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查封单位有哪些

2022-09-15 20:45 点击:92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查封单位有哪些》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本文目录一览:

何为船舶联检,由哪些口岸单位进行检查,各单位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好似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是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旗下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位于上海的专业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1、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作为中国最大的船舶代理公司之一,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凭借其母公司在中国货运代理行业的领先地位以及与国内外著名航运公司的良好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衔接紧密,涉及面广,方案周全的船舶代理服务。利用先进的信息系统和规范的操作流程来保证各项代理服务的顺利实施。通过与国内外客户的业务交流,中国船务代理有限公司以诚信闻名于航运界。同时,公司通过遍及国内江海港口的71个分支机构和数个海外代表处,以其强大的代理网络为船公司提供船舶代理服务。

而上海中外运船务代理有限公司则是基于上海开展船务代理业务,服务于通过长江口锚地进入上海港口的船只。

根据国际航运的习惯做法,船务代理业务范围主要包括有四个方面即:船舶进出港业务、货运业务、供应业务和其它服务性业务。

1.船舶进出港业务:包括申报海关和办理相关的联检手续,安排拖轮引航、船舶靠泊、检验、修理、扫舱、洗脸、熏舱。办理海上救助、海事处理以及买卖船舶和期租船在港的交接手续等。

2.货运业务:包括安排货物装卸、货舱检验、理货、交接中转、储运、理赔。代船公司承揽货载、签发提单、计收运费、代付各种款项和费用。同港方签订滞期、速遣协议和结算。代货主租船订舱和缮制货物运输单证等。

3.供应业务:包括办理燃料、淡水、物料、伙食供应。代购、转送船用备件和物料等。

4.其它服务性业务:包括办理船员调换、遣返、出入境手续、就医、参观游览、船员家属探望、船员信件转递以及船公司或船长临时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等。

虽然整个实习过程并不长,但是在过程中我也通过观察和部分的操作收获了一些船务计划相关的知识,现整理如下:

单船作业卡,其中包含以下文件::

1.与船长,客户之间的往来e-mail 2.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 Declaration form for dangerous goods carried by ships

3. 由托运人出具 船舶载运外贸散装液态危险货物进港预报告表

4. 船舶排污申报表(船名,国籍,ETA BURSE ETD 排污量)

5. 船舶申报表(到海关)呼号 航次 船名 国籍 ETA ETD

6. ESTIMATE PORT DISBURSEMENT (PORT CHARGES, AGENCY COST, OTHERS. PILOTAGE引航费 TUGGAGE拖轮使用费 MOORING解缆系缆费 SUNDRIES其他)

7. 船舶出口装货联系单

8. 海运出口托运单

9. CARGO MANIFEST

10. DESPATCH AGREEMENT 速遣协议

11. LINER B/L 排船提单(由港务局排船入港出港)

在船务计划操作中与船长及船务委托人之间的来往email中包含了很多缩写,其中我在过去不熟悉的有:

RPM radio prestique message DERATTING 除鼠证 PROVISION 补给F/2.0M A/4.6M M/3.3M 前吃水 后吃水 中吃水 air draft:28m 水上高度RGDS regards master船长INTINEARY 动态 ASF as follows CC copy to BERTH码头

Surveyors 检验 TUGHIRE拖轮使用费 FYI for your information HP马力 BOW THRUSTER 撤退TIDAL(tide al)潮水

APPLICATION FOR TONNAGE DUES CERTIFICATE 吨位申请书

REPORT OF ENTRY FOR INCOMING SHIP 船舶进港申报单

GENERAL DECLARATION总申报单

CREW LIST 船员名单

CREW ’ S EFFECTS DECLARATION船员物品申报单

SHIP’S STORES DECLARATION 船用物品申报单

MARINTIME DECLARATION OF HEALTH健康申明

ENTRY-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THE PRC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航海健康申报证

CARGO DECLARATION货物申报单

NOTICE OF REDINESS 备妥通知书

船务代理相关:

船务代理含义:代表委托方负责船舶进出港口的操作,在港期间的管理和维护。

船务代理涉及业务:

1.办理船舶进出港口手续,联系安排引航,靠泊和装卸

2.代签提单,运输合同,代办接受订舱业务

3.办理船舶,集装箱以及货物的报关手续

4.承揽货物,组织货载,办理货物与集装箱的托运和中转

5.代收运费,代办结算

6.组织客源,办理有关海上旅客业务

港口代理业务:

1抵港前:明确委托关系,了解来港船舶性质,任务,租约及有关货物买卖合同条款,运输契约等。向有关口岸查验单位办理船舶进港。检验检疫申报手续(国际航行船舶进口岸申请书,船舶报告概况单,国际航行船舶进出口载货清单,O B/L STOWAGE PLAN,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申报单,船舶费用分摊表,船舶速遣协议书)

