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141 2024-06-24 16:30

一、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

(第284号)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省长 郭树清2015年1月9日

山东省渔业船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渔业船舶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设计、制造、维修以及在本省登记渔业船舶的航行、作业、停泊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渔业船舶管理实行属地管理、行业监管,推行船型标准化、装备现代化、经营组织化和管理信息化。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船舶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渔业船舶监督管理体系,完善责任追究制度,强化渔业执法队伍建设,协调解决渔业船舶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水域内渔业船舶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渔业船舶的载客、载货等营业运输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公安、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气象、国防科工、海事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渔业船舶管理的相关工作。

渔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渔业村(居)民委员会和渔业经济组织应当明确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落实渔业船舶安全生产职责。

第二章 制造、改造与维修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鼓励和引导使用标准化渔业船舶,提高渔业船舶安全适航性,促进渔业船舶节能减排。

禁止建造、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专业技术机构,具体从事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设计图纸、技术状况的审核工作。

第八条 渔业船舶制造、改造单位应当按照渔业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制造、改造渔业船舶。

禁止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吨位和主机功率。

第九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制装渔业船舶标识。渔业船舶标识包括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

禁止遮挡、涂改或者毁损渔业船舶标识。

第十条 除船舶修造厂外,不得在渔业港口内进行渔业船舶建造、船体改造和大修、中修等活动;从事其他维修活动的,应当在渔业主管部门划定的区域内进行。

第三章 航行、作业与停泊

第十一条 渔业船舶具备下列条件,方可航行和作业:

(一)渔业船舶证书齐全、有效;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齐全、有效;

(三)船员配备符合配员标准,船员持有有效证书;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经营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

(二)擅自载客或者从事货物营业运输;

(三)超过核定航区航行或者作业;

(四)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

(五)使用国家禁用的渔具或者捕捞方法;

(六)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

(七)涂改、伪造、冒用或者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件;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三条 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停泊,应当遵守号灯、号型等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规定;渔业船舶从事涉外生产作业,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有关国家(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四条 44.1千瓦以下的捕捞渔业船舶从事水上作业的,应当编队生产,并保持通信畅通。

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督促船舶经营人根据安全需要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生产。

第十五条 渔业船舶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关闭、拆卸、损坏、转借或者转让;

(二)删除船舶行驶轨迹记录;

(三)变更识别码;

(四)其他逃避监管的行为。

第十六条 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港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手续,接受安全检查。

渔业养殖船和十二米以下的小型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十二个月的定期签证;在海上连续作业时间不超过二十四小时或者连续六个月以上以同一签证机关管辖港口为经营地的渔业船舶,可以办理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的定期签证。

第十七条 渔业船舶应当在已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和补给。除防避台风等紧急情形外,渔业船舶不得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渔业船舶进入渔业港口后,应当分区停泊,留有疏散和防火通道,留足值班人员,并采取有效的防风、防火等安全措施。

禁止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及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

第十八条 法定休渔期间,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并不得擅自离开船籍港或者转移停泊地点。因维修等原因需要到其他渔业港口停泊的,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规定向船籍港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办理船舶转移手续。

船籍港容纳渔业船舶能力不足的,县级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指定就近渔业港口供渔业船舶停泊。

第十九条 养殖渔业企业可以在已取得水域滩涂养殖证和海域使用证的养殖水域内,利用自有渔业船舶从事旅游休闲垂钓活动。

第二十条 渔业船员临水作业应当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应当佩戴安全帽。

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

第二十一条 因船舶所有权转移或者行政区划调整导致船籍港改变的,自渔业船舶登记注销或者渔业船舶登记档案移送之日起,渔业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发生转移。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渔业船舶信用评价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渔业船舶的信用情况。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渔业安全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

第二十四条 渔业、海事、公安边防、水利等部门和机构在收到大风、海浪、海冰等灾害信息后,应当及时将灾害预警信息告知渔业船舶上的人员。

第二十五条 在港口内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风力五级以上,非机动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二)风力六级以上,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三)风力七级以上,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不得出港;

(四)风力八级以上,所有渔业船舶均不得出港。

内陆水域的渔业船舶抗风等级相应降低一级。

老旧渔业船舶抗风等级在前两款规定的基础上相应降低一级。老旧渔业船舶具体船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

第二十六条 在港口外的渔业船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大风蓝色预警,44.1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二)大风黄色预警,294千瓦以下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三)大风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所有渔业船舶立即返港避风。

