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塔安全管理规定?

67 2023-12-04 00:27

一、铁塔安全管理规定?

1、核对所登杆塔线路名称、杆号、分色标志;

2、上杆前应检查杆根是否牢固,新立杆基未牢固以前,严禁攀登;遇有冲刷、起土、上拔的电杆,应先培土加固,或打临时拉绳后再行登杆。凡松动导、拉线的电杆,应先检查杆根,并拉好临时拉线后,再行上杆;

3、上杆前应先检查登杆工具,如脚扣、升降板、安全带、梯子等是否完整牢靠;

4、攀登铁塔爬梯时,应先检查爬梯是否牢固;

5、在杆塔上工作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安全带应系在电杆及牢固的构件上,应防止安全带从杆顶脱出,系安全带后,必须检查扣环是否扣牢。杆上作业转位时,不得失去安全带保护;

6、使用梯子时,要有人扶持或绑牢;

7、上横担时,应检查横担腐朽、锈蚀情况,检查时安全带应系在主杆上;

8、现场人员应戴安全帽。杆上人员应防止掉东西,使用工具、材料应用绳索传递,不得乱扔,杆下应防止行人逗留。

二、ups安全管理规定?

一、UPS电源应实行专人管理。

二、UPS电源是保证机房内计算机设备及其他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安全的重要设备,除管理员外,未经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触动控制面板和开、关机。

三、管理员要每天检查UPS电源的运行情况,市电停电时,要随时监控UPS电源放电情况。

四、管理员要了解UPS电源的工作原理,正确区分使用UPS电源供电插座和市电供电插座,UPS电源供电插座不得使用电动工具。

五、定期对UPS电源充放电,每月记录电池电压,当市电不停时,应每3个月对UPS电源的电池组进行一次维护性放电。

六、管理员要与UPS电源设备供应商的维护人员保持联系,出现故障能及时联系排除。

七、管理员有责任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帮助指导以及应急处理措施,以便其他岗位(特别是值班岗位)能够有效地检查、监控和及时处理UPS电源异常情况。

八、机房工作人员发现UPS电源有异常情况要及时报告管理员,并采取适当应急处理措施。

三、出租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以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第三条 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第四条 城镇街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委员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出租的房屋,其建筑、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第六条 私有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第七条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八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

(一)出租人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承租人的,处以警告、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

(三)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灾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四)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五)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第十条 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九条由县(市)公安局或者城市公安分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第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可以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安全管理规定有哪些?

1 目的

为做好安全事故的预防工作,把安全事故控制在不发生或者发生在公司拟定的指标之内,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全体员工。

3 安全管理制度

3.1 严格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以确保单位财产及单位全体工作人员的安全。

3.2 做好安全宣传工作,定期为全体员工进行安全培训、演习,使各项安全工作做到防患于未然。

3.3 有高度的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警惕.

3.4 各部门下班、放假期间加强巡查工作,关好门、窗、橱、柜,并关闭所有电器电源,消除安全隐患。

五、倒运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般规定

1.应熟悉所驾驶车辆的性能、保养及操作方法,行车前要认真检查,必须保持技术状况良好、装备齐全有效。

2.检查油箱及其油管时,不得使用明火,也不得以明火预热化油器、油管及油箱。

3.手摇起动时,必须五指并拢,以防反击伤人。

4.发动机起动后应低速运转,待水温上升到50~60℃,刹车气压上升到450kpa(4.5kgf/cm2)以上时方可起步。

5.驾驶室内严禁超员,严禁将车交给无照人员和不熟悉该车性能的驾驶员驾驶。

6.行驶途中如制动,转向器、喇叭、灯光发生故障或雨雪天雨刷器发生障碍时,应停车修复后,方准继续行驶。

7. 在施工运输车辆较多的繁忙路线,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设专人看守指挥。

8.应安装倒车警报器,倒车时必须了解车后道路及环境情况,确知倒车的稳妥范围后,方可倒车。在场地狭窄,人员众多地段,要有专人指挥,严禁长距离倒车。

9.车辆陷车时,若用身体动力不能驶出,不应强行,以免越陷越深。用其它车辆牵引时,应有专人指挥。两车间严禁站人。

10.停车应停在指定的地点,不应在坡道上停车,如需在坡道上停车时,必须在车轮下加楔防止滑溜。

11.施工运输车辆除遵守以上规定外,还必须执行城市和公路有关交通规则。

(二)、倾卸汽车

1.发动机启动后应检查起翻装置,确保运转良好,严禁在司机室外进行操作。

2.倾卸汽车所用的液压油,须按规定牌号加足。发动机在运转时严禁加添液压油。严禁用手检查高压系统中渗漏情况。

3.车辆装卸土石的场地地面,必须及时平整。由高处向下填筑时,停卸地点必须平整坚实,车辆不得停在向下倾斜的地面上向下卸料。

4.夜间作业地区,应有良好的照明。装卸应有专人指挥,空重车应分道行驶,按先后次序在指定地点装卸,不得抢装抢卸。

5.用挖掘机等机械装料时,汽车就位后应拉紧手刹车,关好车门。若汽车驾驶顶部无防护板,驾驶室内不得有人。

6.装片石等大粒料时,应将车厢后板水平悬置或拆下。

7.严禁超载,也不得偏载。装载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行驶中不应猛力加速,以防装载物沿途溅落。