2船舶在锚地:

1)与船长联系,了解锚位,抵港实际吃水,船上存油存水情况,通知靠泊计划,锚地检疫时间,引水员上船时间,同时向委托方发到泊电报。

2)将下锚时间,锚位通知海事局和港务局调度

3)将吨税申请书,总申报书,船员(旅客)名单,船员物品清单,船舶物品清单,航海健康申报单,进出口载货清单分别向海关,边防,海事局,检验检疫部门办理进口申报系统。

4)保持与船上的联系

5)协助掌握船舶在港修理,加油加水,检修主机,船员等情况

6)进港计划确定后,立即通知船长做进港准备,引水员上船,起锚作业时间。

7)港方要求看货的安排

3船舶在港作业期间工作:

1.船舶从锚地靠码头,外勤登船,核实靠泊时间、拖轮使用时间、引水员上下船时间,告知船长作业安排和预计离港时间

2.协助船长填写申请表

3.吨税申报单

4.向船长索取进口货物单证(进口货物仓单、装箱单、提单副本、船舶积载图、危险品货物清单、大件尺码单、复制传送到有关单位

5.将出口货物载货清单、危险品准装单、大件尺码单=出口货物积载图

6.ROD

7.核对吊杆数和负荷量,了解备机时间

8.请船长签署各项已产生费用单据,记录船长交办事宜

9.接受海事报告,连同航海日志摘抄与举证材料,24小时内交海事局备案

10. 协助检疫

11. 安排修船与船检

12. 期租船还船事宜安排

13. 作业进度(作业动态报告)

14. 装卸现场的协调

15. 装卸时间记录

16. 理货,其中件杂货与集装箱货强制理货,散货则非强制

17. 有关电报与信笺交船长

法院怎样才能在海事局只查封办理某公司的的船舶不了给于年检。

海事局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协助法院执行生效的涉及船舶所有权的裁定、判决。相关船舶暂时不予办理所有权转移、注销、抵押登记。但是船舶可以也必须正常办理检验手续,可以运营、航行、作业。

船断供几个月查封

根据查询相关资料显示:船舶查封、扣押并没有明确规定,是根据案件处理情况而定的。当然,对于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场所等,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予以退还。

管理船只的是什么行政单位

管船舶运输的是海事局,检验的是船检局,港口停靠还涉及港务局。渔船的话还涉及渔政局

船舶查封到期自行解封吗

船舶查封到期自行解封。

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人民法院未办理延期手续的,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消灭。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易管理,保障船舶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船舶交易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广州市航务管理局是船舶交易管理的主管部门,其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与船舶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

船舶登记、船舶检验、物价、税务、公安等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和本规定,协同做好船舶交易管理工作。第四条 船舶交易实行交易管理制度。船舶交易双方,必须到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或其设在当地的工作部门办理船舶交易手续。第五条 办理船舶交易手续,应交验下列文件:

(一)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船舶国籍证书。

(二)船舶检验部门签发的《交易船舶检验证明书》。

(三)罚没的船舶,凭县以上行政、司法部门的处理决定书。

(四)抵押的船舶,凭有效的证明。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六条 下列船舶不准交易:

(一)所有权有异议的。

(二)不能按本规定第五条提交有效文件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不准买卖的。第七条 符合交易条件的船舶,交易双方达成协议后,到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签订《船舶交易合同书》。第八条 船舶成交后,应依法纳税,由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开具船舶交易专用发票,并按物价管理部门的规定,由卖方缴交交易管理费。第九条 交易船舶按本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出具有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签发的《船舶交易证明书》。第十条 交易取得的船舶,所有人需持《船舶交易证明书》,按规定到有关部门办理船舶所有权转让等手续。第十一条 《交易船舶检验证明书》、《船舶交易合同书》、《船舶交易证明书》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统一印制、统一管理。

船舶交易专用发票由税务部门印制。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船舶交易管理机构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擅自交易或变相买卖船舶的,除责令依法办理交易登记手续外,并对交易双方分别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伪造、涂改证书交易的,其交易无效,并对责任人处以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三)瞒报交易额少交管理费的,除责令补交管理费处,并对当事人按补交管理费额处以1至3倍罚款。

(四)违反船舶交易管理的其他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第十三条 在船舶交易中违反工商、税务法律、法规的,由工商、税务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四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受理申请复议的部门应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十五条 船舶交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违反本规定,以权谋私,侵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扰乱船舶交易管理秩序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行政处分或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六条 按照船舶检验部门批准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新造的船舶,以及用于部队、公安、海关、渔业生产和体育运动等特种用途的船舶(艇),不适用本规定。第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船舶是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政府1990年1月18日颁布的《广州市船舶交易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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