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内河船舶拆解补助政策》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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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20l1年至2013年没过过大运河船闸200总吨以内船舶没有拆解?我2010年
是的,现在都限行了,以后肯定要拆。自2016年1月1日起,江苏禁止200总吨以下的干散货船通过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符合《京杭运河过闸运输船舶标准船型主尺度系列》的船舶和重大件船、运输鲜活货的船舶除外);禁止生活污水排放达不到现行规范要求的内河运输船舶通过京杭运河苏北段船闸;禁止单壳化学品船、600载重吨以上的单壳油船进入长江干线、京杭运河、淮河水域航行。
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省内河水域环境,防治船舶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在本省内河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以及从事船舶修造、拆解、装卸等与内河水域环境有关作业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船舶污染防治纳入本地区环境保护规划,采取有利于船舶污染防治的财政、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内河水域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国家和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管理机构)依据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长江江苏段和本省其他内河水域船舶污染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船舶污染物接收、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第五条 防治船舶污染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和谁污染谁承担责任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保护内河水域环境,并有权对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举。第六条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船舶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宣传,在航道沿岸设置宣传设施,免费发放宣传资料;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贯彻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增强船员等水上作业人员的污染防治意识。
海事管理机构、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度,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加强服务,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船舶污染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第二章 船舶污染防治第七条 船舶结构和设备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防污染规范、标准和要求。
船舶防污染设备应当按照规定正常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用。第八条 船舶应当根据船舶种类、吨位、功率和配员等配备相适应的废油、残油、垃圾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存储容器,并正常使用。
船舶应当加强生活污水的管理,防止、减少粪便等生活污水的直接排放。客船、旅游船、长江渡船应当配备并正常使用粪便存储结构物,三十总吨以上的其他船舶应当配备并正常使用粪便存储容器。
客船、旅游船、长江渡船的经营人负责船上环境卫生管理和对旅(乘)客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禁止旅(乘)客向内河水域抛弃垃圾。第九条 港口、码头、船闸及水上服务区应当根据防治污染、保证安全、方便使用的原则,设置与其装卸货物和吞吐能力相适应的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并加强设施的日常管理和维护,保证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港口、码头、船闸、船舶加油站、水上服务区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在内河水域从事船舶修造、拆解等活动的单位,应当负责打捞清理其作业区域内的水上漂浮物。第十条 禁止船舶向内河水域排放废油、残油、货物残渣和船舶垃圾。
船舶航行、停泊、作业以及进行船舶修造、拆解等有关活动时,向内河水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排放标准和要求。
禁止船舶向旅游风景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取水口水域、水库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排放含油污水、压载水、洗舱水、生活污水等。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在第三款所列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设置相关标志。第十一条 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清舱、洗舱及清洗装运容器产生的污物、污水应当分类集中收集处理,不得排入水体。第十二条 船舶污染物应当集中送交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或者船舶污染物专业接收单位接收。
城市市区和干线航道上的港口、码头、船闸、水上服务区应当配置船舶污染物收集船,在其管理或者经营水域主动收集船舶污染物。船舶污染物收集船的配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给予财政扶持。
接收单位接收船舶污染物,应当出具由省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会同海事管理机构统一监制的接收凭证。
对所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接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或者委托市容环卫作业企业清运处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当交由取得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
船舶污染物的接收、处理,实行有偿服务。具体收费办法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船龄多少年可以享受船舶拆解补贴政策
1、海船比规定的强制报废船龄或单壳油轮限期淘汰时间提前1~10年(含1年、10年)拆解。
2、通过京杭运河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船舶种类为干散货船,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200总吨(含)以下;
3、通过西江干线船闸小吨位船舶,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船龄在30年(含)以下且船舶总吨位在300总吨(含)以下;
4、内河老旧运输船舶,船舶种类为运输船舶。货运船舶船龄在15年以上30年(含)以下,其中黑龙江水系的船舶船龄为15年以上36年(含)以下;客运船舶船龄在10年以上25年(含)以下。
扩展资料
申请材料
海船补助资金的申请时,船舶所有人应按前款规定向船舶拆解企业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船舶拆解环节的监管申请。
并同时提交:船舶登记、船舶检验证书复印件;《海船提前报废申请表》;海船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关于该船符合补助条件的证明;水路运输许可证、《船舶营运证》或《国际海上运输船舶备案证明书》复印件。
申请补助资金的内河船舶所有人应填写《内河船拆解改造补助申请表》或《新建内河示范船申请表》,并持水路运输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船舶所有人为自然人的,提供身份证)、拆解改造船舶的有关证书或者新建内河示范船的技术方案等材料,向其所在市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提出申请。
参考资料来源:财政部-《船舶报废拆解和船型标准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内河船舶拆解补助政策》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