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船舶年审需要什么手续
年审要船级社上船做的,也就是两个部门和主管船员ism体系文件的检查。
二、军舰为何被称为“流动的国土?
1. 依照国际法规定,军舰相较于普通民船是享有不少“特权”的。
2. 豁免权,国际法规定,军舰在公海上被视为船旗国“领土”,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的豁免权,除船旗国外,其他国家无权对其提出司法管辖要求,更不能对军舰采取强制性措施。
3. 如未经舰长同意不得随意登舰,外国当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对军舰进行民事、刑事和行政管辖,不得实施警察或法院性质的行为,外国军舰不得在公海上对别国军舰进行追逐、登临检查和扣押等。
4. 此外,经港口国批准进人该国领海的军舰,即使在该国领水和港口内,仍然享有豁免权。
5. 登临权,指军舰对商船行使的一种权利,即在有足够理由认为商船犯有国际罪行或违反国际法行为时,有权登上商船进行检查。
6. 但军舰只可以在本国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公海上行使这种权利,在外国领海无权登临检查。
7. 如果登临检查后,证明被临检的船舶未有从事犯罪嫌疑的任何行为,那么军舰的所属国应对被检船舶因临检而造成的任何损失或损害给予赔碧御偿。
8. 紧追权,指沿海国对违反该国法律并从该国管辖范围内水域逃逸的外国船舶进行追赶的权利。
9. 这一权利往往通过军舰(军用飞机或其他有清楚标志,可识别的为政府服务并经授权的船舶或飞机)来实现。
10. 紧追是登临的前提,军舰对违法商船发出停车命令遭到拒绝后,必须对其实施紧追,追上后再实施登临检查。
11. 拿捕权,军舰的拿捕权是指军舰对某些犯有国际罪行和违反国际法的船舶可以实施拿捕的权力。
12. 这是一个普遍承认的国际习惯。
13. 例如:战争期间,各交战国可以封锁敌国的港口和沿岸领水,并可以封锁邻近这些港口和领水公海的某些部分。
14. 如果中立国商船企图破坏这一封锁运载禁运品,军舰就有权对其进行临检、搜查、甚至拿捕。
15. 另外,根据国际习惯,每个国家的军舰都有权拿捕未经授权而悬挂该国旗帜的任何外国的船舶,并把它带到军舰所属目的港口予以查处。
16. 惩罚海盗枝慧岁权,海盗行为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国际罪行之一,根据国际法,军舰惩罚海盗行为的程序是:
17. 扣押海盗船舶或飞机,以及海盗所夺取并在海盗控制下的船舶和飞机,并有权将它们带回捕获国,移交捕获国法院审理和惩罚。
18. 紧急避难权,据国际习惯,军舰如在海上遇到台风、大雾、等自然界不可抗拒威胁,无法继续航行、发生重大事、缺乏燃料、食品及出现危重伤病员无法医治或发生其他紧急情况时,有权在没有得到有关国家允许的情况下,进入港口避难。
19. 军舰在行使紧急避难权时,应尊重港口所属国的各种规章制度和风俗习惯,不得有损害该国和平、安全和良好秩序的任何行为,并应依照有关规定支付因得到救助(停靠、加油、加冰、加水等)应付的各种费用。
20. 避难理由一旦消失,军舰要立即离开避难的港湾。
三、请问国家进入战争状态具体指的是什么?
指战争正式开始至正式结束期间交战国之间关系的法律状态。单纯发生武装敌对行为的事实并不自动产生法律上的战争状态。法律上战争状态的开始和结束通常通过一定的法律程序,并伴随着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战争状态的开始 通常当交战一方或双方宣战(或宣布战争状态),或一方使用武力而他方确认为战争行为时,战争状态即开始存在。宣战是一个国家正式通知另一个国家它们之间的和平关系终止,进入战争状态。1907年海牙《战争开始公约》规定:开战前应有预先明显的警告,其形式或用附有理由的宣战书,或用以宣战为条件的最后通牒(又称哀的美敦书)。但战争常常是不宣而战的。帝国主义国家为了取得军事上的优势,经常发动突然袭击。例如1894年的中日战争、1931年和1937 年日本对中国的侵略、1939年德国对波兰和1941年对苏联的进攻、1941年日本对珍珠港的袭击,都是不宣而战。纽伦堡和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在判决中,曾判定德国和日本发动的一系列突然袭击为违反条约和国际法的罪行,并据以对负责者判罪。1928年在巴黎签订《废弃战争作为国家政策工具的一般条约》(《非战公约》),特别是《联合国宪章》缔结后,国际法禁止以战争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并禁止在国际关系中非法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因而,如果一国发动侵略战争或非法使用武力,不论是否经过宣战,都是违反国际法的罪行。依照这些规定,宣战不再是法律上战争状态开始的必要条件,但也不能认为宣战已经毫无意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包括当时的中国政府在内的许多国家都对德、日等轴心国宣战。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关于宣战的规定。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2条第14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第67条第18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果遇到国家遭受武装侵犯或者必须履行国际间共同防止侵略的条约的情况,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第8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宣布战争状态”。
