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船舶舱室噪声标准是多少(船舶噪音标准)

2022-11-27 07:18 点击:270 编辑:邮轮网

1. 船舶噪音标准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环境噪声管理,防治噪声污染,保护人民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管理的环境噪声,是指四川省城市市区内交通运输、工业生产、建筑施工和其他社会生活活动等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环境的噪声。

第三条城市有噪声污染源的单位、个人和入城机动车辆、船舶的驾驶者,必须执行国家《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人民政府应按国家标准将所辖行政区划为不同的噪声控制区,制定实施相应的区域环境噪声标准。

第五条本办法由省、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监督实施,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

第六条公民对违反本办法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被检举、控告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章 交通噪声管理

第七条各类机动车辆在城区禁止使用高声喇叭,夜间(二十二时到六时)行车应以灯光示意,禁止鸣喇叭。设有禁止鸣号标志的地段,不准鸣喇叭。不准鸣喇叭叫人。噪声大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有效的消声器。整车噪声应符合国家《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不符合的,不发给行车执照。

第八条经批准装有警报器的警备、消防、工程抢险、救护车等,只准在执行任务时使用警报器,其他时间一律不准使用警报器。

第九条禁止拖拉机驶入城区。经批准临时驶入城区运输的拖拉机,应按规定时间、路线行驶。

第十条火车驶入城市,只准使用风笛,不准使用气笛。

第十一条驶入城市水域的各类船舶,应符合船舶噪声标准的规定。

第三章 工业建筑施工噪声管理

第十二条一切产生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活动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治理措施,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噪声标准。

工业企业的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执行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颁布的《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

第十三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的防治噪声设施,必须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按国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审查批准,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四条在特殊住宅区、居民稠密区、文教区和医院、机关、科研单位附近,禁止新建和扩建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厂、车间、作业点。

第十五条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严重的企业,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限期治理,逾期未能消除环境噪声污染的,可限其作业时间或停止使用噪声性设备,或报请有关部门批准令其迁移。

第十六条建筑施工使用的打桩机、打夯机、破碎机、风镐、移动式空压机、搅拌机、电锯等高噪声性施工机具,只准在昼间使用,并采取消声、防震措施,减少对周围环境的音响。因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时间使用的,应报经所在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章 社会生活活动噪声管理

第十七条除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集会、游行庆祝活动及抢险救灾等情况外,城区禁止使用高大声响的喇叭。

车站、码头、港口、航空港、文娱体育场所等使用的广播喇叭,不得影响周围单位的工作和居民休息。

第十八条商店及家庭使用的音响器材、发声设备不得妨害四邻。

第五章 奖励和惩罚

第十九条认真执行本办法,对防治环境噪声危害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环境保护、公安、交通等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警告、限期改进、罚款。

第二十一条凡对环境保护等部门处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收到通行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执行的,有关部门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船舶机舱噪音多少分贝

首先得看是什么噪音

按国家标准GB22337-2008《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3.1条、4.1条的规定,营业性文化娱乐场所和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设备、设施产生的噪声,在2类生活功能区的社会生活噪声排放源边界噪声不得超过:昼间60 dB(A)、夜间50 dB(A)的排放限值。

对噪声的监管环保、公安“各管一摊”

目前管理城市噪音主要由环保与公安两个部门负责。

环保局:

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

遇噪音可拨12369

环保部门只负责“工地夜间施工、企事业生产、饮食服务行业”噪音的监管。

“比如说建筑工地上打桩、混泥土搅拌等噪音,确实是由环保部门监管的。”

公安局:

机动车辆、社会生活类、装修噪音

遇到噪音可拨110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机动车辆、社会生活噪声、室内装修等扰民行为。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处理以下这些“社会生活类”的噪声,比如机动车辆未按规定鸣号的;擅自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音响器材,造成社会生活噪声污染且不听劝阻的;在已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的。又比如在夜间和午间使用电钻、电锯、电刨等产生噪声污染的工具的行为。

其他:

城管局:

可取缔占道,从源头消除噪音

“比如说小贩占道经营,旁边还摆放着高分贝的喇叭,这到底是由谁来处理呢?按照规定这类噪音由公安部门负责。城管部门的职责是对占道经营进行处理,取缔这种行为,自然也就取消了噪音源头。”

港航监督机构:

可以规定船舶禁止行驶及禁止鸣号的地段和时间

3. 船舶噪音标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3)

