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上救生圈的分布(船舶救生圈要求)

2022-11-27 18:42 点击:141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救生圈要求

当然需要办理各种各样的手续了,首先要看你当时买的小船有无手续,假设手续齐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小船可以出海作业。如果没有,那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有关证件,包括船舶证,小型捕捞许可证,所在省发放马力花,船员经过培训后的四小证,配齐救生衣,救生圈,消防等,所有的一切证件办全后,方可出海作业。

2. 船上救生圈配备要求

1991年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91年修正案是由国际组织在1991年05月23日,于伦敦签定的条约。

正案

(签订日期1991年5月23日)

目录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修正条款 防火控制图

第21条替代条款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

第28条修正条款 脱险通道

第32条修正条款 通风系统

第36条修正条款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第40条修正条款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替代条款 应急训练和演习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替代条款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第Ⅵ章 货物运输(替代文本)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货物资料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修正条款 证件

增加新的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修正案

(海安会以决议MSC.22〔59〕于1991年5月23日通过)

第Ⅱ—2章 构造——防火、探火和灭火

第20条 防火控制图用下列标题取代现有标题:

“防火控制图和消防演习”在该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在本条之2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3:

“3消防演习应按第Ⅲ/18条的规定进行。”

第21条 消防设备的即刻可用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本条的现有文字用下文替代:

“消防设备应保持良好状况并随时可以立即使用”。

第28条 脱险通道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8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的本条之1.7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1.8:

“.8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内的每一层应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之一应能直接进入符合本条之5要求的围闭垂直脱险通道。”

第32条 通风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1.7适用于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下述新的本条之1.7插入原本条之1.6和2之间:

“1.7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此种公共处所应配备排烟系统。该排烟系统应由要求的探烟系统起动并能手动控制。风扇的尺寸应能在10min或更短时间内将此种处所内整个容积的空气排出。”

第36条 固定式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自动喷水器、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2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将原条文编为本条之1并在新的本条之1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2:

“2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2条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作全面保护。”

第40条 消防巡逻、探火、失火报警和广播系统在标题后加入下列文字:

“(本条之7适用于在1994年1月1日及以后建造的船舶)”在现有本条之6后加入下列新的本条之7:

“7 如果公共处所跨越三层或更多层的露天甲板并含有家俱等可燃物品和商店、办公室和餐厅等围闭处所,则含有此种公共处所的整个主垂直区域应由符合第13条的探烟系统作全面保护,但该条之1.9除外。”

第Ⅲ章 救生设备与装置

第18条 弃船训练和演习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应急训练和演习

1 本条适用于所有船舶。

2 手册

每间船员餐室和文娱室或每间船员住室应配备符合第51条要求的训练手册。

3 集合操演和演习

3.1 第个船员每月至少应参加一次弃船演习和一次消防演

习。若有多于25%的船员在上一个月没有参加该特定船上的弃船和消防演习,则应在船舶驶离港口后的24h内举行该两项演习。主管机关可以接受其它安排,但这些安排至少应等同于无法实施此种做法的那些类别的船舶的安排。

3.2 在从事非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应在旅客上船后24h内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应向旅客讲授救生衣的用法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行动。在该次集合后如仅有为数不多的旅客在某个港口上船,则只需提请这些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而无需举行另一次集合操演。

3.3 在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上,在船舶驶离后如未举行旅客集合操演,则应请旅客注意第8.2条和第8.4条要求的应急须知。

3.4 每次弃船演习应包括:

.1 使用第6.4.2条要求的警报系统将旅客和船员召集到集合站并确保他们知道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弃船命令;

.2 向集合站报到并准备执行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

.3 检查旅客和船员的穿着是否合适;

.4 检查是否正确地穿好救生衣;

.5 在完成任何必要的降放准备工作后,至少降下一艘救生艇;

.6 起动并操作救生艇发动机;

.7 操作降放救生筏使用的吊柱。

3.5 在可行时,应按本条之3.4.5要求,在各次演习中降下不同的救生艇。

3.6 每条救生艇至少每3个月应在弃船演习中带着指定的操作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中开动。如果从事短程国际航行的船舶因其港口靠泊装置和营运方式而不能在某舷降放救生艇,则主管机关可以允许此种船舶不在该舷降放救生艇。但是,所有此种救生艇,每3个月应至少降下一次,每年应至少降放水中一次。

3.7 在合理和可行时,救助艇但不包括兼作救助艇的救生艇,每月应带着指定的船员被降放并在水上进行操纵。在所有情况下,每3个月至少按此要求进行一次。

3.8 如果救生艇和救助艇的降放演习系在船舶前进时进行,因其涉及危险,此种演习只应在有遮蔽的水域并且要在对此种演习有经验的驾驶员监督下进行。

3.9 在每次弃船演习中应检查供集合和弃船使用的应急照明。

3.10 每一消防演习应包括:

.1 向集合站报到并为在第8.3条要求的应变部署表中规定的任务做准备工作;

.2 起动消防泵,至少使用两个要求的喷嘴,检查该系统是否处于正常的工作状况;

.3 检查消防员的装备和其它个人救助设备;

