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载货船从大连港出发驶往日本,在航行途中

2022-09-22 10:03 点击:268 编辑:邮轮网

1、是单独海损。2,4,5是共同海损。3,既不是单损也不是共损

成都电子科技大学是否禁止学生有宗教信仰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426])第二十条规定,严禁在校园内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电子科技大学学校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6 年 5 月 6 日印发

附件:

电子科技大学校园秩序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校园治安、交通管理,保障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校师生员工(以下简称“校内人员”)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以下简称“校外人员”)。

第三条  学校有关部门应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行为。

第二章 校园出入管理

第四条  校内人员进入学校的,应持有学校颁发的相关有效证件,必要时应主动出示。校外人员进入学校的,应主动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由门卫登记后方可进入。

第五条  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应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征得学校宣传部门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

第六条  校内人员驾驶机动车,凭学校制发的《电子科技大学机动车校园通行证》进出校门。

第七条  校外人员驾驶机动车因公来访的,由校内受访单位提前向保卫处申请,经同意后由指定校门进入;因私来访的,无特殊情况不得进入学校。

第八条  军、警、救护等特种车辆因公可进入学校。教练车、摩托车、三轮车、无证电动自行车严禁进入学校。

第九条  驾驶机动车进出校门,应减速行驶,自觉接受门卫管理。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

第十条  搬运仪器设备、大宗物资、行李、家具、建筑材料出校门的,应出示学院、部、处、中心开具盖有部门公章的出门条,经门卫查验后方可通行。

第十一条  禁止携带宠物进入校园。

第三章 校园治安管理

第十二条  任何人员不得扰乱学校的教学、科研、办公、生活秩序。

第十三条  根据《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05号])要求,在学校内举行1000人以上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主办单位应在活动举办日的20日前向公安机关提出安全许可申请,经许可后向保卫处报备方可举行。

第十四条  在学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应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宗教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6号])第二十条规定,严禁在校园内组织、举行宗教活动。

第十六条  在校园室外公共区域,举办学生活动应向学生管理部门提出申请,保卫处审核,在指定的地点开展,活动结束后,活动申请单位应及时撤除相关设施。悬挂横幅、标语,应经学校宣传部门批准(沙河校区的,应经沙河校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在指定的地点悬挂。未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严禁在学校内散发宣传品、促销商品等,严禁在非指定张贴区张贴、喷涂任何宣传品。

第十七条  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进行任何商业活动。与学校有关部门签订经营合同的单位或个人,应在指定场所合法经营。

第十八条  严禁在学校非运动场所进行球类、溜旱冰、滑板等体育活动;严禁在校园内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

第十九条  严禁在校园内露营、野餐野炊、垂钓、放风筝、放孔明灯、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学校教学区、办公区、生活区高声喧哗、嬉戏打闹、播放大功率音响。严禁损坏学校公共财物,严禁破坏学校公共环境。未经批准严禁在校园内使用航空器材,严禁在学校内进行违规户外测量活动和实验。

第二十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留宿他人。进入学生宿舍的,应主动刷卡或经门卫登记,必要时接受门卫查验后方可进入。进出保密区域等重点要害部位的,应遵守相关规定。节假日期间,进出办公楼应主动登记。

第二十一条  校园内严禁携带、存放管制刀具,非教学科研需要严禁携带、存放易燃易爆和放射性物质。未经批准,严禁在学校设置建筑物、构筑物,严禁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备。

第二十二条  进校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到学校相关部门报备,并与学校监管部门签订校内施工安全责任书。

第二十三条  严禁在校园内饲养、遛玩宠物。

第四章 校园交通管理

第二十四条  保卫处负责在校园道路交通规划建设的基础上,对进出校园车辆进行管理,维护校内交通秩序,协助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根据道路和学校实际,可以实施临时交通管制。

第二十五条  倡导师生员工绿色出行,尽量减少在校园交通中使用机动车。

第二十六条  校内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师生员工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第二十七条  在校园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应当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严格按照校内交通标识标牌安全文明驾驶。

第二十八条  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的,应减速慢行(校园道路限速为20公里/小时,出入校门限速为5公里/小时),应主动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过路口、弯道、减速带时,应谨慎驾驶、减速慢行。

第二十九条  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的,严禁超速、超载、鸣笛、逆向行驶,严禁在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严禁学驾机动车、无证驾车,严禁酒驾、毒驾。夜间行车必须开启大灯,禁开远光灯。

第三十条  驾驶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后,应按照停车标示标牌有序停放在学校指定停车场或临时停车位,严禁在校园内长期停放;遇有交通管理人员现场指挥时,应按照交通管理人员的指挥停放;学校举办大型活动或执行特殊任务时,机动车的行驶路线和停放应服从统一指挥。学校校车和观光车应在指定的场所停放和上下客。

第三十一条  非机动车行驶最高时速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未满12岁的儿童,不得在校园道路上骑自行车。禁止非机动车载人。

第三十二条  在校园内应安全、文明骑行自行车、电动自行车等,严禁逆向行驶、骑快车、相互追逐、急转猛拐、双手脱把、攀扶其他车辆,严禁骑车时使用手机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非机动车应在指定区域内有序停放,学校办公楼、教学楼、实验楼、宿舍楼和其他用房等的走道内一律不得停放非机动车。

第三十四条  行人在校园内应走人行道,在没有划定人行道的道路,应靠右行走;穿行道路或交叉路口时,应确认安全后再通行。

第三十五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严禁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校内交通标识标牌。

第五章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反校园秩序管理规定,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进行处理。

(一)校内人员违反本规定的,其行为轻微的,由保卫处予以责令整改或批评教育;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保卫处书面向学校人事部门或者学生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学校依据《电子科技大学教职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试行)》或《电子科技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二)校外人员违反本规定的,由保卫处直接作出处理,处理的方式包括:批评教育或训诫,移交行为人所在单位或公安机关等。

(三)其他处理:

1.机动车在学校停放超过三个月且无人维护使用的,保卫处有权进行拖移处理,所产生的费用由车主承担;

2.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一年内受到三次以上处理的,视情节轻重,禁止其机动车一至六个月进入校园,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注销其《电子科技大学机动车校园通行证》;

3.触犯法律的,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6日起施行。原颁布的《电子科技大学校园管理规定》(试行)《电子科技大学校园交通秩序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保卫处。

链接:电子科技大学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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