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运输危险品规定

2022-09-15 18:30 点击:95 编辑:邮轮网

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船舶运输危险品规定》对应的知识点,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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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监督管理规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防止灾害性事故发生,保障港口、船舶和人命财产的安全,促进运输生产,特制订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港口和水域从事危险货物装卸和运输的船舶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规则中所指危险货物包括贸易性军用危险物资。但船舶装运其它军用危险物资;仍按原有规定执行。第三条 港务监督(包括航政机关,下同)要加强对船舶装载危险货物的监督管理。有关船舶、单位和人员应接受港务监督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第四条 船舶载运进口或过境危险货物,应在预定抵港三天前(航程不足三天者在驶离出发港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所抵港港务监督报告所载危险货物(包括集装箱内所装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性质、包装和装载位置,办理进口签证,经批准后,才得进港、起卸或过境。第五条 船舶装载出口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剧毒品、放射性物品、一级易燃液体(闪点低于28°C)、一级氧化剂、一级易燃固体、一级自燃物品、一级遇水燃烧物品、一级腐蚀物品以及其它与上述物品性质、危害程度相当的物品,应在装货三天前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到港务监督办理《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准单》,经批准后,方可装船。船舶装运其它一般危险货物,可由港口商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副本抄送港务监督备案。第六条 干货船装载爆炸物品或桶装一级易燃液体,必须事先申请船舶检验部门对其结构、装置及设备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发给检验报告,才准办理装载手续。

散装一级易燃液体的船舶必须具有船检部门签发的合格证书。第七条 船舶装、卸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部门应在开工作业前通知港务监督。船舶申请监装监卸危险货物,应直接或通过代理人向港务监督提出书面申请。申请监卸需于作业前一天提出;申请监装,应于作业三天前提出,并附送装货配载舱图。配载舱图经港务监督核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如需变更,应事先征得港务监督同意。监装合格后,港务监督签发《危险货物监装证书》。第八条 水泥船、木质船原则上不准装载易燃液体、毒害性物品、放射性物品和遇水燃烧物品。确需装载时,应采取增加干舷、封蔽火源、封舱、加固等严格的安全措施,并报港务监督批准。第九条 客货船载客时,原则上不得载运危险货物,确需载运时,除按本规则其它规定办理外,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应根据船舶条件和危险货物的性能制定“客货船装运危险货物限额表”向港务监督备案,并严格按限定要求装载。

严禁载客渡轮装载危险货物。第十条 除客货船外,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不得随船搭乘无关人员。第十一条 船舶装载危险货物,必须严格按照“危险货物配装表”的规定,合理配载。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原则上后装先卸,中途港也不宜在装有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的舱内加载其它货物。确需加载时,应严格按照装卸易燃易爆物品的要求进行操作。第十二条 危险货物必须具有合格的包装和明显、正确的标志。承运船舶应做好验收把关工作,不合格者不得装船。第十三条 船舶装卸危险货物,只能在指定的地点和泊位进行。作业前港、船双方应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能和要求,认真做好准备工作,配备合格的装卸机具、照明灯具和必要的消防、防护设备,选派有经验的工人或固定的班组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装卸。作业现场严禁吸烟和明火,因故停工要及时关舱。第十四条 船舶装卸爆炸品、一级易燃液体、毒害品和放射性物品时,装卸机具应按额定负荷降低25%使用。第十五条 船舶装卸易燃易爆危险货物时,电动装卸机械应设有防火星的封闭装置,燃油装卸机械应设置火星熄灭器。第十六条 船舶在装卸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的过程中,不得检修和使用雷达、发报机和易产生火花的机具及物品,也不得同时进行加油、加水、拷铲等项作业。第十七条 船舶装载放射性物品,应严格按照放射性物品装载限额配载。装卸工作应在允许作业的时间内进行。第十八条 油轮应切实贯彻执行《交通部油船安全生产管理规则》。使用油轮或油驳作临时性水上储油库,须事先向港务监督申报,经批准后,在指定地点停泊。第十九条 载运爆炸品和一级易燃液体的船、驳,不得与其它船、驳混合编队拖带。拖带应选用燃油拖轮和使用非钢丝缆绳。拖轮的烟囱应设置火星熄灭器,并与被拖船、驳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危化品装卸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及装卸的安全管理,制定了危化品装卸管理规定,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危化品装卸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危化品装卸管理规定

