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筑固体垃圾处理政策?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国家鼓励建筑垃圾综合利用,鼓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优先采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
第五条
建筑垃圾消纳、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第六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内的工程施工情况,制定建筑垃圾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垃圾。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十一条
居民应当将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并堆放到指定地点。建筑垃圾中转站的设置应当方便居民。
装饰装修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置建筑垃圾。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
第十六条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等特殊需要,确需临时占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的,应当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纠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二)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核发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
第十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 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建筑垃圾,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二、国家对垃圾处理环保政策?
一、垃圾分类制度的推行。多个城市先后出台了垃圾分类的实施细则,鼓励居民积极参与垃圾分类。
二、垃圾分类投放设施的建设。政府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分类投放设施,以方便居民分类投放垃圾,同时也鼓励企业和社会力量加入垃圾处理行业,提高垃圾处理的效率和水平。
三、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政府加大了对垃圾处理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对垃圾黑市和非法倾倒的打击力度,以维护环境卫生和公共安全。
三、建筑垃圾处理最新国家政策?
建筑垃圾处置项目可享受特许经营、项目用地、处置费、环保专项资金等政策支持,因各地政策不同,有所差异。建设部规定垃圾处理项目可以有不超过30年的特许经营权,企业可特许经营10-30年。基本覆盖区域内不会再新增同类型的企业,利用建筑垃圾中的再生骨料生产的再生产品,如透水砖、再生干粉砂浆、再生混凝土、PC预制构件、再生骨料等产品的销售减免税收。
1.一些列政策的支持
(1)、规范建筑垃圾的倾倒和清运,便于企业的集中处置,建筑垃圾处理和清运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2)、缺乏地方性法规支持部分合适场地的露天破碎作业的标准;
(3)、建筑垃圾再生利用的相关配套政策——如上海出台《上海市建筑废弃混凝土回收利用管理办法》;
(4)、市政工程在同等情况下优先使用再生骨料;
(5)、有政府资金参与的工程项目一律优先使用再生骨料,并且作为项目验收、资金划拨的一个重要依据;
(6)、申报优质工程和补贴的项目需优先使用再生材料。城乡规划,水利、设计等环节重点考虑再生骨料的应用并且列入招标文件;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修订草案)》的出台;
(5)、 从中央到地方各地纷纷出台政策配套,从政府层面着力推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项目落地;
2、资源化试点企业予以合适的处理补贴
建筑垃圾处理厂前期投入较大,具体补贴形式和方式由各地上级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具体落实,一般情况下建筑装修垃圾补贴的比较多,由于装修垃圾的自身特性,分离后的骨料的附加值和数量与建筑拆迁垃圾相比都相对较低。
四、宣传农村垃圾处理政策和方法?
1.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农民环保意识
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问题是关系每一个村民的切身利益的问题,需要全体村民参与,共同治理生活生存环境。镇政府村委会要加强宣传教育,引导村民掌握农村环保的相关知识;在学校开设环保相关课程,让下一代在早期树立环保理念,并通过学生的宣传影响到家长。
2.完善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机制
(1)户分类、村收集、镇转运、县集中处理模式
这是一种适合于绝大多数县市的垃圾处理模式。每日,每一个家庭将自家产生的生活垃圾汇总,并按“有机垃圾、无机垃圾、可回收利用垃圾以及有害垃圾”分成四类,运往垃圾收集点。每个村根据村的区域面积大小和人口分布设置若干个垃圾收集点,并按四类分别收集。镇上定时将每个村的垃圾收集点垃圾汇总,并加以压缩,运往县城垃圾处理基地。县城垃圾处理基地按照四类垃圾分别处理:可回收垃圾运往废品回收加工厂回收利用,有机垃圾运往沼气池或者进行堆肥,无机垃圾和有害垃圾进行专业处理。
3.多渠道筹集资金
目前农村生活垃圾处理遭遇困境的很大原因在于资金不足。政府对于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的资金投入不足筹措资金首先可按照各乡镇经济水平征收一定的垃圾处理费;其次,可以引入社会资金,政府出台政策号召市场资金进入农村生活垃圾处理以及回收利用领域;最重要的还是,政府大力投入资金,直接用于农村生活垃圾的处理以及农村生态环保问题。
五、垃圾处理涉及哪些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所称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项目的具体条件和范围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企业从事前款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六、餐厨垃圾处理最新政策?
