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渔船造船厂投资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用,发展人工养殖,保障渔业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水、滩涂、领海、专属经济区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一切其他海域从事养殖和捕捞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生产活动,都必须遵守本法。
第三条 国家对渔业生产实行以养殖为主,养殖、捕捞、加工并举,因地制宜,各有侧重的方针。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采取措施,加强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合利用。
第四条 国家鼓励渔业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渔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五条 在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发展渔业生产、进行渔业科学技术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六条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重要渔业水域、渔港设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设渔政检查人员。渔政检查人员执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交付的任务。
第七条 国家对渔业的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海洋渔业,除国务院划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的海域和特定渔业资源渔场外,由毗邻海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渔业,按照行政区划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商制定管理办法,或者由上一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第八条 外国人、外国渔业船舶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或者渔业资源调查活动,必须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订有条约、协定的,按照条约、协定办理。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对外行使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权。
第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 养殖业
第十条 国家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域、滩涂,发展养殖业。
第十一条 国家对水域利用进行统一规划,确定可以用于养殖业的水域和滩涂。单位和个人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的,使用者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发养殖证,许可其使用该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核发养殖证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集体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农业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水域、滩涂,可以由个人或者集体承包,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核发养殖证时,应当优先安排当地的渔业生产者。
第十三条 当事人因使用国家规划确定用于养殖业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发生争议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处理。在争议解决以前,任何一方不得破坏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商品鱼生产基地和城市郊区重要养殖水域的保护。
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水产优良品种的选育、培育和推广。水产新品种必须经全国水产原种和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后推广。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水产苗种的生产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是,渔业生产者自育、自用水产苗种的除外。
第十七条 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必须实施检疫,防止病害传入境内和传出境外,具体检疫工作按照有关动植物进出境检疫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引进转基因水产苗种必须进行安全性评价,具体管理工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养殖生产的技术指导和病害防治工作。
第十九条 从事养殖生产不得使用含有毒有害物质的饵料、饲料。
第二十条 从事养殖生产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施肥、使用药物,不得造成水域的环境污染。
第三章 捕捞业
第二十一条 国家在财政、信贷和税收等方面采取措施,鼓励、扶持远洋捕捞业的发展,并根据渔业资源的可捕捞量,安排内水和近海捕捞力量。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第二十三条 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有关国家缔结的协定确定的共同管理的渔区或者公海从事捕捞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海洋大型拖网、围网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其他作业的捕捞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但是,批准发放海洋作业的捕捞许可证不得超过国家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捕捞许可证不得买卖、出租和以其他形式转让,不得涂改、伪造、变造。
到他国管辖海域从事捕捞作业的,应当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的或者参加的有关条约、协定和有关国家的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方可发给捕捞许可证:
(一)有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二)有渔业船舶登记证书;
(三)符合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发放的捕捞许可证,应当与上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 从事捕捞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的规定进行作业,并遵守国家有关保护渔业资源的规定,大中型渔船应当填写渔捞日志。
