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国际证书的有效期为几年(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几年)

2022-11-27 04:09 点击:269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几年

一、长期有效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MSMC(部分船旗国签发带有有效期的此证书)、国际吨位证书ITC、国际能效管理证书IEE、柴油机防止空气污染证书EIAPP、防污底油漆证书AFS(此证书长期有效,但船体外部油漆超过25%施涂时,此证书需进行检验并签注)等。

不过要说明一下的是,一些船级社的分社没有签发长期证书的权限,所以临时ITC、IEE等证书,还是有五个月的期限,待总部签发长期证书后,就长期有效了。

二、有效期五年无需年检

国籍证书Registration(有船旗国签发一年,也有长期有效的)、电台执照RSL(有船旗国签发一年,和国籍证书一致)、国际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ISPP、散装固体货物证书IMSBC(各船级社关于这本证书要求不同,有要求年检的,有不要求年检的)、船员居住舱室证书CA(有船旗国签发四年)等。

三、有效期五年无需年检,但需要中间审核

安全管理证书SMC、国际船舶保安证书ISSC、国际劳工证书MLC2006等。

四、有效期五年,需要年检

船级证书CLASS、货船安全构造证书SC、货船安全设备证书SE、货船安全无线电证书SR、国际载重线证书LL、国际防止油污染证书IOPP、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国际压载水管理证书BWMC、符合证明DOC(发给公司的,但船上要有副本)等。

另外,关于年检周年日的确定,SOLAS公约第I章第2条定义中,明确说明了周年日,是指与相关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即下次年检的时间,不依上次年检时间、不依证书签发时间来计算,而是以长期证书到期日为准。

如证书2020年8月8日到期,那么在2020年之前的四次年检(2016年、2017年、2018年和2019年),均应在这四年中每年的8月8日前后三个月内时行。

2. 船舶年检证书过期了

  

1、身份证复印件;  

2、4小证复印件;  

3、服务簿复印件;  

4、海员证复印件;  

5、适任证书复印件(如果其是在陆地换证书则需要适任证书的原件);  

6、驾驶员还需要GMDSS证书复印件。2寸照片3张,体检表。  如果其的适任证书已经过期,那就不行了,只能重新培训。

3. 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几年内

具体还要看船舶的检验。

海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4年以上;

淡水船:

一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1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25年以上;

二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4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0年以上;

三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6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1年以上;

四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8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3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五类船舶,特别定期检验船舶29年以上,强制报废船龄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的特别检验29年以上,强制报废39年以上)。

扩展资料:

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二章 海船提前报废、更新补助标准

第六条 海船拆解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补助资金:

(一)从事国内沿海或国际远洋的老旧运输船舶。其中,单壳油轮不小于600载重吨,其他运输船舶不小于1000 总吨。

(二)2012年12月31日前取得所有权,并持有有效期至2013年1月1日之后的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等证书、国内沿海《船舶营业运输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

(三)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年至10年(含1年、10年)拆解。符合《关于发布提前淘汰国内航行单壳油轮实施方案的公告》

(交通运输部公告2009年第52号)和《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要求的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按以上规定确认;其他船舶限期淘汰时间按《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4年第14号)确认。

4. 船舶检验证书过期

渔业捕捞许可证使用期届满的,船舶所有人应当在使用期届满前3个月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换发捕捞许可证。发证机关批准换发渔业捕捞许可证时,应当收回原渔业捕捞许可证,并予以注销。

渔业捕捞许可证注销后12个月内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的,视为自行放弃,由渔业主管部门收回船网工具指标,更新改造渔船注销捕捞许可证的除外。

5. 船舶法定检验的有效期

一般内河船舶船员健康证明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

申请船员健康证明的海船船员年龄小于18周岁,则健康证明有效期不超过1年;

有效期截止日期不超过持证人65周岁生日。

船员健康证明有效期满的,海船船员应重新申请健康证。健康证在航行中有效期期满的,在到达下一个有缔约国认可的从业医生的停靠港之前该健康证仍然有效,但为期不得超过3个月。在紧急情况下,海事管理机构可允许持有近日过期的健康证的海船船员工作至下一个具有缔约国认可从业医生的港口,但许可的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6. 船舶核验合格证书 有效期

