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进出口(船舶进出口岸手续)

2022-11-28 05:09 点击:97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进出口

中船进出口是贸易型企业。

中国船舶集团有限公司旗下的贸易公司包括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中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中船重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香港华联船舶有限公司等。其中以中国船舶工业贸易公司为最,范围最广、人员最齐、全球分支机构最多。

2. 船舶进出口岸手续

交通部令(2006年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已于2005年12月15日经第29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盛霖                          二00六年一月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实施海事行政许可,维护海事行政许可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有关国际海事公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申请及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所依照的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海事行政许可,是指依据有关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等海事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设定,由海事管理机构实施或者由交通部实施、海事管理机构具体办理的行政许可。

  第三条 海事管理机构在审查、决定海事行政许可时,不得擅自增加、减少或者变更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不符合本规定相应条件的,不得做出准予的海事行政许可决定。

  第四条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应当按照《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予以公示。申请人要求对海事行政许可条件予以说明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予以说明。

  第五条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根据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统一明确申请人应当提交的材料。有关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将材料目录予以公示。  申请人申请海事行政许可时,应当按照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负责。  申请变更海事行政许可、延续海事行政许可期限的,申请人可以仅就发生变更的事项或者情况提交相关的材料;已提交过的材料情况未发生变化的可以不再提交。

第二章 海事行政许可条件

第一节 通航管理

  第六条 通航水域岸线安全使用许可的条件:  (一)涉及使用岸线的工程、作业、活动已完成可行性研究;  (二)已经岸线安全使用的技术评估,符合水上交通安全的技术规范和要求;  (三)对影响水上交通安全的因素,已制定足以消除影响的措施。

  第七条 通航水域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施工作业已依法办理了其他相关手续;  (二)施工作业的单位、人员、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三)已制定施工作业或者活动的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四)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港口水域内进行采掘、爆破等活动的许可条件:  (一)已取得港口主管部门同意;  (二)已按照国家规定取得爆破作业许可;  (三)作业单位、人员、设施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四)已制定采掘、爆破作业方案,包括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已建立安全、防污染的责任制,并已制定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保障措施和相应的应急预案。

  第九条 通航水域内沉船沉物打捞作业审批的条件:  (一)参与打捞的单位、人员具备相应的能力;  (二)已依法签订沉船沉物打捞协议;  (三)从事打捞作业的船舶、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要求;  (四)已制定打捞作业计划和方案,包括打捞的起止时间、地点和范围、进度安排等;  (五)对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六)已建立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责任制,并已制订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条 通航水域禁航区、航道(路)、交通管制区、锚地和安全作业区划定审批的条件:  (一)就划定水域的需求,有明确的事实和必要的理由;  (二)符合附近军用或者重要民用目标的保护要求;  (三)对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有重大影响的,已通过通航安全和环境影响技术评估;  (四)用于设置航道(路)和锚地的水域已进行勘测或者测量,水域的底质、水文、气象等要素满足通航安全的要求;  (五)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安全、防污染措施。

  第十一条 船舶进入或者穿越禁航区许可的条件:  (一)有因人命安全、防污染、保安等特殊需要进入和穿越禁航区的明确事实和必要理由;  (二)禁航区的安全和防污染条件适合船舶进入或者穿越;  (三)船舶满足禁航区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的特殊要求,并已制定保障安全、防治污染和保护禁航区的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进入或者穿越军事禁航区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二条 水上拖带大型设施和移动式平台许可的条件:  (一)确有拖带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二)拖轮适航、适拖,船员适任;  (三)海上拖带已经拖航检验,在内河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的,已通过相应的安全技术评估;  (四)已制订拖带计划和方案,有明确的拖带预计起止时间和地点及航经的水域;  (五)满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污染要求,并已制定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或飞机入境从事海上搜救审批的条件:  (一)入境是出于海上人命搜寻救助的目的;  (二)有明确的搜救计划、方案,包括时间、地点、范围以及投入搜救的船舶与飞机的基本情况;  (三)派遣的搜救飞机和船舶如为军用的,已经军事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航标管理机关以外的单位设置、撤除沿海航标审批的条件:  (一)拟设置、撤除的航标属于依法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行设置的专用航标;  (二)航标的设置、撤除符合航行安全、经济、便利等要求;  (三)航标及其配布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四)航标设计、施工方案,已经专门的技术评估或者专家论证;  (五)申请设置航标的,已制定航标维护方案,方案中确定的维护单位已建立航标维护质量保证体系;  (六)申请设置航标的,拟设置航标类型属于已经公布的航标类别,并通过技术经济论证。  本条所称航标设置包括航标新设、位置移动和其他状况改变。