.4 检查有关的通信设备;

.5 检查水密门、防火门和防火挡板的运作;

.6 检查为随后的弃船所做的必要安排。

3.11 在计划消防演习时应根据船型和货物充分考虑到可能发生的各种紧急情况下的习惯做法。

3.12 演习中使用过的设备应立即恢复到完好的工作状况;演习中发现的故障和缺陷,应尽快修复。

3.13 在可行时,应按真正出现紧急情况那样进行演习。

4 船上培训和指导

4.1 在新船员上船后,应在不迟于两个星期内就如何使用包括救生艇筏设备在内的船上救生设备和船上消防设备给予船上培训和指导。但是,如果船舶的船员是定期轮换的,则此种培训应在船员第一次上船后不迟于两个星期内进行。每次指导应涉及船舶救生和消防的不同方面;但在任何2个月的期限内,应涉及到该船的所有救生和消防设备。

4.2 每一船员均应得到指导;指导应包括但不一定局限于:

.1 船舶气胀式救生筏的操作和使用;

.2 低温受冻、低温受冻急救和其它有关的急救程序问题;

.3 在恶劣天气和恶劣海况中使用该船救生设备所必需的特别指导;

.4 消防设备的操作和使用。

4.3 有关如何使用吊柱降放的救生筏的船上培训,应在不超过4个月的间隔期中在每艘装有此种设备的船上举行。凡可行时,此种培训应包括救生筏的充气和降下。此种救生筏可以是仅供培训使用的、不作为船舶救生设备组成部分的专用救生筏。此种救生筏应做有明显标志。

5 记录

举行集合的日期、弃船演习和消防演习的详细情况、其它的救生设备演习和船上培训,应在主管机关可能做出规定的日志上做出记录。如果在指定时间内未举行全面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则应在日志中做出记录,写明所举行的集合操演、演习或培训的细节和范围。”

第Ⅴ章 航行安全

第17条 引航员软梯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本条的现有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

“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a)适用范围

(i)航行中可能使用引航员的船舶应配备引航员登离船装置。

(ii)在1994年1月1日或以后安装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应符合本条要求并充分考虑到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ii)在1994年1月1日前配备的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设备和装置,至少应符合在该日期前实施的第17条的要求并充分考虑到在该日期前本组织通过的标准。

(iv)在1994年1月1日后予以替换的设备和装置,在合理和可行时,应符合本条的要求。

(b)通则

(i)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所有装置均应有效地达到使引航员安全登船和离船的目的。装置应保持干净,得到适当的维修和存放;应定期检查,保证它们的使用安全。它们仅应用于人员的登船和离船。

(ii)引航员登离船装置的安装和引航员的登船和离船,应由带有与驾驶台进行联系的通讯装置的负责的驾驶员进行监督。他还应做出安排,护送引航员经由安全通道前往和离开驾驶台。应向安装和操作任何机械设备的人员就要采用安全程序进行指导;设备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

(c)登离船装置

(i)应配备能使引航员从任一船舷安全登船和离船的装置。

(ii)在从海平面至船舶的入口或出口位置的距离超过9m的所有船上,在欲将舷梯或机械式引航员升降器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供引航员登船或离船时,船舶应在每舷均应装有此种设备,除非该设备能移动供任一船舷使用。

(iii)应使用下列任一装置提供安全和方便的船舶入口或出口:

(1)引航员软梯。其所需爬高不超过1.5m,离水面高度不超过9m;其位置和紧固应做到:

(aa)避开船舶的任何可能的排放口;

(bb)在船舶平行船中体的长度范围内,可行时,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

(cc)每一梯阶均牢固地靠在船舷上;在护舷木等结构部件妨碍本规定的执行时,应做出使主管机关满意的特别安排,以保证人员能安全登船和离船;

(dd)引航员软梯的单根长度应能从船舶的入口或出口点抵及水中;应为所有的装载状况和船舶纵倾及为15度的不利横倾留出充分的余量;安全加固点、卸扣和系索至少应与扶手索的强度相同。

(2)每当水面至船舶入口点的距离超过9m时,与引航员软梯一起使用的舷梯,或其它同样安全和方便的装置。舷梯应安装在朝向船尾的位置上。在使用时,舷梯的下端应牢固地靠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范围内的舷边;在可行时,应牢固地靠在船中半长范围内的船舷■■■避开所有的排放口;或

(3)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其位置应在船舶平行船中体长度的范围内;可行时应在船舶的船中半长范围内;应避开所有的排放口。

(d)船舶甲板入口

应配备装置确保在引航员软梯的上端或任何舷梯或其它设施的上端与船舶的甲板之间有安全、方便和无障碍的通道供任何人员登船和离船。该处的此种通道应由下列装置提供:

(i)在栏杆或舷墙中的门。应配有适当的扶手;

