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启动突发公共卫生应急预案条件?
《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一级)、重大(二级)、较大(三级)和一般(四级)四个等级。其中,一级响应属于最高级别的响应。公共卫生事件的一级应急响应的启动标准包括: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省份,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多个省份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周边以及与我国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紧急预案中规定?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已经自2003年5月9日起施行,主要内容分总则、预防与应急准备、报告与信息发布、应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共54条。
第二十六条规定,突发事件发生后,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突发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突发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建议。
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启动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启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并向国务院报告。
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预案内容?
必须尽快处理病源体,然后消毒。找到源头,尽快控制疫情扩散
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措施?
一、组织管理
(一)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
1.工作职责
⑴辖区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负责向当地的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汇报;
⑵负责与社区协调管理,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⑶组织协调相应的小分队开展疫情上报、预防控制、处置及健康教育;
⑷协调物资保障等;
⑸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小分队及预备队定期进行培训与演练。
2.领导小组成员
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党政一把手任组长,组成人员包括医务科、预防保健科、药剂科、后勤、财务部门等负责人。
(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小分队
1.工作职责
⑴出现传染病疫情时,对突发事件发生地点和患者及时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实行医学检疫和隔离,协助疾控中心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取证;
⑵承担救治和转运任务;
⑶负责每天的信息统计和上报工作。
2.小分队成员
由全科医生、公共卫生医师、社区护士等6-8人组成。小分队负责人由机构负责疫情防控的分管领导担任。
(三)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预备队
1.工作职责
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小分队相同,处于人力资源的第二梯队。
2.预备队成员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体工作人员。
二、应急工作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相关法律及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工作部署,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相关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制度,包括法律法规学习制度、监测预警报告制度、信息化建设制度、定期会商制度、物资与后勤保障制度、培训制度、团队协作制度等。
(一)监测预警制度
根据上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的工作要求,启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防控预警机制。
(二)上报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权利及义务通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直报系统,向国务院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也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三)物资保障和储备制度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防控物资储备,并根据相关有效期、限定期进行更新。
1.日常使用的物资保障
⑴环境消毒设备:紫外线消毒器、空气净化消毒装置等,并配备在相关医疗区域。
⑵消杀药品储备:含氯制剂、过氧化氢、75%乙醇、免洗手消毒剂等。
⑶个人防护设备:医用口罩、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手套(乳胶、丁腈)等。
2. 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传染病疫情的物资储备
除日常使用物资外,需储备医用防护服(符合GB-19082标准)、N95(KN95)口罩、防护面屏/面罩、护目镜、医用外科口罩、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隔离衣、防水长靴套、一次性手套(乳胶、丁腈)、防水围裙等至少1个月使用量。
3.日常工作中的医疗设备保障
医疗救治设备应根据功能定位常规配备抢救车(备社区常规抢救药品)、心电图机、心电监护仪、除颤器、简易呼吸器、开口器、压舌板,给氧设施、血氧监测仪、血压计、非接触式体温监测仪、水银体温计等,并保证上述设备处于完好及有效使用状态。
4.医疗废弃物处置耗材和设施
黄色医疗废物垃圾桶、黄色医疗废物垃圾袋(含扎带)、利器盒等。
5.其他物资保障
如一定数量的警示牌、警戒线、车辆等设备设施等。
(四)信息化建设制度
保证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直报系统的有效运行,并根据当地信息化建设相关要求,建立完善机构内部传染病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信息化系统。
(五)后勤保障制度
1.室内空气管理:
⑴每日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进行空气交换,每日通风2-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
⑵紫外线灯消毒、化学消毒剂汽(气)化/雾化消毒适用于无人状态下;
⑶终末消毒:可使用过氧化氢汽(气)化/雾化等空气消毒设备进行空气消毒。
2.食堂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保障医务人员和患者的饮食安全。
3.污水和医疗废弃物处理:根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做好污水和医疗废弃物处理。
(六)培训与演练制度
详见本手册第五章。
(七)与疾控中心和定点医院的分工协作机制
1.与疾控中心的分工协作机制
⑴接受疾控中心疫情防控业务指导;
⑵在疾控中心的指导下落实疫情防控的相关工作;
⑶及时按相关要求向疾控中心报告辖区疫情防控情况。
2.与定点医院的分工协作机制
⑴及时根据疫情防控相关要求转介疑似及确诊患者;
⑵对定点医院转回的康复患者按相关规范进行社区和
居家健康管理;
⑶和定点医院就相关患者建立通畅的会诊会商路径。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中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三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国务院设立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组成,国务院主管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对全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 突发事件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成立地方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担任总指挥,负责领导、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突发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 突发事件应急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依靠科学、加强合作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防治突发事件相关科学研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流行病学调查、传染源隔离、医疗救护、现场处置、监督检查、监测检验、卫生防护等有关物资、设备、设施、技术与人才资源储备,所需经费列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给予财政支持。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开展突发事件监测、预警、反应处理有关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严格的突发事件防范和应急处理责任制,切实履行各自的职责,保证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九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的医疗卫生人员,给予适当补助和保健津贴;对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作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
