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勾400吨船舶内可(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机器处所)

2022-11-25 19:12 点击:276 编辑:邮轮网

1.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机器处所

船舶防污染条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维护海域生态环境,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中国籍船舶、外国籍船舶及船舶所有人和其他个人。

  第三条 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环境的主管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以下简称港务监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海港内的一切船舶,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五条 任何船舶不得向河口附近的港口淡水水域、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排放油类、油性混合物、废弃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

  第六条 船舶发生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有毒害物质造成污染海域事故,应立即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书面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海洋环境重大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有权强制采取避免或减少这种污染损害的措施,包括强制清除或强制拖航的措施。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肇事船方承担。

  第八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自己发生或发现其他船舶污染海域情事或违章行为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办理。

  第九条 船舶需要在港内进行洗舱作业,必须采取安全和防止污染海域措施,并事先向港务监督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十条 为保证油轮的安全引航、靠泊和防止海域污染,所有进港的空载油轮留存的压舱水不得少于该油轮载重量的四分之一。港务监督对于不按规定留足压舱水的油轮,要调查其压舱水的去向,并视情况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船舶在发生油污事故或违章排油后,不得擅自使用化学消油剂。如必需使用时,应事先用电话或书面向港务监督申请,说明消油剂的牌号、计划用量和使用地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第十二条 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的船舶,其被处以罚款或需负担清除、赔偿等经济责任的船舶所有人或肇事人,必须在开航前办妥有关款项的财务担保或缴纳手续。

  第十三条 航行国际航线、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除执行本条例规定外,并适用于我国参加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

第三章 船舶防污文书及防污设备

  第十四条 船舶防污文书:  

  (一)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和载运二千吨以上的散装货油的船舶,必须分别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的船舶防污文书;

  (二)船舶还应备齐港务监督要求的其他防污文书。

  第十五条 对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防止油污染设 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舱污水和压载水分别使用不同的管系;  

  (二)设置污油储存舱;

  (三)装设标准排放接头;  

  (四)装设油水分离设备或过滤系统,并满足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内排放含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十五毫克/升,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 以外排放油污水时,经处理的油污水排放含油量不超过一百毫克/升的要求;

  (五)一万总吨以上的船舶,除满足本条上述各项规定外,还应装有排油监控装 置;  

  (六)船舶装设的其他防污设备,应符合国家船舶防污结构与设备规范的有关规定。  

  现有船舶防污设备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应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达到规定的要求。  

  第十六条 不足一百五十总吨的油轮和不足四百总吨的非油轮,应设有专用容器,回收残油、废油。该容器应能将残油、废油排入港口接收设备,并应备有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三)、(六)项规定的设备。

第四章 船舶油类作业及油污水的排放

  第十七条 船舶进行油类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作好准备工作,堵好甲板排水孔,关好有关通海阀;  

  (二)检查油类作业的有关设备,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三)对可能发生溢漏的地方,要设置集油容器; 

  (四)供油、受油双方商定的联系信号,以受方为主,双方均应切实执行;  

  (五)作业中,要有足够人员值班,当班人员要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掌握作业进度,防止跑油、漏油; 

  (六)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有关阀门;  

  (七)收解输油软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存油倒流入海;

  (八)油轮应将油类作业情况,准确地记入《油类记录簿》;非油轮应记入《轮机日志》或值班记录簿。

  第十八条 船舶在进行油类作业的过程中,如发生跑油、漏油事故,应及时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扩大油污染,同时向港务监督报告。查明原因后,应写出书面报告,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 船舶排放污染物,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

  到港船舶的压舱、洗舱、机舱等含油污水,不得任意排放,应由港口油污水处理设施接收处理。港口无接收处理条件船舶含油污水又确需排放时,应事先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按规定条件和指定区域排放。

  第二十条 按本条例第十九条批准的船舶排放含油污水,必须分别符合以下各项规定: 

  (一)一般情况 

  1.在批准的区域内; 

  2.在航行中,瞬时排放率不大于六十公升/海里;

  3.污水的含油量不大于十五毫克/升;  

  4.船上油水分离设备、过滤系统和排油监控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5.在退潮时。 

  (二)一百五十总吨以上的油轮和四百总吨以上的非油轮机舱油污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1、2、4、5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

  2.污水含油量不大于一百毫克/升。

  (三)一百五十总吨以上油轮的压舱水、洗舱水的排放,除满足上述(一)项之2、4外,还应满足:

  1.距最近陆地五十海里以外;

  2.每压载航次排油总量,现有油轮不得超过装油总量的一万五千分之一,新油轮不超过装油总量的三万分之一。

第五章 船舶装运危险货物

  第二十一条 船舶装运易燃、易爆、腐蚀、有毒害和放射性的危险货物,应采取必要的安全和防污染措施。应悬挂规定的信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和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危险货物运输规则》,防止发生事故造成危险货物散落或溢漏污染海域。

  第二十二条 船舶在港进行散装有毒害液态危险货物时,参照执行本条例第十七条的各项规定。

  第二十三条 船舶在港口进行装卸有毒害、含腐蚀或放射性危险货物时,船方和作业单位都必须采取预防措施,防止货物落水。如发生事故,应采取紧急措施,进行打捞清除,并立即向港务监督报告,及时通告有关单位,采取措施,防止造成重大危害。

第六章 船舶其他污水

  第二十四条 核动力船舶和装载放射性物质的船舶,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船舶的压舱水,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二十六条 装运有毒害、含腐蚀性货物的船舶,排放含有该物质的洗舱水,必须符合以下各项:  

  (一)在批准的区域内;

  (二)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水深二十五米以上;  

  (三)在航行中,且船速不小于七节,非自航船,航速不小于四节;  

  (四)在退潮时;

  (五)固体残余物,不得排入海域,必须回收处理;

  (六)将排放情况记入《航海日志》。

第七章 船舶垃圾

  第二十七条 船舶垃圾不得任意倒入港区水域。装载有毒害货物,以及粉尘飞扬的散装货物的船舶,不得任意在港内冲洗甲板和舱室,或以其他方式将残物排入港内。确需冲洗的,事先必须申请港务监督批准。

  第二十八条 在港船舶,凡需清倒船舶垃圾的,应在船上显示海港规定的信号,招用垃圾清倒船(车)接收处理。并应做到:  

  (一)船舶生活垃圾的储集容器,必须有盖和不渗漏,并定期进行清倒;

  (二)船舶的垫舱、扫舱物料和各种固体垃圾,应由港口船舶服务部门进行清倒,船方应事先向港口船舶服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清倒物的种类和数量; 

  (三)在船舶垃圾中,含有毒害或其他危险货物成分的,船方在申请清倒时,必须提供这些物质的品名、性质和数量,并严格和其他垃圾分开堆放。

  第二十九条 来自有疫情港口的船舶垃圾,应申请卫生检疫部门进行卫生处理。

  第三十条 船舶在海上处理垃圾,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塑料制品不得投弃入海;

  (二)船舶生活垃圾及食品废弃物,经过粉碎处理,粒径小于二十五毫米的,可在距最近陆地三海里以外投弃;未经粉碎处理的,应在距最近陆地十二海里以外投弃。  

第八章 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需使用船舶倾倒废弃物的,应向起运港的港务监督提交国家海洋局或其派出机构的批准文件,经核实后,方可办理船舶进出口签证。如发现实际装载的与所批准的内容不符,则不予办理签证。

  第三十二条 船舶在执行倾倒废弃物任务时,船方要如实记录倾倒情况。返港后,船方应向当地港务监督作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三条 外国籍船舶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内进行倾倒废弃物作业,包括弃置船舶和其他浮动工具。

第九章 水上、水下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工程

  第三十四条 船舶修造、打捞和拆船单位,均应备有足够的防止污染器材和设备。水上、水下船舶施工,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油类、油性混合物和其他废弃物污染海域。水上船舶施工的油污水,按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 在水上进行船舶修造作业的集中区域,应设置围油栏,防止散落水上的油类和油漆扩散,并应及时清理。修造过程中的工业垃圾及其他废弃物,由施工单位组织回收处理,不得投弃入海。

  第三十六条 在水上进行拆船的,拆除的物件不得投弃入海。船底和油柜不得在水上进行拆除,必须拖到岸上进行拆除作业,残油要回收处理。

  第三十七条 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或有可能沉没时,船员离船前,应尽可能地关闭所有油舱(柜)管系的阀门,堵塞油舱(柜)通气孔,防止溢油。并应在海事报告书中,说明存油的数量及通气孔的位置。

  第三十八条 在进行水下船舶的打捞工程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油污扩大和新的污染发生。

