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处理发电概念?

286 2024-07-20 20:09

一、垃圾处理发电概念?

垃圾发电把各种垃圾收集后,进行分类处理。其中:一是对燃烧值较高的进行高温焚烧(也彻底消灭了病源性生物和腐蚀性有机物),在高温焚烧(产生的烟雾经过处理)中产生的热能转化为高温蒸气,推动涡轮机转动,使发电机产生电能。二是对不能燃烧的有机物进行发酵、厌氧处理,最后干燥脱硫,产生一种气体叫甲烷,也叫沼气。再经燃烧,把热能转化为蒸气。推动涡轮机转动,带动发电机产生电能。

面对世界城市化进程越来越快,城市垃圾泛滥已成为城市的一大灾难。世界各国已不仅限于掩埋和销毁垃圾这种被动“防守”战术,而是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进行科学合理地综合处理利用垃圾。我国有丰富的垃圾资源,存在极大的潜在效益。全国城市每年因垃圾造成的损失约近300亿元(运输费、处理费等)而将其综合利用却能创造2500亿元的效益。

从20世纪70年代起,一些发达国家便着手运用焚烧垃圾产生的热量进行发电。据有关统计资料称,我国当今城市垃圾清运量已达1万亿t/a,若按平均低位热值2900kJ/kg,相当于1400万t标煤。如其中有1/4用于焚烧发电,年发电量可达60亿kwh,相当于安装了1200MW火电机组的发电量。无害化垃圾焚烧发电可实现垃圾无害化,斟为垃圾在高温(1000℃左右)下焚烧,可进行无菌和分解有害物质,且尾气经净化处理达标后排放,较彻底地无害化。减量化垃圾焚烧后的残渣,只有原来容积的10%~30%,从而延长了填埋场的使用寿命,缓解了土地资源紧张状态。

因此,兴建垃圾电厂十分有利于城市的环境保护,尤其是对土地资源和水资源的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

二、承德哪垃圾处理焚烧发电厂地址?

开发区那边有一个环能热电厂,烧垃圾发电的。

过太平庄村了,路边……

三、哪条邮轮线路最适合长途邮轮旅游?

长线邮轮并不适用于很多人,所以非邮轮爱好者和身体状况不稳定的朋友还是慎重;

长线邮轮的环球线一般都会提前一年半预定,因为这种线路一般都是被分拆销售,为避免各段满额,其实环球邮轮的预定都是比较抢手的;

地中海邮轮出过311天的环球邮轮产品,这是目前我了解的比较长的项目了,因疫情的调整后续是否还有还未可知;

如果决定去长线(环球)邮轮,需要考虑2个必要条件:签证问题和保险,这是旅行安心顺畅的不可或缺!

每种旅行方式其实都是对生活的向往,祝遂愿!

四、垃圾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157 号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已于2007年4月10日经建设部第12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部 长:汪光焘

二〇〇七年四月二十八日

本办法于2015年5月4日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4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等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中文名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

发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发布日期

2007年4月28日

施行日期

2007年7月1日

修正日期

2015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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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治理规划清扫收集处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修正内容

七、删除《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第十九条第一项: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删除第二十七条第一项:

(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规模小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规模大于100吨/日的卫生填埋场和堆肥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焚烧厂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亿元;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城市生活垃圾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的治理,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依法负责的原则。

国家采取有利于城市生活垃圾综合利用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提高城市生活垃圾治理的科学技术水平,鼓励对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第四条

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治理规划

第七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等,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

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

第八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应当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九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第十条 从事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的设置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一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依法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送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十四条 申请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

(二)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三)丧失使用功能或其使用功能被其他设施替代的证明;

(四)防止环境污染的方案;

(五)拟关闭、闲置或者拆除设施的现状图及拆除方案;

(六)拟新建设施设计图;

(七)因实施城市规划需要闲置、关闭或者拆除的,还应当提供规划、建设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清扫收集

第十五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逐步实行分类投放、收集和运输。具体办法,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本地区实际制定。

第十六条 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地点、时间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时间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