第二节 船舶管理

  第十五条 外国籍船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许可的条件:  (一)外国籍船舶临时进入非对外开放水域已经当地口岸检查机关、军事主管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同意;  (二)拟临时对外开放水域适合外国籍船舶进入,具备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条件;  (三)船舶状况满足拟进入水域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四)船舶已制定保障水上交通安全、防治污染和保安的措施以及应急预案。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许可的条件:  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为对国际航行船舶开放水域,停靠的码头、泊位、港外装卸点满足安全、防污染和保安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并且没有国家禁止入境的货物或者物品;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际航行船舶出口岸审批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防污染和保安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防污染和保安管理要求;  (五)船舶船旗国或者港口国对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十)已经其他口岸检查机关同意。  国内航行船舶进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船舶拟进入、通过的水域和停靠的码头、泊位均满足安全和防污染的要求;  (五)载运货物的船舶,符合安全积载和系固的要求,载运危险货物船舶按规定已办理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手续;  (六)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国内航行船舶出港签证的条件:  (一)船舶具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船舶配员符合最低安全配员的要求,船员具备适任资格;  (三)船舶状况符合航行、停泊、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等要求,并已制定各项安全和防污染措施与应急预案,需要护航的,已经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  (四)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已办妥适装许可,载运情况符合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和防污染的管理要求;  (五)船舶的安全检查情况和缺陷纠正情况符合规定的要求,对海事管理机构的安全警示,已经采取有效的措施;  (六)已依法缴纳税、费和其他应当在开航前交付的费用,或者已提供适当的担保;  (七)违反海事行政管理的行为已经依法予以处理;  (八)禁止船舶航行的司法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已经依法解除;  (九)核动力船舶或者其他特定种类的船舶,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船舶国籍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拥有或者经营、管理,企业法人拥有的船舶,中方的资本比例符合《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  (二)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三)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四)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五)船舶已依法办理船舶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  船舶临时国籍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申请签发临时国籍证书的船舶属于下列情形之一:  1.向境外出售的船舶,或者由境外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订造的新船,属于境外到岸交船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其他组织从境外购买或者订造的船舶,属于境外离岸交船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政府或者其他组织以光船条件租赁的境外登记的船舶;  4.需要办理临时国籍登记的境内新造船舶。  (二)已取得船舶所有权或者签订了生效的光船租赁合同。  (三)船舶国籍的登记人为船舶所有人或者以光船租赁形式经营境外登记船舶的承租人。  (四)船舶具备相应的适航技术条件,并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五)船舶不具有造成双重国籍或者两个及以上船籍港的情形。  (六)船舶已取得经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船名。

  第十八条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舶保安计划批准的条件:  (一)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二)船舶保安计划由船公司或者规定的保安组织编制;  (三)船舶保安计划符合相应的编制规范和船舶的保安要求;  (四)已对船舶保安评估发现的缺陷予以纠正或者作出妥善的安排。  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船舶具备有效的船舶国籍证书和《连续概要记录》;  (二)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三)船舶按照规定配备了合格的船舶保安员;  (四)船舶具有经批准的《船舶保安计划》;  (五)船舶已通过保安核验。  临时国际船舶保安证书的条件: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船舶在交船时或者在投入营运、重新投入营运之前,尚未取得《国际船舶保安证书》;  2.船舶的国籍从非中国籍变更为中国籍;  3.船舶由以前未经营过这类船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了经营责任。  (二)船舶已通过船舶保安评估。  (三)船上配有符合要求且已提交审核、报批并已付诸实施的《船舶保安计划》副本。  (四)船舶按照规定标注了永久识别号,并按规定配备了满足《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要求的船舶保安报警系统。  (五)公司保安员对船舶保安核验工作已作计划与安排,并承诺船舶将在6个月内通过保安核验。  (六)船舶已配备符合保安要求的船舶保安员。  (七)船长、船舶保安员和承担具体保安职责的其他船舶人员熟悉保安职责和责任、熟悉《船舶保安计划》的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 船舶安全与防污染证书文书核发的条件:  高速客船操作安全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在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国籍登记;  (二)船舶航行的水域符合高速客船的安全航行要求;  (三)经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船舶具备高速客船安全与防污染的技术条件,并按规定具备相应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四)船舶已制定了相应的安全、防污染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航行国际或者境外港口的,符合船舶保安要求;  (五)船员已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高速客船特殊培训。  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其所持的油污保险或其他财务保证证书,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公布具有相应赔偿能力的金融机构或者互助性保险机构办理;  (二)保额满足其所承担的责任限额。

