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案 举案说法 案例解析

199 2024-11-02 10:41

一、民事法案 举案说法 案例解析

您好。

本案的受偿顺序关键在于担保物权的优先性。

1、受偿顺序如下:戊>乙>甲>丙=丁。原因如下:

(1)甲于9月5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于9月9日办理抵押登记;

(2)乙于9月6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同日办理抵押登记;

(3)丙于9月1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

(4)丁于9月3日和A签订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影响其他债权人债权实现的约定无效;

(5)A因修理费问题,导致涉案轮船被戊留置。

根据《物权法》第194条规定,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因此,丁于A约定丁优先于另外几家银行受偿的条款无效。

第199条的规定,抵押权的清偿顺序已登记的由登记在先的优先;已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因此,乙优先于甲,甲优先于丙和丁。

第239条的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因此戊优先于乙。

2、分配如下:

(1)戊获得400万元;

(2)乙获得1000万元;

(3)甲获得2000万元;

(4)丙获得200万元;

(5)丁获得400万元。(丙与丁的比例为1:2)

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提供以下法律供您参考:

《物权法》

第一百九十四条 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或者抵押权的顺位。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可以协议变更抵押权顺位以及被担保的债权数额等内容,但抵押权的变更,未经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不得对其他抵押权人产生不利影响。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抵押权人放弃该抵押权、抵押权顺位或者变更抵押权的,其他担保人在抵押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但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一百九十九条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

(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第二百三十九条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法院只评估不拍卖可以吗?评估费该有谁出

可以的。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八)项规定的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第十条 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下列事项,应当交纳申请费:

(一)申请执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裁决和调解书,公证机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二)申请保全措施;

(三)申请支付令;

(四)申请公示催告;

(五)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者认定仲裁协议效力;

(六)申请破产;

(七)申请海事强制令、共同海损理算、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海事债权登记、船舶优先权催告;

(八)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国外仲裁机构裁决。

三、债权人申请拍卖被执行人的财产,需要垫付前期费用吗?

您好:

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回答如下,供参考:

1-我如果拍卖,法院是否需要对此财产进行评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

第四条 对拟拍卖的财产,人民法院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对于财产价值较低或者价格依照通常方法容易确定的,可以不进行评估。

2-评估费规定是被执行人出,但是前期的费用是否要我(申请执行人)来垫付?

申请人垫付。

3-如果需要我先垫付,大约如何收费?或者按什么原则什么比例?

这个应当是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收取的,他们的收费办法可以咨询。

4-申请拍卖,费用是否有我来先垫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二条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5-如果流拍了怎么办?

第二十七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动产,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并将该动产退还被执行人。

第二十八条 对于第二次拍卖仍流拍的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人民法院可以依照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其作价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抵债。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交付其抵债的,应当在六十日内进行第三次拍卖。

第三次拍卖流拍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拒绝接受或者依法不能接受该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七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

6-债款60万,而被执行人的财产全部价值远远超过我欠我的数额,是否我有权利把厂房或者土地分割出去一小块进行拍卖?

第十七条 拍卖多项财产时,其中部分财产卖得的价款足以清偿债务和支付被执行人应当负担的费用的,对剩余的财产应当停止拍卖,但被执行人同意全部拍卖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的多项财产在使用上不可分,或者分别拍卖可能严重减损其价值的,应当合并拍卖。

上述规定的比较明确。

以上意见是根据您的描述和提问做出的简单回答,是律师的个人观点,供参考!

【河南 郑州 曹静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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