第五章 交通噪声污染防治

第二十六条 行驶的机动车辆,应当装有消声器和符合规定的喇叭,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的,不得发给行车执照。

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备车等特种车辆安装、使用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部门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或者在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二十七条 各类机动船舶,包括气垫船,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为防治交通噪声污染,达到环境噪声质量标准,根据各自职责可以规定禁止机动车辆、船舶行驶的地段和时间。

第二十九条 火车驶经或者进入城市市区、疗养区、风景名胜区,只准使用风笛。

4. 船上噪音等级规范

  做机工的话,相对于甲板水手的话,除了值班环境恶劣点,平时工作要比他们轻松很多。毕竟在机舱值班嘛,有机器噪音及油气污染,不过,现在大部分船都有集控室,在里面值班,有空调及隔音设备,是很舒服的。另外,苦不苦,还要看这条船吨位大小,及新旧程度,以及设备好坏,设备好,没有突发事故的话,机工平时也就是值值航行班及辅机班,工作量比较少,一天8小时,蛮舒服的。不像甲板水手,要敲锈,刷漆,开关仓,带缆,冲洗甲板,搞卫生,总之,琐事很多,另外在甲板上,风吹日晒,夏天热,冬天冷,能在驾驶台上陪着驾驶员值个班,对他们来说都是一种奢侈,总的感觉,做水手应该比机工辛苦多了。  另外,还有一点,尽量找大船,好船上,国内船就不要上了,机舱设备都烂的要命,有些船,甚至一个航次要吊很多次缸,不仅累的要死,工资也低,就一个好处,能学点技术。  至于机工的主要工作,航行时陪轮机员值班,大部分时间呆在集控室,集控室有各种仪表,可以监视各设备的运转情况,到了一定时间,下机舱抄抄各种设备的参数,记一下辅机日志,没有自动排渣的分油机给排排渣,总共一班两次。现在船上设备大部分是自动控制,航行值班时需要人工操作的很少,其实,也没啥事,不过,隔一定时间,要下机舱巡逻一下,避免有突发事故发生。  船靠港,或者下锚,机工一个人值辅机班,因为大部分设备已经停止运转,只开着发电机,值班更轻松。如果有轮机员做保养及维修,辅助一下。另外,平时要搞好自己卫生区的卫生,保持机舱清洁,再有其他工作,机工长会安排,自己不用操很多心的。  做机工最重要一点,无论上哪条船,都要尽快熟悉机舱各设备的情况及一些基本操作,不要犯一些低级错误,要多看,多问,机灵点,勤快点,不过,每条船都大同小异,设备都差不多,稍微一熟悉就行。  最后,欢迎你加入我们海员队伍,祝你工作愉快。

5. 专业船舶噪音测试

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第七六〇研究所,位于大连市南部海滨,始建于1975年,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是从事船舶噪声振动检验测试、海洋工程测试研究、海洋应用物理研究、海洋环境研究及海上试验的先导性、基础性、公益性、综合性科研事业单位。[1]

2018年9月14日,中央宣传部向全社会公开发布中船重工第七六〇研究所抗灾抢险英雄群体的先进事迹,授予他们“时代楷模”称号。

6. 船舶噪音规定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活动和其他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1993]136号文划定的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范围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

第四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中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和规划协调工作。

镇、区环境保护管理所(以下简称镇、区环保所),负责本辖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文化、建设、城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船舶、商业活动、文化娱乐场所、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消除噪声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产生噪声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八条 凡有固定声源,需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作业。

工厂及企事业单位排放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一90)规定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进行治理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罚款。

第九条 产生噪声的建设项目和新增设备,其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或新增设备安装完毕,其防治噪声污染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条 机动车辆必须装有完善有效的消声器,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行时不发出刺耳噪声,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警部门不办理年审。

摩托车不准播放音乐,不准拆除消声装置。

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环保部门规定的低音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在有护栏、绿化带分隔的车道和机动车单向行驶的道路以及禁鸣喇叭路段,不准鸣喇叭。禁鸣喇叭的路段,由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并竖立标志。

第十二条 严禁拖拉机和三轮机动车进中心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营运,不准柴油机作动力的简易车辆在中心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行驶。

