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管理业务是什么》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 1、船舶整治属于哪个部门
- 2、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 3、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 4、海事局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 5、造船资质归哪个部门办理
- 6、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船舶整治属于哪个部门
1.【外贸船舶】:属于当地海事局,全称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进行水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船舶及海上设施检验、航海保障管理和行政执法,并履行交通部安全生产等管理职能。包括船舶的进出境/港等手续。
2.【内贸船舶】:有的地区除海事局外,还设立了海事处,针对内贸船舶,海事处会执行对船舶的安全监督、生产等职能。包括船舶的签证办理等手续。
重庆市船舶修造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舰艇修造业的管理,保障船舶修造质量及船舶安全适航,保护合法经营和正当竞争,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从事船舶设计、建造、修理的单位和个人以及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适用本办法。
国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第三条 船舶修造遵循质量和安全第一的原则。第四条 市和区县(自治县、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是辖区内船舶修造业的主管机关。
市港航管理机构负责审查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监督管理船舶设计和修造市场,指导区县(自治县、市)船舶修造业管理机构的工作。
港航管理机构受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实施处罚。
工商、公安等部门以及船舶检验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船舶修造业的管理工作。第二章 开业条件及程序第五条 设立船舶修造企业应当取得营业执照和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方可开业。
从事船舶设计应当取得营业执照。第六条 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按其技术和生产能力分为甲、乙、丙、丁四个等级,各等级按以下规定从事船舶修造业务:
(一)甲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各类内河客船、货(驳)船和推、拖船以及各类特种船舶;
(二)乙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60米或主机总功率736千瓦以下的客船、20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736千瓦以下的推、拖船以及规定范围的特种船舶;
(三)丙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40米或主机总功率368千瓦以下的客船、10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368千瓦以下的推、拖船;
(四)丁级船舶修造企业可以修造长20米或主机总功率118千瓦以下的客船、500载重吨以下的货(驳)船、主机总功率118千瓦以下的推、拖船。第七条 船舶修造企业申请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其从事船舶修造业务等级相适应的船舶船体、轮机、电气、工艺、焊接、检测等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持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和船舶焊工合格证书的电焊工;
(三)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第八条 申请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应按以下规定程序办理:
(一)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资料及有关材料向市港航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港航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审查并作出决定。符合条件的,向申请者颁发船舶修造资质等级证书。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向申请者书面说明理由。第九条 船舶修造企业的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对不符合原定船舶修造条件的,由市港航管理机构重新核定资质。
期满不申请审验或审验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从事船舶修造业务。第十条 船舶设计或修造企业设立、合并、分立、转产、迁移、歇业、终止等应当分别向市港航管理机构和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第三章 质量管理第十一条 从事船舶设计和修造,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规定。
在船舶设计、修造中,无国家标准遵循的,其技术资料必须报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第十二条 建造、改建船舶的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应当按规定报经船舶检验机构审查批准,在施工中不得擅自修改已经批准的技术和施工设计方案。
禁止无设计图纸或使用未经批准的设计图纸建造或改建船舶。第十三条 船舶设计和修造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船舶质量监督和检查的管理规定,建立健全船舶设计和修造的质量管理制度。第十四条 船东可以向承担船舶修造业务的船舶修造企业派遣驻企业监造人员。驻企业监造人员应协助和监督船舶修造企业严格依照船舶检验机构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对不符合设计图纸和船舶修理、建造规范的施工,有权向企业方提出返工和改进要求,并向船舶检验机构报告。
船东不得将船舶交付不具备相应修造资质等级的船舶修造企业进行修造。第十五条 船舶修造企业建造、改建或修理船舶,必须按规定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未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船舶,船舶修造企业不得交付船东使用。第十六条 航船修造企业建造、改建或修理船舶应当使用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船用产品。
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维护船舶管理市场秩序,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的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活动和监督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船舶管理业,是指船舶管理经营人根据约定,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提供的下列船舶管理服务:
(一)船舶机务管理;
(二)船舶海务管理;
(三)船舶检修、保养;
(四)船员配给、管理;
(五)船舶买卖、租赁、营运及资产管理;
(六)其他船舶管理服务。第三条 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应当遵守合法经营、公平竞争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和国家其他规定对船舶管理业实施管理,并可委托其设置的航运管理机构负责船舶管理业的具体管理工作。第二章 经营资质第五条 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二)有符合本规定的管理人员;
(三)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体系;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交通部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六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经营管理人员应取得航运或航海、船舶、船机及其他相关专业中等专业以上学历,或初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交通部认可的从业资格证书。第七条 经营国内沿海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丙类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
经营内河船舶管理业,海务、机务管理人员中应至少有一人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船长、轮机长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其他海务、机务管理人员应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二等船二副、二管轮以上职务的适任证书。第八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一)筹建或开业申请书;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组织章程;
(四)名称登记证书;
(五)验资证明;
(六)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或专业技术证书、从业资格证书;
(七)符合国家船舶安全管理和防止污染管理规定的证书;
(八)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第九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应当提交申请书一式三份,提交有关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第十条 申请经营船舶管理业,可以直接向所在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要求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也可以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提交本规定规定的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由其转送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十五日内,核实有关证件,确认有关证件的复印件的有效性后,将有关证件的原件退给申请人,将申请书和有关证件的复印件报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筹建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筹建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筹建批准文件;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经批准同意筹建船舶管理企业的,申请人应当在一年内完成筹建,但在筹备期间,不得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第十二条 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船舶管理业经营开业申请书和有关证件之日起二十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对批准开业的,发给《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并报交通部备案;对不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持《水路运输服务许可证书》,依法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及其他法定手续后,方可从事船舶管理业经营活动。
海事局属于什么部门管理?