(ii)舷墙梯。应装有在其底部附近及在更高位置上牢固地固定在船舶结构上的两根扶手支柱。

(e)舷门

供引航员登离船使用的舷门不应朝外开。

(f)引航员机械升降器

(i)引航员机械升降器及其辅助设备应是主管机关核准的型号。引航员升降器应设计成象活动梯一样工作,供一人在船舷升降;或象平台一样工作,供一人或多人在船舷升降。其设计和构造应保证引航员能安全地登船和离船,包括从升降器到甲板和从甲板到升降器的安全通道,此种通道应由有扶栏可靠保护的平台直接构成。

(ii)应配备有效的手动装置,降下或带回所载人员;该装置应保持待用状况,供没有电源时使用。

(iii)升降器应牢固地系着在船舶结构上。系着不应仅依靠船舶的舷梯扶手。应在船舶的每一舷为活动式升降器提供适当和牢固的系着点。

(iv)如果在升降器位置的通道上装有外护舷材,则此种外护舷材应切割至升降器可以靠在船舷上工作。

(v)引航员软梯应装在升降器的附近并可供立即使用,做到在升降器行程的任何位置上均可使用。引航员软梯应能从自身的进入船舶位置伸至海平面。

(vi)船舷处降下升降器的位置应做出标志。

(vii)应为活动式升降器配备适当的、有保护的贮藏位置。天气极冷时,为避免结冰危险,只应在即将使用前才装上活动式升降器。

(g)有关设备

(i)在传送人员时,手头应备有立即可供使用的下列有关设备:

(1)如果引航员有此要求:两根扶手绳,直径不应小于28mm,牢固地紧固在船上;

(2)带有自亮灯的救生圈;

(3)撇缆。

(ii)在本条之(d)有此要求时,应配备支柱和舷墙梯。

(h)照明

应配备适当照明,照亮舷外的登离船装置、甲板上人员登船和离船的位置和引航员机械升降器的控制装置。

第Ⅵ章

第Ⅵ章的标题和文字用下文替代:货物运输

A部分 通则

第1条 适用范围

1 本章适用于因其对船舶或船上人员的特别危害而需在本规则所适用的一切船舶上及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上采取特别预防措施的货物的运输(不包括散装液体、散装气体或其它各章作出规定的那些方面的运输)。但是,对于吨位小于500总吨的船舶,如果主管机关认为,因航行的遮蔽性和条件,应用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任何具体要求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则主管机关可采取能够保证这些船舶所需安全的其它有效措施。

2 为对本章A部分和B部分的规定作出补充,每一缔约国政府应保证提供有关货物及其积载和紧固的适当资料,并特别说明此种货物的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

第2条 货物资料

1 发货人应在装货前及早向船长或其代理提供关于该货物的适当资料,以便能够实施此种货物的适当积载和安全运输所必需的预防措施。此种资料应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方式和适当的运输单据加以确认。

2 货物资料应包括:

.1 对于杂货和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运输的货物:对货物、货物或货物成组运输器具的毛重和货物的任何有关特性的一般陈述;

.2 对于散装货物:关于货物积载因数的资料、平舱程序和,如为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以证书形式出现的有关货物的含水量及其可运水份限度的额外资料;

.3 对于未按第Ⅶ/2条规定分类但具有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除上述各项要求的资料外,还应有关于其化学性质的资料。

3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装船前,发货人应确保此种器具的毛重与运输单据中声明的毛重是一致的。

第3条 氧气分析和气体探测设备

1 在运输可能释放有害或易燃气体或可能在货物处所中造成氧气耗竭的散装货物时,应提供用以测量空气中有毒或易燃气体浓度或氧气浓度的仪表及其详细的使用说明书。此种仪表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保证船员受到使用此种仪表的培训。

第4条 船上使用杀虫剂

在船上使用杀虫剂时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为熏舱而使用杀虫剂。

第5条 积载和紧固

1 在甲板上和甲板下运输的货物和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可行时,其积载和紧固应做到能在航行全过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并防止货物的落水灭失。

2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中装载的货物,其在器具中的装箱和紧固应做到能在整个航程中防止对船舶和船上人员的损害或危险。

3 在重货或异常外形尺寸货物的装船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确保不发生船舶结构性损害,在整个航程中保持适当稳性。

4 在货物成组运输器具在滚装船上的装货和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适当预防措施,尤其是对此种船上和货物容器上的紧固装置以及紧固位置和系绳的强度。

5 集装箱的装载不应超过《国际集装箱安全公约》(CSC)规定的安全核准牌上注明的最大总重量。

B部分 谷物以外的其它散装货物的特别规定

第6条 装运的可接受性

1 在散装货物装船前,船长应得到有关船舶稳性和有关标准装船条件货物分布的综合资料。提供此种资料的方法,应使主管机关满意。

2 浓缩物或可以液化的其它货物只有在其实际含水量小于其可运水份限度时才应被接受装船。但是,如果做出了使主管机关满意的安全布置,确保在货物移动时有足够的稳性而且船舶具有适当的结构完整性,则即使其含水量超过了上述限度,仍可接受此种浓缩物和其它货物装船。