一、汽车运输

1、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必须由取得危化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剧毒化学品的运输必须先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证(准购证)和准运证,再由具备剧毒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车辆承运;

2、运输剧毒化学品的车辆应在明显位置标有剧毒化学品标志,要有专人押运,押运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必须具有危化品特种作业资格证;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行车时必须保持安全车速,保持车距,严禁超速和强行超车;

4、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车路线必须按指定的线路和时间运输,不可在繁华街道行驶或停留;

5、运输易燃易爆化学品的车辆,其排气管必须安装阻火器,并悬挂“危险品”标志。

二、船舶运输

1、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船舶检验的规定,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可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

2、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上相关人员必须了解所运载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要求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并备有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3、船只到码头后,装卸管理人员督促船主到当地海事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接受交通海事部门的监督管理,经批准后才能办理装卸货;

4、装卸货前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必须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检查装卸、防护设备完好,消防和应急措施到位后才能开始卸货;

5、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时必须在公司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装卸工作只能在白天进行,禁止夜晚作业,当天未装卸完必须封仓,并做好相关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监督管理,保障水上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污染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有关国际公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船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活动。第三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负责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交通部直属和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所属的各级海事管理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具体负责本辖区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 船舶载运危险货物,必须符合国家安全生产、水上交通安全、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保证船舶人员和财产的安全,防止对环境、资源以及其他船舶和设施造成损害。第五条 禁止利用内河以及其他封闭水域等航运渠道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交通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禁止在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货物,不得将危险货物匿报或者报为普通货物。

禁止未取得危险货物适装证书的船舶以及超过交通部规定船龄的船舶载运危险货物。第二章 通航安全和防污染管理第六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应当遵守交通部公布的以及海事管理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公布的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规定。

对在中国管辖水域航行、停泊、作业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监督。第七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选择符合安全要求的通航环境航行、停泊、作业,并顾及在附近航行、停泊、作业的其他船舶以及港口和近岸设施的安全,防止污染环境。海事管理机构规定危险货物船舶专用航道、航路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规定航行。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通过狭窄或者拥挤的航道、航路,或者在气候、风浪比较恶劣的条件下航行、停泊、作业,应当加强了望,谨慎操作,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污措施。必要时,还应当落实辅助船舶待命防护等应急预防措施,或者向海事管理机构请求导航或者护航。

载运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有机过氧化物、闪点28℃以下易燃液体和液化气的船,不得与其他驳船混合编队拖带。

对操作能力受限制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疏导交通,必要时可实行相应的交通管制。第八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航行、停泊、作业时应当按规定显示信号。

其他船舶与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相遇,应当注意按照航行和避碰规则的规定,尽早采取相应的行动。第九条 在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的水域,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向交通管理(VTS)中心报告,并接受该中心海事执法人员的指令。

对报告进入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控制水域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进行标注和跟踪,发现违规航行、停泊、作业的,或者认为可能影响其他船舶安全的,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发出警告,必要时依法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

船舶交通管理(VTS)中心应当为向其报告的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提供相应的水上交通安全信息服务。第十条 在实行船舶定线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遵守船舶定线制规定,并使用规定的通航分道航行。

在实行船位报告制的水域,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管理机构的规定,加入船位报告系统。第十一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从事水上过驳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船舶污染环境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选择缓流、避风、水深、底质等条件较好的水域,尽量远离人口密集区、船舶通航密集区、航道、重要的民用目标或者设施、军用水域,制定安全和防治污染的措施和应急计划并保证有效实施。第十二条 载运危险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内从事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根据交通部有关规定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就船舶过驳作业的水域征得海事管理机构的同意。

载运散装液体危险性货物的船舶在港口水域外从事海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应当由船舶或者其所有人、经营人或者管理人依法向海事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船舶从事水上危险货物过驳作业的水域,由海事管理机构发布航行警告或者航行通告予以公布。

关于《船舶运输危险品规定》的介绍到此就结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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