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多久年检一次

2022-09-15 19:00 点击:166 编辑:邮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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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18)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海事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具体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 船舶和人员管理第四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部有关船舶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相应的体系或者制度。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船舶经营人或者管理人,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第五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编制安全和防污染应急预案,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护、消防和人员防护等设备及器材。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的检验证书和文书,并保持良好状态。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其船体、构造、设备、性能和布置等方面应当符合国家船舶检验的法规、技术规范的规定;载运危险货物的国际航行船舶还应当符合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具备相应的适航、适装条件。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船舶自动识别系统等船载设备。船舶经营人、管理人应当加强对船舶的动态管理。第八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其他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托运人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或者将危险货物谎报、匿报为普通货物托运。

取得相应资质的客货船或者滚装客船载运危险货物时,不得载运旅客,但按照相关规定随车押运人员和滚装车辆的司机除外。其他客船禁止载运危险货物。第九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应当符合有关危险货物积载、隔离和运输的安全技术规范,并符合相应的适装证书或者证明文件的要求。船舶不得受载、承运不符合包装、积载和隔离安全技术规范的危险货物。

船舶载运包装危险货物,还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的要求;船舶载运B组固体散装货物,还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要求。第十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船舶的船员,应当按照规定持有特殊培训合格证,熟悉所在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了解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和安全预防及应急处置措施。第十一条 按照本规定办理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手续的人员和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的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技术规范和申报程序。

海事管理机构对危险货物申报或者报告人员以及集装箱装箱现场检查员日常从业情况实施监督抽查,并实行诚信管理制度。第三章 包装和集装箱管理第十二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装,其性能应当符合相关法规、技术规范以及国际公约规定,并依法取得相应的检验合格证明。第十三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使用新型或者改进的包装类型,应当符合《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有关等效包装的规定,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交该包装的性能检验报告、检验证书或者文书等资料。第十四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船用可移动罐柜等货物运输组件和船用刚性中型散装容器,应当经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用于船舶运输。第十五条 拟交付船舶载运的危险货物包件、中型散装容器、大宗包装、货物运输组件,应当按照规定显示所装危险货物特性的标志、标记和标牌。第十六条 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用集装箱应当无损坏,箱内应当清洁、干燥、无污损,满足所装载货物要求。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船用集装箱等货物运输组件,应当符合相关积载要求,并显示熏蒸警告标牌。第十七条 装入船用集装箱的危险货物及其包装应当保持完好,无破损、撒漏或者渗漏,并按照规定进行衬垫和加固,其积载、隔离应当符合相关安全要求。性质不相容的危险货物不得同箱装运。

如何办理船检认证

船检认证/认可/检验是指船级社根据国际惯例和其船舶入级与建造规范,对于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用的产品,实施在认可的基础上进行检验发证的制度。有关程序和要求在船级社《产品检验规则》中做了详细规定。其可概括为一个途径,两个原则,两种认可,四种检验,四种证书。有关说明如下: 一个途径 是指申请船级社检验的途径。由于管理上的需要,船级社各分支机构是按地区区域分工的(见第六条)。产品需要船级社检验发证时,除特殊情况外,一般是按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由有关的船级社机构受理。故申请船级社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途径只有一个,即向主管该产品生产厂所在地区业务的船级社机构提出申请,只有这个机构接受该申请。 两个原则 是指船级社对产品进行检验发证的两个原则。即: ①对于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材料,设备,部件,必须进行检验发证。 ②对于间接用于船舶,海上设施,集装箱的主要产品,即生产上述1 项产品用的重要材料,配套件及零部件等也需要进行检验发证。 两种认可 是指船级社对产品的设计和制造进行认可的两种模式。即:①型式认可,②工厂认可。 根据船级社“产品检验规则”,船用产品首先要按船级社的要求申请上述某个模式的认可。在取得相应的认可后,还要根据船级社在授予认可时所确定的方法,申请和接受认可后的检验。(见后述的四种检验)。 两种认可分别介绍如下: ① 型式认可:是对产品的定型设计所给予的认可。即船级社通过对产品图纸及技术文件进行审查和对产品样品进行型式试验,经确认满足规定要求后所给予的认可。其有效期一般为四年。对于标准化或系列化的设备,需要办理型式认可。 ② 工厂认可:是对工厂生产满足规定要求的产品的条件和能力所给予的认可。即船级社通过对工厂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在工业化生产条件下抽取样品,经认可试验满足规定要求,且生产设施,质量控制手段令船级社满意后所给予的认可。其有效期一般为4年。对于材料或材料制品,一般需要办理工厂认可。 四种检验 是指船级社在日常检验中采用的四种方法。即:①制造检验 ②出厂检验 ③不定期检验 ④个别检验。 其中制造检验,出厂检验和不定期检验属于认可后的检验方法,也是船级社主要采用的方法,即在产品或产品厂取得认可的基础上,对于每次供货或日常生产的船用产品(即供入船级社级或受船级社监督检验的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所使用的产品,或客户在订单中要求有船级社证书的产品)进行有关的试验,检验和/或质量记录审查,以确认其制造质量是否满足既定要求。对于具体产品采用哪种认可后的检验方法,需要船级社根据产品的制造情况,产品用途,有关的风险程度以及产品厂的质量保证能力进行综合考虑后决定。检验时,某些在认可时已做过的特殊试验,如环境条件试验,耐久试验等,可以免做。至于第四种方法即个别检验,是特殊情况下的方法,只能有限制地使用并需经特别考虑。 四种检验分别介绍如下: ① 制造检验:是由验船师在产品制造过程中按照生产过程的特点分阶段到工厂进行有重点的检验(如材料试验装配检验等),并在产品完工后进行试验和检验。 ② 出厂检验:是当产品处于完工阶段时,由验船师到工厂审查有关质量记录(如材料试验和装配检验记录等),并对产品进行逐件或抽样试验和检验。 ③ 不定期检验:是在工厂已实施令船级社满意的质量体系或质量控制制度,其产品质量保持稳定,且验船师可随时到工厂进行检查这三个前提下所采用的一种确认方法。根据这个方法,工厂按船级社的要求执行规定的质控,质检工作,船级社或根据产品质量记录签发产品证书或等效证明文件,或进行不定期抽查。 ④ 个别检验:是对不适合认可或尚未按规定经过认可的产品所采用的检验方法。如船用主配电板系根据每条船的具体要求制造的非标产品,不适合做型式认可,则可对其进行个别检验。又如某些特殊情况下,如供货时间紧迫,来不及按规定完成有关认可工作手续时,亦可通过个别检验予以变通。对为营运船舶提供的某些特制产品,也可采用这种方法。 但对于未按要求办理认可或认可证书换新的产品,一般不容许采取个别检验。 个别检验的要求由 船级社需视具体情况决定,一般来讲,验船师要对产品图纸和资料进行审查,并在产品制造过程和/或完工阶段进行有关试验和检验,必要时,还要进行非常规项目的试验和扩大抽样检验比例。 四种证书 是指认可或检验后由船级社颁发的四种有关船用产品的证书。即: ① 型式认可证书。 ② 工厂认可证书。 以上两种证书是一种能力与资格的证明,除个别情况外,一般不作为供货产品检验合格的证明。 作为产品合格证明并提交订货方和船舶验船师核查的产品证书有以下两种: ① 船级社产品证书。即由船级社颁发的证明某件或某批产品经检验符合要求的证书, 盖有船级社机构印章并经验船师签名。 ② 等效证明文件。是指经船级社盖章并经验船师莶署的工厂质保书或合格证件,或在船级社授权下由其它船级社代发的证书。这种证明文件等效于由船级社颁发的产品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证船舶、海上设施和船运货物集装箱具备安全航行、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船舶(以下简称中国籍船舶);