3 非属按第Ⅶ/2条规定作出分类的货物但具有可以造成潜在危害的化学性质的散装货物,在装船之前,应为其安全运输采取特别的预防措施。

第7条 散装货物的积载

1 为了减少货物移动的风险,确保在航行全过程中保持适当的稳性,如必要,在装船和平舱时,应使散装货物在货物处所的整个范围内达到合理的水平度。

2 在二层舱中装散装货物时,如果装船资料指出,如此种二层舱口开着会使船底结构的应力达到不能接受的程度,则应关闭舱口。货物在平舱时应达到合理的水平度并应延伸至二层舱的整个范围,或用有足够强度的附加纵向隔板加以固定。应遵守二层舱的负荷容量,保证不使甲板结构过量负载。

C部分 谷物运输

第8条 定义

除另有明文规定外,在本部分中:

1 “《国际谷物规则》”系指海上安全委员会以MSC.23(59)决议通过的《国际散装谷物安全运输规则》。该规定可由本组织作出修正,但此种修正案应按本公约第Ⅷ条有关适用于除第Ⅰ章外的附则的修正程序的规定被通过、生效和实施。

2 “谷物”一词包括小麦、玉蜀黍(苞米)、燕麦、稞麦、大麦、大米、豆类、种子以及由其加工的与谷物在自然状态下具有相同特点的制成品。

第9条 对谷物运输船舶的要求

1 运输谷物的货船,除应符合本条的任何其它适用要求外,还应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并应持有该规则要求的许可证。就本条而言,该规则的要求应视为强制性的。

2 在船长未使主管机关或代表主管机关的装货港的缔约国政府确信船舶在提议的装载条件下符合《国际谷物规则》的要求之前,没有此种证件的船舶不得装谷物。”

第Ⅶ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5条 证件本条之3的现有条文用下列3、4、和5替代:

3 负责在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中装危险货物的人员,应出示经签署的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其中写明:成组货物运输器具中的货物已得到正确的装填和紧固并符合一切适用的运输要求。此种证书或声明可与本条之2中所述的证件结合在一起。

4 如有充分理由怀疑装有危险货物的集装箱或车辆不符合本条之2或3的要求,或者,如果没有集装箱装箱证书或车辆装车声明,则此种货物集装箱或车辆不应被接受发运。

5 运输危险货物的每一船舶应有特别的清单或舱单,按第2条规定的分类,列出船上的危险货物及其位置。按照类别标明并列出船上所有危险货物位置的详细的积载图,可用以代替此种特别清单或舱单。在船舶驶离前应向港口国当局指定的人员或组织提供其中某一证件的副本。”

在第7条后加上下列新的第7—1条:

“第7—1条 危险货物事故的报告

1 在发生了包装的危险货物从船上落入海中灭失或可能灭失的事故时,船长或负责该船的其他人应立即将此种事故的详细情况尽可能最充分地向最近的沿海国报告。这种报告应根据本组织通过的指南和总原则作出。

2 在本条之1中所述的船舶被遗弃时,或在从此种船上发出的报告不完整或得不到时,该船的所有人、承租人、管理人或经营人或这些人的代表应在可能的最充分的范围承担本条对船长规定的义务。”

3. 船舶配备的救生圈至少有总数

救生圈外观标识

2019国内船舶救生设备专项检查表“救生圈”外观标识直接套用了《救生圈标准》,应永久清晰标识:

1.救生圈名称和型号;

2.认可证书号或产品证书号;

3.检验机构标志;

4.制造厂、制造日期及批号。

2019年6月以后,各厂家用激光打字方式在救生圈外壳上打上产品编号、生产日期、许可证号,并标识了相应的生产检验标准。之前因中国船级社对救生圈的标识并没有做统一要求,各生产厂家在不同时期生产的救生圈标识也有差异。有些厂家在救生圈上张贴合格证,或提供一份产品合格证。

通常救生圈铭牌上印有:

生产厂家、“CCS”、“LIFE BUOY”、

“Type: 5555、5556”、Complied with SOLAS74/96,LASCode,MSC.48(66),MSC.207(81),MSC.81(70),MSC.200(80),MSC.226(82)、认可证书号

4. 货船救生圈配备

英国商船上的海南小伙

这段传奇经历的主角名叫潘濂,他1918年3月8日出生在中国海南的一个普通农村家庭。不过潘濂有几个当时已经在工厂做工的哥哥,依靠哥哥们的收入,他在那个只有少数人能上学的年代幸运地从小就进入了学校。16岁时,潘濂像当时许多普通海南人一样到开始到海外谋生。不过和当时多数人下南洋不同的是,潘濂跟随一个哥哥到了一艘英国客轮上工作,做船舱服务生。

潘濂出生在中国海南

而当时在船上给英国人打工并不是一份好差事。在那个时代,中国工人即使在船上也受尽歧视,做的都是最低等的工作,住宿环境也非常拥挤肮脏。而且潘濂虽然是在海南岛出生长大,之前却从未下过海,因此不但不会游泳,上船后不久还出现了很严重的晕船症状。虽然潘濂的哥哥曾多次鼓励他为了生活坚持下去,但潘濂在1938年前后还是离开了这个英国商船,到香港的一家技工学校学习了半年。

