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疏浚工程船厂(浙江疏浚工程公司)

2022-11-29 09:18 点击:196 编辑:邮轮网

1. 浙江疏浚工程公司

中宏涌晟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04月10日,注册地位于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兴宁路66号1幢164幢13-5,法定代表人为马金龙。实业投资;企业管理服务;物业管理服务;经济信息咨询;房地产开发;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技术转让;环保技术、农业技术研发;疏浚工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室内外装饰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汽车(不含小轿车)、机电设备、电子设备、建筑材料、金属材料、五金交电、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品)、日用百货、办公设备、教学设备及用品的批发、零售;建筑机械设备租赁;自有房屋租赁;矿产品开发;矿产开采、石矿粉碎加工(限下设分支机构);自营和代理各类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

2. 中国疏浚环保控股有限公司

中交集团旗下历史超过100年的企业有2家,超过50年的有22家,底蕴深厚、文化多元、类型多样,文化汇流塑造品牌情感认同;中交集团在所有主营业务领域均掌握世界领先技术,尤其在港口、公路、桥梁设计建设,疏浚,港口集装箱起重机制造,石油钻井平台设计六个领域已位居世界第一,中交集团打造“中国港”、“中国路”、“中国桥”、“中国隧”、“中国装备”,用重大工程塑造品牌品质认同;中交集团积极参与“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雄安新区、粤港澳大湾区建设,做政府及区域经济发展急所的责任分担者、区域经济发展的深度参与者、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优质提供者,在海外履责、环境保护方面身先士卒,以央企担当塑造品牌价值认同。

着眼未来,统筹谋划,建立完善的品牌体系,中交品牌价值与品牌实力日益崛起。

3. 中国疏浚集团

交通集团是国企,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由原中国港湾建设(集团)总公司和原中国路桥(集团)总公司合并重组而成。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拥有34家全资、控股子公司,15家参股公司,业务足迹遍及中国所有省、市、自治区及港澳特区和世界70多个国家和地区。

公司主营业务涵盖以港口、码头、公路、桥梁、铁路、隧道、市政工程为主的基础设施设计和建设业,以基建疏浚和环保疏浚为主的疏浚业,以港口机械、筑路机械、大型钢结构为主的装备制造业,以及以国际工程承包、进出口贸易为主的外经外贸业。中交股份是中国最大的港口设计及建设企业,中国领先的公路、桥梁设计及建设企业,中国最大、世界第三的疏浚企业,全球最大的集装箱起重机制造商,中国最大的国际工程承包商,中国最大的国际设计公司。

4. 疏浚有限公司

我是浩海目前在职员工。 浩海总部在青岛市是高新区,森林防火及自然生态报数事业部、人力、行政、财务、研发在高新区办公。目前这个地方不繁华,但是公司有班车,其提供免费的午餐(大厨是特二级厨师)。 智慧城市事业部在山东路万科中心办公。 应该说好还是一家成长型企业,在青岛IT行业应该算是不错的。从传统企业转型过来,目前公司靠自己的利润搞研发的同时还有利润结余。公司的发展相对健康、稳健。 团队的氛围比较正气,从上到下,大部分人还是聚焦在做事情上。少有浑水摸鱼的人,也没有混日子的。这个对个人的成长还是比较有益的。 不是一个大手大脚花钱的企业,工资相对中等水平,高绩效员工另议。据说好业务员,一年二十来万拿得到。项目滚动起来,收入还是不错的。 目前想到的就这些了

5. 浙江疏浚工程公司招聘

是国企。

中国交通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中交水利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成立于1975年,隶属于中国交通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是中交上海航道局有限公司旗下的核心企业。公司业务范围涵盖港口与航道疏浚、筑堤与吹填造地、水利水电与市政建设、水环境治理与河湖整治、生态环保与园林绿化、水运勘察测绘等港航、市政、水利多个领域,拥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航道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地基与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勘察测绘甲级及建筑工程、公路工程等多项资质。注册资本金19.8亿元,总资产50余亿元。

6. 浙江省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和排涝通畅,改善水生态环境,发挥河道的综合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江河、溪流、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下同)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等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有关航道管理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河道管理应当服从防洪总体安排,全面规划,统筹兼顾,保护优先,综合治理,合理利用。

  河道管理实行按流域统一管理与按区域分级管理相结合的体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河道管理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河道管理机构和队伍建设,保障河道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所需经费。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监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流域或者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所辖河段的相关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需要设立河道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管理人员,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本区域内河道的清淤疏浚和保洁工作。

  村(居)民会议可以制定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引导村(居)民自觉维护河道整洁。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河道管理的宣传教育,普及河道保护的相关知识,引导公众自觉遵守河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 河道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系、水域状况等基础调查工作,建立和完善河道档案,加强河道管理的信息化建设。

