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海上船舶事故(海上货船事故)

2022-11-28 03:06 点击:200 编辑:邮轮网

1. 海上货船事故

海面上有8一9级大风轮船航行肯定不安全,因为风大浪就高容易伤害船体使船产生危险,如果货物装载不好也可能使船倾覆沉海,所以风大时船长都会捉前知到(通过卫星气象图分折得知)早早躲让避风航行,实在没办法也只好硬头皮正顶风行驶,因为船在建造时设计师们都计算好了船本身的抗风等级,一般五千吨级以上的船基本可顶10级风的

2. 近期船舶事故

《海上船舶污染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将污染事故分4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3. 海上翻船事故

(1)保障船上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船长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航行安全,维持船上秩序,防止对船舶、船上货物或人员的任何损害。该义务与船长的指挥命令权是相应的;

(2)救助人命。船长接到呼救信号或者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只要对本船船舶、船员和旅客没有严重危险,就应尽力救助遇难人员。船长违反该义务将负法律责任;

(3)最后离船。船长在决定弃船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让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允许船员离船,船长本人应当最后离船,并应设法抢救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日志,以及该航次的海图、文件和贵重物品等;

(4)作成并送交海事报告的义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船长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作成海损事故报告书,载明事故详细经过情况,报送发生事故后最初到达港的有关航政主管机关。海损事故报告应当附有事故发生时在船的两名以上船员或者知情旅客的书面证明;

(5)船舶碰撞后处理。船舶碰撞后,各碰撞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威胁本船船舶、船员和旅客的安全时,应指挥全体船员对另一船舶、船员和旅客进行救助,并应立即将本船船名、船籍港、开航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同时应该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4. 海上船舶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第二章报告,其内容如下:

第五条(1)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立即用甚高频电话、无线电报或其他有效手段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船舶或设施的名称、呼号、国籍、起迄港,船舶或设施的所有人或经营人名称,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海况以及船舶、设施的损害程度、救助要求等。

  第六条 船舶、设施发生海上交通事故,除应按第五条规定立即提出扼要报告外,还必须按下列规定向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和必要的文书资料:

  (一)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内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

  (二)船舶、设施在港区水域以外的沿海水域发生海上交通事故,船舶必须在到达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一个港口后四十八小时内向港务监督提交;设施必须在事故发生后四十八小时内用电报向就近港口的港务监督报告《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要求的内容。

  (三)引航员在引领船舶的过程中发生海上交通事故,应当在返港后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港务监督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

  前款(一)、(二)项因特殊情况不能按规定时间提交《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的,在征得港务监督同意后可予以适当延迟。

  第七条(1)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书》应当如实写明下列情况:

  (一)船舶、设施概况和主要性能数据;

  (二)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的名称、地址;

  (三)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四)事故发生时的气象和海况;

  (五)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碰撞事故应附相对运动示意图);

  (六)损害情况(附船舶、设施受损部位简图。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查清的,应于检验后补报);

  (七)船舶、设施沉没的,其沉没概位;

  (八)与事故有关的其他情况。

  第八条 海上交通事故报告必须真实,不得隐瞒或捏造。

  第九条(1) 因海上交通事故致使船舶、设施发生损害,船长、设施负责人应申请中国当地或船舶第一到达港地的检验部门进行检验或鉴定,并应将检验报告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前款检验、鉴定事项,港务监督可委托有关单位或部门进行,其费用由船舶、设施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船舶、设施发生火灾、爆炸等事故,船长、设施负责人必须申请公安消防监督机关鉴定,并将鉴定书副本送交港务监督备案。

5. 船发生事故

游船如果发生事故,游客不要谎乱无度,在游船工作人指导安排下,有序乘坐船救生艇撤游船,再者船备有足够的救生衣,事故危急时游客应快速穿上救生衣,听从船上工作人员安排撤离。

6. 海上货运事故

  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和防范措施

  杂货的货运质量事故

  海上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货物包装破坏、变形或松脱,货物外形残损、霉烂变质、重量减少或数量短缺和迟延交货等方面的事故。

  由于船方管理货物不当所造成的货运质量事故,船方应负赔偿责任。

  杂货运输中产生货运事故的主要原因:

  一、积载不当

  由于积载不当而产生货运事故,具体有以下四方面原因:

  1.舱位或货位不当。

  2.货物在舱内堆码不当。

  3.货物搭配不当、即将性质互抵的货物混装在一起。

  4.衬垫、隔票不当。

  二、货舱及其设备不符合所运货物的要求

  1.货舱不适货。

  2.闭锁装置不善,货舱进水。

  3.货舱设备不完善。

  三、装卸过程中值班船员和装卸工人工作疏忽或失职

  1.值班船员看舱松懈,疏于监装、监卸、监督理货计数。

  2.装卸工人工作马虎、操作不当或违章作业。

  3.装卸设备和工具不符合所装货物要求或其技术状态不良造成。

  4.装卸不适时或遇有雨雪天气末及时处理、夜间作业照明不符合要求造成货损等。

  四、运输途中货物保管不当

  1.货舱通风不当。

  2.对污水沟(井)内污水不及时测量和排除,造成货物湿损。

  3.大风浪来临前防范措施不充分或不当。

  4.对特殊货物如冷藏货、危险货的检查、管理不符合要求等。

  五、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货损

  六、货物本身的原因

  卸货时经鉴定人证明,承运人对此不负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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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货船沉船事故

2018年7月7日的货船沉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船上6名船员被困驾驶台甲板等待救援。

事故发生后,交通运输部东海救助局迅速调派2艘专业救助船和专业救助直升机先后赶赴现场。2018年7月7日晚6点30分,救助直升机抵达现场实施救助作业,经过机组和救生员的默契配合,被困的6名船员成功获救。

8. 海上货船事故视频

12 月 12 日,山东寿光市天丰海运有限公司 “天丰 369” 轮在北纬 37°52.66′,东经 121°53.9′附近自沉,船上共 14 名船员。经全力救援,目前已救起 12 人,3 人生命体征稳定,9 人已无生命体征,其他失联人员正在全力搜救中。

山东烟台海域一载有14人货船沉没 9人已无生命体征

2021年12月12日4时43分,交通运输部北海救助局救助值班室接烟台搜救中心通报,货船“天丰369”在烟台东北30海里处进水沉没,船上14人,请求救助。

  接报后,北海救助局立即派遣蓬莱待命救助直升机“B-7313”、烟台待命救助船舶“北海救112”轮前往救助。

  现场西北风8级,遇险船舶已经沉没。经船机配合,目前已成功救助遇险人员3人,打捞起3名罹难者,8人失联。救助船舶、救助直升机仍在搜救失联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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