第三节 防治船舶污染和船载危险货物管理

  第二十条 防止船舶污染港区水域作业许可的条件:  船舶、码头、设施使用化学消油剂的许可条件:  (一)申请使用的化学消油剂已经过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  (二)符合规定的使用范围和规范的使用方法;  (三)申请使用的剂量与消油的数量相当,与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要求相符;  (四)有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沿海港口使用焚烧炉的许可条件:  (一)港口不具备相应污染物接收处理能力;  (二)船舶贮存设备不能满足下一航次的需要;  (三)焚烧炉已经专业机构的型式认可并检验合格;  (四)焚烧物为本船舶产生的船舶垃圾或残油;  (五)符合安全与防污染的有关要求;  (六)已制定防止水域污染和保障安全的措施或应急预案。  船舶在港区水域洗舱、清舱、驱气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符合安全与防污染要求的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计划;  (二)使用的设备适用于相应用途并经检验合格;  (三)作业人员经过相应的安全和防污染培训;  (四)作业单位具有相应的能力;  (五)船舶驱气作业水域符合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防污染条件;  (六)对作业产生的污染物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船舶在港区水域排放压载水、洗舱水、残油、含油污水的许可条件:  (一)排入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的,接收船舶或接收设施具有相应的接收处理能力,从事污染危害物接收作业的人员已经过相应培训;  (二)排入水域的,符合相应的排放标准;  (三)来自疫区的压载水、洗舱水已经过检验检疫部门的处理,不造成水域污染;  (四)已制定相应作业的安全、防污染措施和应急反应预案;  (五)对洗舱水、残油、油污水等污染危害物的处理方案符合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沿海港口船舶舷外拷铲及油漆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已制定相应的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船舶未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  (三)进行拷铲作业的船舶未装载危险货物。  冲洗沾有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的甲板的许可条件:  (一)甲板上沾有的污染物、有毒有害物质已进行充分回收处理;  (二)排放入水的冲洗物符合排放标准;  (三)排放的水域不是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保护水域或者禁止排放水域;  (四)已制订相应的防污染措施和应急预案。  船舶水上拆解、海上修造船舶作业的许可条件:  (一)拆船、修造船作业地点符合防止污染的有关规定,并通过专业机构的评估;  (二)作业方案及保障措施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三)拆船、船舶修造单位已按规定制定溢油污染应急计划和配备相应的设备和器材;  (四)需要测爆的,持有有效的测爆证书;  (五)拆船申请人已依法办理废钢船的所有权登记;  (六)船舶残油、污油水、生活污水、垃圾、货物残余物、臭氧消耗型物质等可在拆船前清除的船舶污染物已清除完毕。

  第二十一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适装许可的条件:  (一)船舶持有齐备、有效的证书、文书与资料;  (二)申报的危险货物符合船舶的适装要求,且不属于国家规定禁止通过水路运输的货物;  (三)船舶的设施、装备满足载运危险货物的要求,船舶的装载符合载运危险货物安全、防止污染和保安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四)拟进行危险货物装卸作业的港口、码头、泊位,具备危险货物作业的法定资质,符合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和防污染要求;  (五)需要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已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船舶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过驳作业许可的条件:  (一)拟进行过驳作业的船舶或者浮动设施满足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二)拟作业的货物适合过驳;  (三)参加过驳的人员经过相应的培训;  (四)作业水域及其底质和周边环境适宜过驳作业的正常进行;  (五)过驳作业对水域环境、资源以及附近的军事目标、重要民用目标不构成威胁;  (六)已制定过驳作业方案、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符合水上交通安全与防污染的要求。

