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2、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3、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
4、可行性分析报告、投资协议;
5、申请人的企业商业登记文件(拟设立企业的,主要投资人的商业登记文件或者身份证明);
6、船舶所有权证书、国籍证书和法定检验证书的副本或者复印件;
7、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样本;
8、符合交通部规定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的从业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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