  第九条 省内河道划分为省级、设区的市级(以下简称市级)、县级、乡级河道。

  钱塘江、东西苕溪、甬江、椒江、瓯江、飞云江、鳌江的干流及其重要支流和京杭运河浙江境内段为省级河道,具体河段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市级河道由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县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划定意见,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公布。乡级河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公布的河道名录,应当包括河道名称、起止点、河道长度以及水域面积、主要功能等内容。

  第十条 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岸线、水域保护等河道专业规划,是河道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

  编制河道专业规划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区域综合规划,并与航道、渔业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省相关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中,起止点在同一设区的市范围内的省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省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按照市级河道专业规划编制和批准。

  市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河道所在地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县级和乡级河道的专业规划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部门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河道专业规划的修改应当由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编制和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注重规划区内原有河道的规划保护和新河道的规划建设,注重发挥河道在防洪排涝、涵养水土、美化环境、保护生态、传承历史等方面的功能。

  城市新区和各类开发区的建设涉及河道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确需改变水域保护规划占用河道水域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权限修改水域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 河道建设应当服从河道建设规划,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防洪、通航等标准以及其他有关技术要求,保障堤防安全,注重河道水生态系统的保护、恢复,改善河道的防洪、灌溉、航运等综合功能,兼顾上下游、左右岸,保持河势稳定,维持河道的自然形态,不得任意截弯取直,不得任意改变河道岸线,不得填堵、缩窄河道。

  河道建设包括开挖河道、拓宽河面、修堤护岸、筑堰建闸等建设工程。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建设规划,编制河道建设年度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应当明确建设项目的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实施主体、建设期限和资金筹措等相关内容。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利、航道、市政工程等建设计划、项目的协调,整合利用各项建设资金,统筹兼顾水利、航道、市政、水土保持等功能,提高建设资金的综合使用效益。

  河道同时属于五级以上限制性航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河道建设规划、河道建设年度计划和航道规划、航道建设计划,组织水行政、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相应技术规范要求实施河道、航道的建设。

  第十六条 河道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监理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加强河道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生产安全。

  第十七条 河道建设用地应当列入当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根据河道建设规划需要拓宽河道、新增建设用地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划定河道规划保留区。

  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从事与防洪抗旱和河道建设无关的工程项目建设。特殊情况下确需建设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时应当事先征求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两岸堤防和护堤地。

  平原地区无堤防县级以上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不少于五米的区域;其中重要的行洪排涝河道,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七米。平原地区无堤防乡级河道的管理范围为两岸之间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以及护岸迎水侧顶部向陆域延伸部分不少于二米的区域。

  其他地区无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规定标准和要求划定并公布。其中,省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市级河道的管理范围在公布前应当报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九条 省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省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市级、县级河道入海河段的河海分界线,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规定划定并公布。

  第二十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公布的河道管理范围设置界桩和公告牌。公告牌应当载明河道名称、河道管理范围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和限制的行为等事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界桩和公告牌。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堤防、护岸以及水闸等水工程的安全检查和维修养护,及时消除鼠洞、蚁穴等隐患,修复管涌、滑坡等险段,保障水工程运行安全。

  新建、改建航道而修筑的护岸和收费航道的护岸由航道管理机构和收费航道经营管理者分别负责维修养护。

  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堤防、护岸绿化工作,防止水土流失,美化河道水域环境。堤防、护岸的绿化应当采用对堤防工程和生态环境无负面影响的本土植物。

  第二十三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堤防、护岸的保护要求,会同航道、海事管理机构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发布相应的限制航速的通告。

  通行船舶应当遵守限速规定,不得超速行驶。

  第二十四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建设住宅、商业用房、办公用房、厂房等与河道保护和水工程运行管理无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弃置、倾倒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抬高河床、缩窄河道的废弃物;

  (三)堆放阻碍行洪或者影响堤防安全的物料;

  (四)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作物;

  (五)设置阻碍行洪的拦河渔具;

  (六)利用船舶、船坞等水上设施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建或者拆除。造成建设单位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对河道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防台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强制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

  第二十八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定期进行淤积情况监测,并根据监测情况制定清淤疏浚年度计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清淤疏浚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清淤疏浚的范围和方式、责任主体、资金保障、淤泥处理等事项。

  淤泥利用应当经无害化处理,符合保护环境和保障人体健康、人身安全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保洁实施方案,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河道保洁实施方案应当明确保洁责任区、保洁单位的条件和确定方式、保洁要求和保洁费用标准、保洁经费筹集和监督考核办法等内容。