第四节 船员管理

  第二十三条 船员适任证书核发的条件:  船员服务簿签发的条件:  (一)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已完成规定的船员基本安全培训,并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或者考核;  船员专业、特殊培训合格证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文化程度;  (四)已完成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并按规定通过海事管理机构的考试、考核。  船员任职资格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已按规定取得船员服务簿;  (二)满足规定的年龄要求,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三)具备规定的专业学历(内河船员具备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船员职务的适任培训;  (四)通过相应的专业、特殊培训;  (五)满足规定的服务资历,适任状况和安全记录良好;  (六)已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并已完成规定的船上培训或见(实)习。  船员特免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员所服务的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  (二)当事船员拟任的职位,现任船员因病或者其他不可抗力不能继续履行职务;  (三)当事船员具备其拟任职位较低一级职位的任职资格,拟任船长职位的,为船上负责航行值班的船员中任职资格最高者;  (四)不属于专职无线电人员的职位;  (五)同一艘船舶持有特免证明的船员,不超过规定的比例。  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持有有效的海船船长或者驾驶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在其所持海船船员任职资格证书对应等级的船舶航行申考航线上的见习资历不少于6个月或10个单航次;  (三)通过规定的适任考试和评估,船舶仅航行于适用海上航行规则的内河航区的,可以免予考试和评估。

  第二十四条 外国籍船员在中国籍船舶上任职审批的条件:  (一)持有中国政府承认的、由《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缔约国签发的船员任职资格证书;  (二)符合《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和交通部有关船员适任资格和培训的要求;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或者按照交通部的规定经过相应的适任培训;  (五)服务资历、适任表现和安全记录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船员用人单位有明确的需求和必要的理由;  (七)符合交通部关于在中国籍船舶上任用外国籍船员的规定。  已经持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适任证书的外国籍船员拟在中国籍船上任职的,仅需符合本条第一款第(五)至(七)项规定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海员出入境证书核发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签发的条件:  (一)年满18周岁并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公民;  (二)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簿;  (三)经体检符合交通部公布的船员体检标准;  (四)已取得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适任资格;  (五)有确定的海员出境任务;  (六)无海员证管理规定中禁止或者限制办理海员证的情形;  (七)无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禁止公民出境的情形。  海员出境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已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并且证书的有效期距届满之日不少于6个月;  (二)已合法获得赴境外船舶担任船员职务的确定任务,具有船员所在单位的派遣文书、境外代理机构的担保文书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第五节 其他海事行政管理

  第二十六条 航运公司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符合证明核发的条件:  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三)管理体系已在岸上和每一种类代表船上运行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五)申请人如为拥有或者经营、管理外国籍船舶的中国法人,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1.公司的主要营业所在中国大陆,或者其法定代表人及主要高级管理人员为中国公民;  2.相关船舶满足交通部关于船龄限制的要求;  3.海事管理机构已收到船旗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委托。  公司《临时符合证明》签发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公司成立后尚未经营或者管理船舶,或者在公司持有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上增加船舶种类;  (三)已建立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四)公司已作出计划安排在6个月内实施运行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五)已通过专门机构对公司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和管理体系的评估。  船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副本;  (二)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三)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已在本船运行至少3个月;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能力的评估。  船舶《临时安全管理证书》签发的条件:  (一)当事船舶刚加入公司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  (二)船舶已取得适用于该船舶种类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符合证明》的副本或者《临时符合证明》的副本;  (三)船舶已配备所属公司制定的适用于本船的船舶安全营运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四)已通过专门机构对船上安全营运与防污染能力的评估。

  第二十七条 设立验船机构审批的条件:  (一)具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检验场所、设备、仪器、资料;  (二)具备相应的验船能力和相应的责任能力;  (三)有与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相适应的执业验船人员;  (四)具有相应的检验章程、检验工作制度和保证船舶检验质量的管理体系;  (五)拟从事的船舶检验业务范围符合交通部的规定;  (六)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置方案和管理制度符合船舶检验管理的要求。

第三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按照规定需要由专门的机构或者人员办理海事行政许可申请手续的,办理申请手续的专门机构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培训。

  第二十九条 海事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行政许可法》和《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2006年4月1日起施行。交通部以前发布的有关海事行政许可条件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自本规定生效之日起,按照本规定执行。

发布部门:交通部 发布日期:2006年01月09日 实施日期:2006年04月01日 (中央法规)

3. 船舶进出口电子签证规定

船舶电子签证登陆忘记密码了:用户进入中国海事局船舶进出港报告服务网首页后,点击首页用户登陆栏旁边的“忘记密码”进入忘记密码界面,输入船舶识别号,点击“获取”按钮系统将自动发送验证码短信到用户当前绑定的手机上,请在5分钟内输入手机验证码后,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成功后,系统将自动发送新的登录密码到手机上,。

4. 船舶进出口报告管理规定

办理危险品出口需要准备以下: 发货人提供

1.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危险品包装容器使用鉴定结果单;

2. 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危险品包装容器性能检验结果单;

3. 安全适运申报单;

4. 包装危险货物技术说明书;