三亚市优化营商环境若干规定

第一条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政府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结合三亚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第一责任人。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组织、协调、指导优化营商环境日常工作,有关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依照各自职责,做好优化营商环境的相关工作。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前公布年度优化营商环境计划、目标、任务和措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第四条按照政策从优的原则,其他行政区域优化营商环境政策优于本市相关规定的,鼓励在本行政区域适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主动对接更高标准,及时出台本行政区域具体实施办法、措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第五条本市发挥重点园区的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重点园区先行先试优化营商环境改革措施。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建立工作激励机制。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在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功能定位、发展规划以及生态环境等相关规定,制定产业引导政策,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梳理本单位实施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促进政策,制定惠企政策汇编向社会主动公开,将政策兑现事项纳入政务服务事项管理,在市、区政务服务大厅或者全市统一的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实施集成服务。

需要使用财政资金兑现奖励、资助、补贴等政策的,由市、区人民政府按规定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探索可以免予申报直接享受相关惠企政策。

第九条市投资促进部门应当建立招商促进网络,建立健全招商引资统筹协调、考核激励、跟踪服务机制。

第十条本市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应当充分听取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和企业家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本市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不得设定行业协会、商会限制登记条件。

第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扶持、金融支持、公共服务、费用减免等方面制定专项政策,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营造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环境,保障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创业创新。

本市支持商业银行增加对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投放,建立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服务绿色通道,合理增加中长期贷款和信用贷款支持,缩短贷款审批时间,具体实施办法由市金融发展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本市建立健全融资担保体系,加大对融资担保行业的扶持力度。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坚持保本微利原则,为小微企业融资增信,逐步减少反担保等要求,降低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

第十四条本市推广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保函、金融机构保函、保证保险等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支持企业按照规定自主选择涉企保证金的缴纳方式。

第十五条本市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完善知识产权创新发展的激励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研发、成果转化的政策支持,探索推进知识产权证券化。

第十六条本市创新和完善人才工作机制,打造规范高效的人才“一站式”服务平台,为人才引进、落户、交流、评价、咨询等提供便利化专业服务;构建更科学合理的职称评价体系,激发人才活力;加大对人才住房、医疗、子女教育等资源的供给。

本市建立健全不受地域、户籍、身份、档案、社保、人事等限制的柔性人才引进机制,完善人才创业激励机制。

第十七条本市建设和完善政务服务体系,提升政务服务大厅服务功能,实行一窗受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政务服务和公共服务事项全部纳入一体化在线平台进行办理,并完善监督考核机制。

第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按照有利于市场主体的原则依法办理政务服务事项,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外,窗口工作人员不得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不予收件,窗口工作人员不予收件的,各部门应当加强核实监督;

(二)按照办事指南的规定办理政务服务事项,不得对市场主体提出办事指南规定以外的要求;办事指南中的办理条件、所需材料不得含有其他、有关等模糊性兜底要求;

(三)需要进行现场踏勘、现场核查、技术审查、听证论证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完成,不得推诿、拖延;

(四)能够通过政府部门之间信息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市场主体提供;

(五)线上办理和线下办理标准应当一致,已在线收取规范化电子材料的,不得要求申请人再提供纸质材料;

(六)同一政务服务事项在同等情况下,应当同标准受理、同标准办理,不得差别对待。

第十九条在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和其他有条件的区域,由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管理权限组织相关部门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地震安全性评价、水资源论证等评估评价事项实行区域评估。

各市场主体在已经完成区域评估的开发区、工业园区、新区等实施项目的,不再单独开展上述评估,可以无偿使用评估结果。国家和本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证明事项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依据,实行动态清单管理,向社会公开。设定证明事项依据调整的,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自相关规定公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清单更新。

证明清单之外,任何政府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和服务机构不得索要证明。

探索建设无证明城市。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清理市场主体和群众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所需的证明材料,通过直接取消或电子证照核验、数据共享、部门间协查、书面告知承诺、部门自行调查核实以及其他材料替代等方式,逐步实现市场主体和群众在办理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等事项时无需提交证明材料的办事方式。

