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挖矿的刑法边界,常见罪名与法律适用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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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2-16 1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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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争议
虚拟货币挖矿作为区块链技术的典型应用,曾因高回报吸引大量参与者,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监管政策的明确化,挖矿活动逐渐被纳入法律规制的重点领域,2021年9月,国家发改委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挖矿“能耗高、污染大”“与我国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相悖”,要求各地有序淘汰挖矿项目,在此背景下,部分挖矿行为因触及法律红线,可能构成犯罪,本文将结合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虚拟货币挖矿可能涉及的核心罪名进行梳理与解释。
虚拟货币挖矿可能涉及的核心罪名
实践中,虚拟货币挖矿的刑事风险主要集中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经营罪”“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及“诈骗类犯罪”等罪名,具体需结合挖矿行为的主观目的、客观手段及社会危害性认定。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面向公众“融资挖矿”的典型风险
罪名定义
根据《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其核心特征包括“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
挖矿行为中的适用场景
部分挖矿项目为筹集资金,常以“高收益回报”为诱饵,通过互联网等公开渠道向不特定公众宣传,以“云 mining 合约”“矿机共享”“收益分成”等名义吸收资金。
- 承诺“零风险、月化收益超10%”,吸引投资者购买“算力份额”;
- 设立“矿机托管”服务,要求投资者预付高额费用,实际将资金挪用于挖矿或挥霍。
此类行为若同时满足四个特征,即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司法实践中的认定要点
- “非法性”:未取得金融监管部门许可(如央行、银保监会颁发的牌照),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
- “利诱性”:承诺保本付息或固定收益,与挖矿的实际风险(如币价波动、政策变动)不匹配;
- “社会性”:面向社会公众传播,而非特定群体(如仅限内部员工)。
(二)非法经营罪:未经许可的“挖矿服务”与“矿机交易”
罪名定义
《刑法》第225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作为兜底条款,需结合司法解释及政策导向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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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矿行为中的适用场景虚拟货币挖矿涉及多个环节,若相关环节未经许可或违反专营规定,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 提供挖矿技术服务:如开发、销售“矿机集群管理系统”“云挖矿平台”,为他人提供算力租赁服务,且未取得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如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许可);
- 倒卖矿机或“算力期货”:囤积矿机或虚构算力份额,通过炒作价格牟取暴利,涉嫌违反国家关于虚拟货币交易的“禁令”;
- 跨境挖矿服务:为境外用户提供矿机托管、跨境结算等服务,规避国内监管,可能被认定为“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
政策导向对罪名认定的影响
2021年《关于进一步虚拟货币交易炒作活动的通知》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直接或间接提供挖矿相关服务,若达到“情节严重”标准(如违法所得数额较大、造成严重社会影响),即可按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恶意入侵或劫持他人设备挖矿
罪名定义
《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行为。
挖矿行为中的适用场景
部分挖矿者为降低成本,通过非法手段控制他人设备进行“秘密挖矿”,具体表现为:
- 植入“挖矿木马”:通过钓鱼链接、恶意软件入侵个人电脑、服务器或物联网设备,利用他人算力挖矿;
- 劫持企业或公共服务系统:入侵企业内部服务器、学校或医院的计算机系统,将资源用于挖矿,导致系统运行缓慢、数据丢失。
此类行为本质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的“非法干扰”,若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如经济损失超1万元、影响用户超5000人次),即可构成本罪。
与“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竞合
实践中,秘密挖矿常先通过技术手段非法控制他人计算机(如植入远程控制程序),再实施挖矿行为,此时可能同时触犯《刑法》第285条“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与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需从一重罪处罚。
(四)诈骗类犯罪:以“挖矿”为名的集资诈骗或合同诈骗
罪名定义
集资诈骗罪(《刑法》第192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合同诈骗罪(《刑法》第224条)则是指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
挖矿行为中的适用场景
不法分子常以“虚拟货币挖矿”为幌子,虚构项目骗取资金:
- 虚假矿机销售:宣称“限量发售高端矿机”,收款后不发货或发送劣质设备,卷款跑路;
- 虚构“矿池收益”:伪造挖矿收益数据,诱使投资者持续投入资金,实际用于“拆东墙补西墙”的庞氏骗局;
- 冒充“官方项目方”:克隆正规区块链项目,以“预售矿机份额”“优先参与挖矿”为由骗取投资。
关键认定:“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明
区分诈骗类犯罪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核心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若行为人将集资款主要用于个人挥霍、转移境外或用于非挖矿的高风险投资(如赌博),而非实际投入挖矿运营,即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司法实践中的争议与边界问题
(一)“自用挖矿”是否构成犯罪?
实践中,个人或小规模团队使用自有设备、电力进行挖矿,未涉及融资、经营或破坏他人系统的,一般不构成犯罪,但若违反地方能源政策(如“挖矿”被列为淘汰产业),可能面临行政处罚(如断电、罚款)。
(二)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区分
若挖矿活动由公司组织实施,以单位名义进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且单位负责人或决策人员具有犯罪故意的,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三)“情节严重”的量化标准
不同罪名对“情节严重”有不同认定标准,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个人吸收金额超20万元、对象超30人;
- 非法经营罪:违法所得超5万元或经营数额超15万元;
-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造成系统运行时间超24小时或经济损失超5万元。
合规是挖矿活动的底线
虚拟货币挖矿的法律风险本质是“监管套利”与“违法犯罪”的界限问题,随着我国对虚拟货币“挖矿、交易、全链条”禁止政策的深化,任何以挖矿为核心的盈利活动,均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
- 个人挖矿应避免使用非法电力、入侵他人设备;
- 企业不得以挖矿名义开展融资、经营或技术服务;
- 全链条参与者需警惕“借挖矿行诈骗”的违法犯罪陷阱。
唯有在合法合规框架下,技术才能健康发展,参与者才能避免沦为刑事追责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