第二十七条 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在收到大风红色预警信号时,应当立即将渔业船舶上的所有人员转移上岸。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渔业船舶船上人员转移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 除特别重大事故外,渔港水域内船舶及沿海水域渔业船舶之间的交通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调查处理;其他渔业船舶水上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渔业船舶与非渔业船舶之间在渔业港口水域外发生的水上交通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 渔业船舶安全生产管理实行事故指标控制制度。控制指标由省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根据渔业生产实际风险情况核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分解下达。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渔业船舶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渔业船舶检验的;

(一)不依法履行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予以查处的;

(四)利用职务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收费依据或者违反标准进行罚款、收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擅自改变渔业船舶主尺度的;

(二)建造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渔业船舶技术规则和标准的水上漂浮物从事渔业生产的;

(三)擅自改变作业性质或者作业类型的;

(四)收购或者运输违反禁渔规定捕捞的渔获物的;

(五)超过核定的航区航行或者作业的;

(六)在渔业港口水域内从事养殖、捕捞或者其他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的;

(七)法定休渔期间未按照规定在船籍港停泊或者擅自转移停泊地点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超抗风等级作业或者未按照规定转移渔业船舶上的人员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对渔业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渔业船舶证书不齐全、渔业船员配备不符合标准或者涂改、伪造、冒用、出借渔业船舶证书或者渔业船员证书的;

(二)消防、救生、通讯等法定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或者失效的;

(三)未按照规定制装或者遮挡、涂改、毁损、渔业船舶标识的;

(四)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救助信息系统终端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进出港签证或者进入未经认定的渔业港口停泊、卸货补给的;

(六)超载或者不合理装卸货物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擅自在渔业港口内维修渔业船舶的;

(八)未按照规定编队生产的;

(九)临水作业未穿着救生衣、吊装作业未佩戴安全帽、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或者停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1989年12月25日发布的《山东省海洋渔业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鲁政发(1989)155号)和2001年8月16日发布的《山东省沿海水域渔船渔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2号)同时废止

二、山东省乡镇船舶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山东省渔业船舶和港口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四、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

1月28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结合该省实际,严格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严厉打击各类涉渔违法违规行为,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维护渔业生产秩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属地管理和监督体系,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海洋渔业船舶减船转产政策支持,加强法治宣传教育,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渔业、公安、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外事、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相关涉海执法机构,应当按照法定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强化联防联控,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智慧监管,建立健全信息沟通和重大事件报告、通报制度,实现对海洋渔业船舶捕捞活动的全程有效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负有海洋渔业船舶捕捞监督管理职责的单位、个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按照省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 渔业港口应当建立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港登记制度,核验进港渔业船舶身份,检查出港渔业船舶安全设备以及船员配备等情况,不得为违法渔业船舶提供港口服务。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海洋渔业船舶进出渔业港口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进出港时间、作业场所、航次计划、适航状态、船员配备、渔具以及渔获物等情况,并服从调度和监督管理;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即时通报同级公安机关。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选择经常作业地的一个渔业港口作为固定停靠港口,接受固定停靠港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除紧急避险情形外,应当在固定停靠港口停泊、装卸渔获物和补充渔需物资。渔业港口应当将固定停靠本港的海洋渔业船舶信息报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渔业港口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四条 制造、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应当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未取得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或者未按照渔业船网工具指标批准书核定的内容,委托制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委托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没收相关设备和部件;违法更新改造海洋捕捞渔业船舶的,责令改正,对船舶所有人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船舶;对提供场地、设施或者实施制造、更新改造行为的单位或者个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和个人维修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或者为海洋捕捞渔业船舶加装铁丝网、栅栏、钢钎等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公安等部门予以没收。

第五条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制作安装船名、船籍港、船名牌和电子身份标签等标识,配备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并保持设备性能完好、正常运行;远洋渔业船舶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准确报告船位信息。

海洋渔业船舶不得遮盖、涂改、伪造、拆卸、损毁、出借渔业船舶标识,不得擅自关闭、屏蔽、拆卸、出借、转让安全通信导航和船位监测终端设备,不得擅自更改船舶注册信息和航行作业信息。

禁止套用海洋渔业船舶船名船号、船舶证书从事渔业捕捞活动。

远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其他海洋渔业船舶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航整顿、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

第六条 在禁渔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船携带禁渔期禁止作业的网具;应禁渔的海洋渔业船舶应当在船籍港停泊,不得擅自转移停泊地点。

违反本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条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无合法来源的渔获物,仍然收购、转载、代冻、销售、加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条 海洋渔业船舶未经批准进入他国管辖海域进行捕捞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机构按照法定职责,暂扣或者吊销船长职务船员证书、吊销捕捞许可证,没收渔获物和渔具,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没收渔业船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及时将违法渔业船舶处理情况通报外事部门。