第十章 船舶污染事故的损害赔偿

  第三十九条 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船舶,港务监督可以责令其支付消除污染费,赔偿国家损失。当事人不服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条 凡由船舶造成海洋污染,受到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需要进行民事责任索赔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处理程序处理。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纠纷,可由港务监督调解处理。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涉外案件还可以按仲裁程序解决。

  第四十一条 凡受船舶污染损害要求赔偿的单位和个人,如果申请港务监督处理,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提交污染损害索赔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船舶污染损害的时间、地点、范围、对象,以及当时的气象、水文情况;

  (二)受污染损害(包括水产资源和各种器具)的损失清单,包括品名、数量、单价、计算方法,以及养殖或自然的情况;

  (三)有关科研部门鉴定或公证机关对损害情况的签证; 

  (四)尽可能提供的受污染损害的原始单证,有关情况的照片,其他有关索赔的证明单据、材料。

  第四十二条 参与清除船舶污染损害,需要索取清除污染费用的单位和个人,在清除污染工作结束后,应尽快向有关港务监督提交索取清除污染费用报告书,该报告书应包括:  

  (一)清除污染的时间、地点、日程记录或《航海日志》摘录; 

  (二)投入的人力、机具、船只、清除材料的数量、单价、计算方法; 

  (三)组织清除的管理费、交通费及其他有关费用;

  (四)清除效果及情况报告; 

  (五)其他有关证据和证明材料。

  第四十三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发生污染事故,应尽快向就近的港务监督报告,在船舶进入第一港口后,应立即向港务监督提交报告书,并接受调查处理。该报告书的内容应包括:船舶污染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气象、水文情况,经过情况、抢救和清除措施,原因和损害,并应附送有关的材料。

  第四十四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船舶所有人要求免于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向港务监督提出报告。该报告应能证实污染损害是完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三条所列的情形之一,并经过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损害的。

  第四十五条 港务监督受理的因船舶污染而引起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在调查了解的基础上,可进行调解或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

第十一章 处罚与奖励

  第四十六条 凡由于船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造成或可能造成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和海港水域污染损害的,港务监督视其责任情节的轻重和污染损害的程度,可以处以警告,或对船舶所有人处以罚款。

  第四十七条 对船舶所有人的罚款,最高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但对下列情况之一者,罚款的最高额为人民币一千元:

  (一)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消油剂; 

  (二)未按规定配备《油类记录簿》;

  (三)《油类记录簿》的记载非正规化,或记载伪造事实;

  (四)阻挠港务监督检查。  

  对有直接责任的船员或其他个人,应予以教育,情节严重的也可罚款,但所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本人月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第四十八条 船舶发生污染事故,或违章排污,经调查,证据确凿,不论其承认与否,同样按规定处理。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办理。

  第五十条 对船舶发生污染事故,能主动检举、揭发,积极提供证据,或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污染损害有突出成绩的个人,应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五十一条 对肇事船舶或直接责任人员的罚款,全部列专款上缴国库。对本条例第五十条中有关人员的奖励金,由国家财政核拨。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港”是指沿海港口以及河流入海处附近,以靠泊海船为主的港口,包括该港区范围内的水域和通海航道。

  (二)“船舶”是指一切类型的机动和非机动船只,但不包括海上石油勘探开发作业中的固定式和移动式平台。  

  (三)“油类”是指任何类型的油及其炼制品。  

  (四)“船舶垃圾”是指船舶在营运生产过程中,自身正常产生的船员生活垃圾,炉渣、垫、隔舱和扫舱物料,以及船上损耗报废的工索具和机器零件等。 

  (五)“现有船舶”系指一九八三年三月一日以前交船的船舶。

  第五十三条 对外国籍船舶的管理,除执行本条例外,可实行与该船舶所属国对等原则的管理。

  第五十四条 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在渔港水域内,行使本条例规定的主管机关的职权。

  第五十五条 海港中的军事管辖区及军用船舶的内部防止污染管理,由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本条例,另行具体规定。

  第五十六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 2000吨船舶

2000吨的货轮一般都是跑的内河,货轮一般经济航速在15节左右,即每小时15海里左右,如果顺水航行还要快一些。

3. 400吨的船有多大

效益好的话一年可以赚两百万

4. 船舶1000吨以上

大约5米到6米没问题可以通行,这个船吃水深与浅在于船的长度与宽度。1o0o吨的船如男长在70米宽15米那么这条船吃水也就3,5米左右,4米的水深就能浮起它如果长在55米左右宽化13米右右那它的吃水得超4米以上,5米的水也能浮起,长江中每天都航行着1000吨还有超1000吨以上的江船,它们普遍吃水浅一船3到5米左右因为江轮较宽,所以吃水就浅

