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235 2024-09-05 03:14

一、最新燃气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市场,保障燃气的正常供应和安全使用,维护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的规划,燃气工程的建设,燃气的储存、输配、经营和使用,燃气设施的保护,燃气器具的经营、安装、维修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是本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

二、航道建设管理规定?

是指对于航道建设的过程与管理的规范性、标准化的制度,旨在促进航道建设行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该规定通常由政府或者相关管理部门颁布。

具体的航道建设管理规定内容包括:

关于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港口码头、船闸、航道、船坞及其他设施,应根据建设地段实际情况确定建设方案,保证运输效率及安全。

关于工程建设:工程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按照相关标准进行施工,并且对于建设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处理。

关于环境保护:在航道建设过程中,应注意减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减少水质污染、噪音污染以及物质排放。

关于安全管理:航道建设过程中应遵循安全第一的原则,合理安排施工进度,确保施工人员和周围居民的安全。

关于质量管理:航道建设工程应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并经过相关部门验收,确保建设质量。

关于资金管理:航道建设资金应在计划内合理安排,保证建设经费有效使用,节约财政资源。

该规定的实施不仅可以规范航道建设行业的经营行为,提高经营效益,也能够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安全及环境保护。

三、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日前,交通运输部颁布《航道养护管理规定》(2020年第2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将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便于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相关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就《规定》制定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航道养护是航道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巩固和维持航道建设成果、保持航道通航条件的重要手段。2010年我部发布了《航道养护管理规定》(交水发〔2010〕756号),规范了内河高等级航道及界河航道的养护活动,对于推动航道养护管理工作起到了积极作用。随着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不断深化,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落实,需要按新的管理体制明确航道养护管理主体、实施主体。同时,内河其他航道、沿海航道的养护管理也需要纳入规范管理。航道养护市场也需要进一步规范。201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对航道养护作了原则规定,亟需制定出台部门规章予以细化落实。因此需要根据改革情况,在总结经验、巩固有效管理方式方法基础上,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对航道养护工作作出全面规范。

二、主要内容

《规定》共六章三十一条,分别为总则、养护计划、养护实施、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附则,主要内容包括:

(一)明确《规定》适用范围。

   《规定》明确在我国境内从事航道养护活动适用本规定。“航道”的定义范围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保持一致;“航道养护”是指为保证航道符合相关技术要求而采取的保持或者恢复通航条件的活动。

(二)界定航道养护相关职责。

航道是公益性基础设施,各级人民政府对航道养护承担主体责任,养护经费主要由财政预算资金承担,同时也可依法依规通过其他方式筹集资金予以补充。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具体承担航道养护管理工作。承担航道养护事务性工作的机构是指为行政机关提供决策支持及技术性、辅助性保障工作的事业单位,可以具体实施航道养护,协助编制航道养护计划以及公布航道维护尺度等。

(三)完善养护计划制度。

航道养护计划是经长期管理实践证明的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对于加强航道养护的科学性、计划性具有重要意义。《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对此制度进行了优化完善,明确了养护计划制定、调整的主要依据及内容要求。考虑到航道具有流域性特点,要求相关航道养护管理部门应当对跨辖区的、上下游航道的养护计划进行协调协商,以保障航道畅通、通航建筑物养护停航安排合理衔接。

(四)规范养护实施要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的相关规定对养护实施提出了细化要求:一是分别对巡查、扫测等例行养护,规模较大、技术复杂、需要集中作业的专项养护以及应急抢通明确了工作要求,提出了实施航道养护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实行市场化运作。二是对航道养护作业过程中的报告义务、设置标志、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等进行了规定。三是明确了航道养护技术核查的要求,规定按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进行年度技术核查。四是对疏浚土、节能环保、资料留存和数据统计等航道养护工作提出了要求。

(五)强化信息公开和公共服务。

航道信息直接影响船舶航行安全,《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的义务,包括向社会公布航道维护尺度、停复航安排,公布内河等级航道图,推广应用内河电子航道图等,以便更好地便利社会公众和服务行政相对人,提升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四、充电桩安全管理规定最新版?