但此时抗日战争已经爆发,欧洲也已经战云密布,在这些因素的影响下,英国商船上中国工人的工作与生活条件都有了一些改善。这倒不是因为英国人良心发现,而是因为战争爆发之后,英国商船上能够招募到的英国海员数量骤减,而与战争相关的运输需求却大幅增加,所以英国人为了吸引和留住船员,被迫改善了中国工人的工作与生活条件,还给他们普遍涨了工资。而当时潘濂有一位表哥在英国商船贝洛蒙德号(SS Benlomond)上工作,所以潘濂也来到了这艘船上,在表哥手下做了一名二等服务员。

U型潜艇的猎物

1942年11月10日,贝洛蒙德号从南非开普敦启航,开始执行跨越大西洋的航行任务。它的第一个目的地是南美地区的荷兰殖民地苏里南,之后会前往美国纽约港。而此时正是二战大西洋海战的白热化阶段。为了破坏美英两国的海上交通线,德国的U型潜艇大量游弋在大西洋各处海域,只要发现美英商船,就会毫不犹豫地将其击沉。而贝洛蒙德号虽然针对战时航行的危险也进行了武装,但其航速却非常慢,而且它是一个不定线货船,没有固定的停靠港,因此此次航行没有任何的军方护航舰艇,而是独自航行。

一条与U-172号同型号的潜艇

而这些因素,都使它成为了U型潜艇最好的目标。11月23日上午11点30分,在贝洛蒙德号已经驶完了三分之二的航程,接近南美洲海岸时,它被编号U-172的德军潜艇发现,这条潜艇随即向其发射了两枚鱼雷,贝洛蒙德号中弹后迅速开始下沉,两分钟之后就完全沉没。当时贝洛蒙德号上共有55名船员,包括24名英国人和22名中国人。而在贝洛蒙德号沉没之后是否有幸存者,不同资料记载并不一致,有些资料说除了潘濂之外无人幸存,也有资料说有5~11名船员被附近船只救起(不同资料记载不一致),但这其中却不包括潘濂。

贝洛蒙德号被击沉的地点

而潘濂虽然基本不会游泳,但他却在贝洛蒙德号从被击中到下沉这两分钟里充分利用了一切能够利用的手段求生。他首先在第一时间穿上了一件救生衣,然后在整船沉没之前成功地逃到了甲板上,没有被沉船带进海底。他落水之后,在海里飘了大约两个小时,可以说已经接近了人生的终点。但幸运的是,他这时看到了一条在贝洛蒙德号沉没时落在海面上的救生筏,于是用尽全身的力气,游到木筏旁边并成功地爬了上去。

青年潘的奇幻漂流

应该说潘濂最终能够奇迹生还,这条救生筏确实起到了很大作用。这条木筏大约2米4见方,还有一个帆布顶蓬。而因为是救生筏,所以上面存有一壶40升的淡水,还有几罐压缩饼干、干肉饼、麦芽奶片、糖块、梨莓汁和巧克力等食物。此外还有两发信号弹和一个手电筒。

开始时潘濂认为很快自己就会得救,因为他认为船东发现贝洛蒙德号失踪之后肯定会派人来搜救。所以他把这些食物分成了30份,也就是说他认为30天之内肯定会有人来救自己。但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他开始明白在当时如此危险的战时海况下,船东是不可能派人来营救自己的。所以他只能靠自己尽可能延长生存时间,寄希望于救生筏有一天能漂到岸上。

潘濂在救生筏上(事后实景重现)

首先因为他自己并不怎么会游泳,所以保证自己不落水淹死成了生存的第一要务。他用筏子上的一根麻绳一头捆在自己的手腕上,另一头捆在木筏上,这样保证了自己即使不慎落水,也能重新爬到筏子上。而在海上生存,最大的问题就是没有淡水,筏子上水壶里的水很快就喝光了,为了解决水的问题,潘濂用筏子上的帆布和自己的救生衣做了一个接雨水的水袋,这样水的问题就暂时解决了。

针对食物的问题,潘濂也就地取材,自己用筏子工具制作了一个非常好使的“钓鱼竿”。他把手电筒拆开,把里面的电线取出来做成钓鱼线,又把锡制的饼干盒周围比较硬的金属边扣下来,做成了鱼钩,然后用一些压缩饼干做鱼饵,开始在筏子上钓鱼。而这种办法很快被证明完全可行,他开始不断能钓到一些鱼。就这样,潘濂成功地在海上生存了下来,到大约第60天的时候,他几乎已经适应了筏子上的生存环境,甚至开始每天跳进海里练习一会游泳,以进一步增强自己的海上生存能力。当然,在海里的时候绳子还是始终绑在他手腕上的。

海鸥捕鱼,潘濂在后

但在海上生存当然不可能一帆风顺,很快一场暴风雨几乎把他的筏子打沉,尽管最后筏子侥幸没沉,但上面的食物和淡水全都掉海里了。虽然潘濂还能通过钓鱼获得食物,但因为那几天没下雨,水的问题却没法解决了。当潘濂几乎快要渴死的时候,他用生命最后的智慧想到了一个办法。他把筏子周边挂的一些水草揪下来,然后编成了一个鸟窝的形状,把一些鱼肉放在鸟窝旁边,很快果然如他所料,鱼肉的气味和假鸟窝吸引来了一只海鸥,潘濂立即扑上去把它抓住,并拧断了它的脖子,然后把血吸干,把海鸥的肉放在不容易沾水的地方晒成了肉干。而这些血最终救了潘濂的命,血里的水分使他撑到了下一场雨。