5. 船舶载运危险品货物申报单; 船公司提供 1. 机械通风; 2. 危险品适装证书; 3. 测温探头; 4. 危险品装船位置图。 ……

5. 船舶进出口港计划

外贸出口通关手续:

通关手续极为烦琐又极其重要,如不能顺利通关则无法完成交易。

1、属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须办出口商品检验证书。

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主要有四个环节:

○接受报验:报验是指对外贸易关系人向商检机构报请检验。

○抽样: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及时派员赴货物堆存地点进行现场检验、鉴定。

○检验:商检机构接受报验之后,认真研究申报的检验项目,确定检验内容。并仔细审核合同(信用证)对品质、规格、包装的规定,弄清检验的依据,确定检验标准、方法。(检验方法有抽样检验,仪器分析检验;物理检验;感官检验;微生物检验等)

○签发证书:在出口方面,凡列入〖种类表〗内的出口商品,经商检机构检验合格后,签发放行单(或在"出口货物报关单"上加盖放行章,以代替放行单)。

2、须由专业持有报关证人员,持箱单、发票、报关委托书、出口结汇核销单、出口货物合同副本、出口商品检验证书等文本去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箱单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装箱明细。

○发票是由出口商提供的出口产品证明。

○报关委托书是没有报关能力的单位或个人委托报关代理行来报关的证明书。

○出口核销单由出口单位到外汇局申领,指有出口能力的单位取得出口退税的一种单据。(2012年8月1日起取消出口核销单)

○商检证书是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后而得到的,是各种进出口商品检验证书、鉴定证书和其他证明书的统称。是对外贸易有关各方履行契约义务、处理索赔争议和仲裁、诉讼举证,具有法律依据的有效证件,同时也是海关验放、征收关税和优惠减免关税的必要证明.

6. 船舶进出口岸检查制度

入境口岸是指人或者货物通过运输工具,如船舶、飞机、铁路等,从国外进入到中国境内的第一个港口。

人入境的口岸一般指到达机场所在的城市。

货物入境一般指到达港口所在的城市。

入境口岸原意指由国家指定的对外通商的沿海港口。现在口岸已不仅是经济贸易往来的商埠,还是包括政治、外交、科技、文化、旅游和移民等方面的往来港口。随着陆、空交通运输的发展,对外贸易的货物、进出境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邮件包裹等,通过铁路和航空直达一国腹地。

7. 船舶进出口报告

数据显示,2021年前三季度我国货物贸易进出口总值28.33万亿元人民币,比去年同期增长22.7%。其中,出口15.55万亿元,增长22.7%;进口12.78万亿元,增长22.6%。

受国外疫情,原材料上涨,海运费上升,拉闸限电等原因,外贸企业今年也是受到了严峻的挑战,根据行业不同,也出现了冰火两重天的局面,有的行业举步维艰,有的产品因疫情的催化而火爆异常,令业者接单接到手软,订单甚至排到了明年。

哪些外贸行业商品表现亮眼

机电产品

前三季度,我国出口机电产品9.15万亿元,增长23%,高出整体出口增速0.3个百分点,占出口总值的58.8%。其中,自动数据处理设备及其零部件、手机、汽车分别增长12%、14.4%、107%。

其中表现较亮眼的是家用电器、灯具、照明装置及零件、汽车零配件、液晶显示板。

1、家用电器

有数据显示,2021年1-6月,中国白色家电(不包括彩电等视听产品)产品出口 577.5 亿美元,较去年同期增长 46.3%。其中厨房小家电和生活类家电分别增长60.6%和66.8%(按人民币计)。

部分出口热销产品:

榨汁机:增长59.5%

烧烤炉:增长66.4%

面包机:增长59.5%

咖啡壶:增长36.5%

电烤箱:增长68.9%

洗碗机:54.5%

电炸锅:66.4%

空气净化器:74%

加热器:66%

吸尘器:50.4%

吹风机:36.8%

从出口市场来看,在上半年时,我国对全球前20大市场合计出口增长50%。其中,欧美、东盟市场延续高增长态势,拉美市场大幅反弹,增长75.2%;非洲市场保持增长。

2、灯具、照明装置及其零件

根据中国照明电器协会的相关报告,2021上半年,中国照明产品出口总额达290.81亿美元,增长49.85%,刷新了照明行业上半年出口的历史记录。

由于疫情风暴中心转至亚洲,上半年北美和欧洲市场需求强劲反弹,亚洲市场均有不同程度下降,非洲基本持平。

劳动密集型产品

在第三季度,我国出口劳动密集型产品增长9.5%;医药材及药品增长108%。其中,3C电子产品和纺织服装一直是跨境电商出口的主打产品,特别是服装产品,进入2021年以来,中国纺织品出口企业可以说是接单接到手软。根据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数据,2021年1-6月,纺织服装累计出口1400.86亿美元,纺织服装累计出口同比增长11.9%。

