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废船舶买卖网

2022-09-17 16:15 点击:188 编辑:邮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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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强制报废水泥船的相关文件

此类文件不是农业部下发,是交通部下发。

附文件全文

关于发布《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交通部 国家计委 财政部 交水发[2001]151号

2001年03月29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厅(局、委)、经贸委(经委)、财政厅(局),长江、珠江航务管理局: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予发布。客船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从2001年5月1日起施行。其它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优化船舶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运事业健康发展,建立并实施运输船舶报废制度。

充分认识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的重要性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水运事业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为缓解我国运输能力不足,促进国民经济和对外贸易发展做出了贡献。但是,由于种种原因,目前我国运输船舶存在严重老化,老旧船舶数量多,船舶技术状况差,安全隐患多等突出问题,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构成重大威胁,对航运业健康发展产生了负面影响。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尽快淘汰一批老旧运输船舶特别是严重老旧的客滚船舶,对保障船舶运输生产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有利于优化运力结构,推动航运业结构调整,提高运输服务质量和竞争力,促进航运业健康有序发展。

禁止达到报废船龄标准的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活动

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严格管理,对忆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强制退出水路运输市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从事水路运输。各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船龄如下:

海船类报废船龄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25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等,报废船龄为34年(含)以上。

河船类报废船龄

客船类,包括高速客船、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旅游船、客船,报废船龄为30年(含)以上(其中高速客船为25年);

液体货船类,包括油船、化学品船、液化气船,报废船龄为31年(含)以上;

散货船类,包括散货船、矿砂船,报废船龄为33年(含)以上;

杂货船类,包括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推轮、驳船(含油驳)等,报废船船龄为35年(含)以上。

加强领导,采取措施,保障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顺利实施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海事管理机构、船舶检验等部门要严格把关,加强综合管理。对达到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海事管理机构不予签证和输运输船舶登记手续,船检机构不予核发船舶检验证书,交通主管部门不予核发船舶营运证件;报废船舶违反规定擅自从事运输,视情节轻重,予以扣留封存或者强制折解,所发生的费用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承担。

实施船舶强制报废制度,涉及范围广、实施力度大, 有关地方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要做好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切实保证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实施。

国家内河船报废标准和相关政策。。。求详细的

一类船舶,25年以上; 二类船舶,30年以上;三类船舶,31年以上;四类船舶,33年以上

(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39年以上);五类船舶,35年以上(其中黑龙江水系船舶,41年以上)

相关政策太多字,我把文件名写下:1、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2009修正) ;2、交通部关于加强报废船舶管理的通知;3、交通部关于同意延长黑龙江水系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年限的批复;4、农业部关于加强老旧渔业船舶管理的通知

这个比较少,就写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检验条例第三十一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废的渔业船舶,其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应当在渔业船舶报废之日前7个工作日内,向渔业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注销其渔业船舶检验证书;逾期不申请的,渔业船舶检验证书自渔业船舶报废之日起失效,并由渔业船舶检验机构注销渔业船舶检验证书。

报废船舶要如何处置的呢

报废是指船舶不能继续从事营运活动,要收回(注销)其营运证件。

老旧船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船舶管理,保证运输生产安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水路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老旧运输船舶(以下简称老旧船舶)。第三条 老旧船舶包括老龄船舶和超龄船舶。

 (一)老龄海船为:

8-12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

10-15年的油船;

15-20年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

20-25年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二)老龄河船为:

12-16年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

16-20年的油船(包括油驳);

18-22年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

20-24年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

24-28年的有人驳船。

 (三)超龄海船为:

12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

15年以上的油船;

20年以上的散货船、木材船、集装箱船、滚装船、客货船;

25年以上的杂货船、多用途船、拖船。

 (四)超龄河船为:

16年以上的化学品船、液化气船、天然气船;

20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油驳);

22年以上的推、拖船和无人驳船;

24年以上的客货船(含旅游船)、货船和机动驳船;

28年以上的有人驳船。第四条 企业对老旧船舶应根据其生产需要和技术状况,制定老旧船舶修复、改造和报废、更新计划,正确管理、使用、养护和修理。第五条 企业对技术状况差、无修理价值、不适航的船舶必须予以报废。凡已经报废的船舶,不准再行转卖用于营运。对已批准报废的船舶,其检验证书应交回船舶登记港的船舶检验部门予以注销。第二章 船舶购置第六条 企业购置老龄船舶,其船体、主要机电设备和专用设备的技术状况应满足船舶检验规范的要求。第七条 企业不得从国外购置超龄船舶参加营运。船舶检验部门不得为从国外购置的超龄船舶检验发证,港务监督部门也不得为从国外购置的超龄船舶登记注册。第八条 企业购置老龄船时,应派有经验的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认真调查船舶的历史,实地检验船舶的技术状况,参加接船工作,并对购船质量负责。接船人员应严格按照买船合同和《接船大纲》进行接船,在接船后一个月内应向企业提交书面《接船报告》,内容包括船舶的技术状况,接船情况及存在问题和建议。第九条 从国外购入的老龄船舶应按规定向船舶检验部门申请初次检验,并提供以下技术文件:

(一)船舶主要图纸;