8.驾驶室内应安装起升警报器或指示灯。卸料时将车停稳,应注意卸料地点上空和工作范围内有无电线、障碍物以及行人,不得边走边卸。

9.向坑洼或填方边坡外卸料时,必须与坑边缘保持适当的安全距离,防止边坡坍塌。在危险地段卸料时,应有专人指挥。

10.卸料时,应用发动机转速控制举升速度。当车厢快升到最高位置时,发动机应中速运转,防止车厢在顶点振动。

11.卸土后,应待车厢完全复位后方可行驶,严禁边走边落。严禁在行车中操纵车厢举升机构。

12.车厢内严禁搭乘人员。

13.修理、保养、润滑倾卸装置时,应将车停在平地上,发动机应停止转动,当车厢举升后,必须用安全支柱撑住车厢,防止突然下落伤人。

(三)、机动翻斗车

1.机动翻斗车限于施工现场砂石、混凝土和土方等散装物料均为短途倒运,故不应当作长途运输车辆使用。凡持安全技术操作证而无驾驶证者,严禁上公路行驶。

2.在施工便道内行驶速度不应大于10km/h,出入库房和单位大门行驶速度,不应大于5km/h。

3.下坡转弯及下长大坡道时,应换入低速挡运行,利用发动机控制车速,严禁紧急制动和换挡。

4.上坡或路面情况不好时,应换入低速挡行驶。

5.夜间无灯光时,不应使用翻斗车。

6.装载高度不应影响驾驶人员视线,装载宽度不应大于车斗宽度。

7.在坑边缘倒料时,应有10~15m长的反坡,并应设置安全挡块。车辆离壕边10m时,即应减速行驶。

8.严禁利用车辆高速制动的惯性清除翻斗内的余料。

9.发动机运转或斗内载重时,严禁在车下进行任何工作。

六、单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

1. 为防止用电造成火灾事故发生,凡动用电维修、安装各类用电设备者必须持证上岗。

2. 非电工人员严禁动用、检查、安装各类用电设备,外来人员要动用电时必须到安全部门交用电说明并报行政部电工审批后方可作业。

3. 发现用电设施损坏、不安全(包括各类电器)应及时向码头安全部门汇报。

4. 严禁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插座和电线。

5. 电工安装、维修用电设施时,一律严禁赤脚。

6. 安全管理部和电工要定期对公司各类用电设备进行检查,如有发现各类电器、电线等用电设施损坏,及时更换。

7. 所有办公室、仓库、车间等部门人员在离开时要切断电源,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七、公园广场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市民在公园(广场)内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及有关法律法规,不得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应当服从管理单位的管理。

第二条 未经允许禁止一切车辆进入公园(广场)内,除老、幼、病、残者使用其专用车辆外。

第三条 市民要保持公园(广场)市容和环境卫生整洁美观,水体清洁。禁止排放影响公园广场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噪声。

八、浓硝酸安全管理规定?

一、硝酸出、入库必须做好登记记录,形成报表报送厂有关部门。

二、装卸、使用时,必须正确穿戴好劳动保护用品,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

三、装卸工、操作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装卸时必须为两人或两人以上,搞好互保联保工作,必须监守在现场,不准离岗。

五、严禁用手或者身体任何部位触摩硝酸,以防止被烧伤。

六、硝酸储罐区、使用点必须悬挂有安全标志,以示警示,非工作人员严禁入内。

七、硝酸储罐存放点必须远离热源、火种,避免撞击、摩擦、震动。

八、硝酸保管单位,使用单位加强对硝酸罐、硝酸输送管道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作好整改。

九、硝酸储罐必须按要求做好安全检验评价。

九、渔业船舶安全管理规定?

