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通过权

2022-05-18 00:06 点击:66 编辑:邮轮网

<领海及毗连区公约>第三节 无害通过权 A款.适用于一切船舶之规则 第14条 1.无论是否沿海国之各国船舶依本条款之规定享有无害通过领海之权。 2.称通过者谓在领海中航行,其目的或仅在经过领海而不进入内水域,或为前往内水域,或为自内水域驶往公海. 3.通过包括停船及下锚在内,但以通常航行附带有此需要,或因不可抗力或遇灾难确有必要者为限。 4.通过如不妨害沿海国之和平、善良秩序或安全即系无害通过.此项通过应遵照本条款及国际法其他规则为之。 5.外国渔船于通过时如不遵守沿海国为防止此等船舶在领海内捕鱼而制定公布之法律规章,应不视为无害通过。 6.潜水船艇须在海面上航行并揭示其国旗. 第15条 1.沿海国不得阻碍领海中之无害通过。 2.沿海国须将其所知之领海内航行危险以适当方式通告周知。如果是海军舰艇编队参加演习,需要通过他国领海进入演习区域时,可依照《领海及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规定,行使“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是指一国在自己的领海上赋予他国船舶的一项不停留通过权,过境通行是在一国所属其海峡范围内赋予他国船舶、航空器的一项不停留通过权;无害通过范围狭窄,只适用于非军用商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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