5. 500总吨以上船舶

某艘500吨级内河货船设计图纸标注的船舶主要尺度为:船长52.8米,型宽8.2米,型深3.5米,设计最大吃水2.8米,干舷0.708米。在对该船图纸审核中,发现《完整稳性计算书》及《结构强度计算书》中确定的船舶最大吃水为2.8米、干舷为0.708米,而《干舷计算书》中计算的最小干舷值为0.78米。

6. 船舶500总吨及以上

1、证书等级进行优化:无限航区证书:大副、大管以上职务分为:两种等级(3000以上,500—3000、750-3000)。

三副三管,二副二管的等级合并为两种等级:500GT及以上和750KW及以上。

沿海航区大副、大管以上职务分三种等级(3000以上,500-3000和750-3000,不足500不足750)。

三副三管,二副二管的等级合并二种等级(500以上、 750以上和不足500、不足750)。

2、在拖轮任职的甲板部船员应与拖轮的功率相对应。

3、适任证证书有效期增加三个月救济期,即在适任证到期后不超过三个月可以正常换证,如果超过三个月则需要进行抽考,模拟器培训和知识更新等相关项目。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船员在船一旦过期这三个月的救济期是不算作资历的,同时船员也不得继续担任适任证所载明之职务。

4、适任证到期签发新适任证,原适任证会注销。在船船员可能会有三个月的缓冲期。高水高机换发适任证后,原值班水手值班机工证书会进行注销。在船的船员可能会有三个月缓冲期。(存在疑问,最好证书换发出来后马上送船)

5、适任证证书在有效期内,资历符合换证要求,无须参加知识更新培训可以直接换证。

适任证书过期超过三个月以及5年以下的,应进行抽考(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过期超过5年不足10年的,应进行抽考(理论+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

过期超过10年的,应进行抽考(理论+评估),模拟器培训,知识更新培训,并进行与适任证相符的相应航区等级见习三个月,并填写见习簿。

6、适任考试可以在考试准考证签发之日起3年申请5次补考。逾期不通过考试,成绩全部失效。注意:三年5次补考,这里的理论和评估可以分别申请5次,每次申请补考不论申请几项都算作一次考试。

7、证书更新和考试资历认证问题:

关于到期换证资历:

换证前5年内12个月资历,换证资历的等级(吨位、功率)需与适任证记载相一致,其中无限航区换证所要求的资历为不少于6个月的无限航区资历(即12个月无限同等级或6个月无限同等级+6个月内贸同等级)同时,船长/轮机长担任大副/大管,二副/二管担任三副/三管的资历可以作为原适任证再有效的海上服务资历。(注意与到期前六个月有三个月资历换证要求的不同)

注意:大副/大管不得向下兼容低一级职务作为再有效的资历。

采用换证前“半年内三个月”换证的方式进行再有效换证时,该资历必须和适任证所记载范围相适应,即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相应职务的资历才行。(即必须相应职务的资历)

三副三管晋升二副二管由原来18个月缩减为12个月。

考试资历认证:(特别注意与换证资历的区别)

二副二管考3000GT/kw以上的大副大管,资历认定问题相对比较复杂:申请无限航区适任证书职务晋升所要求的海上服务资历至少有6个月是在无限航区的船舶上任职,其余时间可以在沿海航区的船舶上任职;申请晋升 3000 总吨及以上大副或者 3000 千瓦及以上大管轮的船员除满足上述资历要求外,5年内三副、二副或者三管轮、二管轮合计资历至少有12个月是在3000总吨及以上或者 3000 千瓦及以上的船舶上任职。

简单分解为以下几种记忆方式虽然说法有差异但是殊途同归:A.二副需要任职满12个月(500总吨以上即可)。B.跑外二副需要够6个月。C. 3000总吨以上满12个月(三副二副资历)。(即:12+6+12)