鲨鱼很危险?对于鲨鱼来说潘濂更危险

而除了暴风雨之外,大海里不时出现的鲨鱼也对潘濂的生存构成了极大威胁,因为潘濂的筏子上总是有鱼肉和血的味道,所以经常会吸引到一些鲨鱼来冲撞木筏。但在处于生死边缘的潘濂眼里,这些鲨鱼却不是威胁,而是食物。他想办法从木筏子上拔下来一颗钉子,然后把一些海鸥肉插到了钉子上,做成了一个能钓鲨鱼的鱼钩。当然潘濂明白,大鲨鱼不是自己能招惹的,所以他专门挑了一个小鲨鱼下手。当一只小鲨鱼接近木筏时,潘濂把鱼钩放进海里,成功的把这个小鲨鱼拉到了木筏上。但鲨鱼的战斗力可不是普通鱼能比的,到了筏子上其实它想咬死潘濂也更容易了。而潘濂事先就用帆布把自己的手裹的严严实实,并用一个装满了水的饼干罐当棒子猛打鲨鱼的头。最终经过一番殊死搏斗,潘濂虽然也多处受伤,但却成功地打死了鲨鱼。之后他从鲨鱼肝的位置把鲨鱼血吸了个够,又把鲨鱼翅割下来晒干慢慢吃,这甚至让他想起了海南家乡菜的味道。

最终获救赢得殊荣

而在漫长的海上漂流过程中,潘濂曾经几次遇到过途经的其它船只。每次他都想尽各种办法求救,但可能是这些船只认为他是日本人,所以都没有施救,只有一条船曾尝试救他,扔下了一个救生圈,可惜这时海上又起了风暴,潘濂的筏子被冲得很远,那条船很快也开走了。另外一次他还又遭遇了一条上浮到海面的德军U型潜艇,但这条潜艇既没有对他射击,也没有去救他,很快又下潜开走了。

潘濂获救后向一名将领介绍自己如何用手电筒电线做鱼线

随着时间一天天过去,潘濂已经忘记了自己漂流了多少天,只是记得自己掉落海中之后出现过4次满月。终于在1943年4月5日,三名巴西渔民在离巴西海岸大约16公里的地方发现了他并将他救起,而此时他在海上已经漂流了133天。在登陆时,潘濂竟然还能完全自己行走,不用人扶。而这条消息很快引起轰动,3天之后,潘濂被送入最近的城市贝伦的一家医院接受全面体检,结果发现他除了体重降低了9公斤之外,身体状况竟然一切良好。但为了让他完全恢复,人们还是安排他住了1个月的医院。出院之后,英国驻巴西领事立即安排他前往英国,在那里他受到了英国国王乔治五世的接见,乔治五世还亲自为他颁发了英帝国奖章。

5. 船用救生圈标准

船舶号灯就是船舶的信号灯和舷灯。船灯的历史起源无从考证,但凭口传,有几百年历史了。据福建省志、县志记载:清代顺治帝祭澄江毕,急回京都,忽然风浪大作,无法过江,渔翁勇摆渡送帝至对岸,帝回京后命乐府作《渔家乐》曲牌,并赐金匾“渔家乐”一块和“夜明珠”一颗,为渔家造福。渔家将夜明珠置于船舶桅杆之上,这恐怕是最早的说法。

现代船舶(包括海洋钻井平台)上用于满足各种照明和信号要求的一类交通灯。包括船用照明灯、航行灯和信号灯3类。按国际公约规定,船舶在夜航、作业或能见度低的情况下,为了表明它的位置、在航状态及种类等特征,在船上须装备各种灯具,显示各种信号,以便识别和避让。为此,航行灯和信号灯的光弧、能见距离、色度、外壳防护和安装位置都有严格规定。船灯的设计、制造必须符合船舶规范和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并经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发给证书后方可装设使用。

船用照明灯 船舶上用于照明的灯具统称。有机舱灯、蓬顶灯、走道灯、应急灯、甲板作业照明用的投光灯、远距离搜索目标用的探照灯、在有爆炸性气氛的地方使用的防爆灯、临时工作场所中使用的手提灯和生活区用的照明灯等。

航行灯 表示航行中船舶的位置和方向的灯具。有桅灯、舷灯和尾灯3种。

①桅灯:安装在位于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桅杆顶上,在正前方225°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白色灯光,能见距离2~6海里。

②舷灯:有表示左舷的红灯和右舷的绿灯,分装在驾驶室桥楼左右舷上。各自在船正前方至船舷的正横后22.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红、绿色灯光,能见距离1~3海里。

③尾灯:安装在船尾,在正后135°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白光,能见距离2~3海里。

