石、腊撒、南得坝四个码头,是集商贸、造船、航运、加工、旅游为一体的多功能综合区,目前已初具现代化港口的规模,并具有年货运量30万吨、客运10万次的吞吐能力。  随着澜沧江——湄公河次区域经济项目的开发,思茅港改善服务,优化投资环境,先后引入30余家企业在此落户。投资项目涉及造船、饲料加工、矿产开发等行业,发展了215户个体工商户,有6户航运企业在港注册。现拥有大小船只44艘,包括10艘营运船舶和8艘国际航运船舶。  景洪港是澜沧江——湄公河国际航道上重要的港口,位于西双版纳州政府所在地景洪市区澜沧江北岸,东经101°04′,北纬21°52′。  澜沧江——湄公河一江连六国,是通往东南亚最便捷的水运通道。景洪港区距中老缅三国交界处101公里,距老缅泰三国交界处金三角334.6公里,距老挝会晒(泰国清孔)402.1公里,距琅勃拉邦701.6公里。1993年7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一类口岸,其中包括景洪港区、橄榄坝、关累三个码头。2001年6月交通部批准对外国籍船舶开放。景洪港区占地面积146.67亩,建设规模6个泊位(2个客运泊位、4个货运泊位)。近期按货运量10万吨、客运量20万人次规模设计,远期按年货运量40万吨,客运量150万人次规模设计。 关累码头是景洪港重要的货运码头,距离景洪港港区码头水路81公里,陆路157公里,该码头设计规模年货物吞吐量20万吨,客运吞吐量10万人次。  景洪港联检楼建筑面积3248平方米, 联检现场内设有出入境旅检通道4条。2005年口岸出入境人员3.69万人次,进出口货运量10.28万吨,出入境船只3131艘次。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负责该口岸的协调管理。西双版纳海关、景洪港边防检查站、西双版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担负口岸的查验任务,在现场为出入境人员、货物、船舶办理出入境手续,监管服务。  澜沧江,傣语称为“南兰章”,它的原意是百万大象之河。远古时代两岸起伏连绵的群山中森林茂密,地广人稀,十分适合野象生息,由于两岸野象成群,故有“南兰章”之称,因兰章与澜沧江音近,故被汉族谓之澜沧江。 澜沧江-----湄公河发源于青海高原唐古拉山,逶迤奔流,自西北向东南横贯景洪,自勐腊出境后称湄公河。流经中、缅、老、泰、柬、越六国。全长4880公里,中国内河2130公里,中缅界河31公里,老缅界河234公里,老泰界河876公里,老挝77公里,柬埔寨内河502公里,越南内河230公里。全河流总落差5060米,人海口流量12000立方米每秒,流域面积81万平方公里。流经2个国家首都和十多个重要城市,流域内有4条铁路和10多条高级公路与之相连,是一条具有开发价值的黄金水道。1993年2月17日至5月10日,中、老、缅、泰四国组成湄公河航运联合考察团,对上湄公河361公里河道进行为期83天的全面考察,认为水上运输大有前景。  景洪港区位于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州府所在地景洪市澜沧江北岸,东经101°04′北纬21°52′。1993年7月24日经国务院批准为国家一类口岸,景洪港现有三个码头,即:景洪、橄榄坝、关累三个码头。澜沧江——湄公河贯穿于西双版纳,流经缅甸、老挝、泰国、柬埔寨、越南注入太平洋,有东方多瑙河之称。从景洪沿江而下至中老缅三国交界处101公里,至老挝会晒,泰国清孔405公里,至老挝首都万象、泰国廊开府1178公里。  澜沧江——湄公河航运的开发是该地区经济技术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的关心、省州的 共同努力下,景洪港区、码头建设初具规模,口岸流量逐年增加,1999年人员流量46927人次,其中:出境24250人次,入境22677人次;船舶流量3506艘次,其中:出境1636艘次,入境1870艘 次;进出口货物69918.7吨,其中进口12472.7吨,出口57446吨。其得天独厚的地缘优势,使景洪港口岸成为了澜沧江——湄公河航道上我国境内第一大港口口岸。  由景洪沿澜沧江下行30公里至橄榄坝,53公里至关木(今关累),73公里至南阿河口中缅243号界碑,103公里至南腊河口中、老、缅244号界碑。出境称湄公河,东岸为老挝,西岸为缅甸。是云南省出海最理想的水上通道。澜沧江至湄公河通道条件良好,一次性可载50~140吨货运量。疏通开辟澜沧江国际航道,可建立2个港口和8个码头

11. 内河船运输网

  第一条 为加强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管理,规范船员值班行为,保障内河交通安全,保护内河水域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100总吨及以上中国籍内河船舶的船员值班适用本规则。

  军事船舶、渔业船舶、农用船舶、非营业性游艇、体育运动船艇和非机动船舶的船员值班除外。

  第三条 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内河船舶船员值班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具体负责内河船舶船员值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按照船舶安全配员的相关规定配备合格船员,确保指派到船上任职的船员熟悉船上相关设备、船舶特性,熟知本人职责和值班要求,有效履行安全、防污染等职责。

  第五条 船长及全体船员在值班时,应当遵守有关船舶航行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的相关规定和标准规范。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六条 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船舶管理人和船长应当编制船舶值班制度,公示在船舶的显著位置,并要求全体船员遵守执行。

  船长应当安排合格船员值班,明确值班船员职责。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保证船舶、货物、人员安全及保护水域环境的要求,考虑值班船员资格和经验,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值班船员,并保证值班船员得到充分休息,防止疲劳值班。

  第七条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3000总吨及以上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1000总吨至3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1 人须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1000总吨内河货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货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货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值班船员。

  第八条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驾驶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1000总吨及以上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2人,其中至少1人是船长或者是大副、二副、三副;

  (二)300总吨至10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夜间及能见度不良时,需增配1名普通船员;

  (三)未满300总吨内河客、渡船,驾驶值班每班至少1名船长或者驾驶员。

  内河客、渡船在航行中的轮机值班安排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500千瓦及以上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人须是轮机长或者大管轮、二管轮、三管轮;

  (二)未满500千瓦内河客、渡船,轮机值班每班至少1名轮机长或者轮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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