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船 为什么不允许女人上?

2022-06-21 17:35 点击:244 编辑:邮轮网

渔家有女人不上渔船的习俗,并不是对女人存有鄙视,而是为顾及女性的安全和方便问题。
渔家人讨海为生,传统禁忌也不少,尤其是老一辈人,如吃鱼不能“翻鱼”、“女人不能上船”等。
许多在一般人生活上被视为平常的举动,在讨海为生的渔家人眼中,却是一大禁忌;为何他们如何顾忌,个中肯定有典故。
以前,渔人吃鱼时忌把整条鱼“翻”转过来,这是因为渔家人常在海中作业,最担心的就是翻船,因此在吃饭时,也忌“翻”鱼。
渔家禁忌女人上渔船,并不是因为鄙视女性,而是认为女人上了船出海,帮不到什么,不但搬不动渔网,也多了双筷子吃饭,使原本狭小的渔船空间变得更加狭窄,若是夫妻同上船,还得准备夫妻房。
渔船上的习俗,说到底还是围绕在女性的安全和渔船丰收等,就是有胆大且又不怕晕船浪的女工愿意出海,可是渔船一出海就是10天至半个月后才回来,渔船上都是男人,多了个女生,单是在解决卫生问题方面,就已经很不方便。

如何加强船舶修造安全质量管控,提升安全质量管理水平

2014年8月,普陀区安监局为督促落实船舶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 任,进一步提升船舶修造企业安全管理水平,有效遏制船舶修造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多发态势,印发了《普陀区船舶修造企业促进安全生产“自我监管、自主防范、自 觉落实”协作机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三自体系”)。“三自体系”如何能够有效提升船舶修造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浙江省渔港渔业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渔港、渔业船舶管理,发挥渔港功能,保障渔港设施、渔业船舶和从业人员人身、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渔港的建设、使用和管理,渔业船舶的建造(修理)、使用和管理,以及其他相关活动的管理。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市、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
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承担渔业船舶检验工作。
经济贸易、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海事等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协同做好渔港、渔业船舶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渔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安排相应的财政资金,加强渔港建设,发挥渔港功能,并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控制和调节渔业船舶数量,加强渔港和渔业船舶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秩序,促进渔业经济发展。第二章 渔港规划与建设第五条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会同省环境保护、国土资源、交通、水利、海事等部门和有关市、县人民政府编制全省渔港布局规划,经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平衡、衔接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组织渔业、计划等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港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渔港布局规划编制渔港建设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港建设规划,国家规定需要审批的,从其规定。第七条 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编制应当有利于渔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和渔港经济的发展,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防洪规划等相关规划,并与港口总体规划相衔接。第八条 全省渔港布局规划和渔港建设规划的调整,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办理。第九条 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渔港建设规划划定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并根据需要设立界碑(标)。
渔港的陆域、水域范围一经确定不得擅自变更。第十条 渔港建设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渔港建设的投资者可以对渔港享有使用权和经营权。
渔港建设新增的土地,可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发证后,由投资者享有使用权,用于开发经营。第十一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渔港陆域、水域和渔港设施的,应当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影响渔港功能的,应当给予相应补偿或异地重建。第十二条 对渔港使用权的争议,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当事人对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权属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渔港使用现状,不得损坏渔港设施。第三章 渔港管理第十三条 渔港所在地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渔港港章,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第十四条 在渔港水域内装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并事先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指定的安全地点装卸。第十五条 禁止在渔港区域范围内弃置或倾倒淤泥、垃圾、废弃物和排放油类、含油混合物以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助航、导航标志等渔港设施。发现渔港设施被侵占、损坏的,应当及时向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报告。第十七条 在渔港区域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种设施或进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施工前发布航行通告。第十八条 船舶进出渔港,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签证,并接受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的安全检查。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渔港现场管理,对重点渔港应当设立派出机构或派驻专门人员,及时处理有关事故,维护渔港秩序。
渔港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疏浚渔港港池,防止淤积。第十九条 渔港水域的交通安全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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