  第三十条 河道保洁单位应当按照河道保洁责任要求,落实保洁人员和任务,保证责任区范围内的河道整洁。

  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保洁单位应当运送至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运营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置。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专门的保洁单位对河道内的病死动物及病死动物产品进行统一打捞和运送。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河道保洁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保洁责任的落实。

  第三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和河道的清淤疏浚、保洁等工作,加强日常巡查,劝阻破坏堤防安全和污染水面的违法行为。对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堤防、护岸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所需费用。

  欠发达地区河道堤防、护岸的维修养护以及河道清淤疏浚、保洁所需费用,省级财政应当给予补助。

第四章 涉河建设与作业管理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应当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规定,取得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规划同意书。

  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不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签署规划同意书。

  第三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建设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时,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会,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不得妨碍防洪度汛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应当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施工范围内河道的防汛安全责任。因施工需要建设的相关设施,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结束后或者使用期限届满前予以拆除,恢复河道原状。

  因工程建设活动对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造成损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组织修复;造成河道淤积的,应当及时组织清淤。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河道砂石资源的调查,编制河道采砂规划,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告后实施。规划采砂的河道同时属于航道的,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还应当同时会同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采砂规划涉及上下游、左右岸边界河段的,由相关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划定采砂河段,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划定。

  采砂规划应当明确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可以开采的区域和可以开采的数量、期限。

  第三十七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三十八条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擅自移动、损毁河道管理范围的界桩或者公告牌的,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禁止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未经批准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或者不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护岸、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建设方案修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施工单位在开工前未将施工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临时筑坝围堰、开挖堤坝、管道穿越堤坝、修建阻水便道便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施工单位未按要求恢复河道原状,或者建设单位未按照要求修复受损河道工程及其配套设施或者未及时进行河道清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没收作业设施设备。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规定设立公示牌或者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要求从事河道采砂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吊销采砂许可证。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水政监督检查人员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进入现场进行检查,调查取证,制止违法行为。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无故拖延。

  第四十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或者区域河道管理机构以及其他履行河道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未按规定履行河道建设、清淤疏浚和保洁等职责的;

  (三)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所称采砂作业设施设备,包括采砂船舶、挖掘机械、吊杆机械和分离机械以及用于采砂作业的其他工具。

  第五十条 省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河道,河道两岸绿化、河道清淤疏浚、保洁和日常巡查等工作由省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相关部门管理的城市内河,由相关部门依据规定的职责对河道实施管理。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具体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二条 蓄洪区、滞洪区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河道内的水资源调度、取水许可、水污染防治、水工程安全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执行。

  第五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1992年12月1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7. 杭州管道疏浚公司

苏堤晓月就是苏堤春晓的意思。

苏堤春晓,西湖十景之一。南宋时,苏堤春晓被列为西湖十景之首,元代又称之为“六桥烟柳”而列入钱塘十景。

“苏堤春晓”景观是指寒冬过后,苏堤报春的美妙景色。

苏堤南起南屏山麓,北到栖霞岭下,全长近三公里,是北宋大诗人苏东坡任杭州知州时,疏浚西湖,利用挖出的葑泥构筑而成。后人为了纪念苏东坡治理西湖的功绩将它命名为苏堤。长堤卧波,连接了南山北山,给西湖增添了一道妩媚的风景线。

8. 浙江省水利疏浚工程处

湖中三岛指西湖三岛,分别是三潭印月(小瀛洲)、湖心亭、阮公墩。全岛连水面在内面积约七公顷,南北有曲桥相通,东西以土堤相连桥堤呈“十”字形交叉,将岛上水面一分为四水面外围是环形堤埂。从空中俯瞰,岛上陆地形如一个特大的“田”字,呈现出湖中有岛,岛中有湖,水景称胜的特色。西湖三岛在西湖十景中独具一格,为我国江南水上园林的经典之作。

三岛均是人工岛,都是用疏浚西湖的泥土堆积而成,但他们的历史却不相同。“三潭印月”一景,起源于苏轼1090年疏浚西湖,但苏轼所立三座石塔,中、南二塔到明朝成化年间就没有了。湖心亭的蓬莱岛,据明代《西湖游览志》说,宋朝就有了。明弘治前岛上有“湖心寺”,苏轼所立北石塔就在这里,寺与北塔都被阴子淑所毁。

蓬莱小岛,以亭著名,杭人称湖心亭。明嘉靖二十一年(1542)杭州知府孙孟始建亭,后不断有重新修建,现在的湖心亭为1953年重建。

三岛中的小弟弟阮公墩,历史较短,至今只有200余年时间,它是清嘉庆五年(1800)浙江巡抚阮元疏浚西湖时所堆积。

9. 杭州 疏浚

苏轼,字子瞻,又字和仲,号东坡居士,因此又被称为苏东坡,四川眉州人。苏东坡是我国北宋中期文坛领袖,在诗、词、散文、书、画等方面均有极高的成就,是我国最伟大的词人(个人认为),“唐宋八大家”(散文)“宋四家”(书法)之一。

苏轼在文学上的成就极高,毋庸赘言,但其仕途却极其不顺,尽管年少高中、名满天下,但由于为人率真多次被贬,曾在多地任职且政绩斐然,给许多城市留下了深深的痕迹,其任职的这些地方有你家乡吗?