但值得注意的是,海关数据显示,7月以来服装、纺织品出口均出现下跌。主要原因是东南亚等国恢复生产,原来“回流”中国的订单流失。

运动娱乐类

运动娱乐用品在整个2021年上半年成为当之不让的黑马,霸榜整个宅经济出口品类,特别是自行车异常火爆,单从5月出口数据看,自行车(整车及零部件)以同比409%的增长高居榜首,户外运动、健身及塑型、水上运动等细分品类增长趋势明显,从市场需求看,后续还将会延续。

玩具:

作为全球主要玩具生产和出口国,中国占世界玩具市场份额70%以上。中国玩具和婴童用品协会报告指出,我国玩具(不含游戏)出口已经连续5年正增长。

产品方面呈现这些趋势:智能玩具、STEAM教育玩具、环保题材或环保方式制作玩具、上世纪热门影视剧IP的衍生玩具。

主要出口国家/地区

东盟:前三季度,我国对东盟进出口4.08万亿元,增长21.1%。东盟继续保持我国第一大贸易伙伴地位,占我国外贸总值的14.4%。

东盟十国中,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泰国是我们的主要贸易伙伴。在上半年对马来西亚出口2.3亿元,增长23.8%;对印度尼西亚出口1.2亿元,增长41.1%;对泰国出口1.8亿元,增长121.3%。

欧盟:作为我国第二大贸易伙伴,我国与欧盟之间的贸易额达到2.52万亿元,占上半年总交易额的13.9%。对欧盟出口的商品主要是机电产品、原料以及纺织品、家具玩具等产品。

美国:虽然目前我国与美国摩擦不断,但我国和美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也非常频繁,上半年交易额为2.21万亿,占据我国对外贸易总额的12.2%,同比增长34.6%。其中,中国对美国的出口额达到了1.64万亿。从这个金额进行分析,美国对于“中国造”的产品,需求度还是比较高的。

“一带一路”国家:另外,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进出口贸易额8231.6亿美元,同比上涨37.3%,在我国进出口总额中的占比为29.6%。排名前三位的国家(地区)分别是越南、马来西亚、俄罗斯,分别实现进出口贸易额1121.8、815.7、626.5亿美元,分别同比上涨40.7%、上涨43.2%、上涨27.8%。

8. 船舶进出口计划查询

1、企业申请进出口权,首先要到商务局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

2、 然后凭商务局颁发的《登记表》到公司所在区工商局办理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3、 接着要到所在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分别办理经营范围的变更手续,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出口公司办理退税登记。

4、 还需要到所属区县管辖海关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5、到当地公安局指定的地点申刻报关专用章,领取《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6、 到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注册备案登记。

7、向当地海关中国电子口岸申请联合审批,取得入网许可,购IC卡、软件、读卡器、17999拨号上网卡,从而成为中国电子口岸正式会员。

8、 到当地外汇管理局申请出口核销备案,进口单位进入名录备案,外汇账户开立申请。

9、 到所属地海关办理异地备案关封。

10、办完上述手续,这样就算是真正有了自营进出口权,自己可以做进出口生意了。 确认一个公司有没有进出口权,主要是看一个公司是否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以及营业执照上经营范围是否包含进出口业务。扩展资料:申请进出口权的条件如下:1:必须持有公司“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公章备案卡,法人身份证,公司开户许可证等资料。2:公司的注册资本在3万元以上,经营范围内必须有:“经营进出口业务”或:“货物技术进出口”等字样。3:如公司经营范围没有“进出口”字样,还须要到工商局变更营业执照,增加经营范围后,才可以申请进出口权。所需资料: (原件及复印件) 组织机构代码证、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报关单位登记注册证明、中国电子口岸企业情况登记表、中国电子口岸企业 IC 卡登记表(貌似这两张表只能到电子口岸领取网上没有) 、再给一张《中国电子口岸入网用户资格审查登记表》, 依次到市技术监督局、市工商局、市国税局进行审批盖章。

9. 船舶进出口所需单据

  海运:

  出口方的单据分为 报关单据和结汇单据

  报关单据:正常单据包括:发票、箱单、合同、报关委托书、核销单、

  根据商品编码可能还需要:换证凭单/凭条、通关单、品质证书、许可证 等

  报关单的话一般不用提供,把委托书给代理后,报关出口后2周左右核销单和正本报关单(核销联和退税联)就会被代理给退回来,当然,前提是和代理没有账目牵扯,一般退税的货物,如果没有付代理费之类的,代理会押着这两样单据,因为退税需要报关单退税联原件。随核销单和报关委托书一起退回的,可能还会有个场站收据,这个留着就行,也是个复印件,有的税务局会查,有的不查。

  结汇单据:发票、箱单、合同、提单(以上是一般都需提供的)、产地证、品质证等客户在合同或装运指示上注明要求提供的单据

  海运一般没有随货单据,所有单据出口方均可以复印存档,但是正本的话,一般只有核销单和报关单会有正本留在手里。当然,发票箱单愿意留正本就是自己多出一份而已。

  铁路运输和海运的报关和结汇单据基本一样,就是铁路会有随车单据,正常的结汇单据是应该随火车的,但实际操作中火车上只随发票、箱单,到俄罗斯的货还需要随车附一个明细单(代理那儿会有模板,填上相关内容打印盖章就行),这发票、箱单、明细单是我们需要提供给代理的,还有代理会将铁路运单随车,这个代理自己就操作了。其余的品质证书、铁路运单等都是邮寄。

  注:铁路运单一式五份,装车后只会将第三联退给出口方,用以作为结汇单据,此第三联就相当于海运提单。

  空运:我只做过样品,一般情况报关和海运相同,可以附随机单据,也就是收货方的清关单据,发票、箱单、合同是最基本的。其他的看要求提供。因为样品不收汇,所以就不存在结汇单据。

  所谓形式发票,是出口方出具的,出口前提前收款的文件,买方一般凭电子版就可以付款。

  我知道的大概就这么多了。希望能对你有帮助。

10. 船舶进出口港计划表

项目商务计划书(提纲)

(一) 项目宗旨 (说明项目成立原因,主要是市场要素的说明)

(二) 项目公司

2-1 公司的现状简介

2-1-1 基本景况

公司名称、地址、注册、电话、网址、法人等

2-1-2 公司架构

公司股权结构、管理架构、管理团队

2-1-3 经营业绩

拥有的资源、商誉、知名度、收入增长幅度

2-2 公司的服务产品

2.2.1. 公众服务:

2.2.7.电子商务平台

2.2.8.网络软件开发与技术服务

2-3 公司竞争优势

2-3-1 企业自身优势

2-3-2 行业相对优势

(三) 项目发展计划

3-1 资产并购计划

3-1-2 XX公司得失

3-1-2 aa公司得失

3-2 合作发展策略

3.2.1.合作发展战略原则说明

3.3.2.发展方向

3-3 商务运营模式

3.2.3.核心技术 (重点内容)

3.3.商务运营模式 (重点内容)

3.3.1.渠道共享

3.3.2.有偿服务

获利服务构成

(表格图形表示)

3-3-1 模式

3-3-2 有偿服务模式

3-3-3 收费赢利模式 (重点内容,就是市场模型,是投资方重点考察部分)

(四) 市场前景展望

4-1

4-1-1 市场要素分析

4-1-2市场规模预测

4-2 市场定位

4-2-1 网站经营方针

4-2-2 网站形象风格

(五) 投入产出预算

5-1 追加投资预算

5-2 投入产出预算

5-3 经营效益指标

根据上述五年收入推算制定五年期现金流量表,由此测算出:

1、 内部收益率

2、 财务净现率(按风险贴现率)

3、 投资回收期(动态)

5-4 盈亏平衡分析

1、 价格盈亏点

2、 销售量盈亏点

3、 成本盈亏点

高新技术研发基地

一、

八达岭镇高新技术研发基地

⒉项目背景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快,世界著名跨国公司为了方便进入中国市场,需要开发为中国市场量身定做的技术产品,为解决研发与生产脱节的问题,纷纷要求在中国设立研究开发基地。因此加快建设高新技术研发基地,吸引国际公司入住,是地方乃至一个地区经济发展的有力依托。

⒊项目必要性及依据

高科技研发基地需要适宜的外部环境,需要以国际大都市为依托,具备与国际接轨的交通、通讯、金融、商业、技术、人才、市场、政策配套等外部环境,该区紧邻分区“八达岭经济技术开发区”因此在建设环境上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都会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初步选址及建设条件

