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国国际海事(中国海事09)

2022-12-09 09:12 点击:78 编辑:邮轮网

1. 中国海事09

我也是上海海事大学09级新生,一个专业的,我也问了同样的问题,别人回答是这样的,你看一下吧。

电子信息隶属于信息工程学院。按照我们当初在学校的感受,感觉这个学院是海运为了升格海事大学而剥离出来的。师资力量和学生不成比例,感觉有些鸡肋。好多哥们是电信的,出来很少做航运方面的工作。船上的电子通讯设备毕竟有限,进造船厂的人比较少。如果你有选择的话最好还是进物流,国航之类的。毕竟是海大老牌专业,出来混也大部分是校友。如果敢上船,那商院无意是你最好的选择(不过在学校比较严,军事化管理)

2. 中国海事01综合应急指挥船主要参数

应急通信保障方式是:现网设备潜力挖掘、海事卫星、应急通信车、超短波无线电台。

1、现网设备潜力挖掘在应急情况下,往往出现局部地区、集中时段突发话务量大的情况,对现有设备最大程度地利用是关键。

2、海事卫星作为卫星通信系统的一种,以其便捷、可靠、不受当地地面条件、全球覆盖、全天候、便携、移动等特点,在受灾地区成为了主要通信手段,在抗震救灾的指挥联络、新闻信息的传递等领域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3、应急通信车主要是在应急车内加载2G/3G及无线设备,用于人民群众因重大活动广泛聚集(如奥运会、大型户外晚会等)或突发事件造成某地域通信中断(如某地区移动天线塔台损坏)的应急通信。

4、超短波无线电台使用的频率范围较广,涉及150 MHz、200 MHz、350 MHz、400MHz等多个频段。由于公众通信网络极其复杂,在灾害面前往往显得比较脆弱,超短波无线电通信方式语音清晰,抗干扰能力强,电台体积小巧便于携带,移动通信能力较强,不依赖有线和光纤特别适合于救灾及突发事件现场使用。

3. 中国海事01综合应急指挥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游艇安全管理,保障水上人命和财产安全,防治游艇污染水域环境,促进游艇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内游艇航行、停泊等活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游艇,是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游览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本规定所称游艇俱乐部,是指为加入游艇俱乐部的会员提供游艇保管及使用服务的依法成立的组织。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统一实施全国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职责,具体负责辖区内游艇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水域环境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检验、登记

第四条

游艇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交通运输部批准或者认可的游艇检验规定和规范进行检验,并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

游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附加检验:

(一)发生事故,影响游艇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游艇检验证书所限定类别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游艇所有人变更、船名变更或者船籍港变更的;

(五)游艇结构或者重要的安全、防污染设施、设备发生改变的。

第六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的游艇,应当取得船舶国籍证书。未持有船舶国籍证书的游艇,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

申请办理船舶国籍登记,游艇所有人应当持有船舶检验证书和所有权证书,由海事管理机构审核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国籍证书》。

长度小于5米的游艇的国籍登记,参照前款的规定办理。

第三章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考试和发证

第七条

游艇操作人员应当经过专门的培训、考试,具备与驾驶的游艇、航行的水域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水上消防、救生和应急反应的基本要求,取得海事管理机构颁发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人员不得驾驶游艇。

第八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未满60周岁;

(二)视力、色觉、听力、口头表达、肢体健康等符合航行安全的要求;

(三)通过规定的游艇操作人员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第九条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当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授权的海事管理机构组织的考试。

申请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应到培训或者考试所在地的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并提交申请书以及证明其符合发证条件的有关材料。

经过海事管理机构审核符合发证条件的,发给有效期为5年的相应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类别分为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一条

持有海船、内河船舶的船长、驾驶员适任证书或者引航员适任证书的人员,按照游艇操作人员考试大纲的规定,通过相应的实际操作培训,可以分别取得海上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和内河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二条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的有效期不足6个月时,持证人应当向原发证海事管理机构申请办理换证手续。符合换证条件中有关要求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给予换发同类别的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丢失或者损坏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第十三条