2022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印发粮食节约行动方案》推进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指导地方建立厨余垃圾收集、投放、运输、处理体系,推动源头减量。通过中央预算内投资、企业发行绿色债券等方式,支持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做好厨余垃圾分类收集。探索推进餐桌剩余食物饲料化利用。
1、食堂管理人员应自觉遵守《食品安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设立专人负责管理,认真履行食品质量直接责任人的职责,严格执行学校餐厨垃圾处置管理规定。
2、食堂需要按照要求对餐厨垃圾进行无害化处理。
3、特别标明“餐厨垃圾或废弃油脂”字样,存放在密闭容器中集中处理。
4、严禁将餐厨垃圾直接排入下水道、公共厕所以及这些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七、餐厨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
处置餐厨垃圾、污水取得的污水处理费、处置垃圾取得的垃圾处置费等,免征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政策非常优惠:可享受“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即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年度起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半征收。
如果同时申请且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则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可享受15%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法定税率是25%);用于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5年内结转抵免);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为主要原材料,进行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收入总额减免10%
八、建筑垃圾处理厂国家有什么政策?
近日,不少朋友在后台咨询,想要投资个小型建筑垃圾处理厂需要准备多少钱?能挣钱吗?都需要配置些什么设备呢?
开办一个建筑垃圾处理厂,涉及到的成本有办理手续费用、租赁场地租金(也可以直接在拆迁工地进行破碎,这样一来可节省一笔租金,减轻压力)、购买设备的支出、以及在后期运营过程中人力水电消耗等费用支出。
1、办理经营许可、环评、税务登记等全套证书大概需要2-4万左右(由于各地政策不同,详细收费情况以办厂本地为准);
2、租赁场地租金(因客户而异,如果是建在拆迁现场,租金基本可省略);
3、购买设备支出,根据用户选择的移动破碎机机型不同、产量不同、配置等不同,支出也不相同,一般至少要准备40万起;
4、每月工人工资、水电支出约在万元以上。
除了这些必要的投入以外,国家针对建筑垃圾再生处理行业还有一系列补助条例,用于支持建筑垃圾资源化行业发展,大大为建筑垃圾处理厂经营减负。
国家补助条例:
1. 建设部门规定,建筑垃圾项目可有25-30年特许经营权。
2. 有关部门划拨提供建筑垃圾用地,若企业自行购买可以享受公益事业用地政策。
3. 当地政府每吨给予55-140元的垃圾处理费用补助。
4. 再生利用中出现熟料、肥料等销售减免税收。
5. 在建设期政府提供国债资金支持和环保专项资金支持。
以上就是小编总结的在投资建筑垃圾处理厂需要花费的费用,在建筑垃圾处理这块有相关问题(手续办理,生产线配置,现场考察)可以找小编详细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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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如何有效梳理政策文件?
先结合国家部委分工,把关注的领域进行自我划分,比如关注PPP领域,那就可以划分为发改、财政、自然资源、银保监、住建、国资、农业、环保等一些部委各自的文件,还可以列一个其他,当然还有最重要的国家级文件。如果能够得到文件汇编,当然会有利于整理工作。
关注相关媒体,例如部委的网络官方媒体,还有一些勤劳的自媒体(或者咨询机构,以及他们的群),会实时更新发布政策的最新情况,也可能会提供文件的汇编;而且,他们的文章中也会经常提到重要的文件。
其余的,要靠您自己的努力了。研究政策文件的时候,要特别注意,政策文件与法律的区别,不要误以为法律的效力高于文件,详情可参见相关文章
为何会出现部委文件之间冲突矛盾的错觉?十、公房房改政策文件?
《公有住房房改政策》规定了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公有住房房改政策》规定了解产权可靠性确认产权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人,可到房管部门查询产权证的真实性,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允许转卖并了解房屋的性质。一定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出让,因为大部分公房进行房改时原单位都保留优先回购权,并了解是否已经按成本价补足分摊费用。
确认登记的面积、使用期限在房产证中,包括建筑面积、使用面积和户内实际面积;产权证上一般标明的是建筑面积、户型、土地使用期限、是否已补分摊。另外,土地出让金也是房改房必须交付的一项相关费用,这是由原业主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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