第二十一条本市建立政务服务差评和投诉问题调查核实、督促整改和反馈机制。对实名差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在一个工作日内联系核实;对于情况清楚、诉求合理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应当立即整改;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事项,业务办理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后由12345政府服务热线及时向市场主体和群众反馈,确保“差评”件件有整改、有反馈。

市政务服务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实名差评整改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二条本市完善不动产登记服务平台建设,推行“互联网+不动产”登记,实行交易、缴税、登记“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推广应用不动产电子证书、证明,推行在商业银行申请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等便利化措施。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登记服务参照前款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市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为申报人提供进出口货物申报、运输工具申报、税费支付、贸易许可和原产地证书申领等申报事项的全流程电子化服务,并推广信用保险、出口退税等应用。

各收费主体应当在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公开收费标准,实现口岸相关市场收费“一站式”查询和办理。口岸、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口岸收费管理。

依托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推动与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其他国家、地区的申报接口的对接,促进信息互联互通,便利企业开展跨境业务。

第二十四条本市推动优化口岸监管,推行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等便利化通关措施,鼓励企业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对于申报通关存在差错的,按照容错机制处理。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实行先验放后检测、先放行后缴税、先放行后改单等管理。

运用各类口岸通关便利化措施,压缩货物口岸监管和港航物流作业时间,实现通关与物流各环节的货物状态和支付信息可查询,便利企业开展各环节作业。

第二十五条本市推行应用电子税务局,推广税费业务容缺办理,进一步精简税费办理资料和流程,减少纳税次数和税费办理时间,加强税收政策宣传辅导,提高税务服务质效。

第二十六条供排水、电力、燃气、通信等公用企事业单位应当确保接入标准、服务标准公开透明,并提供相关延伸服务和“一站式”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通信并联办理,鼓励为市场主体提供全程代办服务。

公用企事业单位同步申请多种市政接入的,由住建部门牵头,自然资源和规划、交通、综合行政执法、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政府部门通过网上申报、并联审批等方式提供便利,压减办理时限,简化申报材料。

第二十七条本市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建立自贸港法律服务平台,健全多元化解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依法保障各类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各部门负责根据国家、省相关规定编制本部门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明确监管主体、监管对象、监管措施、处理方式等,将监管事项目录清单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开。监管事项目录清单实行动态调整。

基于监管对象信用状况及风险程度等,对市场主体实施差异化分类监管。对一般领域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抽查的比例频次、被抽查概率应当与抽查对象的信用等级、风险程度挂钩,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抽查情况以及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对重要领域依法依规实行全覆盖的重点监管。

第二十九条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制定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并于每年一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年度行政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括检查主体类别、检查对象范围、检查方式、检查项目和检查比例等内容。

第三十条除下列情形外,同一行政执法部门对同一市场主体的行政执法检查间隔时间一般不少于60日:

(一)办案类的执法检查;

(二)对农贸市场、街边、机场、车站、码头等区域不特定对象的一般性巡查;

(三)被列入信用黑名单的;

(四)国家和本省安排的行政执法检查;

(五)出现危害社会公共安全、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者其他紧急情况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执法检查时限要求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一条本市在行政执法检查中推行检查单制度。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制定或者执行本行业、本领域行政执法检查单,明确检查内容、检查方式和检查标准等,相关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中不得擅自改变检查事项。

第三十二条推进行政机关之间监管标准互通、执法信息互联、处理结果互认,严禁多头执法、越权执法、过度执法。同一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原则上应当合并进行;不同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能够合并进行的,可以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与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实施联合检查。

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采用非强制手段和措施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开展清理整顿、专项整治等活动,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除涉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发生重特大事故或者举办国家重大活动,并报经有权机关批准外,不得在相关区域采取要求相关行业、领域的市场主体普遍停产、停业的措施。采取普遍停产、停业等措施的,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市场主体或者向社会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本市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包容审慎监管制度,明确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具体情形,并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具体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制定与外商投资相关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及时公布相应的英文译本或者摘要。

第三十六条本市推进完善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支持人民法院探索建立重整识别、预重整等破产拯救机制,探索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简易破产案件快速审理等机制,简化破产流程。