城市生活垃圾实行分类收集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类要求,将生活垃圾装入相应的垃圾袋内,投入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收集场所。

宾馆、饭店、餐馆以及机关、院校等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单独收集、存放本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并交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企业运至规定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所。

禁止随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第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第十八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经营协议应当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作为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机械清扫能力达到总清扫能力的20%以上,机械清扫车辆包括洒水车和清扫保洁车辆。机械清扫车辆应当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及清扫过程记录仪。

(二)垃圾收集应当采用全密闭运输工具,并应当具有分类收集功能。

(三)垃圾运输应当采用全密闭自动卸载车辆或船只,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及装卸记录仪。

(四)具有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六)具有固定的办公及机械、设备、车辆、船只停放场所。

第二十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照环境卫生作业标准和作业规范,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

(二)将收集的城市生活垃圾运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认可的处置场所;

(三)清扫、收运城市生活垃圾后,对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及时保洁、复位,清理作业场地,保持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和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

(四)用于收集、运输城市生活垃圾的车辆、船舶应当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

第二十一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禁止实施下列行为:

(一)任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城市生活垃圾;

(二)擅自停业、歇业;

(三)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第二十二条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收集、运输,严禁混入城市生活垃圾。

处置

第二十三条 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转运站、处理厂(场)处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任意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第二十四条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所采用的技术、设备、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标准的要求,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

第二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活动。

第二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招投标等公平竞争方式作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许可的决定,向中标人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

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中标人签订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经营协议,明确约定经营期限、服务标准等内容,并作为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许可证的附件。

第二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服务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卫生填埋场、堆肥厂和焚烧厂的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规划许可文件。

(二)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三)有至少5名具有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包括环境工程、机械、环境监测等专业的技术人员。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垃圾处理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四)具有完善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配备沼气检测仪器,配备环境监测设施如渗沥液监测井、尾气取样孔,安装在线监测系统等监测设备并与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联网。

(六)具有完善的生活垃圾渗沥液、沼气的利用和处理技术方案,卫生填埋场对不同垃圾进行分区填埋方案、生活垃圾处理的渗沥液、沼气、焚烧烟气、残渣等处理残余物达标处理排放方案。

(七)有控制污染和突发事件的预案。

第二十八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二)按照规定处理处置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废渣、粉尘等,防止二次污染;

(三)按照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接收生活垃圾;

(四)按照要求配备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备、设施,保证设施、设备运行良好;

(五)保证城市生活垃圾处置站、场(厂)环境整洁;

(六)按照要求配备合格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

(七)对每日收运、进出场站、处置的生活垃圾进行计量,按照要求将统计数据和报表报送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八)按照要求定期进行水、气、土壤等环境影响监测,对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性能和环保指标进行检测、评价,向所在地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检测、评价结果。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派驻监督员。

第三十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三)进入现场开展检查;

(四)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改正违法行为。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监督检查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妨碍与阻挠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

第三十一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格的机构,定期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场站的垃圾处置数量、质量和环境影响进行监测。

第三十二条 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服务许可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准予延续的,直辖市、市、县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与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重新订立经营协议。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撤销许可证书:

(一)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许可的其他情形。

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注销许可证的申请,交回许可证书;原许可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公告其许可证书作废:

(一)许可事项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期的;

(二)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许可证依法被撤回、撤销或者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注销的情形。

第三十五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企业需停业、歇业的,应当提前半年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停业或者歇业。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企业停业或者歇业前,落实保障及时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的措施。

第三十六条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应急预案,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应急处理系统,确保紧急或者特殊情况下城市生活垃圾的正常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企业,应当制定突发事件生活垃圾污染防范的应急方案,并报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劳动保护的要求和规定,改善职工的工作条件,采取有效措施,逐步提高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做好职工的卫生保健和技术培训工作。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3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元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照城市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或者处置活动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义务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处置的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停业、歇业的,由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核发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理许可证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对其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城市生活垃圾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第四十八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适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的规定适用于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非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的单位;但是,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以及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五十条 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和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服务许可证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规定格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印制。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0日建设部颁布的《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7号)同时废止。

五、家庭垃圾处理?