信号灯 表示船舶所处状态或提供灯语的一类灯具。有环照灯、锚泊灯、闪光灯和通信闪光灯等。

①环照灯:能在360°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白、红、绿或黄色的灯光,能见距离2~3海里。

②锚泊灯:锚泊中的船舶,自日落至日出期间挂在船首和船尾最易见处的两盏发出白光的灯。

③闪光灯:装在舷灯上方,当船舶作左右转向时,按规定的时间间隔发出红光或绿光的环照信号灯。

④通信闪光灯:又称莫尔斯信号灯。由人工操作,按莫尔斯电报码信号发出白光的灯,供近距离通信联络用。包括定向发光的手提式或旋转座架式通信闪光灯,环照发光的桅顶式通信闪光灯。

此外,船灯还有救生圈自亮浮灯和救生衣示位灯。前者附在救生圈上,当灯具在海上飘浮时自动点燃,是一种电池式水密灯。后者附在救生衣上,供夜间使用,是一种电池式水密浮灯。

6. 船用救生圈使用寿命规定

按照标准规格生产的救生衣,都有它的浮力标准:一般成年为7.5千克/24小时,儿童则为5千克/24小时,救生衣在水中浸泡24小时后,救生衣浮力损失应小于5%,这样才能确保胸部以上付出水面。所以救生衣能保证24小时以内是绝对安全的。

救生衣按用途分为

1.船用救生衣(船用儿童救生衣),适合远洋沿海及内河各类人员救生使用,救生衣浮力大于113N救生衣在水中浸泡24小时后,救生衣浮力损失应小于5%。 救生衣浮力材料:聚乙烯泡沫塑料 。

2.船用工作救生衣,适合沿海及内河各类人员工作使用。救生衣浮力大于75N,救生衣在水中浸泡24小时后,救生衣浮力损失应小于5%。 救生衣浮力材料:聚乙烯泡沫塑料。

3.休闲救生衣:也有的称水上运动救生衣, 面料多用氯丁橡胶复合材料,多种样色搭配,时尚美观。主要适用于水上游玩、学习游泳、漂流、垂钓等穿着起救生防护作用。浮力材料:聚乙烯泡沫塑料。

7. 船舶救生圈最新要求

阆中市水上漂流艇安全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水上漂流旅游的管理和进一步规范水上交运秩序,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水上漂流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漂流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上交运安全管理条例》和《四川省水上漂流安全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境内的江、河、湖、风景区等水域从事漂流活动的漂流艇筏(橡皮艇、木筏、竹筏等)、现场安全保障人员(以下简称“安全员”)和漂流艇筏操作人员(以下简称“漂流工”),以及漂流艇筏的所有人和经营人及从事漂流活动的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员”)。

从事探险、体育竞赛等非经营性质的水上漂流活动不适用本办法,但影响水上交运安全的,应事先经交运主管部门核准。

漂流船艇(筏)不得在水源保护区域、应急水源区域、备用水源区域以及通航水域内或者航务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水域外从事营业性活动。

前款所称“水上漂流”是指以橡皮艇、木筏、竹筏为载体,靠水流动力和人力,在有一定的落差和流速的水域进行的载运行为。

第三条市交运部门是水上漂流安全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交运部门设置的海事机构具体负责对漂流航道安全查勘、评估以及人员(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理论、技能培训和水上漂流艇筏的认证。

市安监部门负责对水上交运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旅游部门负责对水上漂流企业进行资格审查和漂流艇筏登记管理。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水上漂流进行属地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章企业申报与管理

第四条从事水上漂流企业应具备下列主要条件:

(一)具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漂流艇筏;

(二)漂流航道内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安全及服务设施;

(三)有经营管理的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且配备有与其漂流相适应的合格的管理员、安全员或漂流工人数;

(四)有与其漂流业务相适应的固定资产和自有流动资金;

(五)对每个漂流人员购买足额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五条水上漂流企业应当向市旅游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具有法律效律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证明;

(二)与生产厂家草拟的漂流艇筏购买合同;

(三)修建漂流起止点码头的设计图纸和资金证明;

(四)漂流管理员工作职责;

(五)漂流安全员工作职责;

(六)漂流工工作职责;

(七)水上漂流安全应急预案;

(八)漂流航道气象、水文资料。

市旅游部门收到漂流企业资料后,应当组织安监、发改、交运、水务、环保等部门对企业资料进行查验,资料齐全后,上报市人民政府立项。

第六条漂流企业应对水上漂流安全负责:

(一)严格遵守行业管理和水上交运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加强对漂流艇筏的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的技术状况;

(三)配足合格的安全员、漂流工,对其实施日常的安全教育;

(四)根据气象、水文等情况,制定漂流安全保障措施;

(五)接受安监、交运和旅游等部门的安全监督检查;

(六)漂流企业必须对安全员、漂流工、漂流人员购买不低于人民币6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

第七条漂流企业停业、歇业、转让,需提前30日书面报告旅游部门。

船舶新增、报废、抵押、转让,需提前30日向地方海事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漂流航道、漂流艇筏和漂流工

第八条漂流航道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漂流航道宽度一般不小于橡皮筏宽度的2倍;