第二十六条 制造、更新改造、购置、进口的从事捕捞作业的船舶必须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下水作业。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七条 渔港建设应当遵守国家的统一规划,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位于本行政区域内的渔港加强监督管理,维护渔港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其管理的渔业水域统一规划,采取措施,增殖渔业资源。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向受益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专门用于增殖和保护渔业资源。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的征收办法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水产种质资源及其生存环境,并在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建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未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
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一条 禁止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必须经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照限额捕捞。
在水生动物苗种重点产区引水用水时,应当采取措施,保护苗种。
第三十二条 在鱼、虾、蟹洄游通道建闸、筑坝,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建造过鱼设施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用于渔业并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渔业生产所需的最低水位线。
第三十四条 禁止围湖造田。沿海滩涂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围垦;重要的苗种基地和养殖场所不得围垦。
第三十五条 进行水下爆破、勘探、施工作业,对渔业资源有严重影响的,作业单位应当事先同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商,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对渔业资源的损害;造成渔业资源损失的,由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赔偿。
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和改善渔业水域的生态环境,防治污染。
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的监督管理和渔业污染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家对白鳍豚等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止其灭绝。禁止捕杀、伤害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捞国家重点保护的水生野生动物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偷捕、抢夺他人养殖的水产品的,或者破坏他人养殖水体、养殖设施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域、滩涂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域、滩涂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吊销养殖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擅自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的,责令改正,补办养殖证或者限期拆除养殖设施。
未依法取得养殖证或者超越养殖证许可范围在全民所有的水域从事养殖生产,妨碍航运、行洪的,责令限期拆除养殖设施,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
第四十二条 违反捕捞许可证关于作业类型、场所、时限和渔具数量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
第四十三条 涂改、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捕捞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吊销捕捞许可证,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伪造、变造、买卖捕捞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非法生产、进口、出口水产苗种的,没收苗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经营未经审定的水产苗种的,责令立即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五条 未经批准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从事捕捞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捕捞,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外国人、外国渔船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生产和渔业资源调查活动的,责令其离开或者将其驱逐,可以没收渔获物、渔具,并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造成渔业水域生态环境破坏或者渔业污染事故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决定。但是,本法已对处罚机关作出规定的除外。
在海上执法时,对违反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进行捕捞,以及未取得捕捞许可证进行捕捞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是当场不能按照法定程序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以先暂时扣押捕捞许可证、渔具或者渔船,回港后依法作出和执行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九条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核发许可证、分配捕捞限额或者从事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法自1986年7月1日起施行。
2. 渔船制造公司
莲蓬渔船属于大连莲蓬远洋渔业有限公司
3. 最新造船业
1、现在韩国的核心产业就是造船、电子、机械以及文化和服务业。
2、造船属于科技、资本、劳动力三合一密集型产业,在世界上,美国欧洲由于劳动力成本高,放弃造船;俄罗斯等由于冷战解体的原因,也放弃更新设备,也是放弃民用造船。非洲是没有实力。所以世界上造船最发达的就是三个国家,中日韩。
3、这些国家的企业有资本,例如国家贷款或者财 团等。有技术,也有劳动力。其中韩国除了科研和国家贷款外,还是因为背靠中国,在中国建造船舶分段(例如烟台大宇造船),在韩国进行合拢。这样减少人员成本压力。
4. 渔船造船厂投资成本
选址。租赁合同。
向工商注册,标明制造船型。所造船长度,马力,吨位,船舶类型如渔船,货船,油船,快艇,内地养殖船都有限制。
对公帐户。
税务登记。、制造小型船只需要办理船舶修造厂生产技术条件认可证书。并具备以下条件。2、具有法人资格以及与申请船舶生产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5. 渔船建造厂
渔船只能建在有海洋资源(鱼、螃蟹、珍珠、鲸鱼)的上面。首先你需要研究航海术,这样你的建造者就可以下海,将建造者移动到海洋资源格上选择右下角的渔船就可以建造了。