第九条 中介机构为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提供中介服务或者介绍未取得船员证书的人员上船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相关许可证件。

对未取得船员证书上船工作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招用未取得船员证书人员上船工作的船舶所有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 相关设区的市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办法。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五、宅基地使用证

宅基地使用证是指由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给合法宅基地使用者的证书。

宅基地,是指在农村居民点周边,依据法律规定,划定并保留用于农民住房建设和生活用地的土地。宅基地使用证的获得,对农民的合法权益保护以及农村土地制度的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宅基地使用证的作用和意义

宅基地使用证是农民使用宅基地的合法凭证,具有以下重要作用和意义:

  • 明确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证是农民使用宅基地的法定凭证,可以作为土地使用权的明确证据,保障农民对宅基地的合法使用权。
  • 确立财产权益:宅基地使用证将宅基地纳入个人财产范畴,使农民对宅基地的产权得到明确的法律保护,进一步确立财产权益。
  • 便利权益转让:宅基地使用证可以便利地证明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方便权益转让和继承,有利于宅基地的合理流转和资源的优化配置。
  •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宅基地使用证的颁发可以有效激发农民对宅基地的经济利用,推动农村农业产业化、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
  • 规范土地管理:宅基地使用证的实施可以推动农村土地管理的规范化和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避免资源浪费和乱占乱用现象。

宅基地使用证的申领程序

申领宅基地使用证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和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1. 材料准备:申请人需要准备身份证明、宅基地证明等相关材料。
  2. 填写申请表:按照相关规定填写宅基地使用证申请表。
  3. 提交审核: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提交到当地宅基地管理部门进行审核。
  4. 现场核查:宅基地管理部门将组织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宅基地的实际使用情况。
  5. 颁发证书:经审核核实无误后,宅基地管理部门将颁发宅基地使用证给申请人。

申领宅基地使用证需要遵循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具体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可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施细则进行了解。

宅基地使用证的管理和保障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保障宅基地使用证的权益,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 建立健全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宅基地使用证的发放、管理、维护和监督机制,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 加强宅基地监管:加大对宅基地使用情况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违规行为,确保宅基地的合法使用。
  • 加强宅基地信息管理:建立全面、准确的宅基地信息管理系统,方便宅基地使用者查询和权益保护。
  • 完善法律法规: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权益保护的具体措施和责任。

通过以上的努力,可以更好地管理和保障宅基地使用证的权益,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宅基地使用证的价值与挑战

宅基地使用证的颁发,对农民和农村土地制度具有重要意义,具有以下价值和挑战:

价值:

  • 保障农民权益:宅基地使用证的颁发可以保障农民对土地的合法使用权,进一步明确和规范农民的权益。
  • 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宅基地使用证的落地实施可以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增加农民收入,推动农村产业升级。
  • 推进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宅基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部分,具有推动土地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

挑战:

  • 宅基地管理难度:宅基地使用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面临一定的难度,需要加大管理力度和监管力度。
  • 土地流转问题:宅基地使用证的颁发对于宅基地流转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需要进一步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 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完善,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面对这些挑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和农民共同努力,形成合力,推进宅基地使用证的有效实施和管理。

结语

宅基地使用证的颁发,标志着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的重要一步,对于保障农民的土地权益、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宅基地使用证的落地实施,农民可以更加便捷地使用和流转宅基地,有效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和农民收入,推动农村土地制度进一步完善。

在未来的发展中,需要加强对宅基地使用证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完善宅基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促进农村土地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改革。

六、怎么使用证照通?

第一步:打开证照通 第二步:点击“进入采集”

第三步:设置图片类型为机动车驾驶证 第四步:读取原图,第五步:手工裁剪,采用“三点定位裁剪法”

第 六 步 : 调 整 头 像 位 置 第七步:色彩优化,第八步:背景处理 第十步:本地保存 ,第十一步:递交相片。

七、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和三类船员使用证的区别是什么?