第十三条 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安装的特殊喇叭和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或者在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四条 进入张溪口至中山二桥之间河段的船只,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公务用船只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喇叭和警报器,必须遵守港务监督的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使用的各种打桩机、搅拌机、推土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电动机具和其他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除抢险救灾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上午七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晚上十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作业时间的,须经市环保局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旁或建筑物楼顶等场地架设和使用高音喇叭。因特殊需要而架设和使用高音喇叭的,须报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和工商、服务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排放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不得在晚上十时后继续开放或营业。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扩音设备临街或沿街作商品宣传。禁止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十九条 每日上午十二时至下午二时、晚上十时至翌日上午六时,在住宅区内禁止使用电锯、电钻、电刨、鼓风机等工具。禁止因重力敲击而产生噪声的作业。使用电视机、收音机、音响等家用电器要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四邻。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无证排放噪声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二)拒不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环保、交通、工商、文化、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港务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罚款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噪声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和环境噪声监管的费用开支以及奖励防治噪声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标志或出具证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7. 船舶噪音标准 483

是自然吸气发动机。

最大功率141马力,相比现款的1点5L和1点8L发动机将会带来更好的动力输出,传动系统方面匹配自动变速箱或5速手动变速箱,由申报图来看2点0L新车型的外观设计与现款保持一致,依旧充满居家风格。

8. 船舶噪音标准是多少

一、居民楼噪音扰民标准是怎样的?

1、一类小区,也就是以住宅为主的,包括乡村住房,晚上的噪音超过五十分贝就算噪音扰民了。

2、而二类小区,涵盖住房、商业混合型的,晚上噪音应不超过六十五分贝。并且在晚上十点后,到次日早上六点,这段时间发出的声音都算噪音扰民。

3、对于在装修的小区,在晚上六点到第二天上午的八点,是禁止进行噪音施工的,以免出现扰民问题。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六条

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家庭室内娱乐活动时,应当控制音量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第四十七条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进行室内装修活动,应当限制作业时间,并采取其他有效措施,以减轻、避免对周围居民造成环境噪声污染。

二、违规制造噪音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和个人处以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报或者谎报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申报事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前款规定的罚款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决定。责令停业、搬迁、关闭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生产、销售、进口禁止生产、销售、进口的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关闭。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当地公安机关批准,进行产生偶发性强烈噪声活动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五条

排放环境噪声的单位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部门、机构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本法规定行使环境噪声监督管理权的监督管理部门、机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

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机动车辆不按照规定使用声响装置的,由当地公安机关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机动船舶有前款违法行为的,由港务监督机构根据不同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罚款。铁路机车有第一款违法行为的,由铁路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不管是业主个人,还是需要在住宅区施工的单位,不管是在白天、还是在夜间都不得制造噪音。当然,在白天、夜间对噪音的认定是存在差异的。对于违反规定制造噪音的个人、单位可能会受到被警告、被判处罚款的处罚。

9. 船舶及产品噪声控制与检测指南

噪声控制标准是指在各种条件下为各种目的而规定的容许噪声级的标准。我国已颁布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82和机动车辆噪声标准GB1495-79,以及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试行草案)等一系列国家级或部级标准。

我国的噪声标准是以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推荐发布的标准为基础,针对不同对象、不同时问和场合、不同保护要求,并根据噪声的特陛,在科学实验和数据统计分析及参考国外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法律等而制定的噪声评价量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大致分类如下:

(1)环境质量标准:用于保障与评价室内和功能区域内声环境质量。如《声环境质量标准》的摘录(GB3096-2008)。

(2)噪声排放标准:用于控制噪声源周边场界的噪声污染。如《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的摘录(GB22337-2008),但不适用于船舶噪声排放。

(3)产品噪声标准:主要用于控制噪声源的辐射水平和特征及测量规范与方法,实质是一种产品噪声排放标准。

制定准则

噪声控制标准是在各种条件下,根据需要和可能、根据我国的国情和法律及本国的技术、科技和经济条件,为各种目标规定而制定的容许噪声级的标准。

国际标准化组织声学委员会(ISO/TC43)推荐的噪声控制标准和一些发达国家使用的噪声控制标准,看起来比较复杂,但其原则还是比较清楚的。由于各国、各地区的经济、技术和人的要求不同、各国的法律不同,不可能取一个全世界、全国、全区域统一的标准。所以ISO对标准的制定提出了一些建议:

(1)满足环境保护(听力保护、健康保护、语言交流和脑力劳动可能环境保护)要求的最高限值。

(2)完全符合要求的理想值。

ISO建议的环境评价标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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