依法支持市场化债务重组,及时沟通解决企业破产过程中的问题。

建立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平台,为有市场价值的市场主体扩大投融资渠道,加速不良资产处置,实现破产财产价值最大化,降低债务重组成本。

第三十七条本市对人民法院设立破产案件援助资金给予支持,保障破产管理人依法履行职责,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有效救治及有序退出。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和市、区发展改革部门等渠道反映营商环境问题。

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完善企业服务体系和服务平台建设,建立营商环境诉求受理和分级办理“一张网”。

第三十九条本市建立营商环境观察员制度,营商环境观察员应当充分发挥作用,可以通过提出意见建议、评议报告、参与政策制定等方式参加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

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损害营商环境问题线索,对调查属实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四十条市、区发展改革部门建立营商环境专员制度,采取下列方式开展优化营商环境监督工作:

(一)组织实施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个别抽查;

(二)受理投诉举报,开展个案调查,对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整改落实,对损害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定期进行通报;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第四十一条对不履行优化营商环境职责或者损害营商环境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规定自2021年3月13日起施行

7. 船舶证书的有效期

5年。

1.(国际)散装运输危险化学品适装证书(简称COF证书)

①证书的有效期最长为 五年 ,证书应在 每一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 实施年度检验并签署,中间检验可结合年度检验进行。所有装运IBC CODE第17章或BCH CODE第6章所列货物的货物必须持有此证。

②该证书还应包括一个物质清单,列名被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和液货舱编号(附件必须经船舶检验机构签署)。

③在审批中应该注意到船舶进行装卸作业或过境的货物品种应该在证书所附的物质清单上找到(IBC CODE第17章、第18章z类或BCH CODE第6章所列货物以外的货物除外),否则可认为该船舶不适于该货物运输及装卸作业。

2.国际防止散装运输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证书(简称NLS证书)

①证书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应超过 五年 。

②证书应在 每一周年日期前或后3个月内 实施年度检验并签署。中间检验可结合年度检验进行。

③该证书还应包括一个物质清单,列名被被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和液货舱编号(证书中列名的被允许装运的物质名称和液货舱编号,若写不下,另加经签署的附件)

8. 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几年啊

国内航行海船证书有效期①“客船适航证书”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②“高速船安全证书”、“货船适航证书”、“船舶载重线证书”、“防止油污证书”和“防止生活污水污染证书”的有效期均不超过5年;③“船舶吨位证书”在正常情况下为长期有效。

  如换证检验到期时,船舶不在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经船舶检验机构认为正当和合理时,可将证书给予不超过3个月的展期。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能再继续航行,必须进行换证检验。换证检验后的证书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生效,其有效期从展期前证书到期之日算起,不超过5年。

9. 船舶法定检验机构资质认可证书有效期

船舶定期捡验有捡验船舶适航证有效期,船员技术职务证,保安证有效期,消防,救生设备有效性,船舶电台证书有效,包括各港口国捡查有没有遗留问题未解决,等等。

10. 船舶检验证书有效期前后三个月

海船适任证书受理成功并审核通过的,通常10个工作日内发证。船员按照法定程序经考试合格取得适任证书。中国的海船船员适任证书由国家海事局依法签发,有效期5年。各地海事局通过办理船舶进出手续,对海船船员适任证书进行检査。对海上交通事故或严重违法的责任人员,海事局可依法扣留或吊销其适任证书。

11. 船舶证书检验周期

四小证是上船货平台必备的证书,没有获得四小证登船属于违法行为,个人、船长及船东都需要承担相关责任。海上四小证是四种基本证书的概括,主要指的是《熟悉和基本安全培训合格证》,《精通救生艇筏和救助艇培训合格证》,《高级消防培训合格证》,《精通急救培训合格证》,4个基本证书。

海船四小证是上船必备证书,这类证书在学校培训时间为15—20天,其中包括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两大部分。如果你只是从事简单劳动,有四小证即可,如果你想在海船担任职务船员,像水手、机工、驾驶员或轮机员,还需再培训适任证书的。另外,海船职务船员,培训周期较长,按照职务不同,参加培训完毕还有6—12个月的实习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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