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海事局职责
1 贯彻和执行国家海洋管理、环境保护、水上交通安全、航海保障、船舶和水上设施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范,以及有关上级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和实施细则,并监督派出机构贯彻执行。
2 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部门的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辖区内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防止船舶污染管理的监督管理办法及工作程序。按照管理权限,调查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和水上交通违章案件。
3 负责辖区内船舶登记工作和辖区内船舶法定配备的操作性手册与文书审核签发工作,负责管理和监督辖区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国际公约;监督管理和指导规定范围内船舶及水上设施检验工作。
4 负责辖区内船员和海上设施工作人员适任资格、培训、评估、考试和发证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引航员、磁罗经校正人员评估初审及转报工作;对辖区内船员培训机构进行了日常监督和管理。负责所辖派出机构船员管理业务指导工作。
5 负责实施辖区内港口国管理和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岸的查验工作,按照授权组织开展港口国检查;负责受理外国籍船舶(包括港澳地区船舶)进入本辖区未开放水域或港口的申请工作,并报上级海事机构。
6 负责实施辖区内船舶安全检查和船舶适航管理、国内航行船舶进出港签证、强制引航监督、船舶装运危险货物和其他货物安全监督、靠泊安全监督和防止船舶污染水域监督等工作。
7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通航环境管理与通航秩序维护工作;管理或负责边区内海区巡逻、船舶交通管制、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技术状况审核、沉船沉物打捞、锚地和重要水域划定、港口岸线使用审核、航行警(通)告发布等工作。
8 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的规定,负责和管理辖区内交通运输船舶和经交通主管部门批准的旅游船舶的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9 按照授权,负责交通战备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内船舶防台、海上搜寻救助。
10 负责辖区内沿海港口航标的管理工作。
11 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全局财务、资产、规费征收、基本建设、干部人事、劳动工资、计划装备、科技教育、党群和纪检监察、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威海海事局下设石岛、龙眼、南港、文登、乳山五个海事处;设指挥中心、监管一处、监管二处、监管三处、督察处、办公室、党群工作部、人事教育处、财务处、装备与信息处十个内设部门和政务中心一个内设部门办事机构,同时设执法支队。
12 承办山东海事局交办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