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可以购买船舶保险,符合船舶保险理赔条件的船舶在发生事故后可以申请保险金。
一、船舶保险简介船舶保险是以各种类型船舶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船舶保险中船舶的定义为:能够漂浮并航行于海洋、江河、湖泊等可通航水域的;能够自由地、有控制地将货物或者旅客从一个港口运往另一个港口的浮动物体。通常应满足以下条件:浮于水面的物体;供航行使用的;机具;构成物。
二、船舶保险保障的内容1. 保障船舶的物质方面的损失
凡是属于船舶本身以及附属于船上的财产并为船东所有的,均列入保障。
2. 保障船舶的有关利益
船舶因事故发生导致停航、修理等导致被保险人遭受的各种利益损失列入保障。
3. 船舶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在船舶碰撞事故后船东或光船租船人对第三者造成的财产损失或者人身伤害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列入保障。比如碰撞导致的损失、油污责任、清除航道责任及打捞沉船责任等。
三、保险船舶可以获得保险金的情况1. 船舶损失
①海上风险
海上的自然灾害(地震、火灾、火山爆发、雷电等)和搁浅、碰撞、碰触浮动或固定物体等事故。
②火灾或爆炸
③来自外界的暴利盗窃或者海盗行为
④抛弃货物
海难发生,为了船舶安全而将船舶装载的自有货物抛弃时导致船舶受损。或抛弃运载货物导致的共同海损应由船舶方分摊的损失。
⑤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意外事故
该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必须是船舶的动力,非核武器,非军事用途。
⑥船员的疏忽
⑦装卸或移动货物或燃料时发生的意外事故
⑧船舶机件或船壳存在潜在缺陷
⑨船长、船员有意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
⑩船长、船员或领航员、修理人员及租船人的故意行为
⑪任何政府当局为防止因船舶事故导致污染所采取的行动
2. 第三者责任
被保险船舶因与其他船舶碰撞或与其他物体触碰引起被保险人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
3. 共同海损和救助
船舶和船上所载货物遭遇共同危险时,为共同安全而故意采取合理的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船舶遭受保险风险袭击,凭借本身力量无法摆脱危险时,请求第三者或第三者自愿提供帮助解脱其所处的危险的行为而导致的费用称为救助费用;特别的,如果船上有关利益各方均因为此危险而遭受损失威胁时,可列入共同海损分摊;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除油轮救助外,均“无效果,无报酬”,即无施救效果则不产生施救费用。
4. 施救费用
危险发生时因采取各种防护措施或者抢救措施产生的合理费用。
四、不能获得保险金的情况1. 船舶不适航
2.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疏忽行为
3. 被保险人职责范围内应发现的正常的磨损、锈蚀、腐烂或保养不周、材料缺陷
4. 战争、罢工
5. 清除障碍物、残骸及清除航道费用
五、船舶保险的期限船舶保险的保险期限分为定期和航次两种。
定期的期间一般为三个月至一年。
航次分两种情况。不装载货物的,保险期限自起锚开始到目的港抛锚结束。装载货物的自起运港装载货物开始,到目的港卸货完毕止;但规定自抛锚停泊到卸货完毕不应超出30天;整个保险期间不超过90天。超出90天的双方应以特约形式加费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