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产监管条例?

116 2023-11-21 15:56

一、食品生产监管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督促生产经营者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证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督检查定义)本办法所称监督检查,是指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食品安全检查员依照本办法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执行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生产经营规范等情况,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和监督管理工作需要实施的监督检查。

  食品安全检查员(以下简称检查员)是指具有食品安全监督执法资格,从事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检查对象)本办法所称食品生产经营者是指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保健食品(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包括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以下统称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五条(职权划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统一规范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工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监督检查工作的监督管理。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上级部门应对下级部门监督检查工作进行指导和检查。

  第六条(异地互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随机抽取生产经营者、随机送派食品安全检查员开展异地检查和交叉互查。

  第七条(遵循原则)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八条(企业投诉)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检查员有违法行为的,有权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章 食品生产经营者主体责任

  第九条(依法生产经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生产经营食品,对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

  第十条(生产经营者要求)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材料、餐具、饮具和容器;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等;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容器、售货工具和设备;

  (九)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的,应当符合前款第六项的规定。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管理要求)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严格的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体系,实现食品质量安全信息可查询、来源可追溯、过程可控制、责任可追究,确保生产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有关规定要求。包括:

  (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及其他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二)严格执行国家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食品经营过程卫生规范、保健食品良好生产规范及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相关标准,确保生产经营过程符合要求;

  (三)严格落实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况,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检验合格证号、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

  (四)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管理食品添加剂;在自制食品中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当以消费者易于辨识的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二条(召回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生产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按照《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食品经营者停止销售,提示消费者停止食用,对召回的不安全食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销毁。

  第十三条(自查记录)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自查制度,定期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整改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特殊食品要求)生产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企业,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要求,建立食品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该体系的运行情况进行自查,并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第十五条(其他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标签标注、特殊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等制度,并保持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配合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接受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提供检查场所,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协助核查生产经营情况和抽取食品样品。不得拒绝、逃避,或者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章 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

  第十七条(监督检查计划)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企业规模、管理水平、食品安全状况、信用档案记录等因素确定风险等级,实施风险分级管理,编制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计划。监督检查计划应当包含对食品生产经营者监督检查的方式、抽查比例、检查频次、检查重点及产品抽检等内容。

  第十八条(其他监督检查)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根据食品安全抽检结果、投诉举报等情况,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检查内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1的规定进行。

  保健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2的规定进行。

  食品销售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3的规定进行。

  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按照《检查要点表》中表1-4的规定进行。

  第二十条(抽查方法与内容)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每年至少开展1次覆盖《检查要点表》全项目的检查。规定为必查项目的,实施监督检查时不得漏检。

  根据监督检查需要,检查员可以随机抽取《检查要点表》中的部分检查内容进行重点检查。

  第二十一条 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检查要点表》的内容,依据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制定监督检查表格。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方式)食品生产者的监督检查,采取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的书面材料记录检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食品销售者和餐饮服务提供者的监督检查,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并视情况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相关书面材料记录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检查时间)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业态、品种、特点以及监督检查内容的需要,确定监督检查的时间,一般应在生产经营者生产、营业时间内开展监督检查,不得提前通知企业。

  第四章 监督检查程序

  第二十四条(人员要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监督检查,应有2名以上检查员参加,并当场出示有效证件。

  第二十五条(邀请专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邀请食品安全专家、消费者代表等人员参与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六条(现场检查)检查员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列举的检查措施。

  第二十七条(检查记录)检查员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检查要点表》的内容要求,如实作出评价,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描述性记录,并填写《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以下简称《检查结果记录表》)。

  《检查结果记录表》一式两份,由检查员和被检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质量安全负责人签字,一份由被检查单位留存,一份由监督检查部门存档。

  负责实施监督检查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检查员对所检查项目的检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异议处理)被检查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检查结果提出异议的,可以签署异议,但应当说明异议事项和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检查员应当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核实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检查员应当报告监督检查部门。

  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检查员应书面记录并报告监督检查部门,由监督检查部门予以公布。

  第二十九条(定期公布)监督检查结束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在部门网站上公布检查记录和检查记录表的结果以及检查员姓名等信息。

  食品经营者应当在消费者易于接收到消费信息的经营场所公示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十条(责令整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在监督检查或抽样检验中发现的问题,应当责令改正的,现场出具限期改正通知书,提出整改内容及要求;检查员应当对被检查单位的整改情况实施跟踪检查,并记录跟踪检查情况。

  第三十一条(违法查处)监督检查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依法应当进行行政处罚的,按照行政处罚程序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及时履行案件移送程序;涉及其他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其他监管部门的,应当及时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实施召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监督检查或抽样检验中发现食品安全问题或者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应当要求生产经营者及时追查食品流向,召回不安全食品。

  第三十三条(信用档案)监督检查结果应当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的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法律法规)监督检查发现违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按《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不配合监督检查)检查员对被检查单位拒绝、阻挠、干涉检查的行为应当进行书面记录,并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无法完成检查工作的,有关检查结论判定为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风险防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证据,经调查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继续生产经营可能造成食品安全问题的,应当要求食品生产经营者暂时停止生产经营,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置。

  第三十七条(餐饮服务添加剂未公示)餐饮服务提供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及公示食品添加剂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督查人员违规处理)检查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监督检查部门按照权限对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未按规定进行监督检查造成后果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阻碍、干涉监督检查工作的;

  (四)在监督检查中伪造或者指使他人伪造记录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范围)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监督检查内容和要求参照食品生产企业要求执行。

  第四十条(实施日期)本办法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二、食品监管全流程?