(二)船舶所持有的各项证书、报告、记录(含船体测厚记录)。

企业应根据购入船舶的技术状况,重新确定技术定额和使用年限。第三章 船舶管理第十条 港务监督和船舶检验部门应加强对老旧船舶的安全检查和检验。第十一条 企业应制定措施,加强老旧船舶的跟踪管理。第十二条 企业对老旧船舶的设备应适当缩短预防检修、养扩检查周期和各种电气装置的绝缘电阻测量周期,严禁失修失养。老旧船舶维修保养用的备品配件以及堵漏器材等,应优先供应。第十三条 企业须定期对老旧船舶船体及结构进行普查,其船体强度必须满足规范要求。

船体及结构普查的范围不得低于船舶检验部门的营运船舶检验规程中有关船舶的定期检验(特别检验)的规定要求。第十四条 企业须定期根据老旧船舶技术状况,重新核定船舶的航区、抗风等级、用途或载货定额及主机、发电机等使用负荷、锅炉及其它受压容器的工作压力。第十五条 企业对达到使用年限的老旧船舶应及时进行技术鉴定和经济技术论证,确定报废或继续使用,或改变用途。对作继续使用的船舶,应重新确定使用年限,并视其技术状况按第十四条办理。第十六条 船舶应合理配载,装卸作业时应做到各舱受力均匀,防止船体严重变形。第四章 船舶修理第十七条 老旧船舶一般不安排恢复性修理,但经技术经济论证,确认经济效益好的,可安排进行。第十八条 老旧船舶修理之前,应按船舶检验部门有关老龄船舶检验的规定,全面摸底调查,并提出重点检查修理项目。第十九条 老旧船舶修理后,应按照《营运船舶检验规程》和老龄船舶检验的规定申请船舶检验部门进行检验。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求助:关于老旧船报废规定

老旧船报废规定如下: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一、老旧船舶强制报废年限如下:

1、海船船龄标准:

2、河船船龄标准:

二、第一条 为加强老旧运输船舶管理,优化水路运力结构,提高船舶技术水平,保障水路运输安全,促进水路运输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从事水路运输的海船和河船。

第三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现今的年限;

(二)购置、光租外国籍船船龄,是指船舶自建造完工之日起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和机构签发的《机电产品进口许可证》或《自动进口许可证》签发之日的年限;

(三)老旧运输船舶,是指船龄在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最低船龄以上的运输船舶;

(四)报废船舶,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船舶;

(五)废钢船,是指永久不能从事水路运输的钢质船舶;

(六)单壳油船,是指未设有符合国内船舶检验规范规定的双层底舱和双层边舱的油船(含油驳)。

第四条 老旧海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海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海船;

(三)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海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等,为五类老旧海船。

第五条 老旧河船分为以下类型:

(一)船龄在10年以上的高速客船,为一类老旧河船;

(二)船龄在10年以上的客滚船、客货船、客渡船、客货渡船(包括旅客列车轮渡)、旅游船、客船,为二类老旧河船;

(三)船龄在16年以上的油船(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河船;

(四)船龄在18年以上的散货船、矿砂船,为四类老旧河船;

(五)船龄在20年以上的货滚船、散装水泥船、冷藏船、杂货船、多用途船、集装箱船、木材船、拖轮、推轮、驳船(包括油驳)等,为五类老旧河船。

第六条 国家对老旧运输船舶实行分类技术监督管理制度,对已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运输船舶实施强制报废制度。

第七条 根据本规定和其他有关规定,交通运输部对全国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进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机构(以下统称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的老旧运输船舶的市场准入和营运管理工作。

海事管理机构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三、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中提到:

第二十七条 经特别定期检验合格、继续经营水路运输的老旧运输船舶,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自首次特别定期检验届满一年后每年申请一次特别定期检验,取得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并报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的发证机关备案。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发现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应当通知海事管理机构。

老旧运输船舶的技术状况可能影响航行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责成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第二十八条 未按本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申请特别定期检验或者经特别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老旧运输船舶,应予以报废。

第二十九条 达到本规定附录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的船舶,应予以报废。

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营运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本规定附录规定的船舶强制报废船龄的日期。

第三十条 船舶报废后,其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自报废之日起失效,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在船舶报废之日起十五日内将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其船舶检验证书由原发证机关加注“不得从事水路运输”字样。

第三十一条 禁止使用已经报废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禁止使用报废船舶的设备及其他零部件拼装运输船舶从事水路运输。

第三十二条 报废船舶改作趸船、水上娱乐设施以及其他非运输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扩展资料:

第四章 监督和处罚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老旧运输船舶进行监督检查。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接受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交有关证书、资料或者情况,不得拒绝、隐匿或者弄虚作假。

第三十四条 老旧运输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使用未取得船舶营运证的船舶从事水路运输的,按《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未将报废船舶的船舶营运证或者国际船舶备案证明书交回原发证机关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违反本规定有关船舶登记、检验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 交通运输部和水路运输管理部门、海事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为满足保护国家利益和加强安全管理的需要,交通运输部可以对本规定的有关船龄进行临时调整。

第三十九条 为保护水域环境,对已投入营运但未达到强制报废船龄的单壳油船实行限期淘汰。具体时间和实施范围由交通运输部另行公布。

第四十条 仅从事水上工程作业的船舶,以及仅从事港区内作业的拖船、工作船等船舶,不适用本规定。

以上船舶和其他非营运船舶从事水路运输时,适用本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从事中国港口至外国港口间运输的一、二类船舶,需要对船龄作出限制规定的,由双边商定。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2006年8月1日起施行。2001年4月9日交通部公布的《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1年第2号)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交通运输部政府信息公开: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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