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没收船舶(海事法规定,在宣布弃船后)

2022-11-19 19:39 点击:165 编辑:邮轮网

1. 海事法规定,在宣布弃船后

答:可以申请报废,但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执行标准而定!

a,如该船舶水上自然灾害事故认定申请书渔业船舶水上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b,事故地址,船舶出事码头,船主机总功率,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拐失,事故原因等

c,请海事部门报告,打捞,处理,

确认后方可!

2. 海事法规定在宣布弃船后多少分钟每一名乘客都必须离船

海事法规定弃船时间大约3.5小时

3. 海事法规定,在宣布弃船后( )每一名乘客都必须离船

答:根据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船舶搁浅后显示的号型是指表明船舶处于搁浅状态的号型,应当在船舶最易见处(一般在船桅的主桅上)显示垂直三个球体,但不必显示锚球。同时高频中应该每间隔一段时间广播我船搁浅,请来船减速及避开我船。

4. 船长弃船的法律规定

海商法》第三十八条有规定:  船舶发生海上事故,危及在船人员和财产的安全时,船长应当组织船员和其他在船人员尽力施救。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作出弃船决定;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弃船时,船长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海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法律之所有给出“应当最后离船”的目的是最大限度的责令(注意是责令,海商法的原词是“应当”)船长采取一切措施保护人命安全,只要有措施,不能先逃而弃他人生死不顾。这一条款不仅约束了船长在遇难时的行为,也为以后的追则提供法律依据。

5. 海事法规定在宣布弃船后每一名乘客都必须离船

船舶安全是靠船员严格执行船舶航行各项规章制度,但遇特殊情况,如大风,触礁,搁浅,火灾等危及船舶安时,首先向海事局及所属公司汇报,并及时组织枪救,如都无济也就是说第道防线在船长的命令下弃船,有组织地动员船员乘坐救生艇撤离。

6. 海事法规定,在宣布弃船后多少分钟内所有乘客必须离船

(1)保障船上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船长必须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证航行安全,维持船上秩序,防止对船舶、船上货物或人员的任何损害。该义务与船长的指挥命令权是相应的;

(2)救助人命。船长接到呼救信号或者发现海上有人遭遇生命危险,只要对本船船舶、船员和旅客没有严重危险,就应尽力救助遇难人员。船长违反该义务将负法律责任;

(3)最后离船。船长在决定弃船时,必须采取一切措施,首先让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允许船员离船,船长本人应当最后离船,并应设法抢救航海日志、轮机日志、无线电日志,以及该航次的海图、文件和贵重物品等;

(4)作成并送交海事报告的义务。船舶发生海损事故时,船长应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并作成海损事故报告书,载明事故详细经过情况,报送发生事故后最初到达港的有关航政主管机关。海损事故报告应当附有事故发生时在船的两名以上船员或者知情旅客的书面证明;

(5)船舶碰撞后处理。船舶碰撞后,各碰撞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威胁本船船舶、船员和旅客的安全时,应指挥全体船员对另一船舶、船员和旅客进行救助,并应立即将本船船名、船籍港、开航港和目的港通知对方,同时应该注意收集有关证据。

7. 海事法规定在宣布弃船后多久每一名乘客都必须离船

第三章 船员职责  第二十条 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携带本条例规定的有效证件;  (二)掌握船舶的适航状况和航线的通航保障情况,以及有关航区气象、海况等必要的信息;  (三)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如实填写有关船舶法定文书,不得隐匿、篡改或者销毁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  (四)参加船舶应急训练、演习,按照船舶应急部署的要求,落实各项应急预防措施;  (五)遵守船舶报告制度,发现或者发生险情、事故、保安事件或者影响航行安全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六)在不严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尽力救助遇险人员;  (七)不得利用船舶私载旅客、货物,不得携带违禁物品。  第二十一条 船长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命令,船舶上所有人员必须执行。  高级船员应当组织下属船员执行船长命令,督促下属船员履行职责。  第二十二条 船长管理和指挥船舶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保证船舶和船员携带符合法定要求的证书、文书以及有关航行资料;  (二)制订船舶应急计划并保证其有效实施;  (三)保证船舶和船员在开航时处于适航、适任状态,按照规定保障船舶的最低安全配员,保证船舶的正常值班;  (四)执行海事管理机构有关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指令,船舶发生水上交通事故或者污染事故的,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事故报告;  (五)对本船船员进行日常训练和考核,在本船船员的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服务资历和任职表现;  (六)船舶进港、出港、靠泊、离泊,通过交通密集区、危险航区等区域,或者遇有恶劣天气和海况,或者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污染事故、船舶保安事件以及其他紧急情况时,应当在驾驶台值班,必要时应当直接指挥船舶;  (七)保障船舶上人员和临时上船人员的安全;  (八)船舶发生事故,危及船舶上人员和财产安全时,应当组织船员和船舶上其他人员尽力施救;  (九)弃船时,应当采取一切措施,首先组织旅客安全离船,然后安排船员离船,船长应当最后离船,在离船前,船长应当指挥船员尽力抢救航海日志、机舱日志、油类记录簿、无线电台日志、本航次使用过的航行图和文件,以及贵重物品、邮件和现金。  第二十三条 船长、高级船员在航次中,不得擅自辞职、离职或者中止职务。  第二十四条 船长在保障水上人身与财产安全、船舶保安、防治船舶污染水域方面,具有独立决定权,并负有最终责任。  船长为履行职责,可以行使下列权力:  (一)决定船舶的航次计划,对不具备船舶安全航行条件的,可以拒绝开航或者续航;  (二)对船员用人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下达的违法指令,或者可能危及有关人员、财产和船舶安全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的指令,可以拒绝执行;  (三)发现引航员的操纵指令可能对船舶航行安全构成威胁或者可能造成水域环境污染时,应当及时纠正、制止,必要时可以要求更换引航员;  (四)当船舶遇险并严重危及船舶上人员的生命安全时,船长可以决定撤离船舶;  (五)在船舶的沉没、毁灭不可避免的情况下,船长可以决定弃船,但是,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报经船舶所有人同意;  (六)对不称职的船员,可以责令其离岗。  船舶在海上航行时,船长为保障船舶上人员和船舶的安全,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在船舶上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人采取禁闭或者其他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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