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渔业辅助船舶手续(渔业辅助船证书)

2022-11-20 13:33 点击:163 编辑:邮轮网

1. 渔业辅助船证书

捕捞许可证是国家批准从事捕捞生产的证书。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和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主管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根据规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捕捞限额作业。

渔业捕捞许可证必须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必须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根据《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渔业捕捞许可证分为下列七类:

(一)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我国管辖海域的捕捞作业。

(二)公海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我国渔船在公海的捕捞作业。国际或区域渔业管理组织有特别规定的,须同时遵守有关规定。

(三)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内陆水域的捕捞作业。

(四)专项(特许)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在特定水域、特定时间或对特定品种的捕捞作业,包括在B类渔区的捕捞作业,与海洋渔业捕捞许可证或内陆渔业捕捞许可证同时使用。

(五)临时渔业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临时从事捕捞作业和非专业渔船从事捕捞作业。

(六)外国渔船捕捞许可证,适用于许可外国船舶、外国人在我国管辖水域的捕捞作业。

(七)捕捞辅助船许可证,适用于许可为渔业捕捞生产提供服务的渔业捕捞辅助船,从事捕捞辅助活动。

2. 申请海洋渔业辅助船要求

渔船船证办理证书证件流程:

1、申请人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购置渔船申请,被购置渔船必须有船网工具指标。

2、省厅核实市县局提交的同意购置的申请材料,核发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申请人持省厅核发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到被购置渔船船籍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注销该渔船相关证件。

4、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核发船名核准书。

5、船检部门对购置渔船进行检验,并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6、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为检验合格渔船办理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7、渔船下水作业。

3. 渔业辅助船审批条件

可以,在汕头市海滨路13号国信大厦东门5楼办理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可提出申请:渔业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根据渔业船舶运行年限和安全要求对下列项目实施检验:(1)渔业船舶的结构和机电设备;(2)与渔业船舶安全有关的设备、部件;(3)与防止污染环境有关的设备、部件;(4)从事国际航运的渔业辅助船舶除外。

4. 渔业船舶船员证书

渔业证查询,以电脑版本的XP系统为例子,登录所在省份海事局船员电子申报及综合信息平台,然后用身份证信息注册,然后就可以查看了。出海船舶除依照规定向主管部门领取有关证件外,应当向船籍港或者船舶所在地公安边防部门申请办理船舶户籍注册,领取《出海船舶户口簿》。

一、渔船证

四小证,健康证上船最基本的 就是普通船员了,护照是远洋要的,G证 水手证 三副证 三管证书 机工证 雷达证书 是根据职位的,还有一些特殊船员,罗经师证书,引航员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这些证书是用户作为渔船船员能出海上船工作的资格证书。不过如果用户的年龄不是很大,学习成绩不是很差的话不建议学习渔船船员,很累而且工资很低。如果要学船员,建议学习高级船员或者水手机工

二、出海证件

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海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发给有关证书的其余小型沿海船舶,应当向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舶边防登记簿》。 内地经营江海运输的个体所有的船舶,按协议到沿海地区从事运输的,应当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证明,持有关船舶、船员等有效证件,到其协议从事运输的沿海县(市)级以上公安边防部门办理《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 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员证》或者《船员服务簿》的人员、渔民出海。

综上所述,临时出海作业的人员,持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出具的有效证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向其服务船舶所在地的公安边防部门申领出海船民证,发证机关应当注明有效时限。出海船民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

5. 渔业船员证书

渔船船证去市县渔业主管部门办理。

渔船船证办理证书证件流程:

1、申请人向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提出购置渔船申请,被购置渔船必须有船网工具指标。

2、省厅核实市县局提交的同意购置的申请材料,核发购置渔船的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

3、申请人持省厅核发的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到被购置渔船船籍所在地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注销该渔船相关证件。

4、市县渔业主管部门核发船名核准书。

5、船检部门对购置渔船进行检验,并核发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6、市县渔业主管部门为检验合格渔船办理登记证书和所有权证书。

7、渔船下水作业。

扩展资料:

申请渔船船证后还需要申请捕捞许可证才可出海,

根据农业农村部:新修订《渔业捕捞许可管理规定》 第三章 渔业捕捞许可证

第二十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渔业捕捞活动,以及中国籍渔船在公海从事渔业捕捞活动,应当经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渔业捕捞许可证,按照渔业捕捞许可证核定的作业类型、场所、时限、渔具数量和规格、捕捞品种等作业。

对已实行捕捞限额管理的品种或水域,应当按照规定的捕捞限额作业。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自然保护区从事渔业捕捞活动。渔业捕捞许可证应当随船携带,徒手作业的应当随身携带,妥善保管,并接受渔业行政执法人员的检查。

6. 渔业运输船 证书配备

 《捕捞证》《渔业船舶登记证》《渔业船舶所有权证》《船舶检验证书》《航行签证簿》《出海船舶户口簿》《出海船民证》和《船长证》。

其中,《船舶检验证书》和《小型渔业船舶登记证》等证件还注明需要年检。 特别注意:驾驶一只小木船,需要《船长证》、《出海船民证》二证兼备 渔民: 各地的要求不一样。 “出海渔民证”和“渔业船舶普通船员专业基础训练合格证”,这两个证件分别由边防和海洋渔业部门办理。

7. 渔业辅助船舶

海洋辅助渔船是指从事渔获加工、贮藏、运输、渔需物资补给、资源调查、教学实行、渔业执法、渔业海事救助等非直接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的统称。具体包括:渔获物运输船(从事渔获物运输)、渔业行政执法船(从事渔业行政执法的船舶)、渔业调查船、渔业实习船

8. 渔业辅助船申请

(一)填写《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

(二)制造、更新改造、购置捕捞辅助船的批准文件(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人户籍证明(复印件);

(四)有效的船舶检验证书、国籍(登记)证书(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五)从省内外购置捕捞辅助船的,还应提供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和国籍(登记)证书以及捕捞辅助船买卖合同(复印件1份,原件备查)。

办理程序:

(一)由申请人将《渔业捕捞许可证申请书》及其相关材料向所在地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发放捕捞辅助船许可证的决定。

9. 渔业辅助船有关规定

渔船有不同的分类方法。按作业水域分为海洋渔船和淡水渔船,海洋渔船又分沿岸、近海、远洋渔船。按船体材料分为为木质、钢质、玻璃钢质、铝合金、钢丝网水泥渔船以及各种混合结构渔船。按推进方式分为机动、风帆、手动渔船。按渔船所担负的任务可分为捕捞渔船和渔业辅助船两大类(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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