小区电动车充电桩管理办法1、业主需确保所安充电桩为国家正规产品,具有相应资质。

2、向小区物业公司作出书面申请并承诺风险自行承担。

3、业主必须使用符合国家规定的材料在物业公司指定的地点安装。

4、施工必须符合物业公司的相关规定并且由物业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送电使用。

5、充电桩必须安装前级开关及电能计量装置,在不充电时断开前级开关。

五、最新液化气罐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1、《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内容包括:液化石油气钢瓶(简称钢瓶)灌装前的检查、灌装、贮存;

2、《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3、《液化气罐使用及操作规范》。一、煤气罐空罐重量。用户送装煤气罐空罐时其重量应一律实施过磅秤量,其空罐重量不应超过规定的15公斤,如超过15公斤应将残渣抽净,严格把关并做好记录。

二、装罐煤气的实际净重。罐装煤气总重量应减去空罐实际重量,实际装罐煤气(净重)的数量,如达不到规定的15公斤(±0.5公斤)的数量,建议按斤计价。

六、学籍管理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规范学籍管理,维护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维护学生合法权益,构建和谐校园,依法治校,根据国家教育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录取为我校的学生,必须持我校录取通知书和身份证等其他有效证件与材料,按规定日期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凭有关证明,于应报到日期前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入学时须附相应证明),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七、脐橙果园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脐橙果园安全管理规定最新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关注食品安全问题。农产品的安全性成为人们购买的重要指标之一。而作为我国主要的水果种植基地之一,脐橙的安全管理规定也成为了农业部门和果农们关注的焦点。

为了确保脐橙果园的安全管理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农业部门最近发布了最新的脐橙果园安全管理规定。这一规定将对脐橙的生产、种植、施肥、农药使用等方面进行详细规定,以保证脐橙的品质和安全性。

1. 生产环境要求

根据最新的脐橙果园安全管理规定,脐橙的种植环境必须符合一定的要求。首先,果园必须选择适宜的土壤和地理条件,确保脐橙的生长环境良好。其次,果园周围不能存在有毒有害的工业企业,以免对果树生长产生不良影响。最后,果园的周边应该有一定的绿化带,以保护果树免受污染。

2. 种植管理要求

脐橙的种植管理是确保脐橙品质和安全性的重要环节。根据安全管理规定,果农们需要选择优质脐橙的接种苗,合理安排种植密度和行距,确保每棵果树都能够获得足够的阳光和养分。同时,果农们还需要定期修剪果树,调整树冠结构,以促进脐橙的生长和发育。

3. 施肥要求

为了确保脐橙的生长和品质,果农们需要严格按照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肥。首先,果园必须进行土壤测试,以确定施肥的种类和用量。其次,果农们需要选择优质的有机肥料和无公害肥料进行施肥,避免使用含有重金属和有毒物质的肥料。最后,果农们还需要合理安排施肥时间和方法,以确保肥料能够充分被果树吸收利用。

4. 农药使用要求

为了防治病虫害,果农们在脐橙生产中经常需要使用农药。然而,过量或滥用农药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潜在风险。根据最新的安全管理规定,果农们在使用农药时必须严格控制用量,遵循使用时限,避免在采摘前使用剧毒农药。此外,农药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规的要求,确保农产品的安全性。

5. 采摘和贮运要求

脐橙的采摘和贮运环节也是确保脐橙安全的重要环节。根据安全管理规定,果农们在采摘时应选择健康的果实,避免病虫害果实的混入。采摘后,果农们需要对脐橙进行分类、分级和包装,确保果品的质量。在贮运过程中,果农们要控制贮运温度和湿度,避免果实腐烂和变质。

最新的脐橙果园安全管理规定的发布,为我国脐橙产业的发展和消费者对脐橙安全的关注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果农们要加强对脐橙安全管理规定的学习和贯彻,提高脐橙的生产质量和安全性。同时,相关部门也要加大对脐橙果园的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安全管理规定的有效执行。

只有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才能够确保我国脐橙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消费者的安全食用。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我国脐橙的质量和安全性将会更上一层楼,成为世界脐橙产业的重要力量。