苏轼于嘉佑二年(1057年)中进士,后丁母忧回家三年,1060年苏轼于福昌县开始起仕途的起点,任福昌主薄。福昌县即今河南洛阳宜阳县,北宋时为西京洛阳(河南府)辖县。苏轼于福昌县仅任主薄一年就应中制科,入第三等,授大理评事、签书凤翔府判官。

大理评事只是阶官,而签书凤翔府判官才是苏轼的实际职务,签书判官尽管为是地方长官的僚属,签书凤翔府判官基本相当于现在副省级市委秘书长,较原福昌县主薄有了很大的提升。唐宋时期,府与州同级,都为二级行政区,但府较少,一般设在国都、陪都及具有重要地位的地区,地位较州为高,大略相当于现在的副省级城市。凤翔府设于唐时,为唐五京之一,府治为分凤翔县。

1065年,苏轼入开封府判登闻鼓院,一年后苏洵去世,苏轼又丁忧三年。1071年,苏轼因与王安石政见不同而自请出京,任杭州通判,这是苏轼第一次任职杭州,时间为三年。1074年,苏轼升任密州知州,第一次成为地方主官,不仅政绩斐然,还在密州留下了《江城子·密州出猎》、《水调歌头·明月几时有》等篇章。密州,现为山东诸城。

1077年,苏轼改知徐州,任知州两年。1079年,苏轼到湖州任知州,到任后不久“乌台诗案”爆发,上任不到三个月就被下狱,1079年底苏轼被贬黄州任团练副使,这是苏轼仕途及人生的一次重大转折,在黄州(今湖北黄冈)苏轼极度苦闷,留下了《赤壁赋》、《后赤壁赋》和《念奴娇·赤壁怀古》等名篇。

1084年,苏轼离开黄州,奉召赴汝州但并未就任,1085年改知登州(今山东蓬莱),但仅四个月就再还开封。1089年,苏轼再次自请出京,以龙图阁学士任杭州知州,第二次到杭州为官。这一次,苏轼在杭州疏浚西湖,设立三塔,建设苏堤,留下了深深的足迹。

1091年,苏轼再次被召回朝,但不久就又被贬出京,开始了颠沛流离的生涯。1091年,苏轼任颍州(今安徽阜阳)知州,1092年改任扬州知州,不到一年又被召为兵部尚书,1093年9月又出知定州,1094年被贬英州(今广东英德),还未到任又降一级为宁远军节度副使,安置惠州(今广东),苏轼终于被贬的远赴岭南。

1097年,苏轼又被贬为琼州别驾、昌化军安置,昌化军即今海南儋州。苏轼将儋州视为第二故乡,在此留下了“我本儋耳人,寄生西蜀州”的诗句,苏轼在儋州共三年时间,将人文与教化撒播到了海南,在他的教导下,海南出现了第一位进士。

1100年,时年六十五岁的苏轼携家眷再次返回神州大陆,先为廉州(今广西合浦)安置,仅两个月又改任舒州团练使、永州安置,未到任遇大赦为朝奉郎,1101年于北归途中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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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钱塘湖 : 位于浙江省杭州市西,现在的杭州西湖。古代由人工控制蓄泄,兼有城市供水、灌溉、济运、水产和风景游览等项综合效益。湖为古海湾淤积形成的泻湖,杭州城建在古代淤成的陆地上,地下水味咸苦,不适宜饮用。

唐代李泌始引湖水注杭州城内6井,以供民用,(约在779~784年)并设闸引湖水灌田。 长庆四年(824年), 白居易组织人们修湖,建筑堤、水闸、渠道、管道和溢洪道,增加了蓄水量, 完善了供水和防洪工程, 形成人工水库。 当时以江南运河为干渠, 与下游一些湖泊联合使用, 灌溉钱塘(今杭州市)、 盐官(今海宁县)一带土地千余顷, 并建有管理制度。 五代和北宋时,多次修浚, 扩大综合效益。 南宋建都杭州,西湖水利达到高潮。 元明清诸代也都进行过大规模疏浚和维修。 现在, 西湖虽无供水、 灌溉效益, 但已成为世界闻名的游览胜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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