⒈初步选址

该项目拟建在八达岭镇外炮村西(原八达岭镇工业小区)东到外炮村,南至京张高速,西、北与“八达岭经济技术开发区”交界。

⒉条件

该项目拟建地,交通方便,各市政配套设施,水、电、路齐全,基本做到“”。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

⒈项目建设规模

该项目预计总占地约270亩,充分发挥其与“八达岭经济技术开发区”的优势,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发展的原则,构建一个国际一流的融合各具特色的建筑系统、绿色生态系统于一体的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⒉项目内容

适应国内外市场需求,大力发展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高创汇、高市场占有、高关联度、低能耗、低物耗的产品。根据“发挥优势、突出重点、滚动发展、形成规模”的原则,重点支持微电子、现代通信、计算机及软件、新材料、生物工程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努力形成集团优势、规模优势和整体竞争优势。

四、环境影响

该项目倡导高科技、无污染、绿色环保,产业结构虽然以工业为主,但对环境无任何影响。

五、

预计总投资约3000万元,主要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扶持资金及银行贷款。

六、建设进度初步设想

该项目分三个阶段完成,第一阶段为基础设施建设期,即高新技术研发基地的市政配套设施建设。第二阶段为招商期,即根据研发基地的产业规划进行招商引资,第三阶段为规模建设期,即符合产业规划项目在基地内进行规模性建设。

七、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该项目预计总投资约3000万元,随着项目的不断进驻,大约五年能够收回全部投资。

八、结论

当今世界,高科技产业带动结构调整和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已成为全世界经济发展的大趋势和新潮流,兴建一个高新技术研发基地,以新型高科技含量的项目,带动地区产业的发展,作为八达岭地区的一个有益补充,是非常必要的,充分利用该地区的地域优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必将成为八达岭地区经济的又一亮点。

项目建议书

(一)项目建设目的和意义

项目提出的背景(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要简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和依据,投资的必要性及经济意义。

(二)产品需求初步预测

1.国内外近期和远期需要量,主要消费去向的初步预测。

2.国内外相同或同类产品近几年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初步预测。

3.产品进出口情况。

4.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初步设想及销售价格初步预测。

非贸易产品(不出口和不是取代进口产品)可不作国外市场和产品进出口情况预测。

(三)产品方案和拟建规模

主要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指标及拟建规模(以日和年产量计)。

(四)工艺技术方案

简要概述原料路线、生产方法和技术来源。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必须引进的理由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五)资源、主要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供应

1.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利用条件的初步评述。

2.主要原料、燃料和辅助材料的种类,估算年需要量,来源和可能供应的初步意向。

3.水、电、汽估计需要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初步设想。

(六)建厂条件和厂址初步方案

建厂地区初步设想,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踏勘的初步意见。

对老厂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可简要说明承办企业基本情况,改建、扩建有利条件和厂址方案初步设想。

(七)环境保护

初步预测拟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三废治理的原则和综合利用初步设想。

(八)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估算

(九)项目实施规划设想

(十)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1.投资估算

(1)建设投资估算

① 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投资估算。

② 外汇需要量估算(均折算为美元计算,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③ 必要时采用影子价格或修正价格估算建设投资。

(2)流动资金估算。

(3)初步计算建设期贷款利息。

(4)老厂改、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要简要说明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情况。

2.资金筹措设想

(1)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偿还方式。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

(2)贷款利率、管理费、承诺费等情况。

(3)逐年资金筹措数额和安排使用设想。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1.产品成本估算

(1)按国家现行价格估算产品的单位成本。

(2)必要时采用影子价格估算产品的单位成本。

2.财务分析

(1)静态指标

① 投资利润率。

② 投资收益率。

③ 投资利税率。

④ 投资净产值率。

⑤ 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如从投产时算起应予注明)。

⑥换汇成本或节汇成本。

(2)借款偿还期初步测算。

(3)老厂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分析

老厂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分析,原则上宜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改、扩建后与不改、扩建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分析指标。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分析指标。

3.国民经济分析

国民经济分析是从国家角度考察项目的费用和效益,计算分析静态指标的投资净效益率、净效益能耗(吨/万元)。

4.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确定分析内容。

(1)对节能的影响。

(2)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用户的影响。

(3)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的影响。

(4)对减少进口节约外汇和增加出口,创造外汇的影响等。

应有附件: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如需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咨询的、出国考察的,要附计划。

2.邀请外国厂商来华进行初步技术交流计划。

一般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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