家庭垃圾分类处理,厨卫垃圾,其它垃圾,可回收垃圾。

六、白星邮轮旗下邮轮?

英国白星航运公司(White Star Line)是一家总部位于英国利物浦的航运公司,但已经在1935年倒闭,卖给了它的竞争对手,在当时同样总部位于利物浦的卡纳德公司。在此之前,白星航运公司也曾经几次易手,但是公司的名称一直没变,只是换了老板。

白星航运公司曾经建造了许多著名的巨轮:泰坦尼克号:1912年4月15日,处女航中,因撞上冰山而沉没;奥林匹克号:1935年10月11日被拆毁。不列颠尼克号:1916年11月26日,遭到U-76潜艇袭击,在55分钟内进水沉没。

七、垃圾处理原理?

垃圾处理是指对固体废物的污染防治采用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指导思想。

八、垃圾处理方法?

1.填埋

填埋处理需占用大量土地。同时,垃圾中有害成份对大气、土壤及水源也会造成严重污染,不仅破坏生态环境,还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2.堆肥

堆肥处理对垃圾要进行分拣、分类,要求垃圾的有机含量较高。而且堆肥处理不能减量化,仍需占用大量土地。

3.焚烧

焚烧的实质是将有机垃圾在高温及供氧充足的条件下氧化成惰性气态物和无机不可燃物,以形成稳定的固态残渣。首先将垃圾放在焚烧炉中进行燃烧,释放出热能,然后余热回收可供热或发电。烟气净化后排出,少量剩余残渣排出、填埋或作其它用途。

九、坐邮轮好玩么?

强答一记。

作为一个经常带爸妈坐邮轮出门玩的人,我觉得自己挺适合回答这个问题的。答主坐过的航线主要在地中海,加勒比海也去过两次。体验过的邮轮公司有msc,costa还有皇家加勒比。

若是年轻人,不时很宅的那种 (话说很宅的可能未必会花很长时间出去玩),不推荐坐邮轮。还是自助游吧,更有乐趣。

我这边重点推荐带着老人一起出游的人,或者为老人安排旅行的人,那么可以考虑邮轮,物有所值而且老人也能玩得开心。原因我列举一下:

1。省事省力气。坐邮轮就完全不用操心吃,住,行的问题。不用绞尽脑汁的规划路线,加班加点的定酒店订机票订火车票。。。我觉得光这一项就已经值回票价。有过带爸妈旅行经历的人都知道,这是件多么吃力不讨好的差事,徒步太多他们会累,太少又没意思。吃的不合口味要抱怨,要热水热汤热饭菜,傲娇的对三明治之类的冷食不屑一顾。邮轮完美解决的我的问题,一日三餐,包括水果甜点全部都包了,饮料咖啡热茶热牛奶全天供应,航线是唯一需要挑一挑的地方但事实上也不需要怎么挑,现在的绝大部分航线都是很成熟的线路,去的地方也是很大众很热门的地方,所以基本不需要担心。住的条件也不错,哪怕是最低标准的内舱房,一应设施也俱全,更何况船上能消磨时间的地方太多了,根本不会整天呆舱房里。

2。我坐过的邮轮,服务体验是一流的。crews都非常非常的友善,而且乐于帮助你。我经常说这个服务质量绝对是5星标准的。不管你住的是顶级套房还是普通内舱房,只要你人不在室内,你的房间就会被打扫得干干净净。无论什么时候你回到自己的房间,你都看到它是干净整洁的。吃饭的时候(自助除外)服务生的质量我觉得比米其林星级餐厅也不逊色。基本上所有的服务员都能讲英语,前台的接待人员起码会4,5种以上的语言,如果只能说中文,船上也有配专门说中文的服务人员,不必担心沟通的问题。这样的服务质量,哪怕食物不是那么出色,哪怕房间不是那么完美,我觉得作为旅客也很容易保持好心情。