不存在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在国际实践和西方国际法著作中,有些称之为武装冲突状态或战斗状态。它没有正式的开始方式,没有宣告或通知,只有实际的战斗行动。
法律后果 战争状态开始后,交战国之间的关系由和平关系转变为战时关系,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①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但按照国际惯例和1961年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外交和领事人员应得到尽速离境的便利,在离境前仍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使、领馆的馆舍、财产和档案应受到尊重,派遣国得委托第三国保管馆舍、财产和档案,照看它的利益和它的侨民的利益。②关于战争和中立的条约和习惯法开始实施;交战国间双边的政治性的友好合作条约立即废止;边界条约原则上不受影响;一般的政治性条约和经济性条约,像引渡条约、贸易条约等,停止执行。不限于交战国的多边条约,不因某些缔约国之间爆发战争而失效,但影响战争进行的条约停止实施。③商务关系一般断绝;交战国人民之间的契约废止或停止执行。④处在敌国领土上或敌国占领区内的交战国人民,过去往往被拘禁,18世纪以后逐渐形成允许在适当期限内撤退的惯例;如果被允许继续居留,则应按照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的日内瓦公约》及 1977年的《1949年8月12日日内瓦4公约关于保护国际性武装冲突受难者的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对待(见军事占领)。⑤敌国侨民私人的财产不得没收,但可以扣押或代管,必要时可以征用,但需付给代价,或发给证明,于战后归还或赔偿。属于敌国国家的财产,动产可以没收,不动产可由政府代管,不得没收或破坏,只能没收其产物。在战争中,船舶和飞机不同于陆上财产。在公海上和公海上空的敌国商船及民用飞机以及其上所载的货物,除用于沿岸渔业或地方贸易的小船和宗教、学术、人道、医务方面的船只外,不论属于国家或私人,都可以拿捕和没收(见捕获法)。对于在领土内的敌国商船和民用飞机,有不同实践,有的限期离境,有的没收。在未构成法律上战争状态的武装冲突中,不产生战争状态所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如外交关系不一定断绝,条约和其他关系不一定中止,财产不一定受到影响等。同时,由于中立法不适用,交战国不得在公海上对非交战国的船只飞机行使临检、拿捕的权利,也不得对敌方海岸及港口实施封锁。至于武装冲突究竟产生哪些法律后果,历次武装冲突的实践各不相同。例如在美国侵朝期间,1949年日内瓦4公约得到了作战双方的承认。
全军战备等级分为四级战备、三级战备、二级战备、一级战备.
(1)四级战备,即国外发生重大突发事件或者我国周边地区出现重大异常,有可能对我国交全和稳定带来较大影响时部队所处的战备状态。部队的主要工作:进行战备教育和战备检查;调整值班、执勤力量;加强战备值班和情况研究,严密掌握情况;保持通信顺畅;严格边境管理;加强巡逻警戒。
(2)三级战备,即局势紧张。周边地区出现重大异常,有可能对我国构成直接军事威胁时,部队所处的战备状态。部队的主要工作:进行战备动员;加强战备值班和通信保障,值班部队(分队)能随时执行作战任务;密切注视敌人动向,及时掌握情况;停止休假、疗养、探亲、转业和退伍。控制人员外出,做好收拢部队的准备,召回外出人员;启封、检修、补充武器装备器材和战备物资;必要时启封一线阵地工事;修订战备方案;进行临战训练,开展后勤、装备等各级保障工作。
(3)二级准备,即局势恶化,对我国已构成直接军事威胁时,部队所处的战备状态。部队的主要工作:深入进行战备动员;战备值班人员严守岗位,指挥通信顺畅,严密掌握敌人动向,查明敌人企图;收拢部队;发放战备物资,抓紧落实后勤、装备等各种保障;抢修武器装备;完成应急扩编各项推备,重要方向的边防部队,按战时编制齐装满员;抢修工事、设置障碍;做好疏散部队人员、兵器、装备的准备;调整修订作战方案;抓紧临战训练;留守机构展开工作。
(4)一级战备,即局势极度紧张,针对我国的战争征候十分明显时,部队所处的战备状态。部队的主要工作:进入临战战备动员;战备值班人员昼夜坐班,无线电指挥网全时收听,保障不间断指挥;运用各种侦察手段,严密监视敌人动向,进行应急扩编,战备预备队和军区战备值班部队,按战时编制满员,所需装备祝补充能力优先保障;完成阵地配系;落实各项保障;部队人员、兵器、装备疏散隐蔽伪装;留守机构组织人员向预定地区疏散;完善行动方案,完成一切临战准备,部队处于待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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