500总吨以上二副资历满12个月,跑外二副资历不低于6个月,二副或者三副的资历需要满足3000总吨以上12个月。

以上三个条件都具备时可以考3000GT以上的大副(5年内的资历)。

5年的界定是以参加岗前适任培训开始时间向前追溯5年。

(最优惠的方式:5年内有500总吨以上二副满12个月,其中有6个月是无限航区资历,三副资历有12个月3000总吨以上内贸或外贸资历即可)

8、船员仅通过理论考试后即可进行见习开封上船实习,下船后完成未通过的评估项目后方可换证(针对航海类学生即三副三管)。

9、三副通过适任证考试并通过“水手工艺”评估考试可以当做水手成绩。三管轮和值班机工,电子电气员和电子技工以此类推。

10、非运输船资历在2020年11月1日后,不在等同于货船资历(驾驶方面的限制,轮机船员不受限制)。以非运输船为资历换证,船长和驾驶员的适任证会有限制标注为“非运输船”。2020年11月1日前非运输船资历可以视为申请运输船适任证的再有效资历。

运输船:客船,普通货船,液货船。

11、大副大管,船长轮机长见习三个月的资历要求是相应航区相应等级的船舶实习。

12、值班水手、高级值班水手(值班机工、高级值班机工同)满18个月,在校完成不少一年的相应培训,通过考试后,见习6个月可以换发三副证书。(具体在校培训时间不同学校存在差异)

7. 3000总吨以上船舶

吨级是一个区间,是为了标准化而对不同吨位的船舶进行的划分.3000吨级指是2501-3750(数据不一定准)载重吨之间的船舶3000吨一般指3000载重吨,就是刚好3000载重吨的船舶关于船舶载重,术语不少如吨级、载重吨、满载排水量、空载排水量、净吨、总吨等最好找本专业教材学习下

8. 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机器处所在特殊区域内的排放条件

(一)事故船舶损害程度分类。根据事故造成船舶的损坏情况,将船舶沉没或者全损,以及船舶严重损坏而丧失航行能力作为确定直接经济损失标准主要依据之一。

(二)船舶吨位分级。船舶总吨是根据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规范确定的船舶所有围蔽处所的总容积,代表船舶大小、等级。按照船舶损坏程度并结合船舶总吨,即:按500≤总吨<3000、3000≤总吨<3万、总吨≥3万的三个吨位区间的船舶发生沉没或全损,以及严重损坏造成船舶丧失航行能力作为划分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三)客船核定乘客定额分级。客船核定乘客定额代表客运船舶最大载客能力。按照客船损坏程度并结合客船核定乘客定额,即:按30人≤客位<100人、100人≤客位<400人、客位≥400人的三个客位区间的客船发生沉没或全损,以及严重损坏造成船舶丧失航行能力作为划分标准,确定事故等级。

(四)设施经济损失分级。船舶发生触碰事故造成桥梁、码头等设施损坏的,按照设施的直接经济损失(微信公众号:航运精英圈),即:按1百万≤经济损失<1千万、1千万≤经济损失<5千万、5千万≤经济损失<1亿、经济损失≥1亿的四个损失金额区间作为划分标准,分别确定事故等级为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

9. 5000吨船舶

5000吨级船舶的5000吨级是指什么

1.

5000吨级是指船舶满载排水量是5000T这一级别的,一般军舰以吨级来相互比较,后来逐渐引用到公务船(如海警船、渔监船、海监船等),现在也用于民用,如航道、港口和码头的吨位限制也是采用吨级这个度量单位,该参数简单显示船舶的大小、航道的通航能力以及码头的靠泊能力。

2.

满载排水量:是指船舶在吃水达到其夏季载重线时的船体、机械、设备、备件、货物、燃料、淡水和船员的重量之和。

10. 500总吨以下船舶多大

这个很难回答,不知道是什么船型,常规货船,500吨是排水量的话,大概能载重300-350吨,方数就说不准了,500吨说的是船舶的总吨的话,概念是不一样的,这不是说的实际的排水量,而是船的总容积乘以一个系数,大概是0.27,也就是说总吨500的船容积大概在1800方,排水量可能在1000吨多点,载货量大概700吨吧

11. 500吨船舶

600吨船舶总吨位在150吨左右,自重在100吨左右 船型 (载货吨级) LOA m BOA m 设计吃水 m 设计载货量 t ?设计航速 km/

h 主机功率 kW 备注 500 50~55 8.2 2.2~2.4 400~650 ≥18 (110-180)×2 已开发有标准船型500吨级干散货船I型[CJB(2004)H500-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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