依法设立的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并按照国家有关船员培训管理规定的要求,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批准。

第四章 航行、停泊

第十四条

游艇在开航之前,游艇操作人员应当做好安全检查,确保游艇适航。

第十五条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有关船舶证书、文书及必备的航行资料,并做好航行等相关记录。

游艇应当随船携带可与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游艇俱乐部进行通信的无线电通信工具,并确保与岸基有效沟通。

游艇操作人员驾驶游艇时应当携带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

第十六条

游艇应当按照《船舶签证管理规则》的规定,办理为期12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游艇应当在其检验证书所确定的适航范围内航行。

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在第一次出航前,应当将游艇的航行水域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游艇每一次航行时,如果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应当在游艇出航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

第十八条

游艇航行时,除应当遵守避碰规则和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航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艇应当避免在恶劣天气以及其他危及航行安全的情况下航行;

(二)游艇应当避免在船舶定线制水域、主航道、锚地、养殖区、渡口附近水域以及交通密集区及其他交通管制水域航行,确需进入上述水域航行的,应当听从海事管理机构的指挥,并遵守限速规定;游艇不得在禁航区、安全作业区航行;

(三)不具备号灯及其他夜航条件的游艇不得夜航;

(四)游艇不得超过核定乘员航行。

第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不得酒后驾驶、疲劳驾驶。

第二十条

游艇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

游艇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应当符合游艇安全靠泊、避风以及便利人员安全登离的要求。

游艇停泊的专用水域属于港口水域的,应当符合有关港口规划。

第二十一条

游艇在航行中的临时性停泊,应当选择不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水域。不得在主航道、锚地、禁航区、安全作业区、渡口附近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止停泊的水域内停泊。

第二十二条

在港口水域内建设游艇停泊码头、防波堤、系泊设施的,应当按照《港口法》的规定申请办理相应许可手续。

第二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的游艇进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口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船舶进出口岸的规定办理进出口岸手续。

第二十四条

游艇不得违反有关防治船舶污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向水域排放油类物质、生活污水、垃圾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游艇应当配备必要的污油水回收装置、垃圾储集容器,并正确使用。

游艇产生的废弃蓄电池等废弃物、油类物质、生活垃圾应当送交岸上接收处理,并做好记录。

第五章 安全保障

第二十五条

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由游艇所有人负责。游艇所有人应当负责游艇的日常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游艇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态,保证游艇航行、停泊以及游艇上人员的安全。

委托游艇俱乐部保管的游艇,游艇所有人应当与游艇俱乐部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游艇航行、停泊安全以及游艇的日常维护、保养及安全与防污染管理方面的责任。

游艇俱乐部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及其与游艇所有人的约定,承担游艇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

第二十六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具备法人资格,并具备下列安全和防污染能力:

(一)建立游艇安全和防污染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职管理人员;

(二)具有相应的游艇安全停泊水域,配备保障游艇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设施,配备水上安全通信设施、设备;

(三)具有为游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保养的设施和能力;

(四)具有回收游艇废弃物、残油和垃圾的能力;

(五)具有安全和防污染的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具备相应的应急救助能力。

第二十七条

游艇俱乐部依法注册后,应当报所在地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备案。

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局或者省级地方海事局对备案的游艇俱乐部的安全和防污染能力应当进行核查。具备第二十六条规定能力的,予以备案公布。

第二十八条

游艇俱乐部应当对其会员和管理的游艇承担下列安全义务:

(一)对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开展游艇安全、防治污染环境知识和应急反应的宣传、培训和教育;

(二)督促游艇操作人员和乘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规定,落实相应的措施;

(三)保障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的游艇的安全;

(四)核查游艇、游艇操作人员的持证情况,保证出航游艇、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相应有效证书;