(二)漂流航道曲率半径不得小于橡皮筏长度的4倍;

(三)单个陡坎落差最大不能超过0.6米,且不能连续;

(四)纵比降不得超过15米/千米;

(五)漂流起止点应当远离暗河入口和大坝,其间距离不得小于1000米。

第九条漂流艇筏必须具有船检部门颁发的船用产品合格证书。漂流企业应持该产品合格证向当地海事机构申请初次认证,营运后必须每年进行一次认证。

第十条漂流艇筏必须按核定乘员进行装载,并配备救生、防护等安全设备。船体上必须标示由海事机构认可的名称标志和编号及核载人数。

第十一条漂流艇筏应当按海事机构要求配备足以保障漂流安全的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以下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1名漂流工。

核定乘员6人及以上的漂流艇筏,必须配备2名漂流工。

第十二条安全员、漂流工的年龄应当在18周岁以上45周以下,且健康状况符合船员体检标准。

第十三条管理员、安全员和漂流工须经交运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漂流工还应持《非机动船舶船员职务适任证书》,方能上岗。

以上人员每年必须经过交运、旅游和安监部门组织的不少于10天的安全、法规知识和服务规范培训。

第四章安全保障

第十四条水上漂流行为必须在项目审批核准的水域范围内进行。

漂流企业应配备防污设备,漂流行为不得污染水域。

禁漂水位线由漂流企业根据漂流航道情况划定,并报地方海事机构备案,由企业在漂流始发码头设置禁漂水位线。

第十五条漂流企业应在急弯、紊流、较大跌水等地段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救生点。

各救生点应配备带绳的救生圈、对讲机和医用急救包,保证安全救援行之有效。

第十六条漂流企业应在上下码头游客接待处设置保障游客安全的辅助设施,配备足够的安全员和救助工具。

第十七条漂流企业应在漂流始发点设立“游客须知”、“告示牌”和“安全员、漂流工”公示栏。

在漂流前由安全员向游客讲解漂流安全知识,介绍漂流艇筏上安全设备的使用方法,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发生事故后的应急方法,督促游客必须穿好救生衣等安全防护设备。

第十八条漂流企业应采取必要的通信保障措施,以保证通信联络畅通有效。

第十九条漂流工在漂流中要保持高度警惕,加强瞭望,谨慎操作,在危险地段禁止追越。

第二十条严禁超载漂流和捆绑联体漂流,严禁向水域抛弃废弃物,禁止在漂流水域从事影响漂流安全的其它活动。

第二十一条在雷雨、大风等恶劣天气,能见度不良,超过禁漂水位线等不能保证漂流安全的情况下禁止漂流。

第二十二条漂流企业对漂流河段的环境安全要做到勤观察、勤巡航,在确保漂流安全的前提下,方可允许开漂。

第二十三条当漂流艇筏发生水上事故或遇险时,漂流企业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积极组织自救。同时,及时报告海事、旅游和安监部门。

第二十四条旅游、海事和安监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分别按各自的权限和职责范围进行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统计、上报。

第二十五条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交运、旅游、安监、水务、环保等部门依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市交运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若上级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8. 救生圈放在船舶的什么位置

救生圈上的救生绳长度30米浮索扶绳可加塑壳浮索直径:8/10/12/16mm,实际长度可根据实际需要制做 。

该救生绳采用空芯编织制做,在放到水面时绳可以浮在水面上面,色泽鲜艳便于救生。

绳索材料:高强聚乙烯+抗老化剂 比普通丙纶绳具有不吸水、拉力强、可漂浮、抗老化、防腐蚀等优点。

另可配:浮环、浮球、安全钩

9. 船舶救生圈重量要求

小明质量为50kg,周末他去游泳馆游泳,当他套着游泳圈在3m深水区休息时(游泳圈的重量忽略不计),他所受的浮力为500N,此时由于不小心,手牌滑落沉到池底,则手牌受到的压强为3×104Pa,然后他去掉游泳圈,潜入水中捞手牌,捞到手牌后,若他受到的浮力小于500N,若不做任何动作,他将在水中下沉(选填“上浮”、“悬浮”或“下沉”).

10. 船用救生圈上要写什么

一般配备12个救生圈大于200M的船舶就需配备14个救生圈 船首 引水梯 舷梯口 艉楼甲板前.后 救生艇甲板 驾驶台两侧 以上地方左右都各一个 引水梯 舷梯口 艉楼甲板前的救生圈带自量灯浮 艉楼甲板后带有30M长的绳子 驾驶台两侧的救生圈带自量灯浮和烟雾信号 其他的都无要求

11. 船用救生圈的使用方法

有用

游泳练习使用的救生圈也可以用橡胶制成,内充空气。是救生设备中的一个主要种类,通常是作为水上救灾及相关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防护必备产品,是一个会浮在水面的圆圈,给遇溺者支援,避免沉到水底。船舶救生圈的作用是为了保证船员和旅客的安全,以便有人员落水或是船舶一旦遇难弃船时,船上的所有乘员都能利用这些救生设备等待援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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