6. 渔船造船厂投资多少
一、青岛船厂有数十家,比加大的有北船重工、青岛造船厂、灵山船业、海西湾造船修船基地等10多家修造船企业。其中:
1、青岛造船厂建厂近半个世纪,建造过3000吨、5000吨的船舶; 企业始于1949年,是山东省造船骨干企业,驻有总装备部和海军装备部两个军事代表室,是唯一一家获得国防科工委颁发的全国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一类许可证的地方企业和国家军工产品定点生产企业。是一家有着60年历史、40年军工优势的山东省造船骨干企业。 青岛造船厂有限公司和青岛扬帆船舶制造有限公司系国营青岛造船厂改制重组而来,公司新厂(扬帆)位于青岛即墨船舶重工业基地,总占地面积1200亩,船坞两座,舾装码头1090米,年钢材加工能力20万吨。
2、青岛北海船厂(北船重工)始建于1898年,注册资金1.36亿元,是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CSIC)的大型企业,中国100家最大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企业之一,船厂拥有自营进出口权。船厂辖设修船分厂、造船分厂、游艇分厂、船舶机械分厂。更是历经百年沧桑,在修造船方面技术力量十分雄厚。
3、2004年7月,韩国釜山YANASE造船株式会社一期投资1000万美元的造船项目,成功落户即墨经济开发区。该项目主要生产特种船配件及救生艇、快艇、游艇等小型客船,产品全部出口。
4、灵山船业目前拥有万吨级干船坞一座、万吨级船台一座、3000吨级船台3座,具有建造万吨以下和修理2万吨以下船舶的能力;2004年11月,青岛灵山船业股份有限公司和韩国现代综合商事株式会社签订合资造船项目协议,双方计划总投资1亿美元,扩建舾装码头、建设3.5万吨级船台和9万吨船坞及配套设施。灵山船业的年造船能力达到100万载重吨。
5、西湾造修船基地:由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2004年开始大规模建设,截至2009年末,陆续建成15万吨、30万吨修船坞和30万吨、50万吨造船坞各一座,形成年造船能力200万载重吨、海洋工程建造能力4座,陆续造出符合国际造船新规范、具有当代国际先进水平和自主知识产权的18万吨散货船,以及国内最大、装备最新的座底式海洋钻井平台,使青岛当仁不让地跻身我国三大造船基地之列。
6、 山东省黄海造船有限公司(黄海船厂),以造渔船为主,包括拖网渔船、金枪鱼钓船等。
7、青岛鹤顺船业有限公司是由山东省青岛海运公司黄岛船厂2005年7月改制成立的,位于青岛市经济窗口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邻黄岛轮渡站,南临黄岛发电厂及前湾港,北邻黄岛油库,占地16.2万平方米,水域面积4.5万平方米,是一个具有31年历史的专业化修造船厂家。可承接1.5万吨级以下船舶的码头停修工程,已具备造船能力4万载重吨。
7. 哪家造船厂造渔船最好
江苏海门造船厂主要有招商重工江苏有限公司船厂,海信重工,南通中远重工有限公司船厂,海新重工。还有海门东灶造船厂(主要建造钢质鱼船),海门复兴船厂(主要修造鱼船)
8. 私营造船厂
1865年,阿尔弗雷德·费尔南德斯·亚罗在道格斯岛(Isle of Dogs)的泰晤士河沿岸建立了亚罗公司。初创时,该公司是一家锅炉制造公司,但很快就转而制造汽艇,进入到19世纪70年代时,开始制造杆雷艇。
1877年,白头公司研制出了自航式鱼雷,推动了鱼雷艇和后来的驱逐舰的发展。亚罗公司对鱼雷艇和驱逐舰的设计与开发投入了巨大的热情。加之其具有杰出的船用锅炉设计能力,该公司的业务发展壮大,成为海军高速舰艇的设计与制造公司。
此时,泰晤士河沿岸作为主要的船舶工程与制造中心的地位正在下降,这主要是由于北方的克莱德河沿岸、泰恩河沿岸及其他地方造船工业的崛起造成的。在这些地方,成本较低,可招募到大量的熟练工人,附近有许多钢铁厂,此外,电力工业也在此不断积聚,这些因素都使公司的迁址势在必行。1906 年,亚罗公司在克莱德河沿岸的斯科特斯顿买进了一片未开发的地块。两年之后,公司搬迁至克莱德河沿岸的新船厂。1908年7月,在这里建造的第一艘驱逐舰下水。
亚罗公司很快就脱颖而出,而仅在克莱德河上游就另有至少15家造船厂。此外,公司的发展恰逢其时,英德海军军备竞赛在此时即将进入高潮。这促使海军部源源不断地下达订单。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共有29艘驱逐舰及其他各式舰船在斯科特斯顿造船厂建造。
战争结束以后,由于战舰市场需求的萎缩,再加上20世纪20年代的经济萧条,造船厂在1922年底被短暂关停。虽然在数月之后进行了改革,但重新开业之初陆用锅炉的制造成为重点。直至1924年,才收到战后第一艘驱逐舰的订单,即航速达37节的“伏击”号(Ambuscade)。自1931年以后,订单量开始增加,尤其是在1936年开始进行军备重整之后。从那时起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亚罗公司建造了大量的驱逐舰和护卫舰,尽管1941年3月克莱德河沿岸在遭到突袭时,该公司遭到了轰炸。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为解决计划在新型护卫舰上装备的动力系统的问题,该公司组建了亚罗海军研究部(Yarrow Admiralty Research Department,YARD),在这一动力系统中,蒸汽机的重量、大小和燃油效率至关重要。亚罗海军研究部在研制燃气轮机设备并将其在多个船舶相关领域实现多样化应用中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到20世纪60年代,由于面临国外的竞争,以及海军总体实力的下降,英国造船业步入艰难期。英国政府试图对造船业进行重组,例如,亚罗造船有限公司于1968年并入上克莱德造船集团(Upper Clyde Shipbuilders),但在该集团轰然倒闭之前,亚罗造船有限公司又于1970年从该集团中分离。与此同时,邻近造船厂的破产使亚罗造船有限公司乘机进行了大幅扩张,1965年,收购了位于亚罗公司以东的布莱斯伍德造船厂(Blythswood shipyard), 1974年,又收购了位于亚罗公司以西的巴克莱·柯尔公 司(Barclay Curle)旗下的埃尔德斯利造船厂(Elderslie Dockyard)。这使该公司又拥有了3个受其管理的干船坞,此时公司的厂区面积也变为62英亩,在厂区内就可以建造一座室内建造车间。
1977年,公司被国有化,不料又在八年后被非国有化,出售给通用电气公司旗下的马可尼公司(GEC Marconi),更名为马可尼(亚罗)船舶制造有限公司[Marconi Marine(YSL)]。1999年,通用电 气马可尼公司和英国航宇公司(British Aerospace)合并, 成立了BAE系统公司,造船厂也随之并入BAE系统船舶制造公司(BAE Systems Marine),即斯科特斯顿造船厂。在这整个时期,斯科特斯顿造船厂大幅参与了所有型号护卫舰的建造,从20世纪50年代的12型和14型护卫舰到20世纪90年代的23型护卫舰,后来还建造了六艘45型驱逐舰。
9. 广东造渔船厂
广东广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04-21,注册资本为5000万人民币,法定代表人为戴胜强,经营状态为开业,工商注册号为440125002900883,注册地址为广州市增城区永宁街塔岗村新新六路105号。
经营范围包括对外承包工程;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劳动保护用品销售;环保咨询服务;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不含职业中介活动、劳务派遣服务);物业管理;非居住房地产租赁;家具安装和维修服务;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渔港渔船泊位建设;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家用电器安装服务;土石方工程施工;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建筑劳务分包;施工专业作业;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电力设施承装、承修、承试;建筑智能化工程施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10. 渔船造船厂图片
稍大的能造船级社认可的船厂只有两家:日照港达船舶重工有限公司、华海船业;能造小的铁壳渔船的也没几家;造木质渔船的倒是有一些。。。
11. 渔船造船厂投资多少钱
200W左右吧~我朋友家有的~以前就这个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