(五)向游艇提供航行所需的气象、水文情况和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航行通(警)告等信息服务;遇有恶劣气候条件等不适合出航的情况或者海事管理机构禁止出航的警示时,应当制止游艇出航并通知已经出航的游艇返航;

(六)掌握游艇的每次出航、返航以及乘员情况,并做好记录备查;

(七)保持与游艇、海事管理机构之间的通信畅通;

(八)按照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的应急预案,定期组织内部管理的应急演练和游艇成员参加的应急演习。

第二十九条

游艇必须在明显位置标明水上搜救专用电话号码、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水上安全频道和使用须知等内容。

第三十条

游艇遇险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游艇俱乐部以及发现险情或者事故的船舶、人员应当立即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游艇俱乐部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在救援到达之前,游艇上的人员应当尽力自救。

游艇操作人员及其他乘员对在航行、停泊时发现的水上交通事故、污染事故、求救信息或者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需要施救的,在不严重危及游艇自身安全的情况下,游艇应当尽力救助水上遇险的人员。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游艇、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实施监督检查。游艇俱乐部和游艇所有人应当配合,对发现的安全缺陷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消除。

第三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违反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和防治船舶污染环境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责令游艇立即纠正;未按照要求纠正或者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可以责令游艇临时停航、改航、驶向指定地点、强制拖离、禁止进出港。

第三十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发现游艇俱乐部不再具备安全和防治污染能力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未按照要求整改或者情节严重的,可以将其从备案公布的游艇俱乐部名录中删除。

第三十四条

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游艇操作人员培训许可擅自从事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还应当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六条

游艇操作人员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暂扣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的处罚:

(一)不按照本规定要求和游艇操作人员培训纲要进行培训,或者擅自降低培训标准;

(二)培训质量低下,达不到规定要求。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在海上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和必备的航行资料的,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海事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停止航行;对游艇操作人员,可以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并扣留游艇操作人员适任证书3至12个月。

违反本规定,在内河航行的游艇未持有合格的检验证书、登记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其停止航行,拒不停止的,暂扣游艇;情节严重的,予以没收。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操作人员操作游艇时未携带合格的适任证书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游艇操作人员持有的适任证书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吊销该适任证书,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规定,游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专用停泊水域或者停泊点停泊,或者临时停泊的水域不符合本规定的要求;

(二)游艇的航行水域超出备案范围,而游艇所有人或者游艇俱乐部未在游艇出航前将船名、航行计划、游艇操作人员或者乘员的名单、应急联系方式等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海事管理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游艇从事营业性运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营运船舶的管理规定,办理船舶检验、登记和船舶营运许可等手续。

第四十四条

游艇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交纳相应的船舶税费和规费。

第四十五条

乘员定额12人以上的游艇,按照客船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4. 中国海事01综合应急指挥船造价

专业分类有:

管理科学、工程管理、工程造价、工商管理、市场营销、会计学、财务管理、国际商务、人力资源管理、审计学、资产评估、物业管理、文化产业管理、农林经济管理、农村区域发展、公共事业管理、行政管理、、土地资源管理、城市管理、图书馆学、档案学、信息资源管理、物流管理、物流工程、工业工程、电子商务、旅游管理、酒店管理、保密管理、劳动关系、财务会计教育、市场营销教育、海关管理、交通管理、海事管理。

5. 中国海事09船

简介: 丹华海事集团是一个快速发展的公司,分别在加拿大建立了丹华海事(加拿大)有限公司;在香港建立了丹华海事(远东)有限公司;在中国上海建立了上海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和丹华海事上海船用空调设备制造工厂,之后又在希腊成立了丹华海事(欧洲)有限公司,再后成立丹华海洋工程装备(上海)有限公司。 丹华海事(远东)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欧洲船用机械及设备的代理,总部设在香港,并已分别在上海、大连、天津、广州、南通及武汉等极具竞争力的城市设立了办事处。