3。船上船下活动丰富。船在行驶过程中很容易感到无聊,不过邮轮公司已经想了各种招数帮你打法时间。每天都有一个日程表放在每个客房中,上面列举了从一早到夜里船上所有的娱乐项目,有魔术表演,有拍卖,有跳舞课程,有专门给孩子安排的,还有乒乓球比赛等等,每天不重样,你可以选有兴趣的参加。那日程满满的一整天,基本上每时每刻你都能找到事情做。对于这些娱乐项目没兴趣的人,邮轮上一般有超过4个的酒吧,每个酒吧的风格不同,有常驻歌手和乐队现场表演,随便挑个靠窗的位子,喝杯东西,听着音乐,很放松惬意。至于其他的设施诸如泳池,赌场,剧院等等前面的答案有说的很详细了。至于邮轮每停靠一个地方,一般乘客有一个白天的时间上岸游览。邮轮也提供旅行团服务,懒得自己规划的人可以跟团走,价格稍微贵一点,但是质量还不错,基本上只负责把你带到景点,没有购物环节也没有任何形式的推销。每天睡醒就到了一个新地方,这种体验真的很棒!

4。邮轮旅行的方式很符合父母的旅行期待。父母那一辈人,大多数都对什么深度游或者特殊的旅行不大感冒。他们比较在意的是花费比较少的资源(包括但不限金钱,时间和体力)去尽可能多的地方,对于深度参观或者了解一个景点没有太高的兴致,除非他们原本就对这个地方有研究/情结。拍照留念,证明到此一游,发朋友圈然后下一个。所以这种省时省力又恰到好处可以覆盖尽可能多名胜景点的旅行方式就成了首选。有人问那跟团出游,坐大巴不也一样嘛。额,可是坐大巴很累,而且比较颠簸,吃住都不太好,有些旅行团为了赶景点从一大清早跑一整天到半夜才能就寝,这样的体验我觉得我都吃不消,更何况父母了。

5。最后一点说说邮轮上面wifi的问题。现在是移动时代了,尽管老人的需求要小一点但是作为陪同老人出行的我们,如果一整天没网络会挺难受的。邮轮上网络的确贵,但是我认为还是值得买的,用不着整天挂在网上,买几个小时,有需要的时候用一下,查查邮件,发发微信什么的足够用了。想看视频,房间里有电视。更何况船上船下那么丰富的生活,何必埋首在手机电脑里?把头抬起来,好好享受假期啊。如果有非要用网络的情况,我有一次陪爸妈坐邮轮,因为手上有个比较紧急的工作要处理,我就索性带到船上去做了,结果一点事情也没耽误。

以上。

十、黄金邮轮和世纪邮轮哪个邮轮比较好?

黄金邮轮和世纪邮轮都是知名的游轮品牌,它们各有各的优点。具体哪个邮轮更好,取决于您的个人偏好和需求。

黄金邮轮是一家知名的中国游轮品牌,它在市场上享有较高的知名度。黄金邮轮提供的设施和服务较为完善,船上设有多个餐厅、娱乐设施和舒适的客房,乘客可以享受到高品质的服务和舒适的旅行体验。黄金邮轮还经常举办一些特色活动和主题巡航,为乘客提供更多选择。

世纪邮轮是一家国际知名的游轮品牌,它在全球范围内都有良好的口碑。世纪邮轮的船只设备先进,舒适度较高,提供多样化的娱乐设施和餐饮选择。世纪邮轮还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在船只设计和运营中积极采取环保措施。

因此,选择黄金邮轮还是世纪邮轮,您可以根据以下因素进行考虑:

1.个人偏好:您更喜欢国内品牌还是国际品牌?

2.船只设施:您更看重船上的餐饮、娱乐和住宿设施吗?

3.行程和目的地:您更关注邮轮的航线和目的地吗?

4.预算:您的预算范围是多少?

综上所述,黄金邮轮和世纪邮轮都是优秀的邮轮品牌,选择哪个更好取决于您的个人需求和偏好。建议您在选择前仔细比较两者的特点和优势,并根据自己的情况做出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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