1. 适任范围不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主要适用于内河船舶,而三类船员使用证可适用于不同类型的船舶;

2. 考试要求不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的考试要求比三类船员使用证要求更严格,考试内容包括相关法规、船舶知识、航行安全等多个方面;

3. 级别不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分为四个级别,而三类船员使用证只有一种级别;

4. 功能不同:内河船舶船员适任证书主要用于证明船员的技能和资格,而三类船员使用证则用于证明船员的身份和资质,可以作为登船证使用。

八、域名使用证明怎么开

域名使用证明怎么开 域名使用证明是指在进行一些互联网应用操作时,需要提供有关域名的使用证明文件。尤其是在申请备案、提交审核以及进行一些特定操作时,这些证明文件将被要求提供。那么,域名使用证明怎么开呢?本文将为您详细介绍开具域名使用证明的步骤和注意事项。 一、什么是域名使用证明? 域名使用证明是一种用于证明域名使用权的文档,主要包括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所有人信息以及其他相关域名管理信息。它是进行域名相关操作时的重要依据,也是各种互联网服务申请的必备文件。 二、开具域名使用证明的步骤 1. 收集所需信息:首先,需要准备以下相关信息:域名注册信息、域名所有人身份证明材料、域名管理账号信息等。 2. 登录域名注册商后台:在准备好所需信息后,登录域名注册商后台,在相应的菜单中找到“域名使用证明”选项。 3. 填写证明申请表:根据页面指引,填写域名使用证明的申请表。一般包括以下内容:域名、申请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等。 4. 提交申请并支付费用:填写完申请表后,需仔细核对信息,并支付相应的证明费用。 5. 确认审核结果:提交申请后,等待域名注册商进行审核。一般情况下,审核结果将通过邮件或短信等方式通知申请人。 6. 下载和保存证明文件:如果审核通过,申请人可在注册商后台下载域名使用证明文件,并妥善保存备份。 三、域名使用证明的注意事项 1. 提前准备:在进行域名使用证明申请之前,需要提前准备好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和信息,以免延误申请进程。 2. 准确填写信息:申请表中的信息需准确无误,特别是域名和申请人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保持一致。 3. 保管证明文件:一旦获得域名使用证明文件,应及时下载保存,并妥善保管备份。在后续的操作中可能会多次使用该证明文件。 4. 合法合规:在使用域名及进行相关操作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合规经营。否则,域名使用证明可能会因违规而被注销。 5. 及时更新证明文件:当域名注册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更新域名使用证明文件,确保证明材料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四、总结 域名使用证明是进行域名相关操作时的一项重要文件,具备域名使用证明可以更方便地进行备案申请、域名续费以及其他一些特定操作。通过以上步骤可开具域名使用证明,并在实际使用中需注意相关事项。希望本文对您理解域名使用证明的作用和操作步骤有所帮助,祝您成功开具域名使用证明!

九、域名使用证明怎么写

域名使用证明怎么写

域名使用证明是我们在互联网上注册域名时经常需要提供的一种文件,用于证明我们拥有并有权使用特定域名。在办理域名备案、申请SSL证书等过程中,都可能需要提供域名使用证明。那么,域名使用证明到底怎么写呢?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域名使用证明的重要性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域名使用证明的重要性。在互联网时代,域名是企业及个人在网上的身份标识,在进行网站备案、购买SSL证书等相关业务时,通常都需要提供域名使用证明以确认域名所有权。如果无法提供有效的域名使用证明,可能会导致备案失败或证书无法颁发,从而影响网站的正常运营。

域名使用证明的内容要点

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域名使用证明需要包含的主要内容要点:

  • 域名所有者信息:包括姓名(名称)、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基本信息。
  • 域名信息:包括域名名称、注册时间、到期时间等。
  • 证明内容:确认该域名为申请人所有,有权使用该域名。
  • 签字盖章:由域名所有者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在撰写域名使用证明时,需要保证内容准确、清晰,并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下面是一个简单的域名使用证明范例供参考:

域名使用证明范例

我单位确认,本单位为域名www.example.com的合法所有者,拥有该域名的使用权。特此证明。

域名所有者:张三

联系地址:XX省XX市XX区XX街XX号

联系电话:123456789

电子邮箱:example@example.com

本证明有效期至:年 月 日

(单位公章)

域名使用证明的注意事项

在准备域名使用证明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重要事项:

  • 确保证明内容真实有效,不得虚假。
  • 签字盖章部分需谨慎操作,避免错误。
  • 按照相关要求格式填写,提供必要的支持文件。
  • 保留好域名注册证书等相关文件备查。

总的来说,域名使用证明在互联网业务中具有重要作用,是确保域名所有权合法有效的重要文件之一。只有做好域名使用证明的准备工作,才能顺利完成网站备案、证书申请等流程,保障网站的正常运营。

最后,在提供域名使用证明时,请确保内容准确无误,以免因证明问题导致业务受阻。希望本文对您了解域名使用证明的相关内容有所帮助,谢谢阅读!