同时,在船舶制造业兴起的越南,在其河内和海防等重要城市设立了办事处。 上海查特进出口有限公司主要从事船用配件的出口贸易,如:船用主机、辅机备件,甲板机械设备等;所提供的产品均来自于特许生产商,并拥有各船级社证书,如:LRS, GL, ABS, 和 CCS。 丹华奥斯科船舶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已经拥有5年多的OEM船用空调冷藏设备制造经验,在业内树立有良好声誉。

在过去几年中,公司已成功地为在中国制造的1000多艘出口船舶提供了空调冷藏设备,其中多数为欧洲船东。 丹华海事(欧洲)有限公司,这家年轻、快速成长的公司着眼于欧洲船舶设备市场,力求为欧洲和全球客户提供更完善的服务。 丹华船舶备件(上海)有限公司为丹华海事集团旗下的备件制造和翻新中心,以促进丹华海事集团能为世界各地的客户提供多元化的一站式海事服务。 丹华船舶经纪有限公司,作为连接海外船东和中国船厂的桥梁,利用我们的信息优势、资源优势和专业化服务优势, 将国际上资信良好、主业突出的优质船东客户介绍到优秀的中国船厂,成为与客户共同发展的长期合作伙伴。

丹华海事物流有限公司致力于为全球航运经营者在物流和仓储的需求上,提供高品质的服务。 丹华海事技术服务部,主力向造访中国各港口及船坞的大小船舶提供无间断的专业及高效率机械设备保养、维修和调试服务。

为表彰其在中国市场销售丹麦海事设备所取得的杰出成就,丹华海事集团更于2009年12月被授予“亨里克亲王殿下荣誉勋章”及“丹麦出口协会荣誉奖状”。

丹华海事集团的宗旨是:提供优质的产品,给出合理的价格,坚持持续改进,超越顾客的要求和期望。

法定代表人:邵轶勇成立日期:1386086400注册资本:11275万元人民币所属地区:上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084092183D经营状态: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所属行业:制造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英文名:人员规模:100-499人企业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港迎路180号1#厂房、2#厂房、辅助车间1-4层经营范围:海洋工程装备、船舶配套装备的设计,空调系统、冷藏冷冻系统和装备的设计;船用厨房成套设备、船用风机的设计;海洋工程配套空调设备、风机、厨房设备的生产,销售自产产品;海洋工程装备、船舶配套装备及配件、冷藏冷冻设备、机电设备的批发、佣金代理(拍卖除外)和进出口,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和技术咨询服务(不涉及国营贸易管理,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商品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6. 中国海事06

5a06是高镁合金材料,在不可热处理合金中强度良好,耐蚀性、可切削性良好。阳极化处理后表面美观。电弧焊性能良好。

5A06合金中的主要合金元素为镁,具有良好的抗蚀性与可焊接性能,以及中等强度。抗抗腐蚀性能使5A06合金广泛用于海事用途如船舶,以及汽车、飞机焊接件、地铁轻轨,需严格防火的压力容器(如液体罐车、冷藏车、冷藏集装箱)、制冷装置、电视塔、钻探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导弹零件、装甲等。

5A06属于Al-Mg系合金,使用范围广泛,特别是建筑业离不开此合金,是很有前途的合金。耐蚀性好,焊接性好,冷加工性较好,并具有中等强度。

7. 中国海事01

大连海事大学2021年在江苏专业组投档线如下:

物理等科目类—航海

普通类本科提前批次

大连海事大学02专业组(不限) 564

历史等科目类

普通类本科批次

大连海事大学01专业组(不限) 578

物理等科目类

普通类本科批次

大连海事大学03专业组(不限) 565

大连海事大学04专业组(不限) 534

大连海事大学(原大连海运学院)是交通运输部所属的全国重点大学,是国家“211工程”重点建设高校、国家“双一流”建设高校,是交通运输部、教育部、国家海洋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辽宁省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学校素有“航海家的摇篮”之称,是中国著名的高等航海学府,是被国际海事组织认定的世界上少数几所“享有国际盛誉”的海事院校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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