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类指导、快速反应的要求,制定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请国务院批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组成和相关部门的职责;
(二)突发事件的监测与预警;
(三)突发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报告、通报制度;
(四)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和监测机构及其任务;
(五)突发事件的分级和应急处理工作方案;
(六)突发事件预防、现场控制,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以及其他物资和技术的储备与调度;
(七)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专业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十二条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好传染病预防和其他公共卫生工作,防范突发事件的发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公众开展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专门教育,增强全社会对突发事件的防范意识和应对能力。
第十四条 国家建立统一的突发事件预防控制体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监测与预警系统。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监测与预警工作应当根据突发事件的类别,制定监测计划,科学分析、综合评价监测数据。对早期发现的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报告程序和时限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要求,保证应急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物资储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配备相应的医疗救治药物、技术、设备和人员,提高医疗卫生机构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救治能力。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与传染病防治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传染病专科医院,或者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第三章 报告与信息发布
第十九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应急报告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突发事件应急报告规范,建立重大、紧急疫情信息报告系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一)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
(二)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
(三)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
(四)发生或者可能发生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国务院报告。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监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有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二十二条 接到报告的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报告的同时,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对报告事项调查核实、确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调查情况。
第二十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发生突发事件的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军队有关部门通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毗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接到通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必要时应当及时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已经发生或者发现可能引起突发事件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通报。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突发事件报告、举报电话。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事件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突发事件隐患、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对举报突发事件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奖励。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社会发布突发事件的信息。必要时,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信息。
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全面。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什么?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是一种根据不同类型和程度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特点,制定的应对措施和应急工作安排的详细计划。
它是为了及时、有效、协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而制定的一系列预先安排的措施和方法,旨在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其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组织机构的建立和职责分工、应急资源的储备和调配、应急工作的组织和指挥、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医学救治和防疫措施、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等方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制定,有助于提高应急准备水平,加强社会协同能力,确保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及时和有效性。
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包括哪些内容?
全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和相关设施、设备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范围;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对本行政区域内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区、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疫情控制措施:当地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以及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等紧急措施;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和设备。
(5)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采取预防工作,落实控制措施,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质检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和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信息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好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主动、准确把握,实事求是,正确引导舆论,注重社会效果。
(8)开展群防群治: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和其他部门、医疗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及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9)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九、行车突发停电应急预案?
1 在行车时突然停电是一种可能会出现的紧急情况,需要有紧急预案来应对。2 如果发生行车突然停电的情况,驾驶员首先需要按照惯性朝道路边缘慢慢移动,并开启危险报警灯。其次,需要立刻联系道路救援服务,说明车辆的位置,所在地点和出现的问题。最后,如果可能的话,驾驶员可以检查车辆燃油是否充足,电瓶是否正常,会否存在其他明显的问题,如轮胎是否漏气等等。3 为了更好地应对这种紧急情况,车辆的驾驶员需要提前培训并掌握急救技能、车辆维修技能等等,同时,保持车辆的良好维护也是非常重要的。此外,车主可以考虑在车内备有急救箱、打火机、手机等物品,以应对不时之需。
十、重大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乡镇卫生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_字)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一)组织领导:成立重大传染病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下设医疗队、扑疫队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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