渔业船舶安全管理是有大风按时避港。安全第一。

十、国家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锅炉房管理

1、采购使用具备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厂家生产的锅炉,请具备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安装锅炉,确保锅炉安装质量。

2、锅炉系统操作人员,必须持有效的相应证件上岗。

3、锅炉值班操作人员在岗工作期间,必须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遵守巡回检查、水质管理、设备保养、安全检测、清洁卫生、交接班等制度,确保供热系统的技术安全和运行状态良好。

4、锅炉房及其辅助设备间、燃气调压站及气表房等场所,严禁闲杂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5、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校验、检修或更换安全阀、压力表、各安全附件和受压元件,确保其发挥正常的技术功能。

6、每班对水位表进行一次冲洗,每周进行一次手动开启安全阀,每月做一次安全阀自喷实验,并详细做好技术状态记录,备查。

7、经常巡查各水、电、汽管线路,坚决杜绝“跑冒滴漏”、“白水表”、“满水”等现象发生。

8、坚持每日水质化验制度,定期进行排污,保证给水和炉水的质量。经常保持充足的软化水储备。

9、值班人员严禁班前、班中饮酒,不得擅离岗位,不得在锅炉房内会客、打盹、睡觉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

10、非司炉人员一律不准进入锅炉间。

11、严禁在锅炉房内及其附近堆放易燃、易爆品,不允许在锅炉房内洗晒衣物。

12、锅炉房如需电、气焊维修时,必须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并切断气源、确认室内无可燃气体、且做好防护措施后,方可进行。严禁在锅炉房内私自随意动用有火作业。

13、任何情况下,严禁在燃气管道上动用电气焊、带火作业及焚烧废弃物等。重车必须碾压燃气管道时,须报燃气管理部门批准备案,并做好防护。

第二章 司炉工岗位责任

1、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做一个有理想、讲文明、守纪律的新型工人。

2、坚守岗位,集中思想,严格操作;当班时,不看书,不看报,不打瞌睡,不准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3、接班前按规定巡逻。检查好各项设备,包括水位表、压力表、鼓风机、引风机给水系统、润滑系统、冷却水、进煤出渣等装置的运行情况。交接班时要按时核对日报纪录,清点用具。

4、努力学习专业知识,精通业务。钻研技术,不断提高操作水平,确保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5、对炉体及辅助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做到文明生产。

6、发现锅炉有异常现象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及时报告单位负责人。

7、对任何有害锅炉安全运行的行为,应立即制止。

第三章 交接班

一、司炉工交接班:

1、接班人员按规定班次和规定时间提前到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并要详细了解锅炉运行情况。

2、交班者要提前做好准备工作,进行认真全面地检查和调查保持锅炉运行正常。

3、交接班时,如果接班人员没有按时到达现场,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交班需要“五交”和“五不交”。

五交是:

(1)锅炉燃烧、压力、水位和温度正常;

(2)锅炉安全附件、报警和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3) 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无异常;

(4)锅炉运行纪录资料、备件、工具、用具齐全;

(5)锅炉房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五不交是:

(1)不交工给喝酒和有病的司炉工人;

(2)锅炉本体和附属设备出现异常时不交;

(3)在处理事故时不进行交班;

(4) 接班人员不到时,不交给无证司炉;

(5)锅炉压力、水位、温度和燃烧不正常时不交。

5、交接班时,交接双方共同按巡回检查路线逐点逐项检查,将要交接的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认真纪录在案。

6、交接班要交上级有关锅炉运行的指令。

7、交接者在交接纪录中签字后又发现了设备缺陷,应由接班者负责。

二、水处理人员交接班:

1、交班人员在交班前对水处理设备和化验仪器、药品进行全面检查,具备下列条件方能接班:

(1)水处理设备正常、软水主要指标合格;

(2)锅炉碱度、PH值、氯根等项指标合格;

(3)化验仪器、玻璃器皿和分析用药品齐全完好;

(4)工作场所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

(5) 水处理设备运行和化验记录填写正确、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2、交班人员应向接班人员介绍设备运行情况,以及水质化验和锅炉排污等方面出现的问题。

3、没有办理交班手续,交班人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4、接班人员应按规定时间到达工作岗位,查阅交班记录,听取交接情况介绍。

5、交接人员共同检查软水处理设备、化验仪器、药品等是否齐全正常,并对软水、锅水主要指标进行化验,合格后方能签字交接班。

6、接班人员未按时接班,交班人员应向有关领导报告,但不能离开工作岗位。

7、交班时,如遇事故或重大操作项目,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或操作告一段落后方可交接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同处理事故和完成操作项目。

第四章 巡回检查

1、为了保证锅炉及其附属设备正常运行以带班长为主按下列顺序每两小时至少进行一次巡回检查。

2、检查上煤机、出渣机、二次风机、鼓风机、引风机是否正常。电动机和轴承温升是否超限(滑动轴承温升≯35℃最高≯60℃,滚动轴承温升≯40℃最高≯70℃)。

3、检查燃烧设备和燃烧工艺是否正常。

4、检查锅炉受压元件可见部位和炉拱、炉墙是否有异常现象。

5、检查水箱水位、给水泵轴承和电动机的温度、各阀门开关位置和给水压力等是否正常。

6、检查除尘器是否漏风,水膜除尘器水量大小。

7、检查炉渣清除情况。

8、检查安全附件和一次仪表、二次仪表是否正常,指示信号有无异常变化。

9、检查炉排变速箱、前后轴、风机、水泵等润滑部位的油位是否正常。

10、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将检查结果记入锅炉及附属设备的运行纪录内。

第五章 锅炉设备维护保养

1、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是在不停炉的状况下,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修理。

