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的总则

2022-01-11 08:27 点击:299 编辑:邮轮网

本条例适用于在本省沿海、江河、湖泊及其他通航水域内从事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统称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本条例所称水路运输,包括水路旅客运输和水路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服务,包括水路客货运站经营、船舶代理、客货运代理和船舶管理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水路运输业管理工作。公安、海事、经贸、工商、税务、价格、水利、旅游、海洋与渔业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相关管理工作。 水路运输业实行统一管理、协调发展、公平竞争的原则。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为社会提供安全、便利、经济、优质服务。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路运输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支持和保障水路运输事业的发展。县级以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编制水路运输业发展规划,征得上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由港航管理机构实行行业管理。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将从事水路运输、水路运输服务经营活动的开业条件向社会公布。 设立水路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能够满足经营需要和安全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固定办公场所;(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四)有与经营业务和范围相适应的自有资金;(五)符合国家有关企业登记管理规定的其他条件。从事水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的,应当确定客船沿线停靠站点。 个体经营者从事水路普通货物运输经营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规定的从业资格条件;(二)有符合规定标准的营运船舶;(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责任保险。 申请从事水路运输业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港航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港航管理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批准其从事经营活动,发给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省内水路运输业经营的具体审批权限,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取得水路运输许可证或者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凭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登记,经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水路运输和水路运输服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手续。 水路旅客运输、水路危险品运输、内河货物运输的新增运力,应当逐步实行招投标。招投标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和无偿的原则。通过招投标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招投标确定的期限内应当按照承诺提供服务。招投标的具体办法,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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