首先制定制度

一、从业人员卫生

1、所有食品从业人员均须经过体检并取得健康证,并且根据所在城市要求每一年或两年复检一次并换

2、个人卫生要求:1)不得有明显指甲;2)不得化妆、佩戴首饰;3)勤洗澡洗头;

3、进操作间前卫生要求:1)穿戴好工作服,头发不得外漏,接触熟食需戴好口罩(严格的还要穿胶靴);2)双手用流动水清洗干净并用75%的酒精消毒(胶靴用消毒液消毒-可准备一消毒池)

4、操作过程卫生:1)接触熟食时必须带上防护手套,并且每隔一段时间用酒精消毒一次,如果是一次性手套需定期更换(具体间隔时间最好经实验室采样检验,根据细菌繁殖情况而定)

制度制定好后,对人员进行培训,人员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过程中需设置品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制定相应的奖惩措施对员工进行约束

二、设备安全(不知道你这边指的是操作安全还是同样的设备卫生问题)

1、设备操作:首先每台设备都需要有《设备安全操作规程》-标题自定义,详述设备的操作流程及安全注意事项

2、设备卫生

1)班前用消毒液清洗擦拭设备表面和操作过程中所需用的工器具

2)过程中定期消毒

3)班后再次清洗擦拭设备表面和工器具

注:同样的,设备和工器具的消毒周期也可通过检验结果来定

3、培训和检查

三、环境卫生

1、明确区域

一般卫生区域包括操作间的地面、墙壁、天花板

三、地摊经营食品如何监管?

对新开业食品摊贩发放《食品摊贩经营告知书》,要办理健康证,由属地街道(乡镇)进行备案登记管理,并发放登记卡,监督其“亮牌经营”;对取得登记卡的摊贩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督促其自觉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加强监督指导。组建工作专班,每天定期对地摊经营点开展集中专项检查,执法检查从业人员的健康证、个人卫生、穿戴是否符合要求、采购食品原辅料的进货台账和合格证明等内容,对发现食品安全问题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整改,加大检查频次;对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并注销登记卡。

四、农村的食品安全怎么监管?有部门监管吗?

当然有了,现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合并到市场监管局以后,涉及到食品安全方面的监管部门是当地的市场监管部门管理。

五、食品监管局检查范围?

主要包括食品生产者资质、食品安全自查、生产许可条件保持情况、前次监督检查结果和整改情况、生产环境条件、进货查验、生产过程食品安全控制、检验能力和产品检验、贮存及交付控制、不合格品管理和食品召回、产品标签及说明书、从业人员管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及相关信息记录等情况。

六、食品监管需要学什么专业?

食品科学与工程、食品质量与安全、食品安全与检测。

本专业培养掌握食品监督管理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知识和基本技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质量控制及监督管理的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

  所学课程主要有:《粮食及其制品检验》《粮油储藏技术》《食品安全与质量控制》《药学服务技术》《药店管理实务》《粮食加工自动控制技术》

七、基层食品药品监管所和食品药品监管局的区别?

乡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不是公务员性质的,一般是事业编制性质的。乡镇一级政府当中,一般只有领导岗位的公务员,还有新招录的乡镇公务员,其余大部分人员为事业编制和无编制人员。

乡镇(街道)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所,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派出机构,股级行政单位。接受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和当地乡政府的双重领导。

八、食品企业归哪些部门监管?

1. 食品安全主要监管部门有: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质检总局、卫生计生委、农业部。

2. ①食品药品监管总局的主要职责有:食品(含保健食品)生产许可;食品(含保健食品)经营许可;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使用新原料保健食品注册和首次进口的保健食品(不包括补充维生素、矿物质等营养物质的保健食品)注册审批;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注册;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等。②质检总局的主要职责有: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审批;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业务的检验许可;进境动植物产品的国外生产、加工、存放单位和出境动植物及其产品、其他检疫物的生产、加工、存放单位注册登记等。③卫生计生委的主要职责有:新食品原料审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审批;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审批;利用新材料、新工艺和新化学物质生产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的审批。④农业部的主要职责有: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试验、生产、经营和进口审批;转基因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核发;农作物种子、草种、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证核发;从境外引进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向境外输出或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蜂、蚕遗传资源审批;转基因种畜禽、水产苗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出口农作物种质资源初审;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易感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申报、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核发;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母种、原种)等。

3. 其他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还有粮食局、海关总署、工商局等,具体的内容你可以去国务院网站查询

九、农村食品安全监管解释?

所谓食品安全监管的概念是,国家职能部门对食品生产、流通企业的食品安全行使监督管理的职能。具体是负责食品生产加工、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的日常监管;实施生产许可、强制检验等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查处生产、制造不合格食品及其它质量违法行为。而近期频频曝出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消费者和政府部门对食品安全及其监管提高了关注度,也暴露出了我国食品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着不足。这就需要地方政府和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食品的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采取监管措施,加强整治力度,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

十、如何登录食品药品监管系统?

食品药品监管系统需要你有权限就可以登录,这种网站不是普通人可以登录的,是需要授权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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