八、银川燃气安全最新规定?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燃气的居民用户和餐饮服务经营单位等非居民用户,应积极主动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和社区开展燃气入户安全检查工作,认真学习安全用气相关知识,规范安全用气操作,进一步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二、燃气用户应当使用合格的灶具、连接管等燃气器具,按照有关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器及紧急切断阀,不得超期使用燃气器具,有安全隐患、超期使用或出现老化、腐蚀等问题的燃气器具,应当立即更换。

三、液化石油气用户必须与持有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签订供气合同,不得购买和使用“气贩子”提供的“黑气瓶”,不得在同一空间内同时使用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双气源,不得使用无标签标识、过期或者报废的钢瓶,不得储存“黑气瓶”。如果居民家中或其他地方有废弃气瓶的应第一时间联系社区清运安全处置。

四、燃气用户应配合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黑气瓶”“黑窝点”“气贩子”等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如果发现要第一时间举报,切实保障自身生命财产安全。银川市公安局、综合执法局、市政管理局、市场监管局联合开通举报通道,用户发现“黑气瓶”等违法线索可向“110”、“12345”、“8575058”进行电话举报。

银川市公安局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

银川市市政管理局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九、银川小区管理最新规定?

逐步解封!疫情区的有阳性患者的还是以单元的形式来进行封控,没有阳性患者的可以正常活动,学校还是属于线上教学,核酸检测没有停止。

十、宜昌垂钓管理最新规定?

宜府发〔202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农业农村部发布的《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农业农村部令2021年第5号),为规范管理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禁捕水域垂钓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管理对象

  在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禁捕水域通过使用钓具、钓法获取钓获物的行为。

  二、管理区划

  (一)禁钓区

  长江流域宜昌市内以水生生物为主要保护对象的自然保护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和水生生物重要栖息地等特定区域为禁钓区,常年禁止垂钓。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1.长江湖北宜昌中华鲟省级自然保护区;

  2.清江长阳段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3.清江宜都段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4.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5.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

  6.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跨江河桥梁所在区域等;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垂钓的区域。

  (二)限钓区

  长江流域宜昌市内经国家、省公布和批准的禁捕水域内,水生生物自然保护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以外的区域为限钓区,在规定时间内可以垂钓。具体包括以下区域:

  1.长江干流宜昌段(除中华鲟自然保护区外)、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

  2.黄柏河与长江干流相连水域上溯10.8公里范围内;

  3.清江和渔洋河宜都段水域(除中华倒刺鲃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与清江、渔洋河干流相连水域上溯2公里范围内;

  4.松滋河枝江段、香溪河兴山段、长阳自治县清江高坝洲库区与宜都中华倒刺鲃保护区连为一体的水域;

  5.沮漳河当阳段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

  6.沙滩河当阳、远安段中华刺鳅乌鳢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验区水域;

  7.清江隔河岩水库白甲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核心区外水域及与其相通的2公里水域;

  禁钓区和限钓区的具体范围(河段的起止经纬度、小地名等)以及限钓区的垂钓期,由县市区明确并标识公布。

  三、垂钓主体管理

  垂钓人员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垂钓,应具备从事垂钓活动的身体条件,自觉遵守关于垂钓时间、地点、钓法、钓饵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注意保护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禁止在桥梁、输电线路、变压器附近以及气候条件恶劣、人迹罕至地区等存在安全隐患的区域垂钓。垂钓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引导规范垂钓行为。

  四、钓具钓法管理

  在允许垂钓的区域和时间内,原则上只允许以“一人一杆一线一钩(单钩)”方式进行休闲垂钓。垂钓时禁止使用串钩、爆炸钩,以及一人多杆、多线多钩等对资源破坏较大的钓具钓法;禁止使用禁用渔(钓)具、各类探鱼设备、视频辅助装置;禁止使用船艇、排筏等水上漂浮物;禁止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钓饵、窝料、添加剂以及鱼虾类活体饵料。

  五、钓获物管理

  严禁垂钓《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中的水生野生动物。钓获上述水生野生动物时,应当立即放回原水体。

  严格控制钓获物数量,每名垂钓者每天可钓获物数量规格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具体标准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开发布。

  垂钓人员钓取的渔获物只能自用或赠予他人,禁止交易。否则,视同非法捕捞行为进行处置。

  六、执法监管

  违反本通告或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查处。

  本通告自2022年2月1日起实施。

  宜昌市人民政府

  2022年1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1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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