(二)根据本条例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检验的外国籍船舶;

(三)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或者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内设置的海上设施(以下简称海上设施);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登记的企业法人所拥有的船运货物集装箱(以下简称集装箱)。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以下简称船检局)是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各项检验工作的主管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船检局可以在主要港口和工业区设置船舶检验机构。

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港口设置地方船舶检验机构。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是社会团体性质的船舶检验机构,承办国内外船舶、海上设施和集装箱的入级检验、鉴证检验和公证检验业务;经船检局授权,可以代行法定检验。第五条 实施本条例规定的各项检验,应当贯彻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鼓励新技术的开发和应用。第二章 船舶检验第六条 船舶检验分别由下列机构实施:

(一)船检局设置的船舶检验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地方船舶检验机构;

(三)船检局委托、指定或者认可的检验机构。

前款所列机构,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机构。第七条 中国籍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建造或者改建船舶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营运中的船舶,申请定期检验;

(三)由外国籍船舶改为中国籍船舶的,申请初次检验。第八条 中国籍船舶所使用的有关海上交通安全的和防止水域环境污染的重要设备、部件和材料,须经船舶检验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检验。第九条 中国籍船舶须由船舶检验机构测定总吨位和净吨位,核定载重线和乘客定额。第十条 在中国沿海水域从事钻探、开发作业的外国籍钻井船、移动式平台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作业前检验;

(二)作业期间的定期检验。第十一条 中国沿海水域内的移动式平台、浮船坞和其他大型设施进行拖带航行,起拖前必须向船检局设置的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拖航检验。第十二条 中国籍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

(一)因发生事故,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改变船舶证书所限定的用途或者航区的;

(三)船舶检验机构签发的证书失效的;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

在中国港口内的外国籍船舶,有前款(一)、(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三条 下列中国籍船舶,必须向中国船级社申请入级检验:

(一)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

(二)在海上航行的乘客定额一百人以上的客船;

(三)载重量一千吨以上的油船;

(四)滚装船、液化气体运输船和散装化学品运输船;

(五)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要求入级的其他船舶。第十四条 船舶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第三章 海上设施检验第十五条 海上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但是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除外:

(一)建造或者改建海上设施时,申请建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海上设施,申请定期检验;

(三)因发生事故影响海上设施安全性能的,申请临时检验;

(四)海上交通安全或者环境保护主管机关责成检验的,申请临时检验。第十六条 海上设施经检验合格后,船舶检验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签发相应的检验证书。第四章 集装箱检验第十七条 集装箱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必须向船检局设置或者指定的船舶检验机构申请下列检验:

(一)制造集装箱时,申请制造检验;

(二)使用中的集装箱,申请定期检验。

如何辨别集装箱车辆,集装箱车辆需要哪些证件

1、辨别集装箱车辆的方法:集装箱具备快速的装卸附件如:上下八个角件、能快速装卸、具备一立方米以上的体积等条件;厢式车是货箱和底盘相对连为一体,不便快速装卸。

2、集装箱,英文名container。是指具有一定强度、刚度和规格专供周转使用的大型装货容器。使用集装箱转运货物,可直接在发货人的仓库装货,运到收货人的仓库卸货,中途更换车、船时,无须将货物从箱内取出换装。因此集装箱是一种伟大的发明。

3、集装箱最大的成功在于其产品的标准化以及由此建立的一整套运输体系。能够让一个载重几十吨的庞然大物实现标准化,并且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全球范围内的船舶、港口、航线、公路、中转站、桥梁、隧道、多式联运相配套的物流系统,这的确堪称人类有史以来创造的伟大奇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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