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立有数份遗嘱应以什么为准?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但是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我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遗嘱包括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五种形式,每种遗嘱都有着不同的要求,如对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均规定了见证人制度,即必须有两个以上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且无利害关系的人在场,方能有效;对口头遗嘱规定仅限于在危急情况下作出等。
二、公文发文日期应以什么日期为准?
成文日期确定的原则和标注位置有2种:
一是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等以会议正式通过的日期为准,成文日期编排在公文标题之下,写全年、月、日,用()括起来。
二是经机关负责人签发的公文,以签发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的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
三、判断儿童年龄应以什么为准?
儿童年龄段划分标准
婴儿期:从出生到12个月末的这一年龄阶段。
幼儿期:儿童从1~3周岁末的这个时期称为幼儿期。
学龄前期:儿童从3周岁到6~7周岁这一年龄阶段。
学龄期:儿童从6~7周岁到15周岁这一年龄阶段,教育心理学中又把此期开始的6~7周岁至12~13周岁称为学龄初期,相当于小学时期。
青春期:12~18岁的阶段称之为青春期。
成年早期:18~25岁,这个年龄阶段属于成年早期。
成年期:25~50岁划分为成年期。
四、判定风向和风力应以什么风为准?
判定风向和风力应以全年最大频率上风侧的风为准
五、拍摄人像的调焦应以哪个部位为准?
人像摄影调对焦应以人的面部为基准。
六、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应以定损金额为准吗?
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应以定损金额为准吗?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险案件的增加,很多客户经常发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给出的赔付金额与他们期望的不一致。这引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应以定损金额为准吗?对于这个问题,我将从法律和保险公司的角度进行解析。
首先,了解定损金额的意义是很重要的。定损金额是由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或第三方定损机构根据车辆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的金额。这个金额主要是根据车辆的价值、修复费用和残值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保险条款中,通常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将以定损金额为依据来确定赔付金额。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确保赔付金额不超过定损金额。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应以定损金额为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只能是定损金额。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商事合同,受到我国《合同法》的保护。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发生时负有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标的保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不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就知道或者以合理的关注义务应当知道的事实,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事实,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成立时未知事实为由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当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了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或者车辆的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赔付金额可以超过定损金额。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真实损失,而非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当赔付金额超过定损金额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此产生争议。他们可能会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或者车辆的价值变化超出了合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赔付金额以定损金额为准。
综上所述,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在一般情况下应以定损金额为准。然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后采取了减少损失的措施,或者车辆的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可以超过定损金额。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此提出异议,而需通过法律程序最终解决。
从客户的角度来看,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很重要的。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条款中对赔付金额的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能够获得满意的赔付金额。
总之,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应以定损金额为准,但在一定情况下,超过定损金额的赔付也是可能的。在保险案件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
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应以定损金额为准吗? 近年来,随着汽车保险案件的增加,很多客户经常发现保险公司在理赔过程中给出的赔付金额与他们期望的不一致。这引发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应以定损金额为准吗?对于这个问题,我将从法律和保险公司的角度进行解析。 首先,了解定损金额的意义是很重要的。定损金额是由保险公司的定损员或第三方定损机构根据车辆损失情况进行评估的金额。这个金额主要是根据车辆的价值、修复费用和残值等因素来确定的。 在保险条款中,通常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将以定损金额为依据来确定赔付金额。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利保护自己的利益,确保赔付金额不超过定损金额。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应以定损金额为准。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只能是定损金额。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商事合同,受到我国《合同法》的保护。在合同法的基础上,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解释和适用进行了专门规定。根据保险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损失发生时负有迅速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的义务,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在标的保险价值发生重大变化时,被保险人负有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不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就知道或者以合理的关注义务应当知道的事实,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成立之前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的事实,保险人不能以保险合同成立时未知事实为由解除合同。 这意味着当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采取了防止或减少损失的措施,或者车辆的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赔付金额可以超过定损金额。这是因为保险合同的目的在于赔偿被保险人的真实损失,而非保护保险公司的利益。 值得一提的是,当赔付金额超过定损金额时,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此产生争议。他们可能会认为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或者车辆的价值变化超出了合理范围。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赔付金额以定损金额为准。 综上所述,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在一般情况下应以定损金额为准。然而,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后采取了减少损失的措施,或者车辆的价值发生了重大变化,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赔付金额可以超过定损金额。但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可能会对此提出异议,而需通过法律程序最终解决。 从客户的角度来看,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是很重要的。在购买保险时,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了解条款中对赔付金额的约定。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尽快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以确保能够获得满意的赔付金额。 总之,协助客户的赔付金额应以定损金额为准,但在一定情况下,超过定损金额的赔付也是可能的。在保险案件中,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维护自己的权益是至关重要的。七、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编制时间应以什么为准?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是月份结束之后,公司账目的银行存款余额,与银行对账单的月末余额不一致时编制,如果二者一致不需要编制银行对账单要每月结束之后,下个月初的那几天才有(或者现在开通企业网银,直接看电子账单余额)调节表,主要是调整由于银行与公司财务记账时间相差导致的相关未达账项,如果账没有做错,金姑婆未达账项调整之后,二者余额应该一致,然后你把编制的调节表拿去银行盖章即可如果调整之后,两者还有差额,就需要查账,看是哪里错了,直至查找出问题之后,调整一致,才能正常结账
八、沥青路面骨料的粒径选择和筛分应以什么为准?
混凝土粗骨料的最大粒径选择要符合连续级配的。
对于 泵送砼、施工部位;4.5,碎石的最大粒径与输送管内径之比,要考虑砼泵送时难易度问题。粗骨料的粒径小于等于40mm为宜。不宜用单一的单粒级配制混凝土,不宜大于1/3,可允许采用板厚1/4、(GB50204)规定最大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最小边长尺寸的1/2。对于实心板,同时不得大于钢筋最小净距3/、考虑混凝土粗骨料的的强度压碎指标要求,但最大不得大于50mm1、考虑混凝土的标号、现在都是商品混凝土;2的粒径,卵石不宜大1/2。九、为什么民法典定义为准合同?
因为合同当事方都会以民法典为基础来签订双方都合同,起参考作用。
另双方合同并未约定内容要可以民法典的条款参照适用,所以说其为准合同
十、招标文件和合同发生不一致,应以什么为准?
招标文件和合同发生不一致,应以合同为准。
按通常的理解,合同成立在招标文件之后,且招标文件是要约邀请,应该以合同文本为准。这也是工程上合同至上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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