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害通过权的概述

2022-05-17 23:42 点击:199 编辑:邮轮网

无害通过指外国船舶(主要指商船)在不损害沿海国的安宁和平及正常秩序的条件下,可以在不事先通知或征得沿海国同意的情况下,连续不间断的通过其领海的航行权利。领海是沿海国领土的组成部分,完全隶属于沿海国地主权管辖之下,为了照顾海洋航行自由地利益,沿海国一向允许外国商船在其领海上无害通过。《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承认这项惯例并把它确定为一种制度,即外国船舶在他国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

在一个国家的什么内外国船只享有无害通过权

领海内 外国船舶享有经由一国领海的无害通过权,是国际法公认的规则,《领海与毗连区公约》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均承认无害通过权这项惯例并把它确定为一种制度。

是船舶碰撞案件,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船舶碰撞纠纷包括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以及与船舶碰撞相关的其他纠纷,属于典型的海事纠纷。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系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特别法律,应当优先适用于船舶碰撞纠纷案件的审理。在海商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没有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故《规定》的主要法律依据包括海商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等。《海商法》第八章是关于船舶碰撞的专门规定,该章节的规定基本上是参照1910年布鲁塞尔统一船舶碰撞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以下简称1910年碰撞公约)的规定而制定的,包括船舶碰撞的定义、碰撞后的施救通报义务、以及船舶碰撞的责任承担原则等共计6条规定。1910年碰撞公约规定,船舶碰撞致使有关船舶或者船上财物遭受损害时,对这种损害的赔偿都应该按照公约的规定办理。该公约首次确立了按照碰撞过失的比例确定碰撞船舶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原则,受害人只能按照各船的过失比例分别向各加害船舶索赔财产损失,碰撞船舶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虽然我国于1993年才正式加入1910年碰撞公约,但是在制定海商法时已经通过参照国际公约规定的方式,将公约所确立的过失比例责任制度这一特殊原则制定成为强制性的法律规范,充分体现了船舶碰撞纠纷的特殊性,具有鲜明的海事特点。因此,在审理因船舶碰撞引起的各种纠纷案件、确定碰撞船舶赔偿责任时,海商法第八章作为调整船舶碰撞纠纷的特别法律规定应当优先适用。在法律适用部分,还应当正确掌握因不同原因造成船舶触碰事故引发侵权纠纷时应当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船舶碰撞和触碰案件财产损害赔偿的规定》,船舶触碰是指船舶与设施或者障碍物发生接触并造成财产损害的事故,例如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等。导致船舶触碰事故的原因很多,包括由于船舶之间发生碰撞导致船舶触碰码头,或者由于单船驾驶过失导致船舶触碰码头等。对于因船舶碰撞导致船舶触碰引起的侵权纠纷,应当如何确定碰撞船舶对触碰事故的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的观点。一种意见认为船舶碰撞造成触碰事故,属于共同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共同侵权的规定由碰撞船舶对触碰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种意见认为船舶触碰码头造成财产损失构成侵权,应当按照民法通则关于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由触碰船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触碰损害是由船舶碰撞引起的,应当按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由发生碰撞的船舶按照碰撞责任比例对触碰承担比例赔偿责任。我们认为,虽然海商法第八章是对船舶碰撞作出的规定,而并未对船舶触碰作出专门规定,但是根据海商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碰撞造成第三人财产损失的,各船的赔偿责任均不超过其应当承担的过失比例。因此只要船舶触碰是由于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触碰造成的损失就属于因碰撞造成的第三人的财产损失,就应当按照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确定碰撞船舶的比例赔偿责任。但是对于非因船舶碰撞导致的船舶触碰案件,由于并不涉及船舶碰撞,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八章的规定,而应当按照一般侵权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确定触碰船舶的赔偿责任。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船舶触碰事故,对船舶来说,都属于海上航行中发生的事故,是典型的海事侵权纠纷案件,应当适用海商法的规定。虽然在非因船舶碰撞造成的船舶触碰中不能适用海商法第八章有关碰撞责任的规定,但海商法中关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船舶优先权等其他规定均应当适用。故根据《规定》,对因船舶触碰港口设施或者码头造成损害的,触碰船舶仍然有权援用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等进行抗辩,受害人有权依据海商法的规定主张船舶优先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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