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员酒后带缆酿“惨案”,船长是否应承担责任

2021-11-06 04:36 点击:283 编辑:邮轮网

船长必须承担责任。安全生产,是每个船员必须做到的,作为船长更应该监督船员的不利于船舶安全生产的行为。

船长应该调解好各个船员之间的良好关系,做到不打架,不发火,不喝酒,装载油,烟花爆竹等易燃易爆的高危险船舶更是要做到严格监管船员。

新上岗的水手,要有水手长带领解带揽绳抛锚起锚任务,做好船上杂物收拾工作。船长都要做好总结。要经常组织船员开个小会,谈谈船上的问题,做好安排。

船员出了事故,船长是有责任的。有多大责任,看问题而定,由海事部门裁判而定。安全生产是第一位的。我有几次都是差点终身残疾,细节就不多说了。各行各业都是有危险性的。做到预防,警惕就可以减少很多不必要的后果。让我们珍惜生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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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您好,为您找到了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长江沿线水上运输日趋繁忙,繁荣的背后也隐藏着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那就是船舶火灾居高不下。据统计已占全国水上灾害事故的20%,那么究竟是何原因,我们又如何从中吸取教训加强这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在此,笔者通过参与调查处理一些船舶火灾事故拟对此作出初步探讨,供消防同仁商榷。

一、严格管理是船舶消防安全的保证。事故调查中发现,各类船舶虽有较健全的安全组织和安全制度,船员也有一定的安全防范工作经验。但无视制度,有章不循、习以为常等问题较为严重,常常由于极个别船员职工消防安全意识差,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定,盲目审批、擅自违章动火,导致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更有一些船舶由于管理不善,船上许多应急消防设备在关键时刻无一好用;许多船员不知道起火后自己该干什么,甚至缺乏起码的灭火常识。例如2002年6月7日,南通市港闸造船厂新建货轮“光伦号”发生火灾事故,在火灾现场上看见几个动用过的手提灭火器,有3个压柄插锁未拔出,可见船员职工不会使用。所以,要加强监督管理,完善管理制度,加强人员防火安全教育,使之掌握船舶防火、结构、灭火设施、逃生通道等性能和特点,不断提高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不要看平时船员对严格管理不一定欢迎,组织消防演习也是敷衍了事,但是一旦出现重大火灾,对船员生命和船舶安全产生重大的影响时,船员和职工都会痛心不已,从而引起诸多不和谐因素的产生。

二、指挥失误是火灾蔓延的主要原因。对于一般小火,只要船员职工充分发挥船舶各种自救手段,在初起阶段扑救是完全有可能的,至少也能将火灾控制在一定范围内,不至酿成火烧全船的后果。但是,有些船舶一旦失火,不知所措,甚至一片混乱,组织不起有效扑救,因现场指挥者一句轻率的外行话而导致严重后果的也屡有发生。例如,2004年5月3日,一艘福建籍散装货轮因主机故障机舱失火,机舱工作人员只使用几个手提式灭火器灭火,未想到使用固定灭火系统;并且过早的关闭了机舱通风机,从而使机舱内无法下人;甲板上工作人员连接好几条消防水带,也因有人说“机舱油起火不能用水救”而停水。船上的领导只能根据“机舱内烟很大”这一表面现象,判断火势无法控制,眼睁睁的看着蔓延,望火兴叹。

各级领导尤其是主管安全保卫和船舶业务的领导,必须从思想上吸取诸多船舶火灾的教训,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真正从思想上提高防火安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落实个项消防制度。要坚持经济效益、防火安全两手抓。当两者发生矛盾时,要坚决服从安全,切忌消防工作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的老毛病。要树立超前的防范意识,居安思危,未雨绸缪,认真把防火工作想在前、做在前,建立有效的保障体系,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及早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

发生船舶火灾,主要是违章所致,暴露了平时现场检查和管理不力,制度不落实的弊端。因此,一要抓明火作业有关人员培训持证,做到持证上岗。二要抓严把动火三关(即审批、看火、巡回检查),三要抓加强现场检查,四要抓违章查处等,确保落实船舶场现场管理。同时还应落实焊割设备定期维护保养制度,定期测试检查设备的安全性能,做到焊割设备使用不失灵。对氧、乙炔管道和皮管也需定期检查,严防漏气和老化。保持焊机电缆绝缘良好,放置符合安全规定,接地线连接牢固。四、加强外包工的安全管理首先,加强外包工人员的防火安全教育,使之掌握必要的消防常识和灭火技能。其次,对从事承包电焊作业的人员,除劳动部门办法的特殊工种操作证外,还应根据船舶作业特点,由海事或消防部门进行专业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并层层签订安全责任书。

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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