2、结合巡回检查发现的问题在不停炉能维修就维修。

3、维修保养的主要内容:

(1)一只水位表玻璃管(板)损坏,漏水、漏气,用另外一只水位表观察水位,及时检修损坏的水位表;

(2)压力表损坏,表盘不清应及时更换;

(3)跑、冒、滴、漏的阀门能修理的及时检修或更换;

(4)转动机械润滑油路保持畅通,油杯保持一定油位;

(5)检查维修上煤机、出渣机、炉排、风机、给水管道阀门、给水泵等;

(6)检查维修二次仪表和保护装置;

(7)清除设备及附属设备上的灰尘。

4、对安全附件试验检验的要求:

(1)安全阀手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周至少一次;自动放汽或放水试验每三个月至少一次;

(2)压力表正常运行时每周冲洗一次;存水弯管,每半年至少校验一次;并在刻度盘上指示工作压力红线,检验后铅封;

(3) 高低水位报警器,低水位联锁装置、超压、超温报警器,超压联索装置,每月至少作一次报警联锁试验。

5、设备维修保养和安全附件试验校验情况,要详细作好纪录,锅炉房管理人员应定期抽查。

第六章 锅炉水质管理

1、锅炉用水必须处理,没有可靠的水处理措施,水质不合格,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2、严格执行GB1576-85标准,加强水质监督。

3、锅炉水处理一般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对于立式、卧式、内燃和小型热水锅炉可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

4、采用锅内加药水处理的锅炉,每班必须对给水硬度、锅水碱度、PH值三项指标至少化验一次(给水化验水箱内的加药水)。

5、采用锅外化学水处理的锅炉,对给水应每2小时测定一次硬度、PH值及溶解氧;锅水应每2-4小时测定一次碱度、氯根、PH值和磷酸根。

6、专职或兼职水质化验员,要经劳动部门考核合格后,才能进行水处理工作。

7、对于离子交换器的操作,要针对设备特点制定操作规程,并认真执行。

8、水处理人员要熟悉掌握设备、仪器、药剂的性能,性质和使用方法。

9、分析化验用的药剂用妥善保管,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药剂要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

10、锅炉停用检修时,首先要有水处理人员检查结垢腐蚀情况,对垢的成分和厚度,腐蚀的面积和深度以及部位做好详细记录。

11、化验室和水处理间应保持清洁卫生,有防火措施。

12、水处理设备的运行和水质化验记录填写完整正确。

第七章 锅炉安全保卫

1、锅炉房是使用锅炉单位的有害部门之一,除锅炉房工作人员,有关领导及安全、保卫、生产管理人员外,其他人员未经有关批准,不准入内。

2、当班人员要紧守岗位,提高警惕,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巡回检查制度。

3、非当班人员,未经带班长同意,不准开关锅炉房的各种阀门、烟风门及电器开关。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准单独操作。

4、禁止锅炉房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所需装用少量润滑油、清洗油的油桶、油壶,要存放在指定地点,并注意检查燃煤中是否有爆炸物。

5、锅炉在运行或压火期间,房门不准锁住或槎住,压火期间要有人监视。

6、锅炉房要配备有消防器材,认真管理。不要随便移动或挪作它用。

7、锅炉一旦发生事故,当班人员要准确、迅速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

第八章 锅炉房清洁卫生

1、锅炉房不准存放与锅炉操作无关的物品,锅炉用煤、备品备件、操作工具应放在指定的地方,摆放整齐。

2、锅炉房地平,墙壁、门窗要经常保持清洁卫生。

3、手烧炉投过煤要随手打扫撒落在地上的煤,保持地面清洁。

4、煤场、渣场要分开设置,煤堆、渣堆定期洒水,堆放整齐。

5、每班下班前,对工作场地、设备、仪表、阀门等打扫干净。

6、每周对锅炉房及所管区域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环境清洁优美。

7、主管领导要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锅炉房的清洁卫生进行检查评比,奖勤罚懒,做到清洁卫生,文明生产。

第九章 锅炉事故应急预案

1、出现事故立即切断电源和供水管阀,拔打“119”请求增援,并第一时间向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2、根据事故或险情情况,立即组织调集应急抢救人员、车辆、设备。组织抢救力量,迅速赶赴现场。

3、有人员伤亡时立即与急救中心和医院联系,请求出动急救车辆并做好急救准备,确保伤员得到及时医治。

4、在事故现场取证救助行动中,安排人员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以利于事故处理,防止证据遗失。

5、在救助行动中,救助人员应加强自我保护,确保抢救行动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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