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境船舶申报手续
船舶到港时间,应由船方或其代理人于船舶到港24小时前传真通知海关,并在船舶到港后24小时内到海关或由海关人员登轮办理有关进境(港)手续,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递交如下单证:
1、国际航行船舶进口报告书1份。
2、《总申报单》1份。
3、《货物申报单》1份(附“货物清单”2份,无进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4、《船舶物品申报单》1份。
5、《船员物品申报单》1份。
6、《船员名单》1份。
7、《国际航行船舶吨税证书》1份(外国籍船舶)。
8、《烟酒清单》(外籍)。
9、《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薄》(外国籍船舶免交)。
10、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上述有关单证应有船方或其代理人签字,船舶未办妥有关手续,未经海关同意,不得上下人员,装卸货物。
二、出境船舶申报手续
船舶出境时间应由船方或其代理人在开航24小时前通知海关,时间较紧的,可在进港时一并通知海关,并于船舶开航前到海关或由海关人员登轮办理有关出境(港)手续,船方或其代理人应向海关递交如下单证:
1、《总申报单》1份。
2、《货物申报单》1份,(附“载货清单”2份,无出口货物的,交无货清单)。
3、《船员名单》1份,无变更免交。
4、《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薄》(境外免交)。
5、外国籍船舶下一泊港若是境内口岸,船方或船代应向海关递交出口总申报单、出口货物申报单、出口船员名单、出口船员物品申报单、出口船舶物品申报单各1份。
6、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单证。
出境船舶未办结相关手续不得擅自驶离港口。在港期间,发生移锚、移泊、维修等事情,船方或船代应事先以传真形式通知海关。船舶进出境时间在24小时以内的,离港前又能提供出港单据的,可在办理进境(港)手续的同时办理出境手续。
三、船用物资供应手续
船用保税燃料、物料、物品、食料等供应上船后,经海关审批同意的供货单位应在24小时内,持船方签章(船长签字)的供货单到海关办理报核手续。船舶在24小时内开航的,则应在航前办理。
四、烟、酒申报手续
1、船舶烟、酒由船方集中保管,国轮应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管薄》上登记,外轮则在《烟酒清单》上向海关申报。
2、在港期间,船方如需提取烟、酒,应向海关书面申请,获准后,海关在《船舶进出境(港)海关监薄》或《烟酒清单》上盖章批注,船方才可据此提取使用。
五、船员物品申报手续
1、我国籍船舶在办理进境(港)手续的同时,船方或船代可持《船舶监管薄》、《出境日期证明书》、《船员自用物品登记证》、《船员自用物品清单》到海关集中办理或由海关上船办理船员自用物品验放手续。
2、无法集中办理船员物品验放手续的,也可由船员本人持出境证明书(含复印件)、《自用物品登记证》、船方出具的调离证明、本人护照或海员证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