十、船舶投光灯

船舶投光灯 — 强大而高效的船舶照明解决方案

船舶工业一直是世界贸易和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船只来说,安全和可靠的照明设备是至关重要的,特别是在夜间或恶劣的天气条件下。为满足船舶业的照明需求,船舶投光灯成为了一种受欢迎且高效的解决方案。

船舶投光灯不仅提供了明亮的照明,还具有多种功能和特点。它们可以用于导航、警示、信号传输、装卸操作以及船舶维护等多个方面。无论是商业船舶还是海军舰艇,船舶投光灯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船舶投光灯的特点与优势

船舶投光灯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点与优势:

  • 1. 强大的照明能力:船舶投光灯采用先进的照明技术,能够提供高强度的照明效果。无论是在海上还是港口码头,船舶投光灯都能提供足够明亮的光线。
  • 2. 高度可靠性:船舶投光灯采用高品质的材料和结构设计,具有卓越的抗震性和防水性能。它们能够经受恶劣的环境条件,确保长时间的稳定运行。
  • 3. 节能与高效:船舶投光灯采用节能的LED照明技术,相较于传统照明设备具有更低的能耗和更长的使用寿命。这对于船舶来说尤为重要,可以降低能源消耗并减少船舶维护成本。
  • 4. 多功能性:船舶投光灯可根据需要进行灯光角度和亮度的调节。它们可以提供聚焦或广角照明,以满足不同的照明需求。此外,船舶投光灯还可以配备红外线功能,用于夜视或特殊应用。
  • 5. 易安装与维护:船舶投光灯通常采用模块化设计,使其安装和维护更加便捷。船舶维护人员可以快速更换灯泡或维修灯具,减少停船时间并提高工作效率。

船舶投光灯的应用领域

船舶投光灯广泛应用于各类船舶和海洋工程中:

  • 1. 航行与导航:船舶投光灯作为导航灯,提供船只航行时的可见标志。它们可以用于指示方向、标识船只类型、警示障碍物以及辅助导航。在黑夜或能见度较低的情况下,船舶投光灯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 2. 装卸操作:在港口码头和船舶上进行装卸操作是一项关键任务。船舶投光灯可以提供明亮而稳定的照明,帮助操作人员准确完成作业。它们还可以用于照明船舶甲板和货物存储区域,确保操作的安全性和高效性。
  • 3. 船舶维护与检修:船舶投光灯不仅可以用于正常航行和操作,还可以在船舶维护和检修期间提供必要的照明条件。它们可以照亮船舱、船舶机械设备以及船体外部,方便工作人员进行维护和检修。
  • 4. 搜救与安全:在海上遇到紧急情况时,船舶投光灯可以用作搜救信号灯光。它们能够投射出远距离可见的光束,帮助搜救人员或其他船只快速定位。此外,船舶投光灯还可以用于警示和照明航行安全区域。

选择船舶投光灯的注意事项

在选择船舶投光灯时,有几个关键因素需要考虑:

  • 1. 光照需求:根据船舶的具体用途确定光照需求,包括照明范围、亮度要求和灯光角度。不同的船舶和应用可能需要不同类型的投光灯。
  • 2. 耐久性与防护:船舶投光灯需要具备足够的耐久性和防护能力,以应对恶劣的环境条件和海洋气候。高品质的材料和工艺可以确保灯具的长寿命和稳定性。
  • 3. 节能与可靠性:选择节能的LED船舶投光灯,可以降低能源消耗和维护成本。同时,确保投光灯具有高可靠性和稳定性,以保障船舶照明的持续运行。
  • 4. 安装与维护便捷性:考虑船舶投光灯的安装方式和维护便捷性,以减少船舶停航时间和工作人员的维护成本。

综上所述,船舶投光灯是一种强大而高效的船舶照明解决方案。它们不仅提供明亮的照明条件,还具备多种功能与特点。在船舶行业中,选择合适的船舶投光灯至关重要,能够提高航行安全性、操作效率和船舶维护效果。

这是一篇关于船舶投光灯的长篇博客文章。船舶投光灯在船舶工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提供强大而高效的照明解决方案。船舶投光灯不仅可以用于导航和警示,还可以应用于多种船舶操作和维护场景。船舶投光灯具备强大的照明能力、高度可靠性、节能与高效、多功能性以及易安装与维护等特点。文章介绍了船舶投光灯的应用领域,并提供了选择船舶投光灯时需要考虑的注意事项。选择合适的船舶投光灯可以有效提高航行安全性、操作效率和船舶维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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