海事局属于交通部门管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的直属正司级行政单位,实行垂直管理体制,履行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执法职责。
海事局主要职责
拟订和组织实施国家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和登记、防治船舶污染和航海保障的方针、政策、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
统一管理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监督管理船舶所有人安全生产条件和水运企业安全管理体系,调查、处理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及水上交通违法案件,指导船舶污染损害赔偿工作。
负责船舶、海上设施检验行业管理以及船舶适航和船舶技术管理,管理船舶及海上设施法定检验、发证工作;审定船舶检验机构和验船师资质、负责对外国验船组织在华设立代表机构进行监督管理;负责中国籍船舶登记、发证、检查和进出港境签证。
负责外国籍船舶入出境及在我国港口、水域的监督管理,负责船舶保安和防抗海盗管理工作;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及其他货物的安全监督。
负责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适任资格培训、考试、发证管理。审核和监督管理船员、引航员、磁罗经校正员培训机构资质及其质量体系,负责海员证件的管理工作。
管理通航秩序、通航环境。负责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划定,负责禁航区、航道、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等水域的监督管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核定船舶靠泊安全条件,核准与通航安全有关的岸线使用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
管理沉船沉物打捞和碍航物清除,管理和发布全国航行警告,办理国际航行警告系统中国国家协调人的工作,审批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我国非开放水域,办理港口对外开放的有关审批工作和中国便利运输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负责航海保障工作。管理沿海航标、无线电导航和水上安全通信;管理海区港口航道测绘并组织编印相关航海图书资料,归口管理交通行业测绘工作;承担水上搜寻救助组织、协调和指导的有关工作。
组织实施国际海事条约,履行船旗国、港口国及沿岸国监督管理义务,依法维护国家主权,负责有关海事业务国际组织事务和有关国际合作、交流事宜。
组织编制全国海事系统中长期发展规划和有关计划,管理所属单位基本建设、财务、教育、科技、人事、劳动工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船舶港务费、船舶吨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等有关管理工作,受部委托,承担港口建设费征收的管理和指导工作,负责全国海事系统统计和行风建设工作。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 - 海事局
造船资质归哪个部门办理
是船舶管理部门
要求如下:
交通运输部决定对《国内船舶管理业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六条修改为:从事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企业应当根据其提供海务管理、机务管理服务的船舶数量,配备满足下列数量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
(一)管理沿海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二)管理内河普通货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5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51至10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10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三)管理沿海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5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6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2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四)管理内河散装液体危险品船或者客船1至1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1人;11至2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2人;21至30艘的,至少分别配备3人;30艘以上的,至少分别配备4人。
前款要求的海务、机务专职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对应的船长、轮机长任职的从业资历;并与该船舶管理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全日制用工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限内不得在船上或者其他企业兼职。
珠海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和维护水路客运市场的经营秩序,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小型客运船舶,是指单船载客十二人以下(不含十二人)从事旅客运输、休闲观光等商业活动的船舶。第三条 在本市水域内的小型客运船舶适用本规定。
在渔港内专门为渔船提供水上交通运输服务的船舶和在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封闭非通航水域内从事水上游乐活动的船只,以及乡镇载客渡船不适用本规定。第四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是本市小型客运船舶的行政主管部门。
海事、旅游、公安、海洋、渔港监督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小型客运船舶的管理工作。第五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开展小型客运船舶行业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便民的原则。
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安全至上、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第二章 经营资格第六条 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资格。
(二)配备相应的通信、救生、消防设备。
(三)有与停靠站点的港口、码头经营人达成停靠协议。
(四)拥有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符合第八条规定的五艘以上、总客位50个以上的船舶。
(五)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船员和至少2名管理人员。
(六)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订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从业人员和船舶安全生产管理等制度。第七条 小型客运船舶的船员和管理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内无重大以上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记录。
(二)取得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从业资格证书。
(三)船员持有海事或渔港监督部门签发的相应等级的适任证书。
(四)船长与所属经营者签订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合同。
(五)管理人员取得航运、航海、船舶或船机等相关专业中等以上学历或分别持有不低于大副、大管轮的适任证书。第八条 小型客运船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垃圾回收及防污设施。
(二)符合国家对船龄、船型、船舶噪声的规定。
(三)符合船检部门的船舶技术检验标准和海事或渔港监督部门注册规定。第九条 小型客运船舶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向市交通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公司章程。
(三)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或营业执照副本。
(四)固定办公场所使用证明。
(五)企业管理制度或安全管理体系。
(六)拟聘用船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培训证书。
(七)船舶靠泊设施证明文件或港航协议意向书。
(八)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培训证书和劳动合同。
(九)主要股东身份证明和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十)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及船舶设计图纸或模拟效果图,拟购置、光租或现有船舶提供有效船舶证书及船舶的外形、舱内照片。第十条 已获得小型客运船舶经营许可的经营者,申请新增小型客运船舶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承诺书。
(二)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拟聘用船员适任证书、从业资格培训证书。
(五)船舶靠泊设施证明文件或港航协议意向书。
(六)拟建造船舶提供船舶类型、艘数、座位数的书面说明及船舶设计图纸或模拟效果图,拟购置、光租或现有船舶提供有效船舶证书及船舶的外形、舱内照片。第十一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对小型客运船舶经营申请不予以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营者应当持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营业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经营者应当按照市交通主管部门确定的时间和许可事项落实人员、拟投入船舶等事项。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实且符合要求的,发给国内船舶运输经营资质认可通知书和船舶营运证;对未能按时落实的,取消其经营许可并通知工商、税务部门注销登记。
关于《船舶管理业务是什么》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