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7日5艘江苏籍筏式泡沫渔船出现在崂山王哥庄海域,19日又有3艘大型木制渔船出现在王哥庄峰山西村海岸附近,全是满载着捕巴鱼的流网。我就想知道他们是怎么来的,是和谁勾结的,又是谁充当着保护伞,崂山渔政在家喝茶水吗?在办公室看报纸吗?
《安全生产法》规定从业人员享有的八大权利和三项义务是什么?
1.八大权利:
(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6)依法本单位提出要求赔偿的权利。
(7)获得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
(8)获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权利。
2.三项义务:
(1)自律遵守的义务,即从业人在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保护品。
(2)自觉学习安全生产知识的义务,要求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危险报告义务,即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时,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单位负责人报告。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令第15号)
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加制止的;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