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三沙市户籍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三类人员可以申请将户口迁入三沙市成为常住居民:
一是三沙市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中央省部属单位、外地人民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驻市机构,从外地调动、录用、招收、聘用的人员,符合三沙市调入或人才引进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户口可迁入三沙市;
二是在各居民委员会登记在册的居民可申请迁入; 三是在三沙市投资办企业,投资数额较大的,投资者本人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三沙市。对国家有特殊贡献的流动人口,本人可申请迁入本市。 此外,同时具备在三沙市连续居住满两年、参加三沙市社会养老保险满两年、有合法稳定职业、拥有合法稳定住所、无违法犯罪记录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行为五方面条件的流动人口,可申请将户口迁入三沙市。 《三沙市户籍管理暂行规定》还对亲属投靠落户、新生婴儿落户、收养子女落户,转业干部、复员退伍军人、驻市部队随军家属以及军队离退休干